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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店可提供专业的置换服务;
2.店内有茶水、饮料、咖啡、和多种小零食免费提供。
3.休闲娱乐区内:有免费WiFi、电视电影、读书区等多种休闲方式
【门店地址】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2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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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优惠券里的“套路”
如今,外卖行业已经深刻地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外卖小哥的身影,也有不少人是外卖平台的忠实用户。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平台,重塑了餐饮市场的形态,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
使用过外卖平台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美团、饿了么等国内主流的外卖平台都有各种类型的优惠券,让我们能够以更实惠的价格购买下单外卖。然而,外卖平台优惠券类目繁多,在为我们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可能暗藏猫腻。2021年4月30日,因为优惠券的实际发放与广告宣传不符,以及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外卖平台“饿了么”被上海市普陀区市监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饿了么”平台因为优惠券套路被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1.优惠活动“套路”引发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8月,饿了么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上线了两款促销活动,分别名为“1折囤券”和“五折专区”。两款活动的内容十分相似,都是拉扎斯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设置一个活动页面,通过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条件的优惠抵用券集中到活动页面中。这样,当用户点进“1折囤券”或“五折专区”的活动页面时,就能在页面中看到商户发布的抵用券。
本来,这样的活动界面起到了优惠信息聚合的作用,应该是方便了用户的操作。用户只需要点进活动页面,就能够快捷地获取由平台商家提供的一折或五折优惠券。然而,事实却与用户们所想的截然不同。不少用户在点进活动界面后,虽然能在活动页面看到抵用券的明示价格和优惠幅度,但是却发现商家提供的折扣与饿了么在活动界面宣称的“一折”、“五折”并不相符。因此,发现自己中了饿了么平台优惠活动“套路”的消费者们向市监局举报了该情况。“饿了么”平台也因为实际提供优惠与活动宣称优惠不符而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而此前,“饿了么”平台曾经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将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尽管如此,对“饿了么”平台而言,此次罚款也不是该平台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了。在2020年7月15日,饿了么平台就曾因为“诱骗交易”问题而受到25万元的罚款。那么,饿了么平台实际提供的优惠券与宣称的优惠活动不符的行为,其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而类似的违法行又为何又屡禁不止呢?
2.“饿了么”平台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显然,“饿了么”平台在这次优惠活动中向消费者宣称的优惠力度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在我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对这一行为作出了定义,即是经营者出于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使其与自己进行交易的目的,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对于“饿了么”平台此次受处罚的优惠活动而言,发出优惠券实际上是作出对商品的标价有所调整的承诺,应当属于“标价形式”。对于标价形式的欺诈行为,《规定》第6条规定了数种较为常见的标价形式欺诈的情形,分别如下:
(1)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关于商品信息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用以和标价相比较的价格,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该商品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以价外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内容,或者赠送假冒伪劣商品;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明确标示的情形。
以上情形都属于标价形式层面的价格欺诈行为,它们的共性在于借助看起来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但实际上消费者很难享受到如同其承诺的优惠。
本案中的“饿了么”平台在活动页面宣称价格优惠为“一折”和“五折”,但是在消费者点进活动界面后却并不能享受到其所宣称的优惠,这一行为符合《规定》第6条第5款的情形,即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因此,饿了么平台的优惠折扣“套路”,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为何类似的欺诈行为屡禁不止
想必大家在生活中也见过不少类似此次“饿了么”平台的优惠券套路吧,大家被商家所宣称的高额优惠所吸引,结果发现自己实际得到的优惠并不如先前所愿。虽然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手中,但这样的价格欺诈仍然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这是由于承诺给出高额优惠后,商家相比于其他没有承诺优惠的商家,享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并使消费者产生对于优惠的预期。在实际上并未享受到承诺优惠的情形下,消费者仍有可能继续购买该商品,这一过程同样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其以欺诈的手段取得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也不当地损害了市场上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既然如此,为何这样的欺诈套路却仍然屡禁不止呢?
