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医保定点医院】在美澳生孩子能用医保吗?能!
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往下看
高品质医疗服务,看病放心!
医保使用流程
01预约就诊:为了避免您在未预约的情况下到院造成等待时间过长,请您提前一天通过【广西美澳妇产医院】微信公众号在线预约就诊,或拨打客服电话0771-5573888进行咨询预约。
02到院就诊:请携带您的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广西美澳妇产医院按时就诊。
03就诊刷卡:在就医结账时出示您的社保卡核实身份或电子医保凭证,即可刷卡结算本次治疗费用。
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医疗保险[超话]##居民医保##生育[超话]#
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往下看
高品质医疗服务,看病放心!
医保使用流程
01预约就诊:为了避免您在未预约的情况下到院造成等待时间过长,请您提前一天通过【广西美澳妇产医院】微信公众号在线预约就诊,或拨打客服电话0771-5573888进行咨询预约。
02到院就诊:请携带您的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广西美澳妇产医院按时就诊。
03就诊刷卡:在就医结账时出示您的社保卡核实身份或电子医保凭证,即可刷卡结算本次治疗费用。
可以报销哪些费用?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医疗保险[超话]##居民医保##生育[超话]#
#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佰军通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佰军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得知了〔2014〕281号《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014〕281号批复),刘佰军系牟集用(2000)字第02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该地上房屋属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所涉的征收范围内。刘佰军认为该批复同意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该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刘佰军对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佰军,男,汉族,1950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男,汉族,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之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刘佰军因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提审,并组成由审判员阎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小梅、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佰军通过中牟县国土资源局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关于刘佰军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明》中得知了〔2014〕281号《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014〕281号批复),刘佰军系牟集用(2000)字第0222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该地上房屋属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所涉的征收范围内。刘佰军认为该批复同意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该决定书认为:涉案《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刘佰军对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诉至该院。
该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涉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郑州市政府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刘佰军的复议申请,于5月26日作出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佰军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复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提起行政复议:一是提起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被侵犯。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系由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方案中虽没有写明行政相对人,但根据该方案的内容可知,该方案针对的是刘集镇鲁庙村和冯庄村土地被征收房屋的农户这一特定人群,适用范围特定,所以该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方案所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平等适用于征收范围内的每一家农户,且大部分农户的房屋已按该方案被征收完毕,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刘佰军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郑州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行政行为认定错误,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
刘佰军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该院认为:刘佰军申请复议的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郑州市政府不受理该复议申请,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刘佰军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权利。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刘佰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混淆本案争议焦点。一、二审法院审理对象应该为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围绕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展开审理。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明显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范畴。