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佰军通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佰军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得知了〔2014〕281号《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014〕281号批复),刘佰军系牟集用(2000)字第02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该地上房屋属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所涉的征收范围内。刘佰军认为该批复同意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该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刘佰军对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佰军通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佰军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得知了〔2014〕281号《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014〕281号批复),刘佰军系牟集用(2000)字第02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该地上房屋属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所涉的征收范围内。刘佰军认为该批复同意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该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刘佰军对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丰南新闻# 【【民生实事】多元力量共治 多元服务共享——丰南区加强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纪实】
丰南区地处环渤海核心地带,毗邻京津,下辖15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444个行政村和41个社区,常驻人口53万,多次被评为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入选“2020中国最具安全感百佳县市”。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和对平安法治建设的新期待,丰南区委区政府立足“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以争当市域社会治理排头兵的姿态,以“争第一、创唯一”的精神,吹响了全面推进区、乡、村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的集结号。
高起点整合
构建高效联动的社会治理新体系
丰南区委区政府把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作为关系全区平安稳定的重点工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调度,以老百姓办事“最多跑一地”为工作理念,有效整合各类社会治理要素。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的区群众工作中心、综治中心、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涉法涉诉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工作职能、人员力量和工作平台,并派相关人员成建制整体入驻,同时区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公检法等单位派员常驻或轮值进驻。中心还吸纳了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物业纠纷、涉农纠纷、国土纠纷和诉前调解7个专业调委会,成立了“小先有话说品牌调解室”,引入了心理咨询服务等社会力量,让分散的社会治理资源由“指头”变成了“拳头”。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综治、信访、司法所、法庭、综合执法队等力量和职能,让基层的力量更集中、工作更高效。村(社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站、村居干部、驻村民警、人民调解员等力量集中入驻,整合政法、应急、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网格力量,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做到权责明确、工作联动、一体运行。
高标准设计
打造统一规范的社会治理新载体
丰南区瞄准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定位区乡村三级中心(站)功能布局。做优区级“社会治理枢纽性指挥平台”。区中心按照“1+8+6+N”模式进行整体布局,设立1个导引区、8个功能区、5类开放式接待窗口、N个功能室,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做强乡镇“实战化工作平台”。出台了《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按照“一厅两中心三室一家一队”和“八有标准”,全区16个乡镇(街道)同步建设、一体推进。做实村级“基础性工作平台”。村(社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站统一设立“五室一平台”,全区485个村(社区)因地制宜,高标准打造。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自去年10月20日投入使用以来,已有15个乡镇(街道)中心和294个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完成。
高智能应用