这是由于行政处罚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惩戒和规制功能。对于“饿了么”这样的大型企业而言,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很难实现惩罚性的作用。在巨大利益和较低的违法成本的共同驱使下,类似“饿了么”这样的大型平台仍然可能“顶风作案”。在未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惩戒力度,借助行政力量、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力量、企业内部规章等多方力量清理行业乱象,方为有效之策。
如今,外卖行业已经深刻地走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外卖小哥的身影,也有不少人是外卖平台的忠实用户。以美团、饿了么为代表的外卖平台,重塑了餐饮市场的形态,也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
使用过外卖平台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美团、饿了么等国内主流的外卖平台都有各种类型的优惠券,让我们能够以更实惠的价格购买下单外卖。然而,外卖平台优惠券类目繁多,在为我们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可能暗藏猫腻。2021年4月30日,因为优惠券的实际发放与广告宣传不符,以及未尽到入网审核义务,外卖平台“饿了么”被上海市普陀区市监局处以50万元的罚款。今天,我们就来说说“饿了么”平台因为优惠券套路被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1.优惠活动“套路”引发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8月,饿了么平台的运营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上线了两款促销活动,分别名为“1折囤券”和“五折专区”。两款活动的内容十分相似,都是拉扎斯公司在饿了么平台上设置一个活动页面,通过产品工具将符合活动条件的优惠抵用券集中到活动页面中。这样,当用户点进“1折囤券”或“五折专区”的活动页面时,就能在页面中看到商户发布的抵用券。
本来,这样的活动界面起到了优惠信息聚合的作用,应该是方便了用户的操作。用户只需要点进活动页面,就能够快捷地获取由平台商家提供的一折或五折优惠券。然而,事实却与用户们所想的截然不同。不少用户在点进活动界面后,虽然能在活动页面看到抵用券的明示价格和优惠幅度,但是却发现商家提供的折扣与饿了么在活动界面宣称的“一折”、“五折”并不相符。因此,发现自己中了饿了么平台优惠活动“套路”的消费者们向市监局举报了该情况。“饿了么”平台也因为实际提供优惠与活动宣称优惠不符而受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而此前,“饿了么”平台曾经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将遵守《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尽管如此,对“饿了么”平台而言,此次罚款也不是该平台首次受到行政处罚了。在2020年7月15日,饿了么平台就曾因为“诱骗交易”问题而受到25万元的罚款。那么,饿了么平台实际提供的优惠券与宣称的优惠活动不符的行为,其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而类似的违法行又为何又屡禁不止呢?
2.“饿了么”平台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显然,“饿了么”平台在这次优惠活动中向消费者宣称的优惠力度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被定性为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在我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对这一行为作出了定义,即是经营者出于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使其与自己进行交易的目的,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对于“饿了么”平台此次受处罚的优惠活动而言,发出优惠券实际上是作出对商品的标价有所调整的承诺,应当属于“标价形式”。对于标价形式的欺诈行为,《规定》第6条规定了数种较为常见的标价形式欺诈的情形,分别如下:
(1)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关于商品信息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2)同时使用两种标价或价目表,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但是以高价进行结算;
(3)使用欺骗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用以和标价相比较的价格,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该商品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以价外馈赠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内容,或者赠送假冒伪劣商品;有价格附加条件却不明确标示的情形。
以上情形都属于标价形式层面的价格欺诈行为,它们的共性在于借助看起来优惠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但实际上消费者很难享受到如同其承诺的优惠。
本案中的“饿了么”平台在活动页面宣称价格优惠为“一折”和“五折”,但是在消费者点进活动界面后却并不能享受到其所宣称的优惠,这一行为符合《规定》第6条第5款的情形,即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因此,饿了么平台的优惠折扣“套路”,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为何类似的欺诈行为屡禁不止
想必大家在生活中也见过不少类似此次“饿了么”平台的优惠券套路吧,大家被商家所宣称的高额优惠所吸引,结果发现自己实际得到的优惠并不如先前所愿。虽然最终是否购买的决定权还是在消费者手中,但这样的价格欺诈仍然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这是由于承诺给出高额优惠后,商家相比于其他没有承诺优惠的商家,享受到更多的竞争优势,并使消费者产生对于优惠的预期。在实际上并未享受到承诺优惠的情形下,消费者仍有可能继续购买该商品,这一过程同样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其以欺诈的手段取得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也不当地损害了市场上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既然如此,为何这样的欺诈套路却仍然屡禁不止呢?
这是由于行政处罚并不能实现完全的惩戒和规制功能。对于“饿了么”这样的大型企业而言,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很难实现惩罚性的作用。在巨大利益和较低的违法成本的共同驱使下,类似“饿了么”这样的大型平台仍然可能“顶风作案”。在未来,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加强惩戒力度,借助行政力量、行业自律规范、社会监督力量、企业内部规章等多方力量清理行业乱象,方为有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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