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记得上个月到处还在转发“不得随意关停×××”的文件,结果疫情一来,没有病例的城市也莫名其妙的要关停,真的稳[赞]看来这波真的厉害,仿佛又要回到两年前,身边的人都很emo。想想最近一年,工作让我对事业不再有任何理想,苟活着就行;恋人也没了激情交心也变成了奢望,平常心就好;朋友也因为各自的生活联系越来越少。自己有时还在劝别人热爱生活的时候,我却把自己过的如此不堪,自己的脾气也好像不再像自己,我应该一直怀疑自己和反省自己吗?好像很糟糕,但又没有那么糟糕。好好睡一觉,正好趁着疫情,回归自己,不迎合,不将就。第一步,管理好自己的身材吧,开始打卡。对自己比个✌️,没事儿,交给时间。
【案例1386----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改判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3年,辩护律师以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二审法官没有采纳?二审期间,家属帮助退缴140多万违法所得,所以二审法院刑期减少了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相悖,对涉案数额认定不清,属认定事实错误。
2.本案最后一笔资金发生在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立案,已过追诉期限。
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审对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错误,涉案行为系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原审关于兑付(返还)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所依据的《审核鉴定报告》不准确、不客观二审中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证实了涉案资金的兑付(返还)情况。
3.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4.二审中,柴某某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损失,具有认罪认罚、自愿退赔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一并提交了下列证据:结清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谈话笔录、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股东股金及红利确认登记表、收到条、股金收支明细表,拟证明涉案集资参与人的入股数额及兑付红利、本金的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上诉人柴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唐县姜店镇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以投资入股、承诺分红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其中,上诉人柴某某参与面向28名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2000元,至二审期间已兑付2094382元,未兑付1967618元;
上诉人柴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柴某某名下牌号为鲁P8××××的车辆一台、不动产权属证为高房产证鱼邱湖字第0××5号的房产一套。
二审期间,柴某某亲属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缴纳1467618元退赔款。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如下】
二审中,上诉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应退赔款项,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柴某某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RI7nYAL
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原审判决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相悖,对涉案数额认定不清,属认定事实错误。
2.本案最后一笔资金发生在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立案,已过追诉期限。
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原审对涉案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错误,涉案行为系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2.原审关于兑付(返还)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所依据的《审核鉴定报告》不准确、不客观二审中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证实了涉案资金的兑付(返还)情况。
3.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4.二审中,柴某某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损失,具有认罪认罚、自愿退赔情节,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一并提交了下列证据:结清证明、股权转让协议、谈话笔录、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股东股金及红利确认登记表、收到条、股金收支明细表,拟证明涉案集资参与人的入股数额及兑付红利、本金的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上诉人柴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唐县姜店镇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以投资入股、承诺分红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放贷。其中,上诉人柴某某参与面向28名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62000元,至二审期间已兑付2094382元,未兑付1967618元;
上诉人柴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柴某某名下牌号为鲁P8××××的车辆一台、不动产权属证为高房产证鱼邱湖字第0××5号的房产一套。
二审期间,柴某某亲属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缴纳1467618元退赔款。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如下】
二审中,上诉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退缴应退赔款项,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综合案件情况,依法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柴某某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RI7nYAL
【案例1385----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176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8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60000元,已兑付236240元,未兑付1523760元。
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牌号为鲁P8××××、鲁P8××××的车辆依法查封;被告人柴某某不动产权属证为高房产证鱼邱湖字第0××5号、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金城路中段北侧不动产权属证为0××8号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原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门头及原一楼、二楼大厅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档案、鑫晶民间借贷合作组织章程、关于发行优先股和普通股关于发行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决定等;证人白某、唐某1、唐某2、牟某、王某、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审核鉴证报告书等。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将依法扣押在案的资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柴某某、张某某继续退赔。 https://t.cn/RI7nYAL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2日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1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60000元,已兑付236240元,未兑付1523760元。
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牌号为鲁P8××××、鲁P8××××的车辆依法查封;被告人柴某某不动产权属证为高房产证鱼邱湖字第0××5号、被告人张某某位于金城路中段北侧不动产权属证为0××8号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原高唐县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门头及原一楼、二楼大厅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档案、鑫晶民间借贷合作组织章程、关于发行优先股和普通股关于发行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决定等;证人白某、唐某1、唐某2、牟某、王某、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审核鉴证报告书等。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将依法扣押在案的资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柴某某、张某某继续退赔。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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