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完全抄袭我的文案,我投诉他们的文章侵犯我的著作权,平台将其文章下架之后,他们不仅不知道悔改,竟然还反过来将我写的快6年的投放在网络平台上的几百篇文章全恶意举报掉,不仅如此,该公司又重新注册了新的账号,再次将本人的原创文章上传到他们的新账号上面,这样就成了他们是原创写作人了,这不是颠倒黑白吗?
本人是郑州华菱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名推广专员,自2014年入职,截止今天写了几千篇的文案,其中很多案例、现场图片,文字等都是本公司客户反馈过来的真实信息,之后经过本人整理,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发布到网络平台,或以投稿形式投稿在第三方新闻平台上。
本来这一切都正常进行,我一如既往的进行着推广,谁知在2020年初这个平静被一个新注册的小公司所打破。该公司是2020年新注册的一个小公司(是郑州华菱的竞争公司),竟然大肆抄袭本人文案,包括本公司在官方网站,博客,百度,搜狐等平台投放的文章,更可恶的是该公司不是转载我的文章,也没有提前咨询本人是否可以转载,竟然是将我写的带有本公司标示性信息(华菱超硬品牌和本公司独有牌号)直接修改成他们公司的信息,肆无忌惮的在各个平台上发布,包括百度经验,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家号,搜狐号等平台。
该公司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文章被大量收录,早期我在百度平台上上传文案的时候还会被审核拒绝,显示已有相似文章上传,现在该公司抄袭我的文章,一模一样的信息,竟然都能审核通过,还排名甚高,我不清楚百度审核机制,我只能说我不能理解,在这我不想对百度审核机制进行任何评判,这个问题只有百度平台自己最有发言权。
在发现该新公司如此肆无忌惮的抄袭篡改我的文案(本公司的宣传资料)之后,本公司成立攻坚小组,打起保卫战,保卫我们的文案著作权,最开始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侵权投诉,在不同平台提交侵权资料,包括原文链接,上传账号后台,上传时间等信息,来证明这是我的原创文章,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百家号,搜狐号,百度经验、文库等平台也都相继做出了合理的处决,将其抄袭的文章进行删除,严重的进行封号处理。对此决定本公司与我还是比较满意的。
到此本公司和我想着,他们应该知道怎么回事了,应该也认识到了抄袭的不对,应该会改正,去写属于他们自己公司的宣传文案,但谁知他们不仅不知悔改,竟然恶意投诉本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没几天的时间,本人近6年发布在网络各个平台上的近千篇文章都没有了,看到这时我的心情难以用语言来表达,无比的沮丧,该公司明明是抄袭本人文案,本人对其侵权投诉有错吗?难道我就该任由该公司抄袭,默不作声吗?他们这么肆无忌惮的抄袭我还不能反抗,这世界现在是反派当道了吗?
我感觉很沮丧,我感觉自己都快抑郁了,我想不通该新公司怎么可以这样不要脸,做事这么没有底线,没有道德?同事还安慰我说,没事,反正文章已经深深刻在你的血液里了,提笔就能写出来,大不了重新写嘛,郑州华菱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做了这么多年,还斗不过一个新注册的小公司。我想了想说算了,那就大家公平竞争吧,怪只怪我太单纯,想得太好了,你想和人家公平竞争,人家不理睬,后来发生的事情更让我生气,简直毁三观。通过以下两个平台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如此生气。
(1)搜狐平台:搜狐号。本人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对该公司上传到搜狐号上的文案进行侵权投诉,截止到2020年5月11日,对其20篇文章进行了侵权投诉,搜狐平台明确规定,侵权他人文章,被投诉三次直接对其历史文章清空,账号永久封禁,我投诉了20篇文章,该公司的搜狐号还正常运行。 我在2020年5月12日10点20分找到搜狐平台的投诉邮箱并发送了邮件,说明情况,搜狐平台在2020年5月12日12点37分恢复我五个字:您好,已受理,我就去查了该公司的账号,确实打不开了,文章也下线了,虽然百度收录了,但文章已经打不开了,我想着这样就没事了,谁知道没几天,2020年5月23日我检索信息的时候又再次发现该新公司的账号出现,部分文章又慢慢恢复了,而且链接都没变,我很诧异,当时不是对该公司账号封禁了吗?现在怎么又出现了?而且还是原来的文章,一点都没变,我立刻给搜狐平台的举报电话打电话咨询什么情况,客服说她不了解情况,让我再发邮件给搜狐,我问是否可以直接和他们的人员沟通一下,客服说不可以,之后我同事再打电话咨询的时候,搜狐客服竟然把电话挂了?我们还没说他们的问题,客服竟然就直接挂断我们的电话?搜狐平台的举报客服就这样?那以后谁还敢举报?还有没有正义可言?
