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时间#疾病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之“重大”如何断定?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恋爱结婚上同样适用。对于男女当事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其中,从原婚姻法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民法典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如何理解和认定疾病种类和程度,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理解,为此,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误解”。
案例之一
收拾房间发现丈夫患原发性甲亢
基本案情:1979年出生的男子汪某1,与1981年出生的女子肖某,经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汪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在家里收拾房间时,发现汪某1患有重大疾病“甲亢”的病历,才知道病情;肖某通过网络查找发现,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才知道在婚姻中上当受骗。
2021年1月,肖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肖某与汪某1的婚姻。
法院:网站内容即使为真也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进行医学检查;参照卫生部门的专业回复,汪某1患“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肖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1承担。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根据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的政策文件《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医疗救助”第8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由此可见,甲亢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当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回复中,没有正面回答甲亢不属于重大疾病。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1从网上下载的《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即便属实,该政策解读属于某林区对民政政策的解读,该政策解读将甲亢包含在重大疾病中,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救助,故该政策解读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1年6月18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之二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八次历时多年
基本案情:198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某,与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某,在2019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于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某系初婚,丈夫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某家中遇拆迁,刘某某家人选择房屋安置并取得一定数额补偿款。2020年8月,妻子张某某向刘某某建议,要求婆家提供30万元,并承诺其娘家提供2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某社区购买房屋。刘某某向其母索要钱款,其母亲称家中无款,未给付。丈夫刘某某因此情绪激动,感觉身体不适。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2020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患者接触尚可,意识清,定向力佳,否认有感知觉障碍,语量、语速可,应答切题,思维内容暴露不多……
刘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张某某告知其病情。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某婚后犯病,第八次住院才知道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
法院:不损害婚姻自由驳回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在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2020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重大疾病的“重大”应依法确定
欺诈婚姻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河北工人报)
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在恋爱结婚上同样适用。对于男女当事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了撤销权。其中,从原婚姻法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民法典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如何理解和认定疾病种类和程度,实践中一直有着不同理解,为此,也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小的“误解”。
案例之一
收拾房间发现丈夫患原发性甲亢
基本案情:1979年出生的男子汪某1,与1981年出生的女子肖某,经登记结婚后,生育子女汪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肖某在家里收拾房间时,发现汪某1患有重大疾病“甲亢”的病历,才知道病情;肖某通过网络查找发现,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才知道在婚姻中上当受骗。
2021年1月,肖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肖某与汪某1的婚姻。
法院:网站内容即使为真也非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需进行医学检查;参照卫生部门的专业回复,汪某1患“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一审判决:驳回肖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肖某1承担。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肖某上诉称:根据省民政厅官方网站的政策文件《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中“医疗救助”第8条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甲亢,由此可见,甲亢属于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当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回复中,没有正面回答甲亢不属于重大疾病。
汪某1辩称,甲亢不是重大疾病,其不认可肖某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汪某1患有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汪某1经过药物治疗后并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肖某以汪某1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肖某1从网上下载的《某林区民政政策解读》即便属实,该政策解读属于某林区对民政政策的解读,该政策解读将甲亢包含在重大疾病中,其目的是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救助,故该政策解读不能作为撤销婚姻的依据。
2021年6月18日,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肖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之二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八次历时多年
基本案情:1988年出生的女子张某某,与1983年出生的男子刘某某,在2019年12月份在网络征婚群里相识,于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妻子张某某系初婚,丈夫刘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刘某某家中遇拆迁,刘某某家人选择房屋安置并取得一定数额补偿款。2020年8月,妻子张某某向刘某某建议,要求婆家提供30万元,并承诺其娘家提供20万元,作为首付款,在某社区购买房屋。刘某某向其母索要钱款,其母亲称家中无款,未给付。丈夫刘某某因此情绪激动,感觉身体不适。后刘某某入住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20年12月14日出院。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12月17日,刘某某再次入院。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刘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在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病案首页显示:姓名刘某某;第六次住院;入院时间2019年9月29日10时;出院时间2020年1月6日9时。入院记录载明……出院情况:患者接触尚可,意识清,定向力佳,否认有感知觉障碍,语量、语速可,应答切题,思维内容暴露不多……
刘某某辩称,婚前已向张某某告知其病情。张某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刘某某婚后犯病,第八次住院才知道刘某某患有精神疾病。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
法院:不损害婚姻自由驳回离婚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出院时被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状的躁狂发作。后双方恋爱来往,至在202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时,已近五个月,张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在双方结婚登记时属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且刘某某2020年12月14日治疗出院后,双方感情甚好。故张某某以刘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16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重大疾病的“重大”应依法确定
欺诈婚姻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据河北工人报)
图12:元宵节丶去滕王阁看了看灯哦!
