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男子欠钱不还,12只猫咪被拍卖!】500元一只的金吉拉,600元一只的金虎斑猫……近日,法院拍卖12只猫咪一事引起网友关注,被拍卖的原因是它们原本的主人欠款不还。黄某欠季某货款8万元却不执行,法院裁定拍卖黄某的宠物猫,这些猫咪的起拍价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将在8月26日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网站显示已有人报名。
作为执行依据的(2022)苏058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季某儿子付款给黄某81250元用于购买种猫,之后黄某未购买猫。为此黄某于2021年6月23日退还季某儿子1250元,并于当天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2月1日前还清8万元,之后,黄某未归还任何款项给季某儿子。季某儿子将上述对黄某的债权转让给季某,随后季某将黄某起诉。
可季某胜诉后并未拿到欠款。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6月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苏058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以(2022)苏0582执24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13只宠物猫。依照规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13只宠物猫。
拍卖公告上显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委托网拍协作方——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标的提供拍卖咨询和看样服务。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平台第一次对宠物进行法拍,共有12只猫作为标的物进行拍卖,“还有一只没有拍卖,具体原因不清楚。”其透露,这些猫在季某家中,季某有养猫经验,目前由他看管喂养。
至于此次宠物猫的拍卖价格,法院在8月2日出示给当事人的通知称,经法院询价,确定各商品宠物猫的财产处置参考价(首次拍卖保留价)为:虎斑猫500元/只,布偶猫500元/只,金吉拉500元/只,金渐层2000元/只,蓝金(大)2000元/只,蓝金(小)1000元/只,金点(小)2000元/只,金虎斑(小)600元/只。若流拍后再次拍卖或变卖,则按上述首次拍卖保留价的80%确定拍卖或变卖保留价。
查封财产清单上有猫的品种和年龄,标的物详情页上也写明了猫的性别,却没有猫的体检报告。有网友对猫的健康状况表示担忧,网拍协作方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对猫咪进行过检查,“包括是否疫苗、绝育等都不清楚,已知的信息全部都已经写上去了,没有写的我们不知道。”
法院在拍卖公告上做出提醒,该拍卖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实地现场查看资产现状后审慎竞买,成交后由竞买人自提拍品。公告期间接受咨询和看样,统一看样报名截止时间为开拍前5个工作日,如无预约报名则不安排看样。
【不再罕见的动物司法拍卖】
动物成为司法拍卖的对象则越来越常见。北京律师安翔表示,当被执行人是养殖场或牧民时,他们的主要财产往往就是动物,因此动物会作为执行标的被拍卖。
阿里司法拍卖的负责人陈春说,动物的拍卖程序与房产、汽车等拍品的拍卖程序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查封、冻结财产、财产估价、拍卖、产权转移,只是由于动物需要活动、进食、被照料,因此会采用“活封”的形式,由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饲养。
第一次出现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的动物拍品,是2014年5月江苏宜兴市法院拍卖的11146头生猪。这批拍品包括公猪、母猪、小猪等不同种类的生猪,拍卖仅有两人报名,但双方在16分钟内出价46次,最终成交价为460万元,高出起拍价130万元。
另一个曾引起关注的动物拍品,是2014年6月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拍卖的6条金龙鱼,包括3条红龙品种和3条金龙高背品种。当时,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欠下39名员工近百万元薪资,执行法官在清点公司财产时在公司大堂发现了6条金龙鱼,于是决定通过司法拍卖偿还部分员工欠款。这批金龙鱼的评估价达到5.3万元,以7万元成交。
到了2017年8月,中国迎来了首例活体野生动物的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对象是372头梅花鹿。由于苏州市双阳鹿业公司拖欠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费,且未寻觅到适合驯养梅花鹿的场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这批梅花鹿进行司法拍卖。(中国普法)
作为执行依据的(2022)苏058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季某儿子付款给黄某81250元用于购买种猫,之后黄某未购买猫。为此黄某于2021年6月23日退还季某儿子1250元,并于当天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2月1日前还清8万元,之后,黄某未归还任何款项给季某儿子。季某儿子将上述对黄某的债权转让给季某,随后季某将黄某起诉。
可季某胜诉后并未拿到欠款。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6月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某与被执行人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苏058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以(2022)苏0582执246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13只宠物猫。依照规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所有的13只宠物猫。