二、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一审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四、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有失公允且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一、依法再审,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撤销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不受复决)字〔2017〕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决再审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刘佰军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两项内容:一、确认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牟政土〔2014〕281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二、依法撤销刘集镇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批复行为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但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前述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而本案中,郑州市政府并未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刘集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刘佰军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刘佰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终318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03
京尹律师提醒
当遇不公时, 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停车乱象调查·医院篇│漯河:多数医院免费停车 市民期盼“不收费成常态” #网友看漯河#
“我们这里不收费,医院里免费停车。”9月5日上午,记者驾车从前门进入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向保安咨询停车如何收费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停车超过半个小时后,记者驾车驶离该院时再次询问,门卫表示不收取停车费,直接放行。
此后,记者相继探访了漯河市多家医院等,发现除了一家医院外,其他的均不收取停车费用。而以往相对混乱的医院周边停车收费现象也变得十分规范。
实地体验,漯河多家医院内停车不收费
9月5日上午9时许,记者驾车来到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前门入口处,扫码后等待进入院内。“现在停车怎么收费?还是半个小时内免费吗?”记者询问一位保安。这位保安的回答很干练:“不收费,停多久都不收费。”
简单的交谈中记者得知,院内停车不收费的措施实施没多久。至于具体原因,这位保安表示不清楚,“领导通知我们,我们只负责执行。不仅是我们,其他医院里也不收费了”。
的确如此吗?随后,记者又相继驾车前往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医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等进行了体验,结果和那位保安的说法完全吻合:医院内停车的确不收费,且大多是刚刚实施不久。其中,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一位负责任人告诉记者,多年来,他们院内的停车场一直都是免费的。
采访中,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父亲之前因病住进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期间,她每天都要向医院缴停车费。为此,她向医院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只有凭入院证明及出院证明,才可以免当天的停车费,其余时间的停车费不能免。
而一些患者家属也告诉记者,之前大部分医院的停车场都是收费的,按照停车时间,每次收取3至5元的停车费。近期突然发现医院内停车不收费了,估计和漯河市相关部门近期正在开展的停车场乱象治理有关。
这种措施是暂时的还是长期性的?采访中,多家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可能会引进第三方机构对院内停车场进行了经营、管理,“院内停车免费的确省事了,但也会带来很多弊端,比如大批社会车辆涌入甚至长期停放,使得患者车辆无法进入或无处停放”。
漯河医院停车收费仅一家 一天10元为上限
“并非漯河市区所有的医院停车都不收费,中心医院还在收费。” 采访中,一位赵姓市民给记者提供了这么一个信息。
9月5日下午,记者驾车来到漯河市中心医院一探究竟。刚到医院门口,记者就看到出口处的四五辆轿车正缓慢扫码交费驶离。据该医院门卫介绍,医院内停车收费标准为:停车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则要收费,最低收费2元。对患者及家属停车有何优惠措施?得到的回答是:凭当日入院或出院证明,可以免当天的停车费,其他的时间都需要交费。
记者看到,该医院大门口张贴有醒目的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红头文件(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该文件显示: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就医、便于管理原则,中心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到2小时2元;2小时到5小时5元;5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10元。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辆和殡葬车免收停车费。
为何其他医院都免费停车,这里却要收费?该医院停车场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免费停车容易导致争抢车位,造成院内交通拥堵。另外,医院内车位本来就紧张,如果完全免费,就会出现大量社会车辆拥入的现象,不但患者没得到方便,医院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治理见效,路边私设“停车场”多不存在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仅该市大部分医院内部停车场已经免费,之前饱受诟病的医院附近停车乱象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
以前,漯河市中心医院附近有很多私设的停车场,很多“能人”大妈、大爷,在路边、马路牙子上,自己划几道简易的白线,就敢大明大白的收费。一旦发现有车辆找车位,“这里这里”“往这开,有车位”的叫声此起彼伏,但如今这些现象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摆放整齐的非机动车。
“医院里的车位少,为了节省时间,我们都是停在路边,5元10元的停车费都交过。明知道那些收费的都是不正规的,但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质疑。现在规范多了,希望这种好的现象能持久下去。”前来漯河市中心医院看望病人的徐先生告诉记者,之前医院停车超级乱,只要看到有车开过来,就会拦着车辆主动“提供”车位,“停一分钟也要交费,而且还没票据”。
