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悟:
做人,要讲诚信,千万不能失信于人,一旦失信,再真的话,也换不来别人的信任,再多的泪,也得不到他人的同情。所以,别欺骗信任你的人,失信于人,等于毁掉自己,遇事没有人出手相助,有难没有人舍身相救,你的事,别人不关心,你的话,别人不再信。辜负别人的信任,就是切断自己的后路,伤害别人的真心,就是毁掉自己的品行。即使别人原谅了,就算他人释怀了,心中的芥蒂不会消除,留下的疤痕很难抚平。2022.3.22周二
做人,要讲诚信,千万不能失信于人,一旦失信,再真的话,也换不来别人的信任,再多的泪,也得不到他人的同情。所以,别欺骗信任你的人,失信于人,等于毁掉自己,遇事没有人出手相助,有难没有人舍身相救,你的事,别人不关心,你的话,别人不再信。辜负别人的信任,就是切断自己的后路,伤害别人的真心,就是毁掉自己的品行。即使别人原谅了,就算他人释怀了,心中的芥蒂不会消除,留下的疤痕很难抚平。2022.3.22周二
#家长应具备哪些医学常识# 【春天气温变化容易感冒,千万别给孩子吃5种感冒药,提高孩子自身免疫力才是最关键的!】
春季天气反复无常,孩子感冒发烧变得防不胜防。值得家长注意的是,以下5种药别给孩子吃
。1.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滴鼻液,3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
2.利巴韦林口服颗粒,婴幼儿禁用。
3.强力枇杷露,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用。
4.阿司匹林,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
5.中药注射剂,婴幼儿应禁用。
当爹妈的长点心,孩子用药更需要小心谨慎 !!!
#育儿专家说#
春季天气反复无常,孩子感冒发烧变得防不胜防。值得家长注意的是,以下5种药别给孩子吃
。1.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滴鼻液,3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
2.利巴韦林口服颗粒,婴幼儿禁用。
3.强力枇杷露,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用。
4.阿司匹林,禁用于12岁以下儿童。
5.中药注射剂,婴幼儿应禁用。
当爹妈的长点心,孩子用药更需要小心谨慎 !!!
#育儿专家说#
“核酸检测报告能杀人?”吉林长春,一个仅仅4岁的女孩因急性喉炎发高烧前往当地医院治疗,由于等待核算检测结果时间过长导致小女孩不治身亡。
事发当天,父母带着女儿来到了农安县人民医院儿科看病,经诊断发现女儿还患有喉炎,医生说喉炎儿科管不了,得去五官科治疗。
随后,女孩和父母一家人按照医生的要求来了五官科,可由于小女孩当时发高烧,按照住院规定,对于发热病人必须先提供患者和陪护人员的核算检测报告才能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所以,五官科也并没对小女孩实施任何诊治措施,而是要求其家属先去做核酸检测,无奈之下,心急如焚的父母连忙带着孩子去做了核算检测。
然而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小女孩的病情却严重了,父母情急之下连忙找了医生,但对方却说“你核酸报告没出来,你得上1楼过渡病房打针”。
可来到过渡病房之后,护士却表示不知道该给女孩用什么药,因为这边是给大人打针的,随着双方推来推去,时间也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女孩的病情愈发严重了。
就在等待医生给女孩下处方的同时,女孩身体状况突发异样,父母连忙喊医生急救。然而仅仅过了10分钟,小女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最终医院宣布了女孩临床死亡。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噩耗,女孩的父母极度悲伤,他们向医院讨要说法,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
涉事医院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难道就不能先给孩子实施一些必要的治疗再进行核酸检测吗?或者说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也能给孩子治疗啊。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分个轻重缓急,难道这点常识性的道理医院方面都不懂吗?他们的一时疏忽大意面临的可能只是相应的处罚而已,而小女孩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孩子年仅4岁,这让孩子的父母如何承受这场突如其来的丧子之痛?还有,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医院方面在查看患儿诊疗的监控录像之后,承认了整个接诊过程的时间的确过长,这也就延误了女孩的最佳治疗时间。
其次,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属于危急重症但无核酸检测证明的患者,会按照阳性病人的诊疗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单独的抢救室进行抢救。
这也就说明,该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的拖尾扯皮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该女孩患有的喉炎致死率是很低的,只要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就连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急重症医学科主任李某都表示:“近20年的儿科从医经历中,只遇到过1起因喉炎导致的死亡病例”。
种种迹象表明,女孩之所以最终死亡,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结合小女孩的从就医到死亡的具体情况,医院方面确实有违反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首先医院方面没有对女孩的病情做出一个科学的评估,也没有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其次该医院对于需要急症的患者应该为其开通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
那么,如果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女孩的父母又该如何索赔呢?