图3456:回家途中偶遇图34邮政银行门口的地下水管爆了!===图56耶,快去开挖修水管丶反正挖挖挖这回事最在行最拿手最溜了哦!
图789:元宵节猜灯谜哦,同志们都来猜一个,罗艺同志什么时候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丶江西省丶南昌市精神病荣誉好市民称号】! https://t.cn/R7Bc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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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晕# 】位置性眩晕一定是「耳石症」吗?
“耳石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病率高,就诊率高,识别率高,神经科医生基本已经掌握了其要点,这里举例几个比较特殊的病例。
[星星] 误诊误治案例分享
Case 1:男性,10岁,诊断耳石症,医生诊断治疗后,半年不能上学?
位置性眩晕,恶心、呕吐,翻身有症状,在初始医院被怀疑是“耳石症”,但是复位效果不好。
于是,询问病史,发现有过头痛史,就被诊断为“前庭性偏头痛”,给予预防性治疗,效果依然不好。
后来,就收入了蒋教授所在医院的病房,发现这个孩子“既不是耳石症,也不是前庭性偏头痛,是精神分裂症”。
比较明显的特点是,眼睛不是眼震,是“翻白眼”,怎么问出来的呢?
当时是外婆陪着孩子来的,一问才知道他妈妈患有精神分裂症,每次发作的时候,孩子就模仿,因此也造成了前面的误判。
所以呢,病史询问很重要。所幸的是,最后,孩子在抗精神病治疗后恢复正常了。
Case 2:女性,40岁,先诊断“耳石症”休假治疗一个月,再诊断“前庭性偏头痛”,又治疗一个月,导致请假2个月?
这位女性是一位医生,最后的结果是,由于全勤不满,无法晋升。
Case 3:女性,30岁
第一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耳石症”,治疗“复位”;
第二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治疗“复位”巩固;
第三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耳石症”复发,治疗“复位”;
第四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治疗“复位”巩固;
第五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再治疗“复位”巩固。
连着五天的复位治疗让患者非常焦虑,一听“复位”治疗就吓得哆嗦不能走,我们不禁想问,这真的是“耳石症”吗?
最后发现,确实不是“耳石症”,是“前庭性偏头痛”,给予药物治疗后,恢复正常生活状态。
通过这3个案例,我们想问,诊断标准和指南我们都知道,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因为诊断与治疗脱节。
蒋子栋教授还提及这么一个现象。
就算不是神经科医生,也不是耳鼻喉科,甚至眼科医生或者其他科室的医生也会看“耳石症”,一看位置性眩晕,就让交钱找技术员,复位仪器,说:“90%效果好,10%效果不好,回家吃药康复训练”。
实际上,患者可能是“前庭性偏头痛”。
[星星] 基层医院误诊率高
当然,对“耳石症”与“前庭性偏头痛”的鉴别,其实不仅在基层医院,在顶级的医院也出过问题。
但是,据苏黎世大学近期报道,951例从基层转诊的患者,在三甲医院中最终确诊为耳石症占比为25.1%(<65岁)、37.6%(≥65岁),前庭性偏头痛占比为20.2%。
基层医生诊出率耳石症占比为12.7%(<65岁)、20.7%(≥65岁),前庭性偏头痛占比1.8%,后者疾病诊出率明显偏低。
提示基层医生针对前庭性偏头痛和耳石症的专业知识和诊断能力有限,应该普及和加强培训。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前庭性偏头痛的特点是临床表现和体征具有多样性,部分患者偏头痛与前庭症状不同步,约30%前庭性偏头痛患者会出现孤立性的发作性眩晕/头晕和眼震,此时极易与部分非典型耳石症混淆。
目前,临床上部分反复复位治疗无效拟诊为顽固性耳石症的患者最终发现是前庭性偏头痛。
针对这一情况,国内、外诊疗标准中强调两者需要仔细鉴别。近年来,国内、外前庭学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的进展,只有充分掌握不断更新的知识点,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疾病的新诊断标准和新实践指南,因此,需要在多个维度平面对耳石症和前庭性偏头痛精准鉴别。
[星星] 更清晰的定义有效帮助鉴别诊断
