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健委提醒:#这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要注意#】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编制了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陕西省卫健委明确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会有什么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0、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会有什么后果?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12、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3、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若乱扔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是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陕西疫情防控#https://t.cn/A6JPvpKY

【#陕西榆林连发4个通知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陕西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具体如下:#西安疫情##战疫长安#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持续夯实“三级包保”责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户制度。

2.完善“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3.“五包一”工作队要摸清社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为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准备。

4.配合县级联防办排查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

5.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平房片区,由社区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志愿者、居民等人员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社区按照中心城区14个片区扁平化管理疫情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落实片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2021年12月9日以来从西安等高中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管控措施,对于近14天以来来榆返榆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8.境外来榆人员集中隔离期满后,社区负责落实好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9.小区出入口(含车库出入口)必须要有专人落实扫码、测温等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街道(乡镇)联防办。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微信群、宣传栏、电子屏和小区广播等,宣传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引导群众落实好戴口罩、打疫苗、勤洗手、少聚会、常通风、一米线等个人防护措施。

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各村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包抓责任和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工作机制,定岗定人开展摸排、登记、流调、隔离、执勤等工作。

2.各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温。

3.各村要加强村民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村民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报告出行路线和所接触人员详细信息,村委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台账。

4. 严格管控村民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聚集,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备案。



5.非本村人员来村要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告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落实最新疫情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来村人员不得隐瞒居住地、途经行程等重要信息,对未报告或隐瞒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鼓励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并举报。

6.外地返村人员须持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村之日起 14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

7. 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落实隔离期限为14天的政策。隔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防疫管控措施,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张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严禁隔离期间外出。隔离期满后如无异常,经医护人员确认后报请乡镇,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医学书》后方可解除隔离。

8.各村要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环境消杀工作,每天至少消杀1次。同时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

9.农村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包括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处置。每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固定投放点,废弃口罩投放点日投日清。

10.各村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消毒,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记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专用运输车辆须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榆林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专项整治严打非法违规行为
为杜绝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有效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从严从紧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重要路口等人流集散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非法组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大规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侦破,集中查处;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集起哄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以旅游包车等名义违规揽客、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拼客宰客、车内消毒、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清退出客运市场。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12-6199818(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来源: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日报

弹好“四部曲” 续写“优化篇”——荆州区法院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纪实

近日,在荆州区法院城南人民法庭法官张星的主持下,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当场向原告伍某支付剩余欠款,伍某表示撤回起诉维护被告公司的信誉。在短短七天时间里,为何能够圆满化解这起150万元的涉企借款纠纷?张星说:“他的‘法宝’就是坚持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己任,把调解贯穿到案件审理的始终,千方百计为企业纾困解难”。
今年以来,荆州区法院坚决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持“一把手”工程,全院“一盘棋”推进,弹好司法保障“四部曲”(即:摸实情、提速度、优服务、强执行)、续写营商环境“优化篇”,为助力企业发展突围贡献法院力量。
主动对接摸实情
法治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荆州区法院充分认识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的重大意义,坚持上门服务、问需于企,主动把目光聚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反映突出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摸实情、找症结、开“良方”。
9月2日,正值全市上下开展“营商环境堵点大调研”之际,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张杰带领两名干警深入江汉建机、飞龙钢构、赛斯羽绒等辖区重点企业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收集意见建议5条,其中2条有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及时纳入本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细则》。
摸清实情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在走访过程中,院领导和工作团队充分发挥“驻企法官工作室”的作用,现场办公办案,为协助企业解决货款清收、解答法律疑问、防范法律风险提供精准化服务。
“您放心,这个案件目前虽然依法终本了,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放弃。”3月29日,审判团队在走访荆州市飞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时,执行干警拿着法律文书现场办案。针对该公司在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耐心细致地向企业负责人释法明理,解答企业在如何申请恢复执行、如何执行到期债权等方面的法律疑问。在该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后,案件承办人通过反复沟通协调,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年来,荆州区法院结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努力打通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院领导和审判执行团队深入辖区企业走访调研32次,解答法律咨询55人次,现场协调相关案件审理、执行46件。
畅通渠道提速度
9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楚都支行副行长代志杰一行来到荆州区人民法院,将印有“热情周到 公正高效”的锦旗送到速裁办公室法官手中,为法院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点赞。“短短3天时间,成功送达7件,诉前调解结案4件。”荆州楚都支行诉许某某等9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之所以能够得到高效解决,得益于涉企案件“一站通办”的工作机制。
“每个涉企案件都有‘绿标码’,这个‘绿标码’时刻提醒法官办案速度要更快一点,效果更好一点。”荆州区法院严格执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硬核措施,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持续推行“网上立案—诉前保全--财产查控--速裁--专业团队审判--执行”工作模式,加大集中送达和繁简分流力度,促进审判执行提速增效。
同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三调一平台”即诉前调、诉中调、庭后调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确保涉企纠纷高效化解,案结事了。
川店人民法庭庭长张荣在荆州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对10起涉企买卖合同案件开展集中调解工作,经过4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涉案金额达200万元。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玲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通过移动微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诉讼标的额7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黄行山对一起矛盾尖锐的涉企上诉案件跟进调解,双方企业达成赔偿协议,均从市中院撤回上诉。
截止目前,荆州区法院通过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受理涉企案件513 件,审结涉企案件2015件,其中通过诉前调解、简易程序结案1669件。
细化措施优服务
“要从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限管理等各环节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预防和处置。”7月20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会上,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行山再一次强调,办案人员要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作为办案节点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到位。
在荆州市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中,执行干警迅速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通过网络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账户有财产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经过再三斟酌,执行干警立即赶往武汉,当面做被执行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告知其强制划扣的法律后果,劝说其从企业信用出发,尽快筹措资金履行给付义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在执行中得到彰显,被执行人当日便将295万元执行款汇至法院账户。
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产。
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指定审判团队、专业法官加快6件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
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每天对涉企案件分案、结案情况进行统计,每周对涉企案件办理进度予以通报。
一项项制度的出台,一项项举措的优化,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更优、更好、更安全的法治环境。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门纳谏活动中,企业代表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攻坚克难强执行
12月1日清晨,执行局4名干警就动身前往石首市,经过一天努力,成功将拍卖的厂房交付给湖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力保障司法拍卖买受企业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寒酷暑、披星戴月,这只是执行路上攻坚克难的一个缩影。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荆州区法院坚持强队伍、抓规范、破坚冰,深入开展日常执行、重点执行和跨省分片集中执行,推动涉企案件专项执行取得实效。纳入失信黑名单532人,限制高消费1090人,执结涉企案件1011件,执行到位金额1.25亿元。
9月6日至10日,执行干警周滔一行连续辗转恩施州五个县市区,成功扣押车辆7台,执结标的额138万余元。为有效应对“汽车销售”企业涉执案件的迅速增长,执行局成立工作专班,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案件、集中区域”措施,大力开展涉企案件执行活动,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今年来,执行干警奔赴四川、湖南、陕西等地成功查扣涉案车辆30余辆,帮助企业挽回损失1300余万元。
张弛有度、刚柔并济,在强制执行的同时注重以和为贵。及时与被执行企业沟通联系,尽可能依法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今年5月,执行局充分发挥律师调查令作用,深入查找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促使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某装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追回血汗钱33万余元。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下一步,荆州区法院将秉持法治化营商环境‘优’无止境理念,在创新措施、审执融合、精准发力、提质增效上下功夫,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荆州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金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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