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9月又快过去了
这次来一波小结
真的不想上班了
赶快放假吧[泪][泪][泪]
超爱的酵色太妃糖口红!
新色也果断入手啦!
丝滑的质地太适合秋冬啦
酵色卸妆油绝绝子啦~
大油皮也能用的很清爽!
吃下我的安利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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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眉星人出门可以不化妆但不能不画眉
眉笔挑挑选选后觉得眉粉笔绝绝子啦!
采用了无油配方上妆很干爽又持妆
笔头也是超级好画,一笔粉雾感就来了
不结块好流畅新手也可以很好掌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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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保市民“菜篮子” 鼓村民“钱袋子”】9月17日早上,淅淅沥沥的小雨让清镇市红枫湖镇骆家桥村充满凉意,但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大棚内却是一片热火朝天的繁忙景象。
“丰收喽!”随着一声嘹亮的吆喝,村民将一筐筐刚从大棚里采摘的辣椒抬上小货车。经过分拣、配送,第二天一大早,这些辣椒便将出现在贵阳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的餐桌上。
从6月初开始,基地的1200亩螺丝椒、泡椒、彩椒、线椒等便进入丰收期。一串串绿油油、红灿灿的辣椒,不仅为村民带来丰收的喜悦,更带来红火的日子。
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是贵阳市2.5万亩高标准蔬菜基地中的一个。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的建设,不仅保障了市民的“菜篮子”,也为乡村振兴增添了更多动力。
基地年产蔬菜8000吨
驱车沿着沥青路进入骆家桥村,翻过一个不高的小坡,一个个银白色的蔬菜大棚便映入眼帘。拾级登上基地监测平台放眼望去,200多个蔬菜大棚鳞次栉比,非常壮观。
这里是近年来贵阳围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目标,着力发展都市现代设施农业的一个代表。
为破解农业长期处于“小散弱”的局面,贵阳选择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及品牌化推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农村资源进行整合,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升级,支持贵阳农投集团在全市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在探索发展都市现代设施农业的同时,解决贵阳蔬菜保供季节性缺口和供应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
2019年4月1日,贵阳市2.5万亩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建设开工仪式在骆家桥村举行,正式开启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建设之路。
“大棚的棚型是‘圆拱形连栋大棚’,棚型高度5.8米,肩高4米,比传统连栋大棚高了1米,可以更好地对温度和湿度进行调控,还配备了内遮阳、顶开窗、侧膜、滴灌系统、喷灌系统、智能化温控系统等。”贵阳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负责人贺彦鸿说,基地采用边建设边生产方式,去年底全面建成427个高标准蔬菜大棚和200亩露天种植基地,按照“优质茄果类+特色生态叶菜”周年栽培模式,年可生产优质生态蔬菜8000吨,实现蔬菜周年生产、持续供应。
今年3月,收获完最后一批西兰花、羊肚菌等蔬菜之后,基地大棚和露天种植区域都种上了辣椒,其中螺丝椒490亩、泡椒227亩、线椒150亩、彩椒38亩。现在正值丰收期,红的、绿的、黄的各色辣椒挂满枝头。
“红辣椒已经十成熟了,没坏就都摘了。”基地的种植师傅姜献伟在大棚里跟着村民一边采摘一边教他们如何辨别辣椒成熟度,采收成熟度最佳的辣椒。
姜献伟去年3月被贵阳农投集团旗下扶贫公司从安徽聘请来到基地,吃住都在基地,手把手地教村民们打枝、管护、病虫害防治等种植管理技术。除了他,基地还有2名种植师傅、2名技术人员。
