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评论# “教师被重罚”,击中了法律的软肋】#教育局回应女生频遭班主任辱骂#
继山东日照女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教体局通报解聘之后,近日又有媒体曝光陕西商洛某初中女生长期遭受班主任辱骂一事,随后当地政府和教体局回应将立案核实并严肃处理,最终涉事老师被撤销教师资格。
耐人寻味的是,两名教师都受到重罚,但处罚的过程、舆论的反映却截然不同。女教师抽打逃课学生,被家长投诉后迅速受罚,过了几个月又被追加“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处罚,舆论纷纷为女教师鸣不平;初中女生长期被辱骂一事曝光后,涉事教师却迟迟得不到处理,直到舆论沸沸扬扬后当地有关部门才出手。
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留下的问题仍待解答。为何两起事件中主管部门的处理过程都不能让舆论满意?其中一个原因是对类似事件的处理在制度上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主管部门的处理水平摇摆不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以前一事件为例,仅仅由于被抽打学生的家长不满,主管部门就“挖空心思”追加多项处罚,工作严肃性无从谈起。就两起事件涉及的教师惩戒权话题而言,如此“息事宁人”式处理过后,教师的戒尺更加不敢轻举妄动,学生也对不同惩戒行为的性质更加不明就里,惩戒效果如何更是无从提起。
究其根本,仍为教师惩戒行为缺乏法律参考之故。无论是从过往经验还是现有背景来看,赏识教育与正面激励都无法适用不同的行为性质和不同的学生性格,良好的教育效果确需合理惩戒的配合。但此类惩戒既不是教师无休止的情绪发泄,也不能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代价,近来多起因惩戒而起的师生冲突已经敲响警钟,明确惩戒范围与惩戒形式,包括建立匹配的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教师戒尺几度长,亟待法律制定相关规范。
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是对教师的尊重,也是对学生的保护。一方面,这意味着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敢于使用适当惩戒手段规范学生的不当行为,可以缓解“打不得骂不得”的教育恐慌,推动传统教书育人形象的回归;另一方面,惩戒权明确可以避免不当惩戒方式给学生带来的身心伤害,在遭受不当惩戒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我们期待,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能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在法治基础上为全社会重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半月谈评论员:郭艳慧)
继山东日照女教师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被教体局通报解聘之后,近日又有媒体曝光陕西商洛某初中女生长期遭受班主任辱骂一事,随后当地政府和教体局回应将立案核实并严肃处理,最终涉事老师被撤销教师资格。
耐人寻味的是,两名教师都受到重罚,但处罚的过程、舆论的反映却截然不同。女教师抽打逃课学生,被家长投诉后迅速受罚,过了几个月又被追加“列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等处罚,舆论纷纷为女教师鸣不平;初中女生长期被辱骂一事曝光后,涉事教师却迟迟得不到处理,直到舆论沸沸扬扬后当地有关部门才出手。
事件似乎尘埃落定了,留下的问题仍待解答。为何两起事件中主管部门的处理过程都不能让舆论满意?其中一个原因是对类似事件的处理在制度上缺乏统一的规定,导致主管部门的处理水平摇摆不定,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以前一事件为例,仅仅由于被抽打学生的家长不满,主管部门就“挖空心思”追加多项处罚,工作严肃性无从谈起。就两起事件涉及的教师惩戒权话题而言,如此“息事宁人”式处理过后,教师的戒尺更加不敢轻举妄动,学生也对不同惩戒行为的性质更加不明就里,惩戒效果如何更是无从提起。
究其根本,仍为教师惩戒行为缺乏法律参考之故。无论是从过往经验还是现有背景来看,赏识教育与正面激励都无法适用不同的行为性质和不同的学生性格,良好的教育效果确需合理惩戒的配合。但此类惩戒既不是教师无休止的情绪发泄,也不能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代价,近来多起因惩戒而起的师生冲突已经敲响警钟,明确惩戒范围与惩戒形式,包括建立匹配的监督制度势在必行。教师戒尺几度长,亟待法律制定相关规范。
法律赋予教师惩戒权,是对教师的尊重,也是对学生的保护。一方面,这意味着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敢于使用适当惩戒手段规范学生的不当行为,可以缓解“打不得骂不得”的教育恐慌,推动传统教书育人形象的回归;另一方面,惩戒权明确可以避免不当惩戒方式给学生带来的身心伤害,在遭受不当惩戒时为其提供法律保护。我们期待,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能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在法治基础上为全社会重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半月谈评论员:郭艳慧)
#辱骂学生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关于陕西初一女生频遭班主任辱骂所涉法律问题,昨天我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若该录音内容属实,则依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该老师在批评教育学生过程中以言语侮辱学生的行为应当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事件中即指受害女生的一般人格权)的,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学校还有对该女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则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该名老师在教室等公开场合辱骂学生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侮辱罪应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罪名经法院认定属实则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该名老师在教室等公开场合辱骂学生的行为也涉嫌治安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最高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侮辱罪应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罪名经法院认定属实则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辱骂初一女生涉事教师道歉##微博法律#【长期公然辱骂初一女生,教师不能道歉了之,构成犯罪呀!】 据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自从她转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婷婷断断续续录下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这名老师不仅在课堂上辱骂学生,还诱导同学一起对婷婷进行人格侮辱。
14日,当地主管教育副区长带领学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当事学生婷婷及其家人都表示,接受老师的道歉,原谅他。
这一起严重的、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居然又把家属搬出来。试想学生的家长,孩子在这个地方上学,怎能不被迫接受道歉呢!
焦点一、这位老师构成侮辱罪吗?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告诉才处理的六类之一就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这位老师即是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
焦点二、侮辱不告诉,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把孩子的家长解决了,获取所谓的谅解,侮辱罪很难启动。但这位老师就可以从法律上逃之夭夭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其中第二种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该老师对学生的辱骂,虽发生在班级内部,但却是公然进行的,完全符合侵害公共秩序的要求。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在当下,学生20年打老师耳光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刑1年半。而当下很多老师对学生体罚和殴打、辱骂的案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呢?
我们仍然在路上求索。
14日,当地主管教育副区长带领学校校长和涉事教师本人,向当事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当事学生婷婷及其家人都表示,接受老师的道歉,原谅他。
这一起严重的、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居然又把家属搬出来。试想学生的家长,孩子在这个地方上学,怎能不被迫接受道歉呢!
焦点一、这位老师构成侮辱罪吗?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告诉才处理的六类之一就是侮辱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这位老师即是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
焦点二、侮辱不告诉,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把孩子的家长解决了,获取所谓的谅解,侮辱罪很难启动。但这位老师就可以从法律上逃之夭夭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其中第二种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该老师对学生的辱骂,虽发生在班级内部,但却是公然进行的,完全符合侵害公共秩序的要求。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在当下,学生20年打老师耳光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刑1年半。而当下很多老师对学生体罚和殴打、辱骂的案件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呢?
我们仍然在路上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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