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14家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公布→】关于公布汉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注射点的公告。为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阻断畜间狂犬病向人间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汉台区农村地区的犬只,由镇办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城区的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定点免疫接种。为方便养犬单位、养犬个人及时给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现将汉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公布如下:
【汉台区14家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公布→】关于公布汉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注射点的公告。为加强犬类狂犬病免疫管理,阻断畜间狂犬病向人间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汉台区农村地区的犬只,由镇办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城区的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实施定点免疫接种。为方便养犬单位、养犬个人及时给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狂犬病免疫证,现将汉台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点公布如下: 汉台发布#汉中:城事#
#九江市狗肉黑产泛滥#
网友爆料!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违法狗肉销售泛滥!
据当地市民所说,九江市濂溪区多家餐饮店铺违法售卖来历不明的狗肉,且市民们多次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却不履责。
以下为网友提供的涉事店铺:
1、范记苗乡寨贵州花江狗肉炉肉馆(濂溪区长虹西路水木清华小区37栋104号门面)
2、文记贵州苗乡花江狗肉黄牛肉(濂溪区长虹大道华宝花园J栋8号门面)
3、粤港炭烧小海鲜(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621-8号)
……
濂溪区狗肉销售泛滥,已经严重违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并保留不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食品采购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它合格证明并且要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是法律赋予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食品负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必须依法行政!
二、以上饭店非法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非食用性动物肉类,把非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原料,该店铺无法提供索票索证和无法溯源的狗肉。违反食安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三款和第四十二条溯源制度;第五十三条索证索票;违反了国务院【2014】2号文第一条;违反国务院食安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第十二条,国家如此多的法律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的食安法被任意践踏。 粤港炭烧小海鲜(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621-8号)私自收狗宰杀活狗,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同时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二十九、五十一条,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食品安全法》有规定所销售的肉类必须提供进货凭证和溯源,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食用动物已剔除犬、猫,两者不再被合法食用。 农牧发16号文4.4.1.6项再次明确表示犬和猫以及水貂为非食用动物。
四、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7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们希望濂溪区相关部门可以做到依法履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濂溪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联合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予以严肃处理。
2、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按照食安法之规定,违反三十四条任何一款就必须按照123条进行处罚。符合123条处罚标准,必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请将案件移交食药环立案查处。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停业整顿。责令店主删除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违法图片视频。
3、请农业农村局按照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按照九十七条进行处罚,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倍一下罚款。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3款视听资料;第4款电子数据;第5款证人证言;第6款当事人的陈述;第8款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可作为执法依据。
5.请濂溪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热心举报市民。
举报电话 : 079212345
#九江#
网友爆料!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违法狗肉销售泛滥!
据当地市民所说,九江市濂溪区多家餐饮店铺违法售卖来历不明的狗肉,且市民们多次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却不履责。
以下为网友提供的涉事店铺:
1、范记苗乡寨贵州花江狗肉炉肉馆(濂溪区长虹西路水木清华小区37栋104号门面)
2、文记贵州苗乡花江狗肉黄牛肉(濂溪区长虹大道华宝花园J栋8号门面)
3、粤港炭烧小海鲜(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6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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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狗肉销售泛滥,已经严重违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规格、日期、批号、保质期等,并保留不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食品采购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其它合格证明并且要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是法律赋予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的食品负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这是法律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必须依法行政!
二、以上饭店非法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非食用性动物肉类,把非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原料,该店铺无法提供索票索证和无法溯源的狗肉。违反食安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三款和第四十二条溯源制度;第五十三条索证索票;违反了国务院【2014】2号文第一条;违反国务院食安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第十二条,国家如此多的法律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的食安法被任意践踏。 粤港炭烧小海鲜(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621-8号)私自收狗宰杀活狗,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同时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二十九、五十一条,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等,《食品安全法》有规定所销售的肉类必须提供进货凭证和溯源,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可食用动物已剔除犬、猫,两者不再被合法食用。 农牧发16号文4.4.1.6项再次明确表示犬和猫以及水貂为非食用动物。
四、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令第27号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我们希望濂溪区相关部门可以做到依法履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请濂溪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联合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予以严肃处理。
2、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按照食安法之规定,违反三十四条任何一款就必须按照123条进行处罚。符合123条处罚标准,必须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请将案件移交食药环立案查处。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停业整顿。责令店主删除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违法图片视频。
3、请农业农村局按照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按照九十七条进行处罚,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倍一下罚款。
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3款视听资料;第4款电子数据;第5款证人证言;第6款当事人的陈述;第8款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可作为执法依据。
5.请濂溪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分别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热心举报市民。
举报电话 : 0792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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