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子说老子#
《小子说老子》第十一章•胡适的解读与问题

这里,小子要引入提倡过“大胆地假设、小心地求证”治学方法的民国大师胡适先生对此一章节的理解,来看看民国时期公认的思想家、哲学家对这一章节是怎样理解的。

《胡适留学日记·卷四》记录如下:

【五三、读《老子》“三十辐共一毂”:

(七月七日)(小子注:此处为“民国三年七月七日”,即1914年,此时胡适23岁)

“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十一章)。

此章王辅嗣注不甚明晓。陆德明《音义》“当(丁浪反)无有车(音居)”,则以当字作抵字解,而“当其无有车之用”作一气读,言抵其无车时之用也。此解亦不甚明晓。

吾以为“当(平声)其无(一读),有车之用(句)。”谓辐辏于而成车,而用车之时,每一辐皆成之一部分,即皆成车之一部分,用车者但知是车,不复知有单独之辐矣,故当其无辐之时,乃有车之用。

“埏埴以为器(句),当其无(读),有器之用(句)。”成器之后,已无复有埴,即埴在器之中矣。室成之后,户牖但为室之一部分,不复成——之户牖矣。譬之积民而成国,国立之日,其民都成某国之民,已非复前此自由独立无所统辖之个人矣。故国有外患,其民不惜捐生命财产以捍御之,知有国不复知有己身也。故多民之无身,乃始有国(此为近世黑格尔(Hegelian)一派之社会说国家说,所以救十八世纪之极端个人主义也)。此说似较明显,故记之。

王荆公有《老子论》 (《临川集》六十八卷) ,中解《老子》第十一章甚辩,可资参证。(四年七月廿三日记)(小子注:即1915年,此时胡适24岁)

此说穿凿可笑,此“无”即空处也。吾当时在校中受黑格尔派影响甚大,故有此谬说。——六年三月自记。(小子注:“民国六年三月”即1917年,此时胡适26岁)】

以上,是民国大师胡适先生在其《胡适留学日记·卷四》中的完整记录,摘录于此,也请读者朋友们自行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很明显,胡适先生对老子《道德经》的这个第十一章节,是花了很大心思思考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胡适先生分别在1914年、1915年、1917年三年时间里,也就是说在他23岁、24岁、26岁三个时间段,都曾关注与思考过这“第十一章节”的内涵。

这三个阶段的记录过程,同时也说明,在这个问题上,胡适先生的思想态度,是有很大变化的。

为此,小子又特别查询资料,找到了王安石的《临川集·卷六十八》,其文记载如下:

“其书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夫毂辐之用,固在于车之无用,然工之琢削未尝及于无者,盖无出于自然之力,可以无与也。今之治车者,知治其毂辐而未尝及于无也,然而车以成者,盖毂辐具,则无必为用矣。如其知无为用,而不治毂辐,则为车之术固已疏矣。今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毂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毂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

由此可以看出,胡适先生对这“第十一章节”确实是非常关注的,也同时说明他对这一章节的内涵,是有“种种疑惑”的。讲难听一点,就是胡适“也不清楚”这一章到底讲什么,故他找到了王安石对这一章节的“注解”。

胡适说“王荆公有《老子论》,中解《老子》第十一章甚辩,可资参证”,说明胡适还是比较赞同王安石的观点,所以,他引用了王安石的注解“可资参证”,来证明他在“民国三年七月七日”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但是,又过了两年时间,时间转向了“民国六年三月”即1917年时,胡适则又在日记中增加文字记录:“此说穿凿可笑,此‘无’即空处也。吾当时在校中受黑格尔派影响甚大,故有此谬说。——六年三月自记。”

也就是说,到了1917年胡适26岁时,他给他曾经日记中对这一章节的评价是“此说穿凿可笑”、“有此谬说”。说明他完全“推翻”了他自己曾经的“理解”。

但是,胡适先生又接着来了一句:“吾当时在校中受黑格尔派影响甚大,故有此谬说。”也就是推脱说,他是因为受黑格尔派影响,才导致“有此谬说”。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胡适之错呢?还是“黑格尔派”之错呢?

为什么小子在这里,要引入这么一大段,似乎与《道德经》的解读无关的内容呢?小子是为了说明,人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的“思想改观”,也可以说是“思想境界”的差异。好比这里的“胡适”就是如此,他推翻了自己以前的“观点”。

当然,不得不说,胡适先生能在23岁、24岁、26岁这个年龄段,能对老子的《道德经》有深刻感悟,确实说明他有超凡的思想与才华。但是,纵然如此,又或者他后来成为了民国一代大师、一代思想家、一代学者,可是,这些头衔并不能代表他的理解就足够正确与深刻的。

至少,这里所说的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说明了胡适先生是读不懂老子《道德经》的啊,或者说,胡适对老子《道德经》的领悟境界,还是比较浅显的。

我在本书的“第五章”的解读中,也曾引用过胡适先生在《中国哲学史大纲》(1917年)的有关文字。我当时就说是——“胡适先生的‘胡说’”:“这里只能说胡适先生自己没有明白老子的话而已……这同样只能说胡适先生读不懂《道德经》,实在是胡适‘胡说’。”

可以说,这是小子对胡适先生之于“中国哲学”的整体评价;在这个层面讲,胡适先生对“中国哲学”的了解是不够深入的,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入门。

又据资料查询,据说胡适先生的《中国哲学史大纲》,原本是他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时的博士论文《中国古代哲学方法之进化史》,并且是他1917年在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哲学史》时的“讲义”。在1918年7月又经过整理,8月由蔡元培作序,最后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在1919年2月出版并引起轰动。

如果参合上面引用的《胡适留学日记·卷四》中的完整记录,则说明此《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较其日记时间“民国六年三月”即1917年相差无几。由此也可以基本推断,在此书出版的大致时间中,胡适整体对老子思想,或对《道德经》思想是有着巨大的误解的。故此需要引起我们后世学者足够的重视与警视。

为什么小子在此处,要重点强调胡适先生的这个“不起眼”的学术问题呢?

