通武雜記562
2022(111).11.11
壬寅年辛亥月戊辰日
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點玄授記,都在每個問題與矛盾中呈現,因為有正法眼藏,因此,被忽略的,超過了可以被接受的,我個人亦同,入道前,與入道後,都是這個過程,都是啟發與提示,故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這個自覺的提升,就是種啟發後的反觀,直到我下定決心,用生命來實踐,用自己的體行,來體悟,來體證,打開我自己的玄關竅,破迷(疑)入悟,你我皆凡人,咋沒有七情六慾,咋沒有情誘,沒有物動呢?一旦自以為是,就覆水難收了!
入道後,疑惑不減反增,因為接觸了太多,過去的道聽途說,但在道場中,這些都可以接觸的到,有了近距離,深入了解的機會,冥冥中,似有安排般,我開始了,我在自己判斷下的,一切相信,因為有些直接對應,就在我身上,而道場諸前賢後學,都未必能有機會碰到,這期間,我與所有同修,常接觸論道,無所不談下,被分享也多,都是一種過程中的啟發,這時的我,都是小心翼翼地,深怕自己觸碰了禁忌,畢竟我是從完全沒有信仰,到有了自己的信仰,說是信神,我自己也懷疑,直到我發現,我所相信的不是神,也不是奇蹟。
我相信的是,這世間有一個,看似眾所周知的公道,一個絕對公正的規律,但我在人群中,和道場中,沒有發現這個規律,而這個規律,只存在諸天神聖,和我的生命導師身上,咋說呢?這個規律,超越了世間人情世故,沒有啥可以左右,我長期的觀察中,只看到了我身上發生的,不可思議,和我生命導師,諸天神聖間,有種看不清楚的連繫,而這一切,都在我的分享中,包括了事件,和經典,聖示等,下山前,看似有神靈的庇蔭,因為有道場,有神尊,一切有形象的寄託,下山後,不再出入各種形式的道場,不再行禮如儀,這個冥冥中的存在,並沒有離我遠去,反而更親近了,對一個看不到,聽不到,沒有六識神通的我來說,是心心相印呀!否則,不相印,我咋能知道呢?
下山後,所有,只剩眼前觀(關),看到問題與矛盾,就是關口呀!這關關難過,在看到後,咋能不面對呢?直到乙未下山後,濟佛這藉竅示現的賴,是提示的最明白的一篇,而我正在做的,就是這賴傳真的表相,揭露以心傳心的真相,我已多次分享,也因為我必須反覆參悟,這其中妙諦,惟知心人可解,心同,理才同,不同心下,咋知道其中呢?
我其實常自問,別人如何?我如何?到底以誰為主呢?這本末咋論呢?人人說做自己,咋都在看人臉色呢?這時起心動念,已見端倪,我開始了捫心自問,也開始了只承擔自己的責任,自作自受,到歡喜做,甘願受,開啟了更開闊的心理,無怨無悔下,只見到自己的自在安心。大學為本,中庸為本,都是理無二致,二書並無差別,說法不同,直指其中,當年講師班口試,即是啟蒙之初,發現自己做不了別人,也發現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解義,在參照兩書時,我被啟發了!有了自己的一套說法,有了自己至今未變的規律,這千篇一律,始終不離方寸之間,在我的分享中,可獨立看,也可以合看,自有一條脈絡,始終如一,表相與真相,著相與無相,究竟以何為主呢?未知全盤,都是一知半解,宇宙通體為一盤,眾生如何縱(綜)觀全局呢?這三期末後大考,盡在其中也!
2022(111).11.11
壬寅年辛亥月戊辰日
玄之又玄,眾妙之門!點玄授記,都在每個問題與矛盾中呈現,因為有正法眼藏,因此,被忽略的,超過了可以被接受的,我個人亦同,入道前,與入道後,都是這個過程,都是啟發與提示,故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這個自覺的提升,就是種啟發後的反觀,直到我下定決心,用生命來實踐,用自己的體行,來體悟,來體證,打開我自己的玄關竅,破迷(疑)入悟,你我皆凡人,咋沒有七情六慾,咋沒有情誘,沒有物動呢?一旦自以為是,就覆水難收了!