拍卖公告上显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委托网拍协作方——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次拍卖标的提供拍卖咨询和看样服务。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平台第一次对宠物进行法拍,共有12只猫作为标的物进行拍卖,“还有一只没有拍卖,具体原因不清楚。”其透露,这些猫在季某家中,季某有养猫经验,目前由他看管喂养。
至于此次宠物猫的拍卖价格,法院在8月2日出示给当事人的通知称,经法院询价,确定各商品宠物猫的财产处置参考价(首次拍卖保留价)为:虎斑猫500元/只,布偶猫500元/只,金吉拉500元/只,金渐层2000元/只,蓝金(大)2000元/只,蓝金(小)1000元/只,金点(小)2000元/只,金虎斑(小)600元/只。若流拍后再次拍卖或变卖,则按上述首次拍卖保留价的80%确定拍卖或变卖保留价。
查封财产清单上有猫的品种和年龄,标的物详情页上也写明了猫的性别,却没有猫的体检报告。有网友对猫的健康状况表示担忧,网拍协作方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对猫咪进行过检查,“包括是否疫苗、绝育等都不清楚,已知的信息全部都已经写上去了,没有写的我们不知道。”
法院在拍卖公告上做出提醒,该拍卖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请竞买人实地现场查看资产现状后审慎竞买,成交后由竞买人自提拍品。公告期间接受咨询和看样,统一看样报名截止时间为开拍前5个工作日,如无预约报名则不安排看样。
【不再罕见的动物司法拍卖】
动物成为司法拍卖的对象则越来越常见。北京律师安翔表示,当被执行人是养殖场或牧民时,他们的主要财产往往就是动物,因此动物会作为执行标的被拍卖。
阿里司法拍卖的负责人陈春说,动物的拍卖程序与房产、汽车等拍品的拍卖程序是基本一致的,都是查封、冻结财产、财产估价、拍卖、产权转移,只是由于动物需要活动、进食、被照料,因此会采用“活封”的形式,由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饲养。
第一次出现在阿里司法拍卖平台的动物拍品,是2014年5月江苏宜兴市法院拍卖的11146头生猪。这批拍品包括公猪、母猪、小猪等不同种类的生猪,拍卖仅有两人报名,但双方在16分钟内出价46次,最终成交价为460万元,高出起拍价130万元。
另一个曾引起关注的动物拍品,是2014年6月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拍卖的6条金龙鱼,包括3条红龙品种和3条金龙高背品种。当时,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欠下39名员工近百万元薪资,执行法官在清点公司财产时在公司大堂发现了6条金龙鱼,于是决定通过司法拍卖偿还部分员工欠款。这批金龙鱼的评估价达到5.3万元,以7万元成交。
到了2017年8月,中国迎来了首例活体野生动物的网络司法拍卖,拍卖对象是372头梅花鹿。由于苏州市双阳鹿业公司拖欠土地租金及土地使用费,且未寻觅到适合驯养梅花鹿的场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这批梅花鹿进行司法拍卖。(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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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对部分判项不服提上诉,仍可调解解决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标签:|诉讼程序|调解书|部分判项
案情简介:2016年,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为科技公司提供融资8000万余元,因科技公司未在汇票到期前交付全部票据款,卖方数码公司亦未依保兑仓交易模式约定补齐汇票与保证金之间差额致诉。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偿还汇票垫款8000万余元及利息、数码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银行违约金300万余元,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当事人未提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就当事人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亦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亦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②本案中,一审判决第2项内容涉及数码公司所承担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驳回有关数码公司全部诉请。经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调解,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款项,银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亦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判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数码公司与银行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与调解书不冲突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某银行与某数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杜微科,审判员汪军、薛贵忠),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207/311:38)。
部分当事人对部分判项不服提上诉,仍可调解解决
——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标签:|诉讼程序|调解书|部分判项