这里,并不是有意针对胡适先生本人,而是因为胡适先生对“中国哲学”的错误理解,对中国文化本质产生了“严重曲解”。

一方面,因为这是胡适先生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留学时的博士论文,这是对外的“英文论文”,是向美国学术界或英语体系界介绍“中国哲学”的“著名论文”,这会导致西方社会严重误解“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这可能直接导致西方(或者西方学者)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错误理解导向,乃至误解“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也可以说,这是一个“百年误解”。

另一方面,胡适先生又曾将其作为在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哲学史》时的“讲义”,也可以推断说,他至少影响了当时中国一大批高级知识分子(北大学生),令他们对“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产生了“误解”与“曲解”。这也是“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的一大损失。

后世评价《中国哲学史大纲》时说,其书给当时的中国学术界展示了现代学术的研究方法。不可否认的是,胡适先生的研究确实有其当时的历史意义与价值,但与此同时,他也将“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深深地“曲解”了,而分发给中国人乃至全世界。

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后世学者的重视与警视。也有可能,不仅仅世界误解了“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而且许多中国人自己(包括胡适先生)也有可能一直误解了“中国哲学”与“中国文化”。而我们的历史,往往就是在这样的种种误会中向前发展……

(注:此段关于胡适先生论述《道德经》第十一章节的文字内容,为小子于2020年1月10日夜所增添文字。

因为写作此书的上、下部间隔时间较长,当初此章节的文字解读仅1500字左右,为了增加一些字数,以免显得此章节解读的字数不足,故另作特别补充。

又因为小子近期恰好阅读到《胡适留学日记》中关于对老子《道德经》“第十一章”的内容解读,故引用于此,但确实也是因缘巧合,才作此补充,否则即没有补充的必要。

当然,小子也可以作其他另外的义理补充,反正读者朋友阅读到文章的时候也未必知道。但是,小子决定,仍然要引用胡适先生的日记内容作为一个补充,也可以为读者朋友们提供另一种“解读”的“思考方法”。

数年以前,小子当时有说法是:“而是直接从事物之‘利用’方面而看‘有’与‘无’。”当时虽有写,但并没有深入阐述,故显得较为浅显。数年以后,小子对此处的“利用”一说,又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故不免有所感受。

但是,小子现在已决定,不再作另外的“理解”补充,也就是说,继续保留本人在2013年7月1日当时的写作内容;无论思想深浅,都作为本人在25岁时的思想记录。

为什么如此呢?一方面原因是,每个人在不同年龄段的思想领悟是有所不同的,小子本人是如此,胡适先生也是如此,至少胡适先生自己的日记过程在此处就是一个证明。

(据说,胡适先生在有生之年,曾一再承诺,要将《中国哲学史大纲》的下半卷完成,可是却始终没有完成。所以,小子也不知胡适先生的“下半卷”要如何写作,或许他也准备有所更改,也不一定呢。)

另一方面原因是,每个人对文字的领悟力,也是有所不同的,不同的人感受文字的思想境界也有所不同。这就好比,在禅宗的许多公案里,同样是相同的一句话,有的人能开悟,有的人是迷悟。而关于这些问题,小子在本书后面的章节中,也都是有所表述的,有心的读者朋友,自己可以进一步深思。

至于小子本人在2020年1月10日时的新的“理解”是什么呢?可想而知的是,当有读者朋友阅读到本书时,早已不是什么2020年1月10日了。所以,知道那个“理解”,也没有什么用。但是,请不要轻视了这个,因为这就是人生,这就是大道的表现之一。还有会者否?一笑!)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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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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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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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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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中欧基金:地产消费整体不振或将继续,建议采取防御策略】
#周一策略播报#
中国债市表现之宏观展望与行业思考
对于债券市场,房地产对经济的拖累可能还会继续,利率中期看多;短期内逆周期政策比较克制,不降息的情况下利率突破前低仍有难度;国债-国开利差压缩至近两年最低值,显示交易情绪高涨。策略上不建议继续追多,继续维持中性偏多配置。
宏观状态继续确认“衰退”,地产消费整体的不振将继续,目前2022年的GDP增速在5-5.5%之间,社融增速今年10月触底之后会小幅企稳在10-11%,均呈现前高后低再企稳的特征。

PPI将确定性下行,CPI趋势一定是向上的,幅度成为明年最大的不确定性,CPI上行过快将边际抑制流动性放松的过程。海外经济正在进入“过热”或者“滞涨”状态,最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明年下半年加息与否。

我们认为国内CPI+海外加息两个组合的最大概率是CPI温和上行+海外加息延后,对应国内的科技+消费依然有较大空间,大宗商品看好黄金+铜+农产品;如果是CPI大幅超预期+加息的组合,则股市应采取防御,必选消费+公用事业+逆周期新基建。#基金[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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