既往定义:
●以往的惯性思维认为眩晕(vertigo)是外周性前庭疾病的特点,头晕(dizziness)大多和中枢或心因性疾病相关,引导着前庭疾病患者在耳鼻喉科和神经科之间的接诊的和转诊。
●头晕定义为人体定向功能障碍,眩晕定义为患者自身或外界环境旋转的感觉。
●头晕是眩晕、晕厥前期(pre-syncope)、头昏(light headedness)和平衡失调(disequilibrium)的总称,头晕包含眩晕。
新的定义:
●Barany协会颁布的前庭症状国际分类中,将平衡系统功能障碍出现的复杂症状分为头晕、眩晕、前庭-视觉症状(vestibule-visual symptoms)和姿势性症状(postural symptoms)四类。
●头晕定义为空间定向能力受损或功能失调的感觉,是一种没有运动的错觉。
●眩晕定义为一种运动的错觉,是没有自身运动时感到自身运动的感觉,包括旋转或不旋。
●头晕和眩晕不再是从属关系而是等位症状,患者的病程中可能同时出现头晕和眩晕。其各自又包含诱发性(tiggered)和自发性(spontancous)以及两个亚类别。
因此,当患者出现体位变化诱发头晕时,可能是前庭性偏头痛也可能是耳石症。在2015版耳石症诊断标准中,患者不仅可能出现眩晕,也可以出现头晕,应该避免以位置性头晕为表现的耳石症患者被漏诊。
[星星] 熟知前庭性偏头痛,临床表现是鉴别诊断的关键
当部分耳石症和前庭性偏头痛患者出现相似的临床表现导致鉴别诊断困难时,前庭性偏头痛临床表现多样性是鉴别的关键。
耳石症的前庭症状单一,其特征性的头晕/眩晕是指头部运动到新的固定位置诱发的短暂的头晕/眩晕。
前庭性偏头痛的前庭症状具有多样性,主要症状包括:
(1)自发性头晕/眩晕,包括内部眩晕(自身运动错觉)及外部眩晕(对周围环境的视物旋转或漂浮感);
(2)位置性诱发性头晕/眩晕;
(3)视觉诱发的头晕/眩晕,由复杂或较大运动性视觉刺激诱发;
(4)头部活动诱发的头晕/眩晕,在头部活动时发生,患者出现头动不耐受;
(5)头部活动诱发伴恶心的头晕,头晕的特点是感觉到空间定向受损。
我们可以发现,前庭性偏头痛前庭症状不仅有头晕还有眩晕,不仅有自发性症状还有诱发性症状。
[星星] 写在最后
另外,2021年10月,蒋子栋教授在《中华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应重视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与前庭性偏头痛的鉴别》,对两种疾病的鉴别不太熟悉的医生可以关注一下。
(见图1)
蒋子栋教授表示,期望广大医生在前庭疾病国际分类的框架下,依据Barany协会新颁布的眼震检查与分类;依据这两种疾病新的诊断标准进行甄别;弥补由于学科专业化导致的对二者认识的片面性;提高对包括这两种疾病在内的前庭疾病诊疗水平,以减少误诊误治。
* 本文整理自2021脑血管病北京论坛上北京协和医院蒋子栋教授的精彩讲座——《从耳石症复位技巧探讨其与前庭性偏头痛甄别》。
“耳石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病率高,就诊率高,识别率高,神经科医生基本已经掌握了其要点,这里举例几个比较特殊的病例。
[星星] 误诊误治案例分享
Case 1:男性,10岁,诊断耳石症,医生诊断治疗后,半年不能上学?
位置性眩晕,恶心、呕吐,翻身有症状,在初始医院被怀疑是“耳石症”,但是复位效果不好。
于是,询问病史,发现有过头痛史,就被诊断为“前庭性偏头痛”,给予预防性治疗,效果依然不好。
后来,就收入了蒋教授所在医院的病房,发现这个孩子“既不是耳石症,也不是前庭性偏头痛,是精神分裂症”。
比较明显的特点是,眼睛不是眼震,是“翻白眼”,怎么问出来的呢?
当时是外婆陪着孩子来的,一问才知道他妈妈患有精神分裂症,每次发作的时候,孩子就模仿,因此也造成了前面的误判。
所以呢,病史询问很重要。所幸的是,最后,孩子在抗精神病治疗后恢复正常了。
Case 2:女性,40岁,先诊断“耳石症”休假治疗一个月,再诊断“前庭性偏头痛”,又治疗一个月,导致请假2个月?
这位女性是一位医生,最后的结果是,由于全勤不满,无法晋升。
Case 3:女性,30岁
第一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耳石症”,治疗“复位”;
第二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治疗“复位”巩固;
第三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耳石症”复发,治疗“复位”;
第四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治疗“复位”巩固;
第五天就诊,前庭功能检查,报告眼震-,再治疗“复位”巩固。
连着五天的复位治疗让患者非常焦虑,一听“复位”治疗就吓得哆嗦不能走,我们不禁想问,这真的是“耳石症”吗?
