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社会人刊登公告为己任的江汉商报,这次不得不在本报以外的纸媒上刊登公告了,而且一鸣惊人,刊登的是清算自己的公告,通知原江汉商报的债权人限期登记。不过,据一位被解散的原江汉商报记者说,当时什么话也没有,说解散就解散了,不仅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就连还有十几天的工资都没有发,不知道算不算债权人,反正联系过这个清算登记电话,没有明确答复。
#荆州新闻# 【洪监高速将于28日通车 采用双向四车道】洪监高速公路起自洪湖市新滩镇,与汉洪高速公路东荆河大桥对接,止于监利县柘木乡,与许广高速随岳段相交,全长94.79公里,本次交工路段长58.666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批复概算88.26亿元。项目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洪湖、监利革命老区人民交通瓶颈问题,结束洪湖市不通高速公路的历史,对促进沿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江汉商报)
#微观荆州# 【新规:荆州城区新建小区住户超过1200户应配建幼儿园】
江汉商报消息: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于本月施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
该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者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未达到1200户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采取另行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学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新办法要求,按照“谁开发,谁配建”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单位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江汉商报消息:荆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于本月施行: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
该办法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者安置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者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未达到1200户规模的),要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采取另行单独选址建设、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方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学需求相适应,最小办园规模为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一般不超过360人。
新办法要求,按照“谁开发,谁配建”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负责配建幼儿园。建设单位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教育部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已低于居民类价格的,不得调高。对其物业费适当予以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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