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在外省返乡集中隔离管控人员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感染者:谢某康,男,20岁,新田籍石家庄学院在校学生。11月29日作为外省返乡重点人员纳入集中隔离管控,11月30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初筛阳性,12月1日经复核为阳性,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
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我县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经过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感染者谢某康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14:30 乘坐K9201次列车(18车厢)抵达永州火车站,下车后在站内登记、报备、采核酸。
14:50 进入永州火车站外面的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
15:50 进入新田县负责转运的负压救护车。
17:50 乘坐负压救护车开始出发前往新田县。
20:10 抵达新田县福临门隔离酒店。
如与谢某康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向当地社区(村委会)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疫情管控措施。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新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须提前1天通过扫描“永防码”、进入“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入口进入线上自主申报小程序报备或电话报备,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酒店、单位报备,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新,抵新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抵新后不满5天的,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餐饮服务、购物中心(含百货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酒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确需外出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新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46—4988360
新田县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46—4751292
新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1日
#疫情防控#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专家回应热点#
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我县正在有序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医疗救治等处置工作。
经过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感染者谢某康主要活动轨迹如下:
11月29日
14:30 乘坐K9201次列车(18车厢)抵达永州火车站,下车后在站内登记、报备、采核酸。
14:50 进入永州火车站外面的临时隔离点等候转运。
15:50 进入新田县负责转运的负压救护车。
17:50 乘坐负压救护车开始出发前往新田县。
20:10 抵达新田县福临门隔离酒店。
如与谢某康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立即向当地社区(村委会)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疫情管控措施。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新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须提前1天通过扫描“永防码”、进入“永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入口进入线上自主申报小程序报备或电话报备,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酒店、单位报备,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新,抵新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入(返)新人员抵新后不满5天的,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进入餐饮服务、购物中心(含百货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酒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确需外出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新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746—4988360
新田县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46—4751292
新田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2月1日
#疫情防控#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专家回应热点#
【多地明确骑电动自行车须戴头盔 有城市免费赠送】方便、快捷、经济……电动自行车的一系列优点,让它成为不少人出行的代步工具。但近年来,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全国交通安全日”到来之际,这一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少地方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包括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安全的一大“痛点”是否能破解?
伤亡事故高发 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成“痛点”
据媒体早前报道,中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近3亿辆,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国。2020年,电动自行车产量已经达到4126.1万辆,同比增长14.3%。
但伴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与之相关的道路安全事故数量也呈显著上升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的死亡人数达8639人,受伤人数达44677人,伤亡人数接近非机动车伤亡人数的70%。
而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儿童受到的伤害更不容忽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通过案例抽样研究发现,儿童乘坐电动自行车事故数量占所有乘坐交通工具事故的32.67%,事故伤害中最主要的就是颅脑损伤。
面对高发的事故,佩戴头盔就成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和乘坐者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们模拟了时速10公里/小时的情况下,电动车骑行者与车辆发生碰撞后,头部与路面又发生二次碰撞,不佩戴头盔的HIC值(头部损伤指标)高达1756.3,一般来说HIC超过1700就会对头部造成致命伤害,而佩戴头盔情况下HIC值仅为235.8,也就是轻微擦伤的程度。”中汽中心汽车安全测评专家周博雅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主办的道路安全线上研讨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
多地出台地方法规 强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全国多地都已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的地方立法,很多有强制性规定以及明确罚则。
例如,《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头盔。此外,《条例》还对从事网约配送活动的非机动车车辆和平台企业,都明确了主体责任。其中有8项管理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对骑手多次违规、企业拒不整改的,明确了包含信用惩戒在内的处罚措施。
创新执法方式应“罚”“教”并举
尽管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的地方立法呈现明显加快趋势,但立法过程中也暴露出罚则设计、责任主体划分不一致,头盔标准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
“我们注意到,地方在进行电动自行车立法时存在侧重管理而轻视安全的倾向,对道路参与者的安全关注不太够。”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教授马允认为。
近年来,在执法层面,地方交警部门也进行了不少探索。
以江苏为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可以非现场执法,以及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具体内容。
同年12月,江苏省全域实行驾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采取递次式处罚方式,首违处罚20元,第二次违法处罚50元。
在南京,执法的同时也广泛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头盔普及工作。在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推动下,2020年以来,南京已有1400多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给新购车辆用户免费赠送了近100万个安全头盔,同时执法部门联合外卖、快递等重点行业开展了广泛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目前,该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600万辆以上,通过近几年的治理,电动自行车骑行佩戴头盔率达95%以上。(中国新闻网)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不少地方已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包括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上道路行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安全的一大“痛点”是否能破解?
