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疾控提醒五一假期非必要不离湘# ,倡导就地过节】“五一”小长假临近,人员出行、旅游和聚集性活动增加,疫情传播风险随之增加,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确保群众安全、有序、愉快的度过“五一”假期,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布相关提醒。
倡导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外省外地亲友非必要不返乡、本地居民减少非必要跨省、跨市出行,就地旅游休闲,避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市。避免跨境旅行。
倡导公职人员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所在地市;确需出省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返湘前自主报备并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
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地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特别是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人群。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五一假期省外旅客返湘需提前报备#(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朱鑫 张亚娜)
倡导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外省外地亲友非必要不返乡、本地居民减少非必要跨省、跨市出行,就地旅游休闲,避免前往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市。避免跨境旅行。
倡导公职人员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所在地市;确需出省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返湘前自主报备并提供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
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地区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和聚集,特别是老年人、基础疾病患者、孕妇等人群。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五一假期省外旅客返湘需提前报备#(全媒体记者 李琪 通讯员 朱鑫 张亚娜)
【湖南疾控:五一小长假非必要不离湘,倡导就地过节】#五一小长假如何过# #湖南疾控提醒五一假期非必要不离湘# “五一”小长假临近,人员出行、旅游和聚集性活动增加,疫情传播风险随之增加,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输入和传播风险,确保群众安全、有序、愉快的度过“五一”假期,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布相关提醒。https://t.cn/A6Xh8Z2L
【在薇娅直播间卖米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法院判了!】为规范对袁隆平院士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2020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某农业公司、谦寻(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薇(网名“薇娅viya”)、淘宝网涉嫌侵犯袁隆平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发出警示函。由于某农业公司始终未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其网站上的相关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隆平高科遂诉至法院。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通报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3月11日,湖南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ttps://t.cn/A6XhON8o
法院认为,袁隆平院士为人类粮食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某农业公司的该商业性使用行为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3月11日,湖南高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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