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身边事#【山东潍坊推进天然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政策例行吹风会。本次吹风会讲解了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相关背景和内容,以保护、节约卤水资源为原则,助力潍坊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完善新形势下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措施,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赴滨海、寿光、昌邑3个天然卤水资源分布集中的地区,在现场调研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资源储量管理、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优化开发利用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2024年1月1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加强资源储量管理。各相关市、区压实天然卤水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天然卤水资源储量动用日常记录,规范编制储量年度报表,准确掌握各区域内实际开采总量数据。根据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5到10年开展一次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并建立标准化监测井监测制度,系统总结天然卤水开采量与水位、浓度之间的变化关系,研究天然卤水资源发展趋势,进一步做好资源开采潜力评价,为天然卤水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强化开采总量控制。《通知》根据新一轮天然卤水资源全面调查评价工作成果,结合各地区天然卤水最大允许开采量,分区域制定了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新设天然卤水采矿权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基础上,还要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做好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与风险评估。相关市、区加强天然卤水井开采量日常监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天然卤水流量总表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开采总量统计精度,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地落实。
规范溴盐联产制度。严格执行溴盐联产及冬季停产制度,各相关市、区要统筹天然卤水浓度、矿山溴盐产能、选矿回收率等因素对现有溴素生产矿山证载产能、盐场面积的配套情况进行再梳理,确保溴盐配套合理。同时,在新出让天然卤水采矿权、现有天然卤水企业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时,各相关市、区要组织做好论证,明确新增溴素产能与相应盐田配套情况;因占用、拆迁等因素导致配套盐田不足的,要同步压减溴素产能,确保天然卤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加强天然卤水井开采影响半径研究,在开发利用方案中科学设置开采井,在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同时降低能源消耗。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业权依法进行整合,进一步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水平。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天然卤水企业通过技术工艺改造、调整结构、升级产业,不断提高天然卤水溴素提取率、回收率,确保天然卤水资源充分利用。在“一水多用”的基础上继续深挖资源潜力,加强氯化镁、硫酸镁、硫酸钙等伴生有益组分的综合利用研究,最大限度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发展海卤水综合利用,推动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牢固树立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压实天然卤水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天然卤水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督导天然卤水企业从矿区环境、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天然卤水办矿水平。同时,加强入库绿色矿山监管,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复核,既要守住绿色矿山标准,又要不断规范提升。
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市、区政府要加强天然卤水开发利用和出让管理的组织领导,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工信、公安、生态环境、海渔、应急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溴盐联产、总量控制、绿色发展、生产能力管控等制度落实落地,共同维护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天然卤水是潍坊市特色优势矿产资源,是现代化海洋产业的基础原料,是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立足天然卤水资源禀赋优势,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助力潍坊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完善新形势下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措施,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赴滨海、寿光、昌邑3个天然卤水资源分布集中的地区,在现场调研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资源储量管理、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优化开发利用布局、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2024年1月18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施行。
加强资源储量管理。各相关市、区压实天然卤水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天然卤水资源储量动用日常记录,规范编制储量年度报表,准确掌握各区域内实际开采总量数据。根据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5到10年开展一次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并建立标准化监测井监测制度,系统总结天然卤水开采量与水位、浓度之间的变化关系,研究天然卤水资源发展趋势,进一步做好资源开采潜力评价,为天然卤水资源的合理开采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强化开采总量控制。《通知》根据新一轮天然卤水资源全面调查评价工作成果,结合各地区天然卤水最大允许开采量,分区域制定了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新设天然卤水采矿权在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基础上,还要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做好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与风险评估。相关市、区加强天然卤水井开采量日常监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天然卤水流量总表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开采总量统计精度,确保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落地落实。