对于相关医生来说,根据民法典【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女孩患有的是喉炎,对于这种病,现行的医疗水平是足以救治的,而当时不管是二科、五官科的医生都没有为其开任何的治疗处方。
对于涉事医院来说,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女孩的确是在就医的过程中死亡的,而且全程没有离开医院,所以医院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农安县人民医院对于女孩的死主动承担了赔偿,并且和孩子的父母达成了一致,这才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地步。
毕竟父母失去了孩子,如果在闹上法庭打官司,这期间耗费的人力、精力、时间等等,我想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想说的是,面对疫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但如果遇到紧急的病人时,还是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审时度势、有所作为,千万不可拿着防疫规定当挡箭牌。
防疫抗疫的初衷不就是为了治病救人嘛,如果因为防疫规定而将急重症患者拒之门外,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最后,希望这场疫情能早日结束。
事发当天,父母带着女儿来到了农安县人民医院儿科看病,经诊断发现女儿还患有喉炎,医生说喉炎儿科管不了,得去五官科治疗。
随后,女孩和父母一家人按照医生的要求来了五官科,可由于小女孩当时发高烧,按照住院规定,对于发热病人必须先提供患者和陪护人员的核算检测报告才能接受进一步的治疗。
所以,五官科也并没对小女孩实施任何诊治措施,而是要求其家属先去做核酸检测,无奈之下,心急如焚的父母连忙带着孩子去做了核算检测。
然而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小女孩的病情却严重了,父母情急之下连忙找了医生,但对方却说“你核酸报告没出来,你得上1楼过渡病房打针”。
可来到过渡病房之后,护士却表示不知道该给女孩用什么药,因为这边是给大人打针的,随着双方推来推去,时间也在一分一秒地流逝,女孩的病情愈发严重了。
就在等待医生给女孩下处方的同时,女孩身体状况突发异样,父母连忙喊医生急救。然而仅仅过了10分钟,小女孩就失去了生命体征,最终医院宣布了女孩临床死亡。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无法接受的噩耗,女孩的父母极度悲伤,他们向医院讨要说法,希望还女儿一个公道。
涉事医院的做法,实在让人无法理解,难道就不能先给孩子实施一些必要的治疗再进行核酸检测吗?或者说在等待检测结果的同时也能给孩子治疗啊。
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分个轻重缓急,难道这点常识性的道理医院方面都不懂吗?他们的一时疏忽大意面临的可能只是相应的处罚而已,而小女孩失去的却是自己的生命。
孩子年仅4岁,这让孩子的父母如何承受这场突如其来的丧子之痛?还有,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呢?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首先,医院方面在查看患儿诊疗的监控录像之后,承认了整个接诊过程的时间的确过长,这也就延误了女孩的最佳治疗时间。
其次,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属于危急重症但无核酸检测证明的患者,会按照阳性病人的诊疗方式进行处理,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单独的抢救室进行抢救。
这也就说明,该医院确实存在一定的拖尾扯皮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该女孩患有的喉炎致死率是很低的,只要治疗很快就会康复,就连北京京都儿童医院急重症医学科主任李某都表示:“近20年的儿科从医经历中,只遇到过1起因喉炎导致的死亡病例”。
种种迹象表明,女孩之所以最终死亡,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当然,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结合小女孩的从就医到死亡的具体情况,医院方面确实有违反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首先医院方面没有对女孩的病情做出一个科学的评估,也没有实施必要的救治措施;其次该医院对于需要急症的患者应该为其开通核酸检测的绿色通道。
那么,如果医院方面确实存在过错,女孩的父母又该如何索赔呢?
对于相关医生来说,根据民法典【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女孩患有的是喉炎,对于这种病,现行的医疗水平是足以救治的,而当时不管是二科、五官科的医生都没有为其开任何的治疗处方。
对于涉事医院来说,根据《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这件事的实际情况,女孩的确是在就医的过程中死亡的,而且全程没有离开医院,所以医院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农安县人民医院对于女孩的死主动承担了赔偿,并且和孩子的父母达成了一致,这才避免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地步。
毕竟父母失去了孩子,如果在闹上法庭打官司,这期间耗费的人力、精力、时间等等,我想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我想说的是,面对疫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各项防疫规定,但如果遇到紧急的病人时,还是希望医院方面能够审时度势、有所作为,千万不可拿着防疫规定当挡箭牌。
防疫抗疫的初衷不就是为了治病救人嘛,如果因为防疫规定而将急重症患者拒之门外,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嘛,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让人不能接受的。最后,希望这场疫情能早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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