入道後,疑惑不減反增,因為接觸了太多,過去的道聽途說,但在道場中,這些都可以接觸的到,有了近距離,深入了解的機會,冥冥中,似有安排般,我開始了,我在自己判斷下的,一切相信,因為有些直接對應,就在我身上,而道場諸前賢後學,都未必能有機會碰到,這期間,我與所有同修,常接觸論道,無所不談下,被分享也多,都是一種過程中的啟發,這時的我,都是小心翼翼地,深怕自己觸碰了禁忌,畢竟我是從完全沒有信仰,到有了自己的信仰,說是信神,我自己也懷疑,直到我發現,我所相信的不是神,也不是奇蹟。
我相信的是,這世間有一個,看似眾所周知的公道,一個絕對公正的規律,但我在人群中,和道場中,沒有發現這個規律,而這個規律,只存在諸天神聖,和我的生命導師身上,咋說呢?這個規律,超越了世間人情世故,沒有啥可以左右,我長期的觀察中,只看到了我身上發生的,不可思議,和我生命導師,諸天神聖間,有種看不清楚的連繫,而這一切,都在我的分享中,包括了事件,和經典,聖示等,下山前,看似有神靈的庇蔭,因為有道場,有神尊,一切有形象的寄託,下山後,不再出入各種形式的道場,不再行禮如儀,這個冥冥中的存在,並沒有離我遠去,反而更親近了,對一個看不到,聽不到,沒有六識神通的我來說,是心心相印呀!否則,不相印,我咋能知道呢?
下山後,所有,只剩眼前觀(關),看到問題與矛盾,就是關口呀!這關關難過,在看到後,咋能不面對呢?直到乙未下山後,濟佛這藉竅示現的賴,是提示的最明白的一篇,而我正在做的,就是這賴傳真的表相,揭露以心傳心的真相,我已多次分享,也因為我必須反覆參悟,這其中妙諦,惟知心人可解,心同,理才同,不同心下,咋知道其中呢?
我其實常自問,別人如何?我如何?到底以誰為主呢?這本末咋論呢?人人說做自己,咋都在看人臉色呢?這時起心動念,已見端倪,我開始了捫心自問,也開始了只承擔自己的責任,自作自受,到歡喜做,甘願受,開啟了更開闊的心理,無怨無悔下,只見到自己的自在安心。大學為本,中庸為本,都是理無二致,二書並無差別,說法不同,直指其中,當年講師班口試,即是啟蒙之初,發現自己做不了別人,也發現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解義,在參照兩書時,我被啟發了!有了自己的一套說法,有了自己至今未變的規律,這千篇一律,始終不離方寸之間,在我的分享中,可獨立看,也可以合看,自有一條脈絡,始終如一,表相與真相,著相與無相,究竟以何為主呢?未知全盤,都是一知半解,宇宙通體為一盤,眾生如何縱(綜)觀全局呢?這三期末後大考,盡在其中也!
踩踏小区采光井坠落受伤,物业要赔偿吗?
发现忘带家门钥匙,你会如何处理?
等待家人回来,联系开锁师傅……
近日,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钱某选择踩踏小区采光井以拿到备用钥匙
不幸坠落受伤
对此事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图片
原告钱某系南京某小区的租客,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某日晚19时左右,原告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106室入户门钥匙,遂翻越进入楼栋单元门之前道路一侧的围栏,后进入楼栋后面的草地。越过草地后,再次翻越楼栋后面一楼角落处一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并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欲取出放置在106室后面窗沿处的钥匙。原告踩踏行走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坠落至距离采光井玻璃平台三米左右高度的地下停车库。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导致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辨别出其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导致其跌落受伤。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基于前述两个理由,原告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矛盾分歧较大,遂诉至本院。
图片
法官说法
潘振飞
图片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原告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能否适用
2.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01
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吗?