(2)百度平台:百家号。本来该新公司注册的百家号已经封禁,想着都没事了,谁知道在2020年5月21日本人又发现该新公司注册了一个百家号,而且还是死性不改,还是抄袭本人的文章在百家号上上传,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我的2020年5月份之前的文章都该新公司恶意举报掉了,包括本公司发布了近10年的新浪博客,我没有了原文链接,没办法投诉,其中好不容易有一个漏网之鱼,一篇文章没有被投诉,是因为那篇文章是在今日头条上上传的,该新公司进行篡改之后发到了百家号上,我在百家号后台投诉该新公司抄袭我的文案时,百家号竟然给我回了一句:尊敬的百家号作者,您好!为了提高举证力度,请您同时提供文章其他平台的原创链接及后台截图请您提供文章其他权威平台 (大鱼号,天天快报,一点咨询等等)的原创链接及后台截图(需要看到您的账户名称)以便进行申诉,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看到这个回答时我无语了,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已经被该新公司恶意投诉掉了,我好不容易找到今日头条上这一篇文章,百家号竟然让我提供其他权威平台的原创链接,瞬间把我打回谷底,不管我发布在什么平台上,我是第一发布人,原创作者,就因为我发布在了今日头条上面,就不能证明该新公司抄袭我的文案了吗?必须发布在百度自认为的权威平台上才算呢?我在投诉文中写的很清楚,该新公司之前一个账号也是因为抄袭文案被封禁,这次又注册新账号进行抄袭,百家号予不理会,还是让我提交原文链接。我TM想骂街,而且没有在线投诉电话,都是客服接听,接听之后让你通过后台投诉,如果后台投诉能解决问题,我也不想打电话。
我现在是投诉无门,后台投诉没有原文链接不予处理,打电话只有客服,没有实质性的人员来帮你核实问题,处理问题。
我2020年5月份之前的文章,能投诉的都被该公司恶意投诉个遍,尤其新浪博客已经被封禁,近6年投放在网络上的几百篇文章就这样眼睁睁看着没了,我却无能为力,而抄袭我原创文案的该新公司,却还在肆无忌惮的抄袭着,我却举报不了。
现在的我已经没办法用言语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只希望各位能帮我顶上去,让每个人都知道这个公司的行为,让该新公司收到该有的处罚,反之可想以后的网络平台会是个什么样子,原创作者不再写原创经验分享,抄袭者肆意妄为。
本人是郑州华菱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的一名推广专员,自2014年入职,截止今天写了几千篇的文案,其中很多案例、现场图片,文字等都是本公司客户反馈过来的真实信息,之后经过本人整理,一个字一个字敲出来,发布到网络平台,或以投稿形式投稿在第三方新闻平台上。
本来这一切都正常进行,我一如既往的进行着推广,谁知在2020年初这个平静被一个新注册的小公司所打破。该公司是2020年新注册的一个小公司(是郑州华菱的竞争公司),竟然大肆抄袭本人文案,包括本公司在官方网站,博客,百度,搜狐等平台投放的文章,更可恶的是该公司不是转载我的文章,也没有提前咨询本人是否可以转载,竟然是将我写的带有本公司标示性信息(华菱超硬品牌和本公司独有牌号)直接修改成他们公司的信息,肆无忌惮的在各个平台上发布,包括百度经验,百度文库,百度知道,百家号,搜狐号等平台。