规范溴盐联产制度。严格执行溴盐联产及冬季停产制度,各相关市、区要统筹天然卤水浓度、矿山溴盐产能、选矿回收率等因素对现有溴素生产矿山证载产能、盐场面积的配套情况进行再梳理,确保溴盐配套合理。同时,在新出让天然卤水采矿权、现有天然卤水企业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时,各相关市、区要组织做好论证,明确新增溴素产能与相应盐田配套情况;因占用、拆迁等因素导致配套盐田不足的,要同步压减溴素产能,确保天然卤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加强天然卤水井开采影响半径研究,在开发利用方案中科学设置开采井,在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同时降低能源消耗。鼓励具备条件的矿业权依法进行整合,进一步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水平。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天然卤水企业通过技术工艺改造、调整结构、升级产业,不断提高天然卤水溴素提取率、回收率,确保天然卤水资源充分利用。在“一水多用”的基础上继续深挖资源潜力,加强氯化镁、硫酸镁、硫酸钙等伴生有益组分的综合利用研究,最大限度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发展海卤水综合利用,推动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牢固树立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压实天然卤水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天然卤水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要求,督导天然卤水企业从矿区环境、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天然卤水办矿水平。同时,加强入库绿色矿山监管,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事项,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复核,既要守住绿色矿山标准,又要不断规范提升。
加强组织实施。相关市、区政府要加强天然卤水开发利用和出让管理的组织领导,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工信、公安、生态环境、海渔、应急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溴盐联产、总量控制、绿色发展、生产能力管控等制度落实落地,共同维护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天然卤水是潍坊市特色优势矿产资源,是现代化海洋产业的基础原料,是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卤水资源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立足天然卤水资源禀赋优势,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原则,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助力潍坊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贸时评# |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史是不断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和融合的历史,一方面主动对接国际经贸通行规则,促进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另一方面将大国发展形成的经贸制度红利主动与世界分享。
当下,国际劳动分工加速深化细化,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叠加大国博弈,新兴经济体力量不断提升,国际经济秩序深入调整,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贸制度供给。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下的制度供给,一般是相对于世贸组织规则而言,指的是规则标准高于WTO规则、规则领域宽于WTO规则、规则内容丰富于WTO规则,并且往往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出现,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WTO-+规则,在现有WTO规则基础上具有更高的标准,如更低的关税、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更便利的通关等;一类是WTO-extra(WTO-x)规则,在现有WTO规则之外的新议题新规则,以应对新的问题,如数字贸易、环境问题、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
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去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新的制度供给。 2018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之后,制度型开放高频出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中央重要文件中。当下,国际分工体系加速演变,全球价值链深度重塑,要求各国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兼容,实现各要素无缝衔接和深层融合发展。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旨在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强化制度中性,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一揽子工具箱N种组合式运用,促进深层次体制性变革与创新,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促进要素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一种契合相融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史是一部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国际经济,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历史,也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迭代进程。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二者都是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的制度供给。随着国际劳动分工及产品内分工的深化,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的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迫切需求国际经贸的新制度供给,不仅要求消除关税壁垒及宽领域的自由化便利化边境措施,而且要求各国营造公平竞争、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尤其是市场准入、环境安全卫生标准、公平秩序、监管一致性、数字规则等融合。边境内规则、标准、规制等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和我国制度型开放变迁的主要内容。
