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4日,卢沙旦(曾经的杀牛主犯、残害受害者及家人几十年的主要人物之一)和卢沙旦之子卢二力聚集一帮人动用铲车强行修路,“以修路之名行霸宅合法化之实”,并美其名曰“响应国家政策、为百姓办好事儿”,肆意煽动社会舆论,污蔑受害者、辱骂受害者及家人,倒打一耙,对受害者及其家人进行精神残害,以便达到其“杀牛合法、霸宅有理、断电有据、堵路应该”进一步残害受害者的不可告人的险恶目的!2023年5月15日,卢沙旦和卢二力又聚集一帮人将受害者门前道路用大石块等堵住,恶意断路,限制往来车辆出入,打算活活将受害者及家人困死在家里,并且张贴标牌说,“自己很无奈,为了修路,才出此下策”,进一步制造社会舆论残害受害者。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种种做法都逃不过其二人在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残害受害者的险恶目的。因为其既然那么有理有据,何必采用违法犯罪手段呢?然而,这件事,受害者举报到安香乡派出所后,梁所长带着两位干警出警,告知受害者,“你到法院起诉吧,不归我们管!”但是,我只知道人民公安为人民,这种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寻衅滋事,残害受害者的行为,谁能管?2023年5月16日,安香乡派出所所长梁所长带着两位公安干警,迫于上级压力,名义出警实则为黑恶势力站台,非但不制止卢沙旦及卢二力恶意断道、寻衅滋事行为,还在为黑恶势力辩护争理,进一步打压受害者。至于卢沙旦、卢二力二人的犯罪行为,梁所长更是推得干干净净,并且明确告知受害者,以后受害者报警也不再受理!正如,卢沙旦的一句话确实切中要害,“卢其定,你反映了几十年,谁搭理你的事儿,不还是我们说了算吗?几十年都是这么践行的!”但是,我作为一平凡的小民,我始终觉得中国应是法治社会,不是黑社会的天下,只有这样才能国家繁荣稳定,这难免让我存在隐忧!
胡作非为的基层政府谁还能管?
危害公共安全不不立案、不处理;非法拘禁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胡作为、乱作为;持刀伤人不处理、无措施,公然为犯罪份子张目,这就是安香乡派出所所长、安香乡副乡长乡人大主任的行为“示范”,这样的基层政府,人性在哪里?有谁还能管?
2019年6月16日,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西安香村卢树国仗着家族中有村干部以及背后黑恶势力的撑腰,公然打砸公共燃气管道和电力设施,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风险,在受害人多次报警后,执勤民警三番五次意图把责任推给受害者,或让协商解决,或让其到法院自行起诉,亦或找村干部去解决。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乡村政府、派出所等推三阻四,一旦发生严重人员伤亡,谁来担责?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12日,以安香乡乡政府主要领导赵振卿为首聚合乡村涉黑涉恶干部团伙,大量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和曾经残害过受害者的犯罪者,数次企图强埋电力设施,毁灭犯罪证据,以继续违法犯罪!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安香乡派出所聚集2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在受害者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情况下,强行截堵受害人正常出行,拉拽推搡至安香乡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30多个小时。切断受害者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期间对受害者不间断询问,意图罗织罪名,将受害人送进看守所,置之死地而后快。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受害者进行非法搜身,非法盗取受害者财物600多元。
30多年来,受害人一直是守法爱国,为人干净清白,然而安香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惩戒黑恶势力。反而,却让受害者乞求以赵振卿为首的乡村涉黑涉干部团伙做担保,才能释放受害人。派出所人员强迫在训诫书上签字,并威胁“如不签字,就拘留你”。。。。以上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有据可查!
2019年9月25日,曾经的杀牛主犯(已故且从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之子,公然殴打受害者,猛击受害者头部,手持尖刀追赶受害者门口,意图灭门。受害者,见状,紧闭院门,行凶者刀砍受害者院门,意图破门行凶。无果后,冲着电力设施撒气,将电力设施用尖刀砍烂。受害者及时报警,但是,时至今日,出警人员要么“让受害者当面问一下行凶者具体姓名,”要么说“有案子在查,”要么说“正在调查当中,”。。。
自2019年6月16日以来,犯罪者逍遥法外,执法者却将受害人非法拘禁。法制在那?正义在那?活路在那?
胡作非为的基层政府谁还能管?
危害公共安全不不立案、不处理;非法拘禁充当涉黑涉恶保护伞,胡作为、乱作为;持刀伤人不处理、无措施,公然为犯罪份子张目,这就是安香乡派出所所长、安香乡副乡长乡人大主任的行为“示范”,这样的基层政府,人性在哪里?有谁还能管?