“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规程,种苗、采收、技术服务等都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贺彦鸿说,基地实行分片区管理,每个种植师傅都有自己的负责区域,每个片区务工的村民也成立工作组,由组长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蔬菜产地优势,基地今年建成投用集分拣、冷藏、冷冻、尾菜处理等于一体的采后处理中心。当辣椒装满一车后,几分钟便能送到分拣中心,按照一级、二级、次级等三个标准进行分拣打包,然后再装车发送到贵阳及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内外市场。
“分拣中心每天有30多位村民进行分拣,一天能分拣打包20吨至30吨辣椒。”贺彦鸿说,基地按照订单农业发展,种植品种和规模都根据集团产销对接会的订单来安排,销路不用愁。
建设高标准大棚、实行标准化管理、有专门技术指导和市场销路,基地生产秩序井然、周年不断。今年以来,已生产2730吨辣椒等蔬菜,全年辣椒预计采收4100吨。
村民一年收入10多万
“今天到八片区8-2大棚采收螺丝椒,大家把背篼带起。”9月17日早上6点过,作为基地务工组长的顾尚祝便把当天的工作安排发在微信组工作群里。她和组员们本来负责采摘露天种植的线椒,但因为下雨便来到大棚帮忙采摘螺丝椒。7点多钟,十几位村民便已到位开始在大棚里忙活起来。
“当时村里要建蔬菜基地,我们家是举双手赞成的。”顾尚祝一边摘辣椒一边说,“基地建起来后,真的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大变化。”
基地还没建好之前,和不少工友一样,顾尚祝一直在家务农,家里9亩多土地种的玉米、水稻仅够糊口,生活全靠丈夫在外给矿山跑货车支撑,一家人过得紧巴巴的。村里建基地时,她家把9亩多土地全部流转到基地,每亩地有700元租金,仅土地租金每年就有6000多元收入,而且每三年还递增100元/亩。
“我在基地帮忙种菜、管理、采收,有了稳定的工作,一天工作8小时有100元的工资,加班费另算,一个月下来有3000多元收入。”顾尚祝说,她丈夫也舍远就近,专门给基地开货车,一个月能拿6000元工资,一家两口靠着家门口的蔬菜基地一年能有10多万元的收入。
蔬菜基地建在家门口,越来越多像顾尚祝一样的当地村民,在家门口吃上“产业饭”,摇身一变成为“农业工人”。
“我们村处于红枫湖水源保护区,不能发展工业,以前村里除了400余亩苗木基地没有其他产业,村民收入主要靠种玉米、水稻这些传统农作物,产量一般、收入也低,久而久之大家就不愿意种地,好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的土地也撂荒了。”骆家桥村党支部书记李政伦说,建设高标准蔬菜基地既能保护好“水缸”,又能让土地生“金”,给村民带来增收,也给村子增添了活力。
贵阳强化利益联结,通过“龙头企业+县级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农户”的组织方式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骆家桥基地流转了3200余亩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采取“三钱分红”模式发展,即土地租金为“土地钱”,入股土地收益分红为“分红钱”,村民务工收入为“务工钱”。
“我们村成立了骆家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撂荒地以村集体经济的名义入股到基地,每年村集体经济能有50万元土地分红收入,还组织派遣村民特别是流转土地和贫困的村民到基地务工,劳务派遣费也壮大了村集体经济。”李政伦说,如今,全村有一半的村民在基地上班,以前在外地外省打工的村民也纷纷返乡。
村民荷包“鼓起来”只是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给骆家桥村带来的新变化之一,村里的基础设施也得到了改善。
“以前的路又窄又烂,现在新修的路又宽又好。更重要的是,产业兴起来,经济发展了,村民收入有了保障,村民的精神面貌也越来越好,主人翁意识更强了,干事更有积极性了。”李政伦说。
科技助力种菜更“智慧”
在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有8个试验大棚,里面种着新引进的辣椒、番茄、黄瓜、丝瓜等几大类蔬菜、300多个品种。
走进3-12号试验大棚,螺丝椒、泡椒等辣椒类蔬菜长势良好,基地技术人员陈芬正在对辣椒的果长、果径、肉厚、结果数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
“这个螺丝椒品种叫‘炫美’,今年5月25日开始结果,现在果长26cm、果肩宽36.2mm、肉厚2.5mm、小区结果数86个,品种表现还可以。”陈芬说,“蔬菜品种决定着蔬菜的产量和质量,‘适合种什么蔬菜’是重要课题,以前没有技术积累,通过试验种植,可以筛选出符合贵州当地气候和栽培环境、产量高、口感好、抗虫害能力强的蔬菜品种。”
