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律师禹英雨》
一篇集律师题材和自闭症结合的题材[打call]
真的好治愈也很搞笑❤️
在女鹅成为律师的路上 遇到很帮助他的上司 春日暖阳般的同事 同样频率的对象✨
灯光熄灭时
没有残疾人和正常人的区别
只有相恋的恋人[爱你]
我的人生 很奇怪也很独特
但
这是我的人生啊
很奇怪也很美好[抱一抱]
很好看!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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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星暹新闻#【泰政府:养老金支付标准照旧 不支持双重福利领取】
泰国政府澄清,养老金的支付仍旧按照原有标准进行,不支持双重福利给付,建议人民关注官方信息公布。
9月2日,总理府副发言人黛素丽表示,最近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特别是在老年人群体中,有一个消息在疯传,那就是现在已经调整了从国家领取抚恤金、补偿金、特殊抚恤金或其他相同形式资金的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以另一种方式领取养老金。政府对此消息进行了澄清,表示上述消息为假消息。目前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依旧按照老年人管理委员会的规则和内政部关于地方行政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标准为准则,此外还有2018年增加的标准,即养老金的领取不允许与其他福利相叠加。
黛素丽表示,在过去有在孩子去世后老人代为领取抚恤金的情况,导致当地政府起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因为不符合法律规范,但是为了减轻上述老年人的负担,内阁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了决议,将追回的养老金再次返还给上述老年人,共计28345人,总金额为2亿4524万泰铢,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撤诉或停止法律诉讼,所有操作必须在内阁决议起一个月内完成。
因此,养老金的支付规则仍旧处于调整过程中,现在养老金的领取仍需按照原有标准进行,即:必须是具有泰国国籍的60岁以上老人,并且没有从政府或相关机构获得过福利或者其他权利,但其中不包括残疾人或艾滋病患者,以及根据内阁决议领取福利的人群。(编译:卡卡/信息来源:thaipost)
泰国政府澄清,养老金的支付仍旧按照原有标准进行,不支持双重福利给付,建议人民关注官方信息公布。
9月2日,总理府副发言人黛素丽表示,最近在网络社交媒体中,特别是在老年人群体中,有一个消息在疯传,那就是现在已经调整了从国家领取抚恤金、补偿金、特殊抚恤金或其他相同形式资金的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可以以另一种方式领取养老金。政府对此消息进行了澄清,表示上述消息为假消息。目前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依旧按照老年人管理委员会的规则和内政部关于地方行政组织的养老金支付标准为准则,此外还有2018年增加的标准,即养老金的领取不允许与其他福利相叠加。
黛素丽表示,在过去有在孩子去世后老人代为领取抚恤金的情况,导致当地政府起诉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因为不符合法律规范,但是为了减轻上述老年人的负担,内阁于2022年8月23日通过了决议,将追回的养老金再次返还给上述老年人,共计28345人,总金额为2亿4524万泰铢,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撤诉或停止法律诉讼,所有操作必须在内阁决议起一个月内完成。
因此,养老金的支付规则仍旧处于调整过程中,现在养老金的领取仍需按照原有标准进行,即:必须是具有泰国国籍的60岁以上老人,并且没有从政府或相关机构获得过福利或者其他权利,但其中不包括残疾人或艾滋病患者,以及根据内阁决议领取福利的人群。(编译:卡卡/信息来源:thaipost)
#丈夫赠第三者的财产妻子有权追回吗#
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期间丈夫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给第三者很多财产。妻子要求返还,丈夫与“她”却都不同意。妻子该怎么办?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认赔偿。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也非善意取得,应认定为无效。
妻子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期间丈夫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给第三者很多财产。妻子要求返还,丈夫与“她”却都不同意。妻子该怎么办?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认赔偿。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也非善意取得,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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