开启智能精准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丰南区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水平。“立体思维+信息技术”搭建社会治理“空间站”。研发了“丰景”社会治理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全域网格、专项应用、事件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考核、智能研判、指挥调度和平安指数八大功能模块,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研判、用数据决策”。GIS地图和三维数据与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有机结合,提升了人车等位置的精度,并能直观呈现基层网格各类社会治理要素,实时查询网格员工作轨迹。通过“码上办”微信小程序,群众可随时反映求助诉求、上报安全隐患,实现了全民都是网格员。
“深度分析+智能研判”开启社会治理“预警器”。以社情、警情、舆情以及公共安全等信息数据为基础,研究设定了三级25类67项“平安指数”,通过“丰景”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对15个区直部门、16个乡镇(街道)、485个村(社区)、605个网格动态数据的统计分析,每月形成“平安报表”,每季度发布社会稳定指数评价,对公共安全和社会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视频前端+智能平台”擦亮社会治理“千里眼”。全区 “雪亮工程”点位4000余路,今年以来,又整合交警、住建工地、学校、景区以及日租房等视频资源1700余路。通过智能化手段,有效实施人脸布控、动态比对预警、人员轨迹追踪查询、智能化检索、嫌疑车辆和重点人员识别鉴定,为精准防控、精准打击、精准管控、精准维稳插上了“智慧翅膀”。
“治理要素+信息系统”竖起社会治理“顺风耳”。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要素,建设了基础信息库、基础地理信息库、业务数据库和实时位置数据库,目前已采集录入“人、地、事、物、组织”等基础数据100余万条,获取水、电、暖、油、气、讯等各类社会资源数据70余万条。“四大数据库”信息系统关联应用,促进了信息驱动的社会治理常态化。
高效率运转
提升规范有序的社会治理新形象
为确保进入区中心的事项得到高效处置,丰南区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一窗式受理”。中心设立4个无差别窗口,统一受理群众各类纠纷、信访、诉求和举报事项,并区分事项类型,通过排号系统,分类导入办事程序,分流至服务窗口精确办理。同时对综合性或责任不明确的纠纷,由综合受理窗口兜底化解,确保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
“一揽子调处”。中心秉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并充分发挥7个专业调委会的作用,创新“6+X”联调模式,开展诉调、援调、警调、检调、专调、访调“六调联动”。
“全链条服务”。中心将法律援助、调解团队、诉讼团队、仲裁团队、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串联应用,形成集“综合受理-纠纷调处-司法确认-代理诉讼”和“综合受理-仲裁调解-仲裁裁决”两大闭环于一体的“全链条”调处机制,实现了 “访、调、裁、诉、援、审”无缝对接,并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矛盾事项,进行联合调处,为群众提供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一网式通办”。中心将群众来电、网格上报、“码上办”系统收集的各类案事件统一归集,通过“丰景”社会治理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分析研判后,通过系统派单至响应服务窗口、职能部门、调委会和乡镇(街道)调处,实现案件一网归集、一网分流、一网办理、一网反馈、实时跟踪、事后可查。
“一体化作战”。为推动区乡两级中心各部门有机融合、高效联动,建立了首问负责、台账登记、工作报告、工作例会、工作联动、服务公开、值班值守、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九项管理制度,落实受理登记、分流交办、案事件办理、协调督办、反馈评价五个服务流程和信息收集、案卷建立、分流派遣、任务处理、督查督办、结果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八闭环案事件处置流程,实施记实绩效考核,确保治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丰南区地处环渤海核心地带,毗邻京津,下辖15个乡镇、1个街道办事处、444个行政村和41个社区,常驻人口53万,多次被评为全省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入选“2020中国最具安全感百佳县市”。面对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和对平安法治建设的新期待,丰南区委区政府立足“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以争当市域社会治理排头兵的姿态,以“争第一、创唯一”的精神,吹响了全面推进区、乡、村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的集结号。
高起点整合
构建高效联动的社会治理新体系
丰南区委区政府把三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作为关系全区平安稳定的重点工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谋划、亲自调度,以老百姓办事“最多跑一地”为工作理念,有效整合各类社会治理要素。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的区群众工作中心、综治中心、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涉法涉诉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及民事审判庭等部门的工作职能、人员力量和工作平台,并派相关人员成建制整体入驻,同时区住建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公检法等单位派员常驻或轮值进驻。中心还吸纳了医患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物业纠纷、涉农纠纷、国土纠纷和诉前调解7个专业调委会,成立了“小先有话说品牌调解室”,引入了心理咨询服务等社会力量,让分散的社会治理资源由“指头”变成了“拳头”。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综治、信访、司法所、法庭、综合执法队等力量和职能,让基层的力量更集中、工作更高效。村(社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站、村居干部、驻村民警、人民调解员等力量集中入驻,整合政法、应急、食品药品安全等多个网格力量,打造基层治理“一张网”,做到权责明确、工作联动、一体运行。