案情简介:2016年,银行以承兑汇票方式为科技公司提供融资8000万余元,因科技公司未在汇票到期前交付全部票据款,卖方数码公司亦未依保兑仓交易模式约定补齐汇票与保证金之间差额致诉。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偿还汇票垫款8000万余元及利息、数码公司就前述款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支付银行违约金300万余元,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他当事人未提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判项提起上诉的,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可就当事人上诉请求开展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在调解协议中亦未涉及的其余一审判项,可在与调解书不冲突,亦不损害其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在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②本案中,一审判决第2项内容涉及数码公司所承担差额退款责任以及违约金。各方当事人中,仅有数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2项,驳回有关数码公司全部诉请。经合法传唤,各原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参加本案调解。经调解,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审查,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未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一审判决其他判项并不冲突。而且,对于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款项,银行在调解书中明确承诺不依据本判决重复执行。数码公司依调解书支付的本金,在根据本判决书计算利息时亦应相应予以扣除,故对数码公司与银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另行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判决一审判决视为撤销,数码公司与银行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的其余一审判项,二审判决中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部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部分判项提起上诉并达成调解的,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余与调解书不冲突判项应以二审判决形式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79号“某银行与某数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与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杜微科,审判员汪军、薛贵忠),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2207/311:38)。
开言纳谏促提升 蓬安法院邀请代表委员、当事人提建议
为确保“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走深走实、提格升级,补足工作短板,8月17日至18日,蓬安法院特邀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开门纳谏,问计问策。
参会代表委员对蓬安法院工作成效予以充分肯定,并积极建言献策。建议要充分利用到院坝到社区公开审理典型案件等方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帮扶力量关心关爱孤儿、特别是事实孤儿等特殊群体;呼吁探索整合法院与社区、法律工作者、热心群众等多方力量,成立“法治宣讲专班”,进学校、进社区,针对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劳释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再教育;希望法院在硬件设施上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设立无障碍通道,开设优先立案等便民绿色通道。
参加座谈的当事人代表对蓬安法院敢于直面问题的工作态度大加赞誉,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结合自身经历,切实讲体会,找问题,提建议。大家纷纷表示,案件的执行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希望蓬安法院能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对恶意转移财产、拒执的惩处措施。同时希望拓宽法律文书的电子化适用性,增加网上申请的类别,让群众办事更方便。
每一条意见建议很宝贵、也很实在,既有大到队伍建设方面的要求,又有小到硬件设施的建议,蓬安法院将抓紧时间整改,确保用心用情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回应群众所期所盼。
为确保“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走深走实、提格升级,补足工作短板,8月17日至18日,蓬安法院特邀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代表参加征求意见建议座谈会,开门纳谏,问计问策。
参会代表委员对蓬安法院工作成效予以充分肯定,并积极建言献策。建议要充分利用到院坝到社区公开审理典型案件等方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帮扶力量关心关爱孤儿、特别是事实孤儿等特殊群体;呼吁探索整合法院与社区、法律工作者、热心群众等多方力量,成立“法治宣讲专班”,进学校、进社区,针对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劳释人员进行法治宣传和再教育;希望法院在硬件设施上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设立无障碍通道,开设优先立案等便民绿色通道。
参加座谈的当事人代表对蓬安法院敢于直面问题的工作态度大加赞誉,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结合自身经历,切实讲体会,找问题,提建议。大家纷纷表示,案件的执行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希望蓬安法院能继续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对恶意转移财产、拒执的惩处措施。同时希望拓宽法律文书的电子化适用性,增加网上申请的类别,让群众办事更方便。
每一条意见建议很宝贵、也很实在,既有大到队伍建设方面的要求,又有小到硬件设施的建议,蓬安法院将抓紧时间整改,确保用心用情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回应群众所期所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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