该公司发布在网络平台上的文章被大量收录,早期我在百度平台上上传文案的时候还会被审核拒绝,显示已有相似文章上传,现在该公司抄袭我的文章,一模一样的信息,竟然都能审核通过,还排名甚高,我不清楚百度审核机制,我只能说我不能理解,在这我不想对百度审核机制进行任何评判,这个问题只有百度平台自己最有发言权。
在发现该新公司如此肆无忌惮的抄袭篡改我的文案(本公司的宣传资料)之后,本公司成立攻坚小组,打起保卫战,保卫我们的文案著作权,最开始我们对该公司进行侵权投诉,在不同平台提交侵权资料,包括原文链接,上传账号后台,上传时间等信息,来证明这是我的原创文章,侵犯了我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此时百家号,搜狐号,百度经验、文库等平台也都相继做出了合理的处决,将其抄袭的文章进行删除,严重的进行封号处理。对此决定本公司与我还是比较满意的。
到此本公司和我想着,他们应该知道怎么回事了,应该也认识到了抄袭的不对,应该会改正,去写属于他们自己公司的宣传文案,但谁知他们不仅不知悔改,竟然恶意投诉本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文章,没几天的时间,本人近6年发布在网络各个平台上的近千篇文章都没有了,看到这时我的心情难以用语言来表达,无比的沮丧,该公司明明是抄袭本人文案,本人对其侵权投诉有错吗?难道我就该任由该公司抄袭,默不作声吗?他们这么肆无忌惮的抄袭我还不能反抗,这世界现在是反派当道了吗?
我感觉很沮丧,我感觉自己都快抑郁了,我想不通该新公司怎么可以这样不要脸,做事这么没有底线,没有道德?同事还安慰我说,没事,反正文章已经深深刻在你的血液里了,提笔就能写出来,大不了重新写嘛,郑州华菱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做了这么多年,还斗不过一个新注册的小公司。我想了想说算了,那就大家公平竞争吧,怪只怪我太单纯,想得太好了,你想和人家公平竞争,人家不理睬,后来发生的事情更让我生气,简直毁三观。通过以下两个平台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我如此生气。
(1)搜狐平台:搜狐号。本人于2020年5月6日开始对该公司上传到搜狐号上的文案进行侵权投诉,截止到2020年5月11日,对其20篇文章进行了侵权投诉,搜狐平台明确规定,侵权他人文章,被投诉三次直接对其历史文章清空,账号永久封禁,我投诉了20篇文章,该公司的搜狐号还正常运行。 我在2020年5月12日10点20分找到搜狐平台的投诉邮箱并发送了邮件,说明情况,搜狐平台在2020年5月12日12点37分恢复我五个字:您好,已受理,我就去查了该公司的账号,确实打不开了,文章也下线了,虽然百度收录了,但文章已经打不开了,我想着这样就没事了,谁知道没几天,2020年5月23日我检索信息的时候又再次发现该新公司的账号出现,部分文章又慢慢恢复了,而且链接都没变,我很诧异,当时不是对该公司账号封禁了吗?现在怎么又出现了?而且还是原来的文章,一点都没变,我立刻给搜狐平台的举报电话打电话咨询什么情况,客服说她不了解情况,让我再发邮件给搜狐,我问是否可以直接和他们的人员沟通一下,客服说不可以,之后我同事再打电话咨询的时候,搜狐客服竟然把电话挂了?我们还没说他们的问题,客服竟然就直接挂断我们的电话?搜狐平台的举报客服就这样?那以后谁还敢举报?还有没有正义可言?