最后发现,确实不是“耳石症”,是“前庭性偏头痛”,给予药物治疗后,恢复正常生活状态。
通过这3个案例,我们想问,诊断标准和指南我们都知道,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就是因为诊断与治疗脱节。
蒋子栋教授还提及这么一个现象。
就算不是神经科医生,也不是耳鼻喉科,甚至眼科医生或者其他科室的医生也会看“耳石症”,一看位置性眩晕,就让交钱找技术员,复位仪器,说:“90%效果好,10%效果不好,回家吃药康复训练”。
实际上,患者可能是“前庭性偏头痛”。
[星星] 基层医院误诊率高
当然,对“耳石症”与“前庭性偏头痛”的鉴别,其实不仅在基层医院,在顶级的医院也出过问题。
但是,据苏黎世大学近期报道,951例从基层转诊的患者,在三甲医院中最终确诊为耳石症占比为25.1%(<65岁)、37.6%(≥65岁),前庭性偏头痛占比为20.2%。
基层医生诊出率耳石症占比为12.7%(<65岁)、20.7%(≥65岁),前庭性偏头痛占比1.8%,后者疾病诊出率明显偏低。
提示基层医生针对前庭性偏头痛和耳石症的专业知识和诊断能力有限,应该普及和加强培训。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前庭性偏头痛的特点是临床表现和体征具有多样性,部分患者偏头痛与前庭症状不同步,约30%前庭性偏头痛患者会出现孤立性的发作性眩晕/头晕和眼震,此时极易与部分非典型耳石症混淆。
目前,临床上部分反复复位治疗无效拟诊为顽固性耳石症的患者最终发现是前庭性偏头痛。
针对这一情况,国内、外诊疗标准中强调两者需要仔细鉴别。近年来,国内、外前庭学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的进展,只有充分掌握不断更新的知识点,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疾病的新诊断标准和新实践指南,因此,需要在多个维度平面对耳石症和前庭性偏头痛精准鉴别。
[星星] 更清晰的定义有效帮助鉴别诊断
既往定义:
●以往的惯性思维认为眩晕(vertigo)是外周性前庭疾病的特点,头晕(dizziness)大多和中枢或心因性疾病相关,引导着前庭疾病患者在耳鼻喉科和神经科之间的接诊的和转诊。
●头晕定义为人体定向功能障碍,眩晕定义为患者自身或外界环境旋转的感觉。
●头晕是眩晕、晕厥前期(pre-syncope)、头昏(light headedness)和平衡失调(disequilibrium)的总称,头晕包含眩晕。
新的定义:
●Barany协会颁布的前庭症状国际分类中,将平衡系统功能障碍出现的复杂症状分为头晕、眩晕、前庭-视觉症状(vestibule-visual symptoms)和姿势性症状(postural symptoms)四类。
●头晕定义为空间定向能力受损或功能失调的感觉,是一种没有运动的错觉。
●眩晕定义为一种运动的错觉,是没有自身运动时感到自身运动的感觉,包括旋转或不旋。
●头晕和眩晕不再是从属关系而是等位症状,患者的病程中可能同时出现头晕和眩晕。其各自又包含诱发性(tiggered)和自发性(spontancous)以及两个亚类别。
因此,当患者出现体位变化诱发头晕时,可能是前庭性偏头痛也可能是耳石症。在2015版耳石症诊断标准中,患者不仅可能出现眩晕,也可以出现头晕,应该避免以位置性头晕为表现的耳石症患者被漏诊。
[星星] 熟知前庭性偏头痛,临床表现是鉴别诊断的关键
当部分耳石症和前庭性偏头痛患者出现相似的临床表现导致鉴别诊断困难时,前庭性偏头痛临床表现多样性是鉴别的关键。
耳石症的前庭症状单一,其特征性的头晕/眩晕是指头部运动到新的固定位置诱发的短暂的头晕/眩晕。
前庭性偏头痛的前庭症状具有多样性,主要症状包括:
(1)自发性头晕/眩晕,包括内部眩晕(自身运动错觉)及外部眩晕(对周围环境的视物旋转或漂浮感);
(2)位置性诱发性头晕/眩晕;
(3)视觉诱发的头晕/眩晕,由复杂或较大运动性视觉刺激诱发;
(4)头部活动诱发的头晕/眩晕,在头部活动时发生,患者出现头动不耐受;
(5)头部活动诱发伴恶心的头晕,头晕的特点是感觉到空间定向受损。
我们可以发现,前庭性偏头痛前庭症状不仅有头晕还有眩晕,不仅有自发性症状还有诱发性症状。
[星星] 写在最后
另外,2021年10月,蒋子栋教授在《中华医学杂志》发表了一篇文章——《应重视良性阵发性位置性眩晕与前庭性偏头痛的鉴别》,对两种疾病的鉴别不太熟悉的医生可以关注一下。
(见图1)
蒋子栋教授表示,期望广大医生在前庭疾病国际分类的框架下,依据Barany协会新颁布的眼震检查与分类;依据这两种疾病新的诊断标准进行甄别;弥补由于学科专业化导致的对二者认识的片面性;提高对包括这两种疾病在内的前庭疾病诊疗水平,以减少误诊误治。
* 本文整理自2021脑血管病北京论坛上北京协和医院蒋子栋教授的精彩讲座——《从耳石症复位技巧探讨其与前庭性偏头痛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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