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建为引领, “三大工程”夯实政法根基!海南省三亚市委政法委大力推进维稳、平安、治理工程,实现青法村蜕变之路】海南省三亚市是中国最具魅力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这里不仅有令人向往的阳光、沙滩、大海,还有一个群山环绕、茂林成荫的育才生态区,这里风光旖旎,环境优美,是一个名副其实“有山有水有树林”的好去处。
在育才生态区,坐落着一个美丽的村庄——青法村。今(6)日,记者走进青法村,随处可见孩子们在嬉戏玩耍,大人们在享受阳光,一阵阵微风吹来,道路两旁的树叶亦随风作响,像是在演奏一曲曲“交响乐”……这一幅幅祥和的画面,让人早已忘记三年前这里曾因一起恶性事件轰动一时,让青法村的“乱”远近皆知。
三年过去了,青法村如今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了解到,三年来,三亚市通过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积极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盯青法村原党支部“庸”“软”“散”“弱”等问题,把脉开方,猛药去苛,整改提升。同时,经过三亚市委政法委的牵头治理,如今的青法村,紧紧依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维稳、平安、治理工程,从一个经济落后、治理混乱的问题村,“改头换面”成为产业兴旺、安定和谐的样板村,仅用3年时间便完成了华丽变身,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三亚地方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道路。

大力推进“维稳工程”
社会风险由“高”到“低”

2017年,青法村因家族矛盾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杨其青及其胞弟杨开青死亡。之后,有40名村民被依法判刑,其中2人死刑、1人死缓。
“事件发生后,针对青法村的突出问题,三亚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市委组织部、维稳办、市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司法局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维稳善后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全面驻村开展维稳工作,目前已逐步扭转被动局面。”此情此景,让驻村工作组成员、时任三亚市委政法委禁毒专员罗红兵深有感触。
驻村期间,工作组带领政法干警、村“两委”干部挨家挨户走访,安抚涉案人员家属情绪,对可能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19名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逐一评估、分级稳控。“每天下去,一家一户去,被骂了,还去。骂了一个月,慢慢村民就骂不动了。”罗红兵介绍说,刚开始他们的工作举步维艰,坚持下来才逐渐取得了效果。
不仅如此,工作组还积极与省司法厅、海南律师协会沟通,及时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安排律师会见、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多批次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攻心,既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针对该案73人被刑拘、40人被判刑,双方亲属心灵受创伤,矛盾积怨难消除的问题,工作组积极组织村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老党员等走进双方家庭,通过一对一走访、面对面疏导,开展法律宣传、心理疏导,及时掌握并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部分家庭在农忙季节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工作组及时组织力量帮助,并多方协调安排1名服刑人员与身患绝症的妻子见面,真情感化涉案人员主动悔过自新。
在一番努力之下,如今,青法村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加融洽,过去的心结也慢慢得到化解。这正是三亚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各级部门持之以恒、不遗余力开展维稳工作的累累硕果。

大力推进“平安工程”
治安环境由“差”到“好”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祈求平安是村民群众最基本的愿望,3年来,三亚市委政法委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青法村“平安工程”建设,加快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把青法村建成平安幸福和谐之地。
为此,青法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运而生。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条件,规范设置群众接待室、矛盾纠纷调处室、警务监控室,落实专人值班、实体化运维,整合村“两委”干部、辖区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进驻。进一步采取就地整合、专兼结合的方式,选好9个网格长,配齐网格员队伍,落实源头发现、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查反馈、闭环流程等一体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把便民服务、安全防范、化解矛盾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并完善重点场所、重点路段、重点领域的视频监控,推动村监控汇聚点与区、村综治中心互联对接,有效提高了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同时,三亚市委政法委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村戒毒康复工作站、禁毒专干等禁毒基础建设,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源头性、团伙性、暴力性犯罪,净化村社会环境。期间,优化整合驻村警务和农村群防群治力量,成立一支50人的特勤中队,驻扎在雅亮派出所;一支9人的村级治安联防队,统一由雅亮派出所调度和指挥,落实常态巡逻及村委会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为引导村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三亚市委政法委还积极探索“一村一律师”“1+1+2”人民调解新模式,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队伍参与调解,完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利益表达机制,并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等部门联系农村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涉族纠纷等矛盾纠纷。
如今,青法村通过充分运用法治化、现代化的手段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近三年已成功调解村内纠纷案件60起,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

