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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
对于符合本条(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集聚优质人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人才入户广州,包括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广州。
第三条 引进人才入户坚持突出高端、以用为本、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总部企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业所需人才的入户需求。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管理。
组织部门按分工做好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按职能进行相关人员引进人才入户的审核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统筹协调以及市属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对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审核确认本市高技能人才;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承接省相关部门下放的引进人才入户审核事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住所地址在本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和办理。
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及其入户指标按职责分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及管理;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包括国〔境〕外留学人员)入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办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的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本市。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受限制。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或项目主要完成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参赛集训选手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3.“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广东省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获得者等省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年龄不受限制。
4.广州市杰出专家、优秀专家、青年后备人才,广州市“百人计划”入选者,广州市产业领军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5.上年度或当年度获国家、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广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以及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在市级二类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
1.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
2.获得证书或考核认定后,在本市工作、参加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技师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级工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从事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以薪酬、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评价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突出能力和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
(七)由于用人单位整体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八)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九)在我市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紧缺急需人员。
(十)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计划指导类指标办理入户;符合本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需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办理入户。
对于符合本条(六)(七)(八)(九)(十)项条件的引进人员,每年由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规模提出总量控制类入户指标需求量,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中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入户,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入户,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入户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审核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审核流程,并按照规定的审核时限完成审核,及时公示或公布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公示或公布期间受理异议投诉。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或公布。
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或公布通过的人员,凭审核部门出具的入户卡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存在以上情形时,申办人信息同时录入本市引进人才征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审核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户籍,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2年内,须将户籍及时迁出本市。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2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指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用人单位,指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办法所称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主要指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通过考试考核或评定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并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证书的国家职业资格或等级称号。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技能人才主要是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紧缺工种,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考核或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
本办法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宁身边事# 【济宁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一精准帮扶】日前,市人社局印发《济宁市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到2020年,扩大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使有职业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各类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人才智力支撑贫困地区脱贫能力显著增强。其中,2019年,对脱贫继续享受政策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采取巩固提升措施,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成效;2020年,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
就业扶贫:
根据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一对一精准帮扶
在就业扶贫攻坚行动方面,将扶贫、扶志与扶智相结合,开展贫困人口就业情况摸查工作,依据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准确掌握贫困人口中已就业和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摸查贫困劳动力的情况,针对其贫困特点,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加强职业介绍,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就业脱贫覆盖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开展精准对接、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技能扶贫和市场援助等活动。
同时,鼓励发展各类载体吸纳就业。对全市“就业扶贫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对无正常经营、无扶贫效益、无贫困人口安置的“就业扶贫车间”及时清理,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名录库和项目库。对“就业扶贫车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奖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援助和后续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创业服务,吸引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等返乡创业。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措施,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利用各类资金,积极开发养老、托幼、助残、照料病患等互助扶贫公益岗位,聘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年龄偏大人群、留守妇女,与贫困人口结对帮扶,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技能扶贫: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优化培训方式
在技能扶贫上,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对接岗位需求信息,持续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力度,实现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全覆盖。统筹组织各类培训资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确定免费培训项目清单目录。着重开发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具有脱贫潜力和规模就业效应的新兴项目,列入免费清单备选目录,适时更新项目清单。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培训。发挥企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开展培训,鼓励建设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深入开展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面向全市技工院校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享”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引导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增设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展办学规模。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培训项目,打造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满足贫困劳动力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
社保扶贫:
对接贫困人口信息,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好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适度提升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口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精准对接贫困人口信息,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缴费年龄段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精准服务,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贫困人口按时足额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行动不便的贫困人口,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成果,加强调度通报督查,大力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长效机制,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研究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防止快递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因工伤返贫致贫。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发挥失业保险扶贫功能。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关注贫困人口就业后的参保情况,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人事人才扶贫:
贫困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适当放宽条件
引导各类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在贫困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条件,对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省财政困难县(市、区)、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可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聘用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职称系列均可设置到正高级。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
此外,优先在贫困地区遴选设立济宁市专家服务工作站,鼓励贫困地区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地。贫困地区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予以优先支持。对贫困地区新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全面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畅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渠道,强化基层工作能力培训,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效果。
就业扶贫:
根据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一对一精准帮扶
在就业扶贫攻坚行动方面,将扶贫、扶志与扶智相结合,开展贫困人口就业情况摸查工作,依据贫困人口数据信息,准确掌握贫困人口中已就业和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未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根据贫困劳动力技能水平和就业需求,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充分调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积极性。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深入摸查贫困劳动力的情况,针对其贫困特点,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加强职业介绍,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提高就业脱贫覆盖面。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开展精准对接、专场招聘、就业创业指导、技能扶贫和市场援助等活动。
同时,鼓励发展各类载体吸纳就业。对全市“就业扶贫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对无正常经营、无扶贫效益、无贫困人口安置的“就业扶贫车间”及时清理,设立“就业扶贫车间”名录库和项目库。对“就业扶贫车间”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奖补。促进返乡下乡创业带动就业。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为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援助和后续扶持相结合的“一条龙”创业服务,吸引进城务工人员、大学生等返乡创业。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业、乡村旅游等措施,在贫困地区培育一批创业项目,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利用各类资金,积极开发养老、托幼、助残、照料病患等互助扶贫公益岗位,聘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年龄偏大人群、留守妇女,与贫困人口结对帮扶,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
技能扶贫:
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优化培训方式
在技能扶贫上,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对接岗位需求信息,持续加大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力度,实现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培训全覆盖。统筹组织各类培训资源,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确定免费培训项目清单目录。着重开发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具有脱贫潜力和规模就业效应的新兴项目,列入免费清单备选目录,适时更新项目清单。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培训。发挥企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开展培训,鼓励建设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深入开展技工院校服务脱贫攻坚行动计划。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面向全市技工院校全日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享”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引导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增设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展办学规模。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培训项目,打造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满足贫困劳动力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
社保扶贫:
对接贫困人口信息,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好贫困人口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适度提升贫困人口社会保障水平。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口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精准对接贫困人口信息,为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缴费年龄段贫困人口全额代缴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精准服务,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贫困人口按时足额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行动不便的贫困人口,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推动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巩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成果,加强调度通报督查,大力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立按项目参保长效机制,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研究探索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防止快递业等行业从业人员因工伤返贫致贫。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发挥失业保险扶贫功能。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关注贫困人口就业后的参保情况,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确保失业保险金应发尽发,为包括贫困人口在内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人事人才扶贫:
贫困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适当放宽条件
引导各类人才向贫困地区流动。在贫困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条件,对采取统一考试方式招聘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合格分数线。对省财政困难县(市、区)、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可按照县(市、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分别不高于本年度招聘计划30%、50%的比例招聘具有本县(市、区)及周边县(市、区)户籍人员(或生源)。鼓励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贫困地区创新创业。对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基层急需且本人自愿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聘用到上一层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使用特设岗位直接予以聘用,在乡镇工作累计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基层职称系列均可设置到正高级。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
此外,优先在贫困地区遴选设立济宁市专家服务工作站,鼓励贫困地区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地。贫困地区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予以优先支持。对贫困地区新设立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建站资助。全面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畅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工作渠道,强化基层工作能力培训,提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基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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