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来江都考察】11月4日下午,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局长韩永生一行来我区,考察我区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区委书记朱莉莉陪同考察。
我区市场监管局自2014年12月由原区工商、质监、食药监局等合并组建以来,食盐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双打、反垄断等职能也陆续划转该局。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自今年5月开始以来,作为全市唯一一家试点单位,我区市监部门围绕党的建设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考核评价科学化、监管执法规范化、形象标识统一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等6方面,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与序时进度。按照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原则,研究制定事权划分细则,科学制定规章制度,细化工作考核考评。在基础建设方面,加强工作场所建设,优化设施设备配备,完善标识规范设置,全力提升履职保障水平。
在实地调研了相关现场、听取了我区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等工作情况介绍后,韩永生就市场主体发展运行情况、基层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问题,与我区市监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表示要把江都的工作经验带回去,消化落实到安徽省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去。
我区市场监管局自2014年12月由原区工商、质监、食药监局等合并组建以来,食盐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价格监督检查、双打、反垄断等职能也陆续划转该局。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省级试点工作,自今年5月开始以来,作为全市唯一一家试点单位,我区市监部门围绕党的建设规范化、内部管理制度化、考核评价科学化、监管执法规范化、形象标识统一化、基础设施标准化等6方面,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与序时进度。按照务实管用、简便易行原则,研究制定事权划分细则,科学制定规章制度,细化工作考核考评。在基础建设方面,加强工作场所建设,优化设施设备配备,完善标识规范设置,全力提升履职保障水平。
在实地调研了相关现场、听取了我区市场监管分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试点等工作情况介绍后,韩永生就市场主体发展运行情况、基层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问题,与我区市监部门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表示要把江都的工作经验带回去,消化落实到安徽省的市场监管工作中去。
10月30日,襄阳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贸办主任林申,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作友一行调研华发集团旗下华发七弦琴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横琴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邹登高陪同调研,平台董事长夏德兴、总经理季节及有关负责人接待并座谈。会议期间,双方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知识产权运营城市建设等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交流分享。https://t.cn/A6xwI8c0
#案件播报#【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宣判】2021年10月29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关于#杂交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亚华研究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此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是发生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一起纠纷。原告湖南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2020年5月,原告亚华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经三亚市相关检测中心检测和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原告亚华研究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亚华研究院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亚华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等。
经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由于原告亚华研究院没有提供其损失和被告张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没有提供授权品种的许可费用以供参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亚华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原告亚华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张某的赔偿数额。
对于亚华研究院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上述涉案种子的实际去向,判决认定,如原告亚华研究院后续发现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实际去向,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张某对该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的处理。
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三亚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南繁管理局、中国种子协会海南省分会、海南省南繁协会、育种制种企业等种业相关单位代表到场旁听。(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崖州湾科技城)
本案是发生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的一起纠纷。原告湖南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2020年5月,原告亚华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经三亚市相关检测中心检测和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原告亚华研究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亚华研究院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亚华研究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等。
经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由于原告亚华研究院没有提供其损失和被告张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没有提供授权品种的许可费用以供参照,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原告亚华研究院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参考原告亚华研究院许可关联公司生产、销售“隆两优1377”品种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张某的赔偿数额。
对于亚华研究院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的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上述涉案种子的实际去向,判决认定,如原告亚华研究院后续发现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实际去向,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张某对该涉案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作消灭活性等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的处理。
本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三亚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南繁管理局、中国种子协会海南省分会、海南省南繁协会、育种制种企业等种业相关单位代表到场旁听。(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崖州湾科技城)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