2019年6月16日,石家庄市行唐县安香乡西安香村卢树国仗着家族中有村干部以及背后黑恶势力的撑腰,公然打砸公共燃气管道和电力设施,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风险,在受害人多次报警后,执勤民警三番五次意图把责任推给受害者,或让协商解决,或让其到法院自行起诉,亦或找村干部去解决。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乡村政府、派出所等推三阻四,一旦发生严重人员伤亡,谁来担责?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12日,以安香乡乡政府主要领导赵振卿为首聚合乡村涉黑涉恶干部团伙,大量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和曾经残害过受害者的犯罪者,数次企图强埋电力设施,毁灭犯罪证据,以继续违法犯罪!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7日,安香乡派出所聚集2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在受害者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情况下,强行截堵受害人正常出行,拉拽推搡至安香乡派出所非法拘禁长达30多个小时。切断受害者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期间对受害者不间断询问,意图罗织罪名,将受害人送进看守所,置之死地而后快。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受害者进行非法搜身,非法盗取受害者财物600多元。
30多年来,受害人一直是守法爱国,为人干净清白,然而安香乡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惩戒黑恶势力。反而,却让受害者乞求以赵振卿为首的乡村涉黑涉干部团伙做担保,才能释放受害人。派出所人员强迫在训诫书上签字,并威胁“如不签字,就拘留你”。。。。以上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有据可查!
2019年9月25日,曾经的杀牛主犯(已故且从未受到任何法律制裁)之子,公然殴打受害者,猛击受害者头部,手持尖刀追赶受害者门口,意图灭门。受害者,见状,紧闭院门,行凶者刀砍受害者院门,意图破门行凶。无果后,冲着电力设施撒气,将电力设施用尖刀砍烂。受害者及时报警,但是,时至今日,出警人员要么“让受害者当面问一下行凶者具体姓名,”要么说“有案子在查,”要么说“正在调查当中,”。。。
自2019年6月16日以来,犯罪者逍遥法外,执法者却将受害人非法拘禁。法制在那?正义在那?活路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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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创造的每一种工具都蕴含着超越其自身的意义,那么理解这些隐喻就会容易多了。
例如,有人指出,12世纪眼镜的发明不仅使矫正视力成为可能,而且还暗示了人类可以不必把天赋或缺陷视为最终的命运。
眼镜的出现告诉我们,可以不必迷信天命,身体和大脑都是可以完善的。
我觉得,如果说12世纪眼镜的发明和20世纪基因分裂的研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那也不为过。
即使是显微镜这样不常用的仪器,也包含了令人惊讶的寓意,这种寓意不是关于生物学的,而是关于心理学的。
通过展示一个肉眼看不见的世界,显微镜提出了一个有关大脑结构的解释。
如果事物总是不同于它的表象,如果微生物不可见地隐藏于我们的皮肤内外,如果隐形世界控制了有形世界,那么本我、自我和超我是否也可能不可见地隐藏在某个地方?
精神分析除了充当大脑的显微镜之外还有什么?我们对于大脑的理解除了来自某些工具所产生的隐喻之外,还有什么途径?我们说一个人有126的智商,又是怎么一回事?
在人们的头脑里并不存在数字,智力也没有数量和体积,除非我们相信它有。
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相信它有呢?这是因为我们拥有可以说明大脑情况的工具。
确实,我们思想的工具能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身体:有时我们称自己的身体为“生物钟”,有时我们谈论自己的“遗传密码”,有时我们像看书一样阅读别人的脸,有时我们用表情传达自己的意图。
伽利略说过,大自然的语言是数学。他这样说只是打个比方。
大自然自己不会说话,我们的身体和大脑也不会说话。我们关于大自然以及自身的对话,是用任何一种我们觉得便利的“语言”进行的。
我们认识到的自然、智力、人类动机或思想,并不是它们的本来面目,而是它们在语言中的表现形式。
我们的语言即媒介,我们的媒介即隐喻,我们的隐喻创造了我们的文化的内容。
我们创造的每一种工具都蕴含着超越其自身的意义,那么理解这些隐喻就会容易多了。
例如,有人指出,12世纪眼镜的发明不仅使矫正视力成为可能,而且还暗示了人类可以不必把天赋或缺陷视为最终的命运。
眼镜的出现告诉我们,可以不必迷信天命,身体和大脑都是可以完善的。
我觉得,如果说12世纪眼镜的发明和20世纪基因分裂的研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那也不为过。
即使是显微镜这样不常用的仪器,也包含了令人惊讶的寓意,这种寓意不是关于生物学的,而是关于心理学的。
通过展示一个肉眼看不见的世界,显微镜提出了一个有关大脑结构的解释。
如果事物总是不同于它的表象,如果微生物不可见地隐藏于我们的皮肤内外,如果隐形世界控制了有形世界,那么本我、自我和超我是否也可能不可见地隐藏在某个地方?
精神分析除了充当大脑的显微镜之外还有什么?我们对于大脑的理解除了来自某些工具所产生的隐喻之外,还有什么途径?我们说一个人有126的智商,又是怎么一回事?
在人们的头脑里并不存在数字,智力也没有数量和体积,除非我们相信它有。
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相信它有呢?这是因为我们拥有可以说明大脑情况的工具。
确实,我们思想的工具能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身体:有时我们称自己的身体为“生物钟”,有时我们谈论自己的“遗传密码”,有时我们像看书一样阅读别人的脸,有时我们用表情传达自己的意图。
伽利略说过,大自然的语言是数学。他这样说只是打个比方。
大自然自己不会说话,我们的身体和大脑也不会说话。我们关于大自然以及自身的对话,是用任何一种我们觉得便利的“语言”进行的。
我们认识到的自然、智力、人类动机或思想,并不是它们的本来面目,而是它们在语言中的表现形式。
我们的语言即媒介,我们的媒介即隐喻,我们的隐喻创造了我们的文化的内容。
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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