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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15----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其中一个被告人翁楚某犯罪金额99万,业务员职级没有退赔非法所得,最后没有判缓刑,其他退赔的业务员都判缓刑,主犯也没有判缓刑?】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8日,东莞市万众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28号(凯旋国际大厦)701室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李广某(已判决)。公司成立后,李广某聘用被告人吴孝某任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的预存卡销售业务。公司业务模式主要是采用公司员工上街派发宣传单进行介绍宣传、组织客户参观、旅游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高额收益,招揽公众投资,以东莞市万众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卡合同》以购买酒店预存消费卡的名义吸收客户投资款,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
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公司向陈家某等589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4083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2277551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41805649元。
被告人吴孝某参与创建扬州分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系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张林某于2014年8月入职担公司任行政经理,负责召集员工培训、活动物品采购、外出考察车辆、就餐的安排等。
被告人郑翼某2014年9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其个人向陈玉某等15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325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9131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741190元。
被告人陈伟某2014年8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邱某某等2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11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7745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633750元。
被告人陈飞某2014年9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徐某某等14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18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576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144200元。
被告人翁楚某2014年8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王某等1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97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679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929300元。
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汪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楚某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郑翼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孝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80000元,被告人张林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退出赃款40000元,被告人陈飞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伟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郑翼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吴孝某、张林某、刘某数额巨大,被告人翁楚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孝某、张林某、郑翼某、陈伟某、陈飞某、翁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汪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楚某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郑翼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孝某、张林城、刘某、陈飞某、陈伟某、郑翼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林某、刘某、汪坤某、郑翼某、陈伟某、陈飞某减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汪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郑翼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陈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陈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翁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EAfGzSt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8日,东莞市万众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在扬州市邗江中路428号(凯旋国际大厦)701室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李广某(已判决)。公司成立后,李广某聘用被告人吴孝某任公司负责人,管理公司的预存卡销售业务。公司业务模式主要是采用公司员工上街派发宣传单进行介绍宣传、组织客户参观、旅游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和高额收益,招揽公众投资,以东莞市万众财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卡合同》以购买酒店预存消费卡的名义吸收客户投资款,并承诺定期返本付息。
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公司向陈家某等589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4083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2277551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41805649元。
被告人吴孝某参与创建扬州分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的业务,系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张林某于2014年8月入职担公司任行政经理,负责召集员工培训、活动物品采购、外出考察车辆、就餐的安排等。
被告人郑翼某2014年9月入职公司担任业务员,其个人向陈玉某等15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8325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9131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741190元。
被告人陈伟某2014年8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邱某某等2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11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7745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633750元。
被告人陈飞某2014年9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徐某某等14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2018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576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1144200元。
被告人翁楚某2014年8月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其个人向王某等12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97200元,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679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人民币929300元。
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汪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翁楚某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郑翼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吴孝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80000元,被告人张林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某退出赃款40000元,被告人陈飞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伟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郑翼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吴孝某、张林某、刘某数额巨大,被告人翁楚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孝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孝某、张林某、郑翼某、陈伟某、陈飞某、翁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汪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翁楚某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郑翼某至公安机关投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孝某、张林城、刘某、陈飞某、陈伟某、郑翼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林某、刘某、汪坤某、郑翼某、陈伟某、陈飞某减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四、被告人汪坤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五、被告人郑翼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陈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陈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翁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https://t.cn/EAfGz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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