高标准设计
打造统一规范的社会治理新载体
丰南区瞄准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目标,定位区乡村三级中心(站)功能布局。做优区级“社会治理枢纽性指挥平台”。区中心按照“1+8+6+N”模式进行整体布局,设立1个导引区、8个功能区、5类开放式接待窗口、N个功能室,实现“一窗式”受理、“一条龙”服务。做强乡镇“实战化工作平台”。出台了《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按照“一厅两中心三室一家一队”和“八有标准”,全区16个乡镇(街道)同步建设、一体推进。做实村级“基础性工作平台”。村(社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站统一设立“五室一平台”,全区485个村(社区)因地制宜,高标准打造。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自去年10月20日投入使用以来,已有15个乡镇(街道)中心和294个村(社区)服务站建设完成。
高智能应用
开启智能精准的社会治理新模式
丰南区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和水平。“立体思维+信息技术”搭建社会治理“空间站”。研发了“丰景”社会治理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设置全域网格、专项应用、事件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考核、智能研判、指挥调度和平安指数八大功能模块,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研判、用数据决策”。GIS地图和三维数据与北斗、GPS卫星定位系统有机结合,提升了人车等位置的精度,并能直观呈现基层网格各类社会治理要素,实时查询网格员工作轨迹。通过“码上办”微信小程序,群众可随时反映求助诉求、上报安全隐患,实现了全民都是网格员。
“深度分析+智能研判”开启社会治理“预警器”。以社情、警情、舆情以及公共安全等信息数据为基础,研究设定了三级25类67项“平安指数”,通过“丰景”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对15个区直部门、16个乡镇(街道)、485个村(社区)、605个网格动态数据的统计分析,每月形成“平安报表”,每季度发布社会稳定指数评价,对公共安全和社会风险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视频前端+智能平台”擦亮社会治理“千里眼”。全区 “雪亮工程”点位4000余路,今年以来,又整合交警、住建工地、学校、景区以及日租房等视频资源1700余路。通过智能化手段,有效实施人脸布控、动态比对预警、人员轨迹追踪查询、智能化检索、嫌疑车辆和重点人员识别鉴定,为精准防控、精准打击、精准管控、精准维稳插上了“智慧翅膀”。
“治理要素+信息系统”竖起社会治理“顺风耳”。围绕“人、地、事、物、组织”等要素,建设了基础信息库、基础地理信息库、业务数据库和实时位置数据库,目前已采集录入“人、地、事、物、组织”等基础数据100余万条,获取水、电、暖、油、气、讯等各类社会资源数据70余万条。“四大数据库”信息系统关联应用,促进了信息驱动的社会治理常态化。
高效率运转
提升规范有序的社会治理新形象
为确保进入区中心的事项得到高效处置,丰南区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一窗式受理”。中心设立4个无差别窗口,统一受理群众各类纠纷、信访、诉求和举报事项,并区分事项类型,通过排号系统,分类导入办事程序,分流至服务窗口精确办理。同时对综合性或责任不明确的纠纷,由综合受理窗口兜底化解,确保群众诉求“件件有着落”。
“一揽子调处”。中心秉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理念,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首选,并充分发挥7个专业调委会的作用,创新“6+X”联调模式,开展诉调、援调、警调、检调、专调、访调“六调联动”。
“全链条服务”。中心将法律援助、调解团队、诉讼团队、仲裁团队、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串联应用,形成集“综合受理-纠纷调处-司法确认-代理诉讼”和“综合受理-仲裁调解-仲裁裁决”两大闭环于一体的“全链条”调处机制,实现了 “访、调、裁、诉、援、审”无缝对接,并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矛盾事项,进行联合调处,为群众提供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的优质服务。
“一网式通办”。中心将群众来电、网格上报、“码上办”系统收集的各类案事件统一归集,通过“丰景”社会治理智能化信息管理平台分析研判后,通过系统派单至响应服务窗口、职能部门、调委会和乡镇(街道)调处,实现案件一网归集、一网分流、一网办理、一网反馈、实时跟踪、事后可查。
“一体化作战”。为推动区乡两级中心各部门有机融合、高效联动,建立了首问负责、台账登记、工作报告、工作例会、工作联动、服务公开、值班值守、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九项管理制度,落实受理登记、分流交办、案事件办理、协调督办、反馈评价五个服务流程和信息收集、案卷建立、分流派遣、任务处理、督查督办、结果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八闭环案事件处置流程,实施记实绩效考核,确保治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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