本案系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解决的问题系如何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属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分析,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对受害人获得救济更为有利,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方能适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充适用。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归责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均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原告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该条规定中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脱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但无论是其中任何一种加害形态,强调的均系物体的自发动作,而并非人力为之。
根据庭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事故的起因系原告未带进户门钥匙,故其先后翻越两处围栏后进入采光井区域,欲取出放置在采光井附近窗台处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因其踩踏、行走行为导致采光井玻璃破裂。换言之,采光井玻璃破碎后脱落、坠落系原告先行人力行为导致,与法律所规制的自发脱落、坠落形态并非相同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02
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适用情形,本案事故不属于现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即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反之,如苛求被告在小区内围栏处全部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被告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发现忘带家门钥匙,你会如何处理?
等待家人回来,联系开锁师傅……
近日,江北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
钱某选择踩踏小区采光井以拿到备用钥匙
不幸坠落受伤
对此事故,小区物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图片
原告钱某系南京某小区的租客,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某日晚19时左右,原告回到住处后发现未带106室入户门钥匙,遂翻越进入楼栋单元门之前道路一侧的围栏,后进入楼栋后面的草地。越过草地后,再次翻越楼栋后面一楼角落处一米左右高度的采光井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并踩踏行走在采光井玻璃上,欲取出放置在106室后面窗沿处的钥匙。原告踩踏行走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破裂,导致原告坠落至距离采光井玻璃平台三米左右高度的地下停车库。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未对采光井玻璃尽到保养义务,导致玻璃表面污垢堆积,进而导致原告无法辨别出其材质系玻璃而误认为系铁质材料,踩踏后玻璃破裂导致其跌落受伤。另外,原告认为被告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警示标识,亦存在过错。基于前述两个理由,原告认为案涉情形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其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危险行为所致,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双方矛盾分歧较大,遂诉至本院。
图片
法官说法
潘振飞
图片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原告主张的过错推定原则能否适用
2.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
01
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吗?
本案系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解决的问题系如何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分别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属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分析,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对受害人获得救济更为有利,但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方能适用,司法实践中不宜随意扩充适用。关于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归责的适用情形,《民法典》均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原告认为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人追偿。该条规定中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脱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作为具体的加害形态,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但无论是其中任何一种加害形态,强调的均系物体的自发动作,而并非人力为之。
根据庭审查明及认定事实,事故的起因系原告未带进户门钥匙,故其先后翻越两处围栏后进入采光井区域,欲取出放置在采光井附近窗台处的钥匙,在此过程中因其踩踏、行走行为导致采光井玻璃破裂。换言之,采光井玻璃破碎后脱落、坠落系原告先行人力行为导致,与法律所规制的自发脱落、坠落形态并非相同情形。综上,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02
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适用情形,本案事故不属于现有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述规定,过错责任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案涉采光井位于原告居住的一楼房屋窗外,原告作为小区住户,对居住房屋周围环境、设施情况均应有基本的识别与判断。原告称其不知采光井材质系玻璃并误认为铁质材料,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同时,采光井与草地之外均已设置围栏,围栏本身即具备警告提示的作用。原告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翻越一处围栏进入草地,之后再次翻越另一处围栏进入采光井区域,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围栏不得随意翻越”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过错。
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其对小区公共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日常巡查检修,在发现原告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可以证明其尽到了对小区公共区域财产基本的维护义务及对业主、住户人身安全保护的基本义务,并不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反之,如苛求被告在小区内围栏处全部悬挂警示标识,显然加重了其日常管理职责,亦不符合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因被告无过错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夫妻离婚针对房产分割各执己见,律师以法为据助其合理合法分配。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法律##法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口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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