伤亡事故高发 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成“痛点”
据媒体早前报道,中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近3亿辆,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和出口国。2020年,电动自行车产量已经达到4126.1万辆,同比增长14.3%。
但伴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与之相关的道路安全事故数量也呈显著上升态势。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中,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的死亡人数达8639人,受伤人数达44677人,伤亡人数接近非机动车伤亡人数的70%。
而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儿童受到的伤害更不容忽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通过案例抽样研究发现,儿童乘坐电动自行车事故数量占所有乘坐交通工具事故的32.67%,事故伤害中最主要的就是颅脑损伤。
面对高发的事故,佩戴头盔就成为保障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和乘坐者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
“我们模拟了时速10公里/小时的情况下,电动车骑行者与车辆发生碰撞后,头部与路面又发生二次碰撞,不佩戴头盔的HIC值(头部损伤指标)高达1756.3,一般来说HIC超过1700就会对头部造成致命伤害,而佩戴头盔情况下HIC值仅为235.8,也就是轻微擦伤的程度。”中汽中心汽车安全测评专家周博雅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传播研究所主办的道路安全线上研讨会上列举了这样一组数据。
多地出台地方法规 强制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注意到,截至目前,全国多地都已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的地方立法,很多有强制性规定以及明确罚则。
例如,《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者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头盔。此外,《条例》还对从事网约配送活动的非机动车车辆和平台企业,都明确了主体责任。其中有8项管理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对骑手多次违规、企业拒不整改的,明确了包含信用惩戒在内的处罚措施。
创新执法方式应“罚”“教”并举
尽管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的地方立法呈现明显加快趋势,但立法过程中也暴露出罚则设计、责任主体划分不一致,头盔标准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
“我们注意到,地方在进行电动自行车立法时存在侧重管理而轻视安全的倾向,对道路参与者的安全关注不太够。”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教授马允认为。
近年来,在执法层面,地方交警部门也进行了不少探索。
以江苏为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起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可以非现场执法,以及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具体内容。
同年12月,江苏省全域实行驾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采取递次式处罚方式,首违处罚20元,第二次违法处罚50元。
在南京,执法的同时也广泛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头盔普及工作。在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推动下,2020年以来,南京已有1400多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给新购车辆用户免费赠送了近100万个安全头盔,同时执法部门联合外卖、快递等重点行业开展了广泛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目前,该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600万辆以上,通过近几年的治理,电动自行车骑行佩戴头盔率达95%以上。(中国新闻网)
【划定“禁止线”后,网络售药还须涵养自律】国家药监局网站11月30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的公告。明确部分类别药品禁止通过网络销售,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政策法规明确禁止销售的药品,以及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该禁止清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就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版禁止清单的出台,意味着这项工作已尘埃落定,也意味着网络售药从此有了一条清晰的禁止线。尽管《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当中列有禁止网售的相应药品,但这次发布的禁止清单,除了将散见于不同法规的禁止药品集中在一个清单之外,还新增了不少药品。这使得禁止清单更明确、更全面,也更便于操作。