大力推进“治理工程”
社会环境由“乱”到“治”

以前,青法村的乱,治理缺位、法律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治理能力差、管理方式简单粗放等因素聚集在一起,才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引发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正如三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毅所说:“假如当时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假如当时的村务财务及时公开,假如当时的矛盾化解机制正常运行,这起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
那么,要如何避免悲剧重演,实现长治久安?
坚持以自治激活力。目前,青法村已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一核两委一会”乡村治理制度,坚持自治为基础,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务协商会等自治组织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围绕基层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议事过程顺畅有序,协商结果落地见效,增强广大村民参与感和获得感。
坚持以法治强保障。近年来,三亚市委政法委还联合各级部门持续开展“法治扶贫”“法律进村”、创建“法治乡村”等活动,创新“全民普法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法治宣传的内容、方式、载体。同时,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法治带头人”,引导村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全面提升该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截至目前,已累计在青法村开展法律宣传咨询20场次、举办法律讲座15场次、发放法律资料和普法手册9000多份、举办人民调解专题培训2场次。让当地村民进一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补足精神上的法治“钙片”,也为青法村注入了强大的“法能量”。
如今,在青法村内,干净整洁的通户道路,路道走廊宣传栏里一条条朗朗上口的乡村治理、普法宣传标语随处可见,做事依法、说理讲法,已成了村民们心里认同的“村规”。(特派记者 杨旭军 唐奕)

#全国法治媒体海南行# 【以党建为引领 一条主线始终贯穿到底 “三大工程”夯实政法根基——海南省三亚市委政法委大力推进维稳、平安、治理工程,实现青法村蜕变之路】海南省三亚市是中国最具魅力的热带滨海旅游城市,这里不仅有令人向往的阳光、沙滩、大海,还有一个群山环绕、茂林成荫的育才生态区,这里风光旖旎,环境优美,是一个名副其实“有山有水有树林”的好去处。

经过4个多小时的车程,11月6日中午,采访团终于走进三亚市育才生态区青法村——一个美丽的黎族村庄。在青法村,随处可见孩子们在嬉戏玩耍,大人们在享受阳光;一阵阵微风吹来,道路两旁的树叶亦随风作响,像是在演奏一曲曲“交响乐”……这一幅幅祥和的画面,让人早已忘记3年前这里曾因一起恶性事件轰动一时,让青法村的“乱”远近皆知。

3年过去了,青法村如今发生了哪些变化?记者了解到,3年来,三亚市通过全面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积极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盯青法村原党支部“庸”“软”“散”“弱”等问题,把脉开方,猛药去苛,整改提升。同时,经过三亚市委政法委的牵头治理,如今的青法村紧紧依靠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维稳、平安、治理工程,从一个经济落后、治理混乱的问题村,“改头换面”成为产业兴旺、安定和谐的样板村,仅用3年时间便完成了华丽变身,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三亚地方特色的乡村治理现代化道路。

大力推进“维稳工程”
社会风险由“高”到“低”

2017年,青法村因家族矛盾冲突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杨其青及其胞弟杨开青死亡。之后,有40名村民被依法判刑,其中2人死刑、1人死缓。

“事件发生后,针对青法村的突出问题,三亚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市委组织部、维稳办、市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司法局等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维稳善后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全面驻村开展维稳工作,目前已逐步扭转被动局面。”此情此景,让驻村工作组成员、时任三亚市委政法委禁毒专员罗红兵深有感触。

驻村期间,工作组带领政法干警、村“两委”干部挨家挨户走访,安抚涉案人员家属情绪,对可能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19名拟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逐一评估、分级稳控。“每天下去,一家一户去,被骂了,还去。骂了一个月,慢慢村民就骂不动了。”罗红兵介绍说,刚开始他们的工作举步维艰,坚持下来才逐渐取得了效果。

