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推荐# 【纪录电影《珠峰队长》:体验地球巅峰之旅】纪录电影《珠峰队长》将从4月29日至5月4日在全国范围内超前点映。影片真实记录了一支由普通人组成的民间登山队登顶珠峰的过程。
《珠峰队长》的主角是从“放牛娃”成长为藏族高山向导的苏拉王平,以及他带领的一支由8个普通人组成的民间登山队。他们中有每天生活两点一线的白领,有卖掉自家小店的店主,有背负沉重KPI的销售,有在成功与失败间挣扎的创业者……他们虽然很普通,但渴望给庸常的生活加些“燃料”,因此毅然向珠峰出发,最终迎来人生的高光时刻。攀登精神是登山题材电影共同的主题,而《珠峰队长》的主角是普通人,在传达登山队员勇敢、坚毅、迎难而上的攀登精神之外,更表现出普通人对生活的热爱、对目标的执着。
作为一部表现攀登珠峰的电影,主创团队在海拔8470.2米的地方用无人机进行航拍。七位高山摄影师“拼上性命”、负重七十几斤全程拍摄,只为全景呈现仅0.00007%的人类曾目睹过的珠峰影像。影片中,清晰的冰裂缝、冰塔林,近乎垂直的蓝色绝壁等壮观美景,将给观众带来强烈的视觉冲击。
《珠峰队长》目前已接受超过七千位点映观众的检验。不少登山和户外爱好者对影片的专业性与真实性给出较高评价,“喜欢户外,喜欢大山,喜欢攀登的人,一定要去看这部电影,因为你们一定能懂,一定会爱”。
《珠峰队长》的主角是从“放牛娃”成长为藏族高山向导的苏拉王平,以及他带领的一支由8个普通人组成的民间登山队。他们中有每天生活两点一线的白领,有卖掉自家小店的店主,有背负沉重KPI的销售,有在成功与失败间挣扎的创业者……他们虽然很普通,但渴望给庸常的生活加些“燃料”,因此毅然向珠峰出发,最终迎来人生的高光时刻。攀登精神是登山题材电影共同的主题,而《珠峰队长》的主角是普通人,在传达登山队员勇敢、坚毅、迎难而上的攀登精神之外,更表现出普通人对生活的热爱、对目标的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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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外面有一片舒适的户外空间,饭前在室外坐一会儿,有着户外的餐厅有种莫名的喜欢。整个零点菜单创意多多,一餐吃完充满惊喜。你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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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女子孙某和男子冯某是“驴友”关系,两人是在一次户外徒步活动中认识的,已经认识十来年了,两人除了喜欢户外活动外,偶尔也在一起吃饭喝酒。谁曾想到,一次聚会结束,冯某竟在烧烤摊前,将孙某杀害!
据悉,事发时,冯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将撤销缓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当晚11时40分左右,冯某与孙某独处时,两人发生了争执,随后冯某将孙某按倒在砂石堆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单肩黄色斜挎包带勒住孙某颈部,将其杀害。
事发后,司法鉴定机构对冯某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认为冯某在案发时处于复杂性醉酒状态中,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部分丧失,综合评定,冯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孙某女儿对此不认可,孙某女儿认为,冯某不符合复杂性醉酒的特征,他的口供,也可以印证不符合复杂性醉酒一事。
法院审理后,以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冯某的复杂性醉酒是什么呢?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说,冯某头部外伤,再加上较短时间内连续大量饮酒,突然出现恐怖体验,出现片段的错觉、幻觉,进而有冲动、暴力杀人行为,且事后,有大部分遗忘。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论说,冯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非无责任能力,这一点很重要。
刑法第18条规定,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冯某精神状态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这种,也就是鉴定结论说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判3-10年有期徒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果被认定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就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系自愿大量饮酒,他因醉酒陷入急性酒精中毒,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表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下了当街杀人的严重罪行,影响极其恶劣,虽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刑立即执行。
孙某女儿为母亲讨回公道后,认为鉴定结论错误,准备对鉴定机构进行投诉。大家觉得,鉴定结论有问题吗?
据悉,事发时,冯某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将撤销缓刑,执行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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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以冯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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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说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一般情况下,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特殊情况,才能判3-10年有期徒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果被认定为可以减轻处罚的,就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系自愿大量饮酒,他因醉酒陷入急性酒精中毒,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院表示,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下了当街杀人的严重罪行,影响极其恶劣,虽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死刑立即执行。
孙某女儿为母亲讨回公道后,认为鉴定结论错误,准备对鉴定机构进行投诉。大家觉得,鉴定结论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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