(2)百度平台:百家号。本来该新公司注册的百家号已经封禁,想着都没事了,谁知道在2020年5月21日本人又发现该新公司注册了一个百家号,而且还是死性不改,还是抄袭本人的文章在百家号上上传,此时就出现一个问题,我的2020年5月份之前的文章都该新公司恶意举报掉了,包括本公司发布了近10年的新浪博客,我没有了原文链接,没办法投诉,其中好不容易有一个漏网之鱼,一篇文章没有被投诉,是因为那篇文章是在今日头条上上传的,该新公司进行篡改之后发到了百家号上,我在百家号后台投诉该新公司抄袭我的文案时,百家号竟然给我回了一句:尊敬的百家号作者,您好!为了提高举证力度,请您同时提供文章其他平台的原创链接及后台截图请您提供文章其他权威平台 (大鱼号,天天快报,一点咨询等等)的原创链接及后台截图(需要看到您的账户名称)以便进行申诉,给您带来的不便请您谅解。
看到这个回答时我无语了,在其他平台上发布的文章已经被该新公司恶意投诉掉了,我好不容易找到今日头条上这一篇文章,百家号竟然让我提供其他权威平台的原创链接,瞬间把我打回谷底,不管我发布在什么平台上,我是第一发布人,原创作者,就因为我发布在了今日头条上面,就不能证明该新公司抄袭我的文案了吗?必须发布在百度自认为的权威平台上才算呢?我在投诉文中写的很清楚,该新公司之前一个账号也是因为抄袭文案被封禁,这次又注册新账号进行抄袭,百家号予不理会,还是让我提交原文链接。我TM想骂街,而且没有在线投诉电话,都是客服接听,接听之后让你通过后台投诉,如果后台投诉能解决问题,我也不想打电话。
我现在是投诉无门,后台投诉没有原文链接不予处理,打电话只有客服,没有实质性的人员来帮你核实问题,处理问题。
我2020年5月份之前的文章,能投诉的都被该公司恶意投诉个遍,尤其新浪博客已经被封禁,近6年投放在网络上的几百篇文章就这样眼睁睁看着没了,我却无能为力,而抄袭我原创文案的该新公司,却还在肆无忌惮的抄袭着,我却举报不了。
现在的我已经没办法用言语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只希望各位能帮我顶上去,让每个人都知道这个公司的行为,让该新公司收到该有的处罚,反之可想以后的网络平台会是个什么样子,原创作者不再写原创经验分享,抄袭者肆意妄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为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石油分公司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荔北加油站便利店内烟草货柜发布帝豪烟“支支帝豪烟,丝丝家乡情”的烟草广告,含有帝豪香烟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万元。
2. 蒲城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城市公交广告位以及居然之家商城广场等发布“抽奔驰 送家电 开业买爆款 超级最低价,低至3.16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万元。
3. 陕西卓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西陆网”“360搜索”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名称为“微信赚钱”“春秋期货一国际期货直播室”“独创1272抓涨停炒股分析法”“微信炒股”“微信炒黄金”等广告。其宣传内容均采用受益人讲述自身获利经历,推荐某个微信号或QQ号,暗示有投资回报预期,达到聚拢客户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4. 西安碑林西美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使用以往在其门诊部就诊患者的照片作为推广和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
5.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广告案
当事人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页的部分内容打印,贴在一个三角盒上,摆放于药店柜台,且该药店工作人员将方案中的“预防”介绍成“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0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6. 宝鸡市三熊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网店宣传“虢一坊儿童果蔬面条营养辅食宝宝蔬菜蝴蝶面卡通面碎碎面3罐组合” “【适用人群】九个月以上的宝宝至所有人群”,并在商品网页宣传中配有婴幼儿图片,而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7. 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枫叶林居项目外围墙上发布含有“枫叶林居”等项目内容的广告,并印制含有“城市枢纽位置 轻轨一号线设站”等内容的宣传彩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1月,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356万元。
8. 眉县工商联药店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明乐宝”消朦片、“火谷王”风湿关节片、青主方广告宣传单和“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宣传“明乐宝”消朦片的版面有“治疗眼疾五大保证!1.配方保证 2.理论保证 3.疗效保证 4.原料保证 5.安全保证 有效率接近百分百”等内容;宣传“火谷王”风湿关节片的版面有“快速治愈骨病 永不复发”等内容;宣传青主方的版面有“一杯药茶一片药 彻底治好前列腺”等内容;“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里有“90天完全恢复成正常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9. 石泉县蒲公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石泉县城向阳大道及环北路指路牌和果皮箱广告位为媒介,发布“当学霸就选蒲公英、十年口碑保障、近万学生好评、1-18岁青少年学科提分专家”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10. 韩城瑞都水善汇洗浴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洗浴广场汗蒸房门上张贴宣传广告,包含“减轻风湿、 类风湿关节炎等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功效“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为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石油分公司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荔北加油站便利店内烟草货柜发布帝豪烟“支支帝豪烟,丝丝家乡情”的烟草广告,含有帝豪香烟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万元。