不仅如此,工作组还积极与省司法厅、海南律师协会沟通,及时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辩护律师、安排律师会见、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多批次开展法律政策宣传攻心,既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针对该案73人被刑拘、40人被判刑,双方亲属心灵受创伤,矛盾积怨难消除的问题,工作组积极组织村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老党员等走进双方家庭,通过一对一走访、面对面疏导,开展法律宣传、心理疏导,及时掌握并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部分家庭在农忙季节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工作组及时组织力量帮助,并多方协调安排1名服刑人员与身患绝症的妻子见面,真情感化涉案人员主动悔过自新。

在一番努力之下,如今,青法村村民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加融洽,过去的心结也慢慢得到化解。这正是三亚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各级部门持之以恒、不遗余力开展维稳工作的累累硕果。

大力推进“平安工程”
治安环境由“差”到“好”

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祈求平安是村民群众最基本的愿望。3年来,三亚市委政法委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青法村“平安工程”建设,加快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已把青法村建成平安幸福和谐之地。

为此,青法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运而生。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条件,规范设置群众接待室、矛盾纠纷调处室、警务监控室,落实专人值班、实体化运维,整合村“两委”干部、辖区民警、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进驻。进一步采取就地整合、专兼结合的方式,选好9个网格长,配齐网格员队伍,落实源头发现、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查反馈、闭环流程等一体化网格化服务管理,把便民服务、安全防范、化解矛盾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并完善重点场所、重点路段、重点领域的视频监控,推动村监控汇聚点与区、村综治中心互联对接,有效提高了乡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同时,三亚市委政法委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村戒毒康复工作站、禁毒专干等禁毒基础建设,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源头性、团伙性、暴力性犯罪,净化村社会环境。期间,优化整合驻村警务和农村群防群治力量,成立一支50人的特勤中队,驻扎在雅亮派出所;一支9人的村级治安联防队,统一由雅亮派出所调度和指挥,落实常态巡逻及村委会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为引导村民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三亚市委政法委还积极探索“一村一律师”“1+1+2”人民调解新模式,引导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社会工作者等专业队伍参与调解,完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利益表达机制,并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等部门联系农村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涉族纠纷等矛盾纠纷。

如今,青法村通过充分运用法治化、现代化的手段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近3年已成功调解村内纠纷案件60起,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

大力推进“治理工程”
社会环境由“乱”到“治”

以前,青法村的乱,治理缺位、法律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之一。再加上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治理能力差、管理方式简单粗放等因素聚集在一起,才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引发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正如三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吴毅所说:“假如当时的基层组织发挥作用,假如当时的村务财务及时公开,假如当时的矛盾化解机制正常运行,这起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

那么,要如何避免悲剧重演,实现长治久安?

坚持以自治激活力。目前,青法村已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一核两委一会”乡村治理制度,坚持自治为基础,加强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村务协商会等自治组织建设,拓展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平台,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围绕基层热点难点问题,严格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议事过程顺畅有序,协商结果落地见效,增强广大村民参与感和获得感。

坚持以法治强保障。近年来,三亚市委政法委还联合各级部门持续开展“法治扶贫”“法律进村”、创建“法治乡村”等活动,创新“全民普法日”“6.26”国际禁毒日等法治宣传的内容、方式、载体。同时,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法治带头人”,引导村民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全面提升该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截至目前,已累计在青法村开展法律宣传咨询20场次、举办法律讲座15场次、发放法律资料和普法手册9000多份、举办人民调解专题培训2场次。让当地村民进一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补足精神上的法治“钙片”,也为青法村注入了强大的“法能量”。

如今,在青法村内,干净整洁的通户道路,路道走廊宣传栏里一条条朗朗上口的乡村治理、普法宣传标语随处可见,做事依法、说理讲法,已成了村民们心里认同的“村规”。(河南法制报记者 曾庆峰 樊满江)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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