作为贵州最早大规模发展设施农业的地区之一,骆家桥基地通过大棚试验种植筛选现代化品种,清镇市红枫湖镇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海拔1200至1400米,年平均气温14℃,年降雨量在1091-1414毫米,为贵州贵阳大部分地区蔬菜品种筛选提供了相近的地理气候参考。从去年开始,在与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下,骆家桥基地就开始大棚试验种植,今年已经是第二年了。
“去年我们引种了茄子、丝瓜、苦瓜、黄瓜、南瓜、番茄、辣椒等几大类蔬菜一共700多个品种,通过筛选,我们淘汰了一些不合适的品种,今年继续对表现比较好、具有发展优势的辣椒、番茄、甘蓝等多个蔬菜品种进行试验种植。”陈芬说,“现在基地采收的螺丝椒、泡椒等品种,就是我们去年筛选出的优良品种‘博陇’、‘先红6号’。”
在建设之初就以“打造生态友好型智慧农业样板”为目标的骆家桥高标准蔬菜基地,在着力为黔菜高质量发展提供良种支撑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农业与大数据的融合,让数据“说话”、技术“指导”,实现生产更精准、更智慧。
“土壤温度24℃、湿度25%RH,空气温度30℃、空气湿度54%RH,二氧化氮浓度570.0ppm,光照强度1668.0Lux……”在基地指挥部,贺彦鸿点开手机上的“智慧农业”APP,不用去到现场便全面掌握了基地3-3号大棚情况。
这是贵阳市农投集团专门开发建设的集物联网管控平台、智能水肥管理平台、安防监控平台、统一登录认证平台等于一体的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可以实现大棚精细化的管理和远程设备控制,今年初开始在骆家桥基地的8个试验大棚试运行。
“通过系统,可以更精准地监控棚内空气、土壤温湿度等环境情况,指导我们开关顶窗、侧窗、遮阳网,及时调整植物生长所需的条件。”贺彦鸿说,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数字通信技术让蔬菜种植更加“智慧”。(编辑:九月)
“丰收喽!”随着一声嘹亮的吆喝,村民将一筐筐刚从大棚里采摘的辣椒抬上小货车。经过分拣、配送,第二天一大早,这些辣椒便将出现在贵阳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的餐桌上。
从6月初开始,基地的1200亩螺丝椒、泡椒、彩椒、线椒等便进入丰收期。一串串绿油油、红灿灿的辣椒,不仅为村民带来丰收的喜悦,更带来红火的日子。
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是贵阳市2.5万亩高标准蔬菜基地中的一个。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的建设,不仅保障了市民的“菜篮子”,也为乡村振兴增添了更多动力。
基地年产蔬菜8000吨
驱车沿着沥青路进入骆家桥村,翻过一个不高的小坡,一个个银白色的蔬菜大棚便映入眼帘。拾级登上基地监测平台放眼望去,200多个蔬菜大棚鳞次栉比,非常壮观。
这里是近年来贵阳围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目标,着力发展都市现代设施农业的一个代表。
为破解农业长期处于“小散弱”的局面,贵阳选择走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及品牌化推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农村资源进行整合,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升级,支持贵阳农投集团在全市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在探索发展都市现代设施农业的同时,解决贵阳蔬菜保供季节性缺口和供应结构性不平衡的问题。
2019年4月1日,贵阳市2.5万亩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建设开工仪式在骆家桥村举行,正式开启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建设之路。
“大棚的棚型是‘圆拱形连栋大棚’,棚型高度5.8米,肩高4米,比传统连栋大棚高了1米,可以更好地对温度和湿度进行调控,还配备了内遮阳、顶开窗、侧膜、滴灌系统、喷灌系统、智能化温控系统等。”贵阳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负责人贺彦鸿说,基地采用边建设边生产方式,去年底全面建成427个高标准蔬菜大棚和200亩露天种植基地,按照“优质茄果类+特色生态叶菜”周年栽培模式,年可生产优质生态蔬菜8000吨,实现蔬菜周年生产、持续供应。
今年3月,收获完最后一批西兰花、羊肚菌等蔬菜之后,基地大棚和露天种植区域都种上了辣椒,其中螺丝椒490亩、泡椒227亩、线椒150亩、彩椒38亩。现在正值丰收期,红的、绿的、黄的各色辣椒挂满枝头。
“红辣椒已经十成熟了,没坏就都摘了。”基地的种植师傅姜献伟在大棚里跟着村民一边采摘一边教他们如何辨别辣椒成熟度,采收成熟度最佳的辣椒。