2. 蒲城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城市公交广告位以及居然之家商城广场等发布“抽奔驰 送家电 开业买爆款 超级最低价,低至3.16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万元。
3. 陕西卓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西陆网”“360搜索”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名称为“微信赚钱”“春秋期货一国际期货直播室”“独创1272抓涨停炒股分析法”“微信炒股”“微信炒黄金”等广告。其宣传内容均采用受益人讲述自身获利经历,推荐某个微信号或QQ号,暗示有投资回报预期,达到聚拢客户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4. 西安碑林西美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使用以往在其门诊部就诊患者的照片作为推广和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
5.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广告案
当事人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页的部分内容打印,贴在一个三角盒上,摆放于药店柜台,且该药店工作人员将方案中的“预防”介绍成“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0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6. 宝鸡市三熊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网店宣传“虢一坊儿童果蔬面条营养辅食宝宝蔬菜蝴蝶面卡通面碎碎面3罐组合” “【适用人群】九个月以上的宝宝至所有人群”,并在商品网页宣传中配有婴幼儿图片,而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7. 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枫叶林居项目外围墙上发布含有“枫叶林居”等项目内容的广告,并印制含有“城市枢纽位置 轻轨一号线设站”等内容的宣传彩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1月,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356万元。
8. 眉县工商联药店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明乐宝”消朦片、“火谷王”风湿关节片、青主方广告宣传单和“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宣传“明乐宝”消朦片的版面有“治疗眼疾五大保证!1.配方保证 2.理论保证 3.疗效保证 4.原料保证 5.安全保证 有效率接近百分百”等内容;宣传“火谷王”风湿关节片的版面有“快速治愈骨病 永不复发”等内容;宣传青主方的版面有“一杯药茶一片药 彻底治好前列腺”等内容;“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里有“90天完全恢复成正常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9. 石泉县蒲公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石泉县城向阳大道及环北路指路牌和果皮箱广告位为媒介,发布“当学霸就选蒲公英、十年口碑保障、近万学生好评、1-18岁青少年学科提分专家”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10. 韩城瑞都水善汇洗浴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洗浴广场汗蒸房门上张贴宣传广告,包含“减轻风湿、 类风湿关节炎等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功效“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为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石油分公司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荔北加油站便利店内烟草货柜发布帝豪烟“支支帝豪烟,丝丝家乡情”的烟草广告,含有帝豪香烟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万元。
2. 蒲城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城市公交广告位以及居然之家商城广场等发布“抽奔驰 送家电 开业买爆款 超级最低价,低至3.16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万元。
3. 陕西卓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西陆网”“360搜索”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名称为“微信赚钱”“春秋期货一国际期货直播室”“独创1272抓涨停炒股分析法”“微信炒股”“微信炒黄金”等广告。其宣传内容均采用受益人讲述自身获利经历,推荐某个微信号或QQ号,暗示有投资回报预期,达到聚拢客户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4. 西安碑林西美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使用以往在其门诊部就诊患者的照片作为推广和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
5.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广告案
当事人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页的部分内容打印,贴在一个三角盒上,摆放于药店柜台,且该药店工作人员将方案中的“预防”介绍成“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0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6. 宝鸡市三熊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网店宣传“虢一坊儿童果蔬面条营养辅食宝宝蔬菜蝴蝶面卡通面碎碎面3罐组合” “【适用人群】九个月以上的宝宝至所有人群”,并在商品网页宣传中配有婴幼儿图片,而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7. 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枫叶林居项目外围墙上发布含有“枫叶林居”等项目内容的广告,并印制含有“城市枢纽位置 轻轨一号线设站”等内容的宣传彩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1月,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356万元。