禁止线已划定,就得严格照章执行。影响执行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执法监督是否到位。从平台挂出的药品销售清单,到先医后方、先方后药的诊疗次序,再到药品包裹查验、物流过程监管、药品质量投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消费纠纷处置等,都需建立药品网络销售的专属监管方式。网络具有放大功能,倘若线下药品滥用现象通过网售渠道被放大,后果更不堪设想。也就是说,要想充分发挥网售药品的便民作用,需要建立在执法监督辛勤付出的基础之上,为此,相关部门要有打硬仗的思想准备。
除了严格执法,网络售药还须涵养自律。网络销售具有隐匿性、跨区域、全天候等特点,“做手脚”不易被发现。在电商发展过程中,“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会将商品进行伪装,或是用暗语行话售卖违禁产品等。假如这些不良行为被照搬到网络售药领域,将会大幅增加执法的难度,也给监管带来挑战。
因此,无论网店还是平台,对于药品销售要有更强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与其它商品相比,药品掺假、滥用、变质、失效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倘若网店将药品当作其它普通商品一样违法促销,甚至违法销售药品尤其销售禁药,就要付出与禁药滥用的危害相称的巨大代价。而倘若平台未尽到自我监督的责任,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该涵养自律的,是消费者自己。针对网络售药的一切安全举措,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不按规定下单购买药品,甚至购买禁止清单中的药品,表面上看是在钻规则漏洞,实际上是跟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作对。消费者若想做维护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就得对网络售药始终保持自律。
网络售药渠道被疏通,尤其是网售处方药解禁,将给患者用药带来极大的便捷,也帮助互联网诊疗走出有医无药的困境。但网络售药能否有序运行,取决于用药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只有强化监管、涵养自律,从外部到内部都筑牢网络售药安全堤坝,方能将之打造成求医问药的理想通道。(文/秋实 漫画/陈彬)
11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就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版禁止清单的出台,意味着这项工作已尘埃落定,也意味着网络售药从此有了一条清晰的禁止线。尽管《药品管理法》等法规当中列有禁止网售的相应药品,但这次发布的禁止清单,除了将散见于不同法规的禁止药品集中在一个清单之外,还新增了不少药品。这使得禁止清单更明确、更全面,也更便于操作。
禁止线已划定,就得严格照章执行。影响执行效果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执法监督是否到位。从平台挂出的药品销售清单,到先医后方、先方后药的诊疗次序,再到药品包裹查验、物流过程监管、药品质量投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消费纠纷处置等,都需建立药品网络销售的专属监管方式。网络具有放大功能,倘若线下药品滥用现象通过网售渠道被放大,后果更不堪设想。也就是说,要想充分发挥网售药品的便民作用,需要建立在执法监督辛勤付出的基础之上,为此,相关部门要有打硬仗的思想准备。
除了严格执法,网络售药还须涵养自律。网络销售具有隐匿性、跨区域、全天候等特点,“做手脚”不易被发现。在电商发展过程中,“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会将商品进行伪装,或是用暗语行话售卖违禁产品等。假如这些不良行为被照搬到网络售药领域,将会大幅增加执法的难度,也给监管带来挑战。
因此,无论网店还是平台,对于药品销售要有更强的内部监督机制。由于与其它商品相比,药品掺假、滥用、变质、失效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倘若网店将药品当作其它普通商品一样违法促销,甚至违法销售药品尤其销售禁药,就要付出与禁药滥用的危害相称的巨大代价。而倘若平台未尽到自我监督的责任,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最该涵养自律的,是消费者自己。针对网络售药的一切安全举措,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如果消费者不按规定下单购买药品,甚至购买禁止清单中的药品,表面上看是在钻规则漏洞,实际上是跟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作对。消费者若想做维护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就得对网络售药始终保持自律。
网络售药渠道被疏通,尤其是网售处方药解禁,将给患者用药带来极大的便捷,也帮助互联网诊疗走出有医无药的困境。但网络售药能否有序运行,取决于用药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只有强化监管、涵养自律,从外部到内部都筑牢网络售药安全堤坝,方能将之打造成求医问药的理想通道。(文/秋实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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