二者都强调“系统性集成性”。我国在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主要是对接、遵从WTO规则等国际经贸多边规则,大幅度削减和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这更加注重边境贸易、货物贸易的开放措施,更好地满足了最终产品贸易和产业内贸易的需求,成就了“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使外资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一环,出口成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制度型开放聚焦产品内国际分工、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进行制度供给,边境措施+边境内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规则开放创新同步推进,强化制度供给的组合性和协同效应。
二者均强调“规则高标准”。当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去主权化”的趋势,强调“规则导向”的治理特点更加明显和突出、要求更加严格,规则调整涉及成员国内部的政府职能转换、市场监管和经济规制、标准等制度变革,这也是WTO改革的焦点难点。制度型开放规则顺应措施由“边境”向“边境内”转移的趋势,强调打破“边境内壁垒”,不但强调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而且强调竞争中性、劳工、环境、数字贸易和透明度等的规制、管理、规则、标准等,推进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监管框架等“边境内措施”的制度变迁。
二者协同推进国内外经贸制度的融合。当下,国际劳动分工要求规则的“跨边境互通互联”,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了更多的“边境内”“去主权化”措施。我国制度型开放就与之形成互为参照、互为融合。一方面对标最高最优最好国际经贸规则,通过“引进来”的“制度进口”对接衔接、转化融合,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求同存异;另一方面,通过 “走出去”,分享制度成果,为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构建作出更大的“制度贡献”,进而推进公平规范、兼容及统一融合的“规则导向”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作者:余宗良 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自贸创新中心主任)
当下,国际劳动分工加速深化细化,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叠加大国博弈,新兴经济体力量不断提升,国际经济秩序深入调整,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贸制度供给。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下的制度供给,一般是相对于世贸组织规则而言,指的是规则标准高于WTO规则、规则领域宽于WTO规则、规则内容丰富于WTO规则,并且往往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出现,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WTO-+规则,在现有WTO规则基础上具有更高的标准,如更低的关税、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更便利的通关等;一类是WTO-extra(WTO-x)规则,在现有WTO规则之外的新议题新规则,以应对新的问题,如数字贸易、环境问题、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
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去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新的制度供给。 2018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之后,制度型开放高频出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中央重要文件中。当下,国际分工体系加速演变,全球价值链深度重塑,要求各国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兼容,实现各要素无缝衔接和深层融合发展。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旨在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强化制度中性,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一揽子工具箱N种组合式运用,促进深层次体制性变革与创新,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促进要素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一种契合相融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史是一部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国际经济,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历史,也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迭代进程。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二者都是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的制度供给。随着国际劳动分工及产品内分工的深化,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的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迫切需求国际经贸的新制度供给,不仅要求消除关税壁垒及宽领域的自由化便利化边境措施,而且要求各国营造公平竞争、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尤其是市场准入、环境安全卫生标准、公平秩序、监管一致性、数字规则等融合。边境内规则、标准、规制等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和我国制度型开放变迁的主要内容。
二者都强调“系统性集成性”。我国在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主要是对接、遵从WTO规则等国际经贸多边规则,大幅度削减和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这更加注重边境贸易、货物贸易的开放措施,更好地满足了最终产品贸易和产业内贸易的需求,成就了“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使外资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一环,出口成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制度型开放聚焦产品内国际分工、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进行制度供给,边境措施+边境内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规则开放创新同步推进,强化制度供给的组合性和协同效应。
二者均强调“规则高标准”。当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去主权化”的趋势,强调“规则导向”的治理特点更加明显和突出、要求更加严格,规则调整涉及成员国内部的政府职能转换、市场监管和经济规制、标准等制度变革,这也是WTO改革的焦点难点。制度型开放规则顺应措施由“边境”向“边境内”转移的趋势,强调打破“边境内壁垒”,不但强调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而且强调竞争中性、劳工、环境、数字贸易和透明度等的规制、管理、规则、标准等,推进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监管框架等“边境内措施”的制度变迁。
二者协同推进国内外经贸制度的融合。当下,国际劳动分工要求规则的“跨边境互通互联”,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了更多的“边境内”“去主权化”措施。我国制度型开放就与之形成互为参照、互为融合。一方面对标最高最优最好国际经贸规则,通过“引进来”的“制度进口”对接衔接、转化融合,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求同存异;另一方面,通过 “走出去”,分享制度成果,为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构建作出更大的“制度贡献”,进而推进公平规范、兼容及统一融合的“规则导向”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作者:余宗良 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自贸创新中心主任)