采访中,家住漯河中心医院附近的刘大妈告诉记者,之前因为自家土地被医院占用,有很长一段时间自己和老伴在附近看车收取停车费,贴补家用,“这样的人挺多的。后来政府不允许了,给我们讲了很多道理,我们也就不去了”。
记者从漯河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从2021年6月初至8月底,漯河市多部门联合,对乱停车乱收费现象进行排查,期间曾多次采取行动。其中,仅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市骨科医院附近就取缔了5个非法停车场,设立免费停车公示牌8个。为防止私自收费现象死灰复燃,他们还专门制作了公示牌,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将其固定在医院门口等显要地段和路口,随时接受群众投诉。
漯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猛犸新闻·东方今报提醒市民,如遇公共停车位有私人收费或侵占城市公共空间建造私人停车场等现象,请及时拨打3196116进行举报。(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漯河好网民#
“我们这里不收费,医院里免费停车。”9月5日上午,记者驾车从前门进入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向保安咨询停车如何收费时,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停车超过半个小时后,记者驾车驶离该院时再次询问,门卫表示不收取停车费,直接放行。
此后,记者相继探访了漯河市多家医院等,发现除了一家医院外,其他的均不收取停车费用。而以往相对混乱的医院周边停车收费现象也变得十分规范。
实地体验,漯河多家医院内停车不收费
9月5日上午9时许,记者驾车来到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前门入口处,扫码后等待进入院内。“现在停车怎么收费?还是半个小时内免费吗?”记者询问一位保安。这位保安的回答很干练:“不收费,停多久都不收费。”
简单的交谈中记者得知,院内停车不收费的措施实施没多久。至于具体原因,这位保安表示不清楚,“领导通知我们,我们只负责执行。不仅是我们,其他医院里也不收费了”。
的确如此吗?随后,记者又相继驾车前往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漯河市中医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等进行了体验,结果和那位保安的说法完全吻合:医院内停车的确不收费,且大多是刚刚实施不久。其中,漯河市召陵区人民医院一位负责任人告诉记者,多年来,他们院内的停车场一直都是免费的。
采访中,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父亲之前因病住进漯河市第二人民医院,期间,她每天都要向医院缴停车费。为此,她向医院停车场管理人员提出异议,工作人员称,只有凭入院证明及出院证明,才可以免当天的停车费,其余时间的停车费不能免。
而一些患者家属也告诉记者,之前大部分医院的停车场都是收费的,按照停车时间,每次收取3至5元的停车费。近期突然发现医院内停车不收费了,估计和漯河市相关部门近期正在开展的停车场乱象治理有关。
这种措施是暂时的还是长期性的?采访中,多家医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下一步可能会引进第三方机构对院内停车场进行了经营、管理,“院内停车免费的确省事了,但也会带来很多弊端,比如大批社会车辆涌入甚至长期停放,使得患者车辆无法进入或无处停放”。
漯河医院停车收费仅一家 一天10元为上限
“并非漯河市区所有的医院停车都不收费,中心医院还在收费。” 采访中,一位赵姓市民给记者提供了这么一个信息。
9月5日下午,记者驾车来到漯河市中心医院一探究竟。刚到医院门口,记者就看到出口处的四五辆轿车正缓慢扫码交费驶离。据该医院门卫介绍,医院内停车收费标准为:停车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则要收费,最低收费2元。对患者及家属停车有何优惠措施?得到的回答是:凭当日入院或出院证明,可以免当天的停车费,其他的时间都需要交费。
记者看到,该医院大门口张贴有醒目的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红头文件(豫发改收费(2005)1881号),该文件显示: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就医、便于管理原则,中心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0分钟内免费;30分钟到2小时2元;2小时到5小时5元;5小时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1元,24小时最高不超过10元。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辆和殡葬车免收停车费。
为何其他医院都免费停车,这里却要收费?该医院停车场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称:免费停车容易导致争抢车位,造成院内交通拥堵。另外,医院内车位本来就紧张,如果完全免费,就会出现大量社会车辆拥入的现象,不但患者没得到方便,医院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治理见效,路边私设“停车场”多不存在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仅该市大部分医院内部停车场已经免费,之前饱受诟病的医院附近停车乱象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改善。
以前,漯河市中心医院附近有很多私设的停车场,很多“能人”大妈、大爷,在路边、马路牙子上,自己划几道简易的白线,就敢大明大白的收费。一旦发现有车辆找车位,“这里这里”“往这开,有车位”的叫声此起彼伏,但如今这些现象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摆放整齐的非机动车。
“医院里的车位少,为了节省时间,我们都是停在路边,5元10元的停车费都交过。明知道那些收费的都是不正规的,但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去质疑。现在规范多了,希望这种好的现象能持久下去。”前来漯河市中心医院看望病人的徐先生告诉记者,之前医院停车超级乱,只要看到有车开过来,就会拦着车辆主动“提供”车位,“停一分钟也要交费,而且还没票据”。
采访中,家住漯河中心医院附近的刘大妈告诉记者,之前因为自家土地被医院占用,有很长一段时间自己和老伴在附近看车收取停车费,贴补家用,“这样的人挺多的。后来政府不允许了,给我们讲了很多道理,我们也就不去了”。
记者从漯河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了解到,从2021年6月初至8月底,漯河市多部门联合,对乱停车乱收费现象进行排查,期间曾多次采取行动。其中,仅漯河市第三人民医院、郾城区人民医院、郾城区中医院、市骨科医院附近就取缔了5个非法停车场,设立免费停车公示牌8个。为防止私自收费现象死灰复燃,他们还专门制作了公示牌,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将其固定在医院门口等显要地段和路口,随时接受群众投诉。
漯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通过猛犸新闻·东方今报提醒市民,如遇公共停车位有私人收费或侵占城市公共空间建造私人停车场等现象,请及时拨打3196116进行举报。(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漯河好网民#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