8. 眉县工商联药店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明乐宝”消朦片、“火谷王”风湿关节片、青主方广告宣传单和“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宣传“明乐宝”消朦片的版面有“治疗眼疾五大保证!1.配方保证 2.理论保证 3.疗效保证 4.原料保证 5.安全保证 有效率接近百分百”等内容;宣传“火谷王”风湿关节片的版面有“快速治愈骨病 永不复发”等内容;宣传青主方的版面有“一杯药茶一片药 彻底治好前列腺”等内容;“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里有“90天完全恢复成正常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9. 石泉县蒲公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石泉县城向阳大道及环北路指路牌和果皮箱广告位为媒介,发布“当学霸就选蒲公英、十年口碑保障、近万学生好评、1-18岁青少年学科提分专家”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10. 韩城瑞都水善汇洗浴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洗浴广场汗蒸房门上张贴宣传广告,包含“减轻风湿、 类风湿关节炎等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功效“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为积极发挥案例警示作用,加强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别违法广告的能力,现向社会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渭南大荔石油分公司烟草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荔北加油站便利店内烟草货柜发布帝豪烟“支支帝豪烟,丝丝家乡情”的烟草广告,含有帝豪香烟的名称、商标、包装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7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8万元。
2. 蒲城县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平台、城市公交广告位以及居然之家商城广场等发布“抽奔驰 送家电 开业买爆款 超级最低价,低至3.16元”的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30万元。
3. 陕西卓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西陆网”“360搜索”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名称为“微信赚钱”“春秋期货一国际期货直播室”“独创1272抓涨停炒股分析法”“微信炒股”“微信炒黄金”等广告。其宣传内容均采用受益人讲述自身获利经历,推荐某个微信号或QQ号,暗示有投资回报预期,达到聚拢客户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20万元。
4. 西安碑林西美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设网站使用以往在其门诊部就诊患者的照片作为推广和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万元。
5.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陕西)有限公司西安临潼万年路店广告案
当事人将其从互联网下载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一页的部分内容打印,贴在一个三角盒上,摆放于药店柜台,且该药店工作人员将方案中的“预防”介绍成“防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0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和《陕西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6. 宝鸡市三熊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网店宣传“虢一坊儿童果蔬面条营养辅食宝宝蔬菜蝴蝶面卡通面碎碎面3罐组合” “【适用人群】九个月以上的宝宝至所有人群”,并在商品网页宣传中配有婴幼儿图片,而该商品实际为普通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7. 陕西亦房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枫叶林居项目外围墙上发布含有“枫叶林居”等项目内容的广告,并印制含有“城市枢纽位置 轻轨一号线设站”等内容的宣传彩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11月,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356万元。
8. 眉县工商联药店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明乐宝”消朦片、“火谷王”风湿关节片、青主方广告宣传单和“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宣传“明乐宝”消朦片的版面有“治疗眼疾五大保证!1.配方保证 2.理论保证 3.疗效保证 4.原料保证 5.安全保证 有效率接近百分百”等内容;宣传“火谷王”风湿关节片的版面有“快速治愈骨病 永不复发”等内容;宣传青主方的版面有“一杯药茶一片药 彻底治好前列腺”等内容;“神佗元丹®”清眩治瘫丸宣传册里有“90天完全恢复成正常人”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2019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9. 石泉县蒲公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石泉县城向阳大道及环北路指路牌和果皮箱广告位为媒介,发布“当学霸就选蒲公英、十年口碑保障、近万学生好评、1-18岁青少年学科提分专家”等内容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19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万元。
10. 韩城瑞都水善汇洗浴有限公司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洗浴广场汗蒸房门上张贴宣传广告,包含“减轻风湿、 类风湿关节炎等功效”“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功效“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2019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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