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保政策关停矿山合法吗?近几年,由于中央对于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方面的政绩考量,导致很多企业因为环保政策而被关停。那么,对于那些还在正常生产经营而被关停的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对矿山被关闭,或者说是采矿许可被撤回的企业的补偿进行讨论。首先,政策性关停矿山属于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而现实当中,当地政府因为环保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关闭矿山,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史律师提醒您,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您应当坚决维权,促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1、北京拆迁律师:农村土地征收时青苗补偿也要有,因为也是一笔不菲的补偿很多百姓朋友都咨询过我们遇到土地征收时地里的庄稼有没有补偿,能不能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我们专门做征地拆迁的律师可以肯定的是土地补偿中是包含这部分补偿的叫青苗补偿,应该怎么补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呢,今天我们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是史西宁律师为你解答。征收农村土地包括的补偿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中应当包含:土地补偿费、地上物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补助费用。土地补偿费用应该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用如何分配的问题法律也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归集体所有,地上物青苗补偿费归青苗地上物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也是对失地百姓的安置,失地人员需要村集体安置的,将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支付给该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直接发放给失地人员。青苗补偿标准因为征收导致地上青苗损坏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青苗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所在区域发展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刚播种的青苗按照一定比例补偿工本费,对于初长的青苗,最高按照产值进行补偿,如果产生砍伐等额外费用的,征收单位按照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如果自行砍伐的支付工时费。青苗补偿需缴税吗使用者将土地的使用权归还的,需要出示县级以上的正式收回审批文件才可以,不管此次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此行为都是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的一种行为不计营业税,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的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用、地上物青苗费用、安置补偿费用,所以青苗补偿不交税。针对土地使用者得到地上物、青苗、建筑的补偿收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需出示县级以上ZF收回土地的正式文件即可,青苗补偿费用不属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不属于征收营业情况的,青苗补偿费用暂免征收个人税。因为现在社会的转变,农村土地也在发生变化,由之前的家家种地变成现在大面积机械化,遇到征收后可能面临的是一个农庄拥有大面积的土地,此时地上物青苗的补偿费用也是一笔不菲的补偿。
因环保政策关停矿山合法吗?
近几年,由于中央对于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方面的政绩考量,导致很多企业因为环保政策而被关停。那么,对于那些还在正常生产经营而被关停的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对矿山被关闭,或者说是采矿许可被撤回的企业的补偿进行讨论。
首先,政策性关停矿山属于对行政许可的撤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而现实当中,当地政府因为环保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关闭矿山,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
史律师提醒您,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您应当坚决维权,促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近几年,由于中央对于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方面的政绩考量,导致很多企业因为环保政策而被关停。那么,对于那些还在正常生产经营而被关停的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就对矿山被关闭,或者说是采矿许可被撤回的企业的补偿进行讨论。
首先,政策性关停矿山属于对行政许可的撤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而现实当中,当地政府因为环保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关闭矿山,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
史律师提醒您,实践中一些地方甚至存在各种违法乱象、怪象丛生。对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您应当坚决维权,促使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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