【北青快评 | 预付式消费立法应侧重防范商家跑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消协发布《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强调经营者举证责任,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消费环境,开展“消费促进年”活动,实施“放心消费行动”的大背景下,相关部门也呼吁加快预付式消费立法进程。
很多人对预付式消费并不陌生,从小到一百多元或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电影卡,到大到成千上万元的健身卡、餐饮卡、培训卡、美容卡,都会或多或少地办理几张。甚至有些经营者以必须办理预付卡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前提,迫使消费者必须先储值再消费。但屡屡发生的商家圈钱后关门“跑路失联”,消费者退款难现象让人“很受伤”。故预付费立法的侧重点应是完善监管和惩戒措施,防范商家圈钱跑路。
现实生活中,人们选择预付费的主要目的是以事先高额储值方式享受折扣等优惠。经营者则可早日回笼资金、吸附消费者、降低经营成本。但原本双赢的局面却因为商家经营不善,随意扩张后资金链断裂或者存心欺诈而让消费者很无奈。更有甚者,一些无良商家明知无力经营,依然肆意圈钱,然后关门大吉、“跑路失联”,让消费者退款无门,维权无望。这其中既有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管模式不合理,违法成本太低的原因。
虽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发行预付卡时应备案,留存购卡人信息,及时办理退卡服务,但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少商家根本不履行任何备案手续,监管部门无从知晓哪些商家开展了预付费服务,且一些商家存心赖账的话会销毁后台数据,让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数据。
这就导致大量预付卡成为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卡”,商家收取预付金之后能否履约、履约几何、能否退卡,处于不确定状态。商家跑路后,消费者无法搜集有效证据,甚至连营业执照、幕后老板都不知道,更难以讨回余额。在此背景下,如果不严打恶意跑路商家,不利于建设良好的市场秩序,也不利于建立起消费者对法治和监管的信心。
避免掉入预付费陷阱,既需要消费者多留心,少贪心,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防范商家圈钱跑路。具体而言,应要求商家开展预付费业务时主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相关事项,明示商家商号、名称、联系方式,建立明晰账目,关店、歇业时主动联系消费者办理退卡或转卡事宜。
商家违反该义务的,证明其不诚信或者心存欺诈,即对其作出罚款等处罚,向社会公示违规情况。此外,在民事纠纷中,商家应该承担更重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消费者实际余额的,则以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为准,以刹住部分商家通过销毁后台数据赖账的目的。
尤其是,对圈钱跑路行为,不妨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的,侵占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构成犯罪。商家诱导消费者办卡储值后又关门跑路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轻。故非常有必要以法律拟制方式将“圈钱跑路”行为按犯罪处理。
此外,在移动支付非常便捷的情况下,不妨尝试构建预付资金第三方监管平台。由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规模较大的支付机构提供平台,设置消费者端、平台端和商家端。商家将全部预付费产品接入平台,消费者储值时,资金直接充值入平台,由平台进行监管并产生利息,商家无法全部支取。只有当消费者实际消费并核销后,平台才将该笔费用划转至商家账户。这样以来,无论消费者预存多少钱款,商家只能支取消费者已实际消费的钱款。在现行技术条件下,这种担保交易完全可以推广普及,有效预防商家“卷款跑路”。(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很多人对预付式消费并不陌生,从小到一百多元或几百元的理发卡、洗车卡、电影卡,到大到成千上万元的健身卡、餐饮卡、培训卡、美容卡,都会或多或少地办理几张。甚至有些经营者以必须办理预付卡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前提,迫使消费者必须先储值再消费。但屡屡发生的商家圈钱后关门“跑路失联”,消费者退款难现象让人“很受伤”。故预付费立法的侧重点应是完善监管和惩戒措施,防范商家圈钱跑路。
现实生活中,人们选择预付费的主要目的是以事先高额储值方式享受折扣等优惠。经营者则可早日回笼资金、吸附消费者、降低经营成本。但原本双赢的局面却因为商家经营不善,随意扩张后资金链断裂或者存心欺诈而让消费者很无奈。更有甚者,一些无良商家明知无力经营,依然肆意圈钱,然后关门大吉、“跑路失联”,让消费者退款无门,维权无望。这其中既有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监管模式不合理,违法成本太低的原因。
虽然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发卡企业发行预付卡时应备案,留存购卡人信息,及时办理退卡服务,但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不少商家根本不履行任何备案手续,监管部门无从知晓哪些商家开展了预付费服务,且一些商家存心赖账的话会销毁后台数据,让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数据。
这就导致大量预付卡成为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卡”,商家收取预付金之后能否履约、履约几何、能否退卡,处于不确定状态。商家跑路后,消费者无法搜集有效证据,甚至连营业执照、幕后老板都不知道,更难以讨回余额。在此背景下,如果不严打恶意跑路商家,不利于建设良好的市场秩序,也不利于建立起消费者对法治和监管的信心。
避免掉入预付费陷阱,既需要消费者多留心,少贪心,也需要用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防范商家圈钱跑路。具体而言,应要求商家开展预付费业务时主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相关事项,明示商家商号、名称、联系方式,建立明晰账目,关店、歇业时主动联系消费者办理退卡或转卡事宜。
商家违反该义务的,证明其不诚信或者心存欺诈,即对其作出罚款等处罚,向社会公示违规情况。此外,在民事纠纷中,商家应该承担更重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消费者实际余额的,则以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为准,以刹住部分商家通过销毁后台数据赖账的目的。
尤其是,对圈钱跑路行为,不妨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信用卡持卡人恶意透支不还的,侵占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都可构成犯罪。商家诱导消费者办卡储值后又关门跑路的危害程度一点也不轻。故非常有必要以法律拟制方式将“圈钱跑路”行为按犯罪处理。
此外,在移动支付非常便捷的情况下,不妨尝试构建预付资金第三方监管平台。由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规模较大的支付机构提供平台,设置消费者端、平台端和商家端。商家将全部预付费产品接入平台,消费者储值时,资金直接充值入平台,由平台进行监管并产生利息,商家无法全部支取。只有当消费者实际消费并核销后,平台才将该笔费用划转至商家账户。这样以来,无论消费者预存多少钱款,商家只能支取消费者已实际消费的钱款。在现行技术条件下,这种担保交易完全可以推广普及,有效预防商家“卷款跑路”。(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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