姜献伟去年3月被贵阳农投集团旗下扶贫公司从安徽聘请来到基地,吃住都在基地,手把手地教村民们打枝、管护、病虫害防治等种植管理技术。除了他,基地还有2名种植师傅、2名技术人员。
“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规程,种苗、采收、技术服务等都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贺彦鸿说,基地实行分片区管理,每个种植师傅都有自己的负责区域,每个片区务工的村民也成立工作组,由组长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蔬菜产地优势,基地今年建成投用集分拣、冷藏、冷冻、尾菜处理等于一体的采后处理中心。当辣椒装满一车后,几分钟便能送到分拣中心,按照一级、二级、次级等三个标准进行分拣打包,然后再装车发送到贵阳及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内外市场。
“分拣中心每天有30多位村民进行分拣,一天能分拣打包20吨至30吨辣椒。”贺彦鸿说,基地按照订单农业发展,种植品种和规模都根据集团产销对接会的订单来安排,销路不用愁。
建设高标准大棚、实行标准化管理、有专门技术指导和市场销路,基地生产秩序井然、周年不断。今年以来,已生产2730吨辣椒等蔬菜,全年辣椒预计采收4100吨。
村民一年收入10多万
“今天到八片区8-2大棚采收螺丝椒,大家把背篼带起。”9月17日早上6点过,作为基地务工组长的顾尚祝便把当天的工作安排发在微信组工作群里。她和组员们本来负责采摘露天种植的线椒,但因为下雨便来到大棚帮忙采摘螺丝椒。7点多钟,十几位村民便已到位开始在大棚里忙活起来。
“当时村里要建蔬菜基地,我们家是举双手赞成的。”顾尚祝一边摘辣椒一边说,“基地建起来后,真的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很大变化。”
基地还没建好之前,和不少工友一样,顾尚祝一直在家务农,家里9亩多土地种的玉米、水稻仅够糊口,生活全靠丈夫在外给矿山跑货车支撑,一家人过得紧巴巴的。村里建基地时,她家把9亩多土地全部流转到基地,每亩地有700元租金,仅土地租金每年就有6000多元收入,而且每三年还递增100元/亩。
“我在基地帮忙种菜、管理、采收,有了稳定的工作,一天工作8小时有100元的工资,加班费另算,一个月下来有3000多元收入。”顾尚祝说,她丈夫也舍远就近,专门给基地开货车,一个月能拿6000元工资,一家两口靠着家门口的蔬菜基地一年能有10多万元的收入。
蔬菜基地建在家门口,越来越多像顾尚祝一样的当地村民,在家门口吃上“产业饭”,摇身一变成为“农业工人”。
“我们村处于红枫湖水源保护区,不能发展工业,以前村里除了400余亩苗木基地没有其他产业,村民收入主要靠种玉米、水稻这些传统农作物,产量一般、收入也低,久而久之大家就不愿意种地,好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的土地也撂荒了。”骆家桥村党支部书记李政伦说,建设高标准蔬菜基地既能保护好“水缸”,又能让土地生“金”,给村民带来增收,也给村子增添了活力。
贵阳强化利益联结,通过“龙头企业+县级平台公司+村集体经济+农户”的组织方式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骆家桥基地流转了3200余亩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采取“三钱分红”模式发展,即土地租金为“土地钱”,入股土地收益分红为“分红钱”,村民务工收入为“务工钱”。
“我们村成立了骆家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撂荒地以村集体经济的名义入股到基地,每年村集体经济能有50万元土地分红收入,还组织派遣村民特别是流转土地和贫困的村民到基地务工,劳务派遣费也壮大了村集体经济。”李政伦说,如今,全村有一半的村民在基地上班,以前在外地外省打工的村民也纷纷返乡。
村民荷包“鼓起来”只是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给骆家桥村带来的新变化之一,村里的基础设施也得到了改善。
“以前的路又窄又烂,现在新修的路又宽又好。更重要的是,产业兴起来,经济发展了,村民收入有了保障,村民的精神面貌也越来越好,主人翁意识更强了,干事更有积极性了。”李政伦说。
科技助力种菜更“智慧”
在清镇骆家桥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有8个试验大棚,里面种着新引进的辣椒、番茄、黄瓜、丝瓜等几大类蔬菜、300多个品种。
走进3-12号试验大棚,螺丝椒、泡椒等辣椒类蔬菜长势良好,基地技术人员陈芬正在对辣椒的果长、果径、肉厚、结果数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
“这个螺丝椒品种叫‘炫美’,今年5月25日开始结果,现在果长26cm、果肩宽36.2mm、肉厚2.5mm、小区结果数86个,品种表现还可以。”陈芬说,“蔬菜品种决定着蔬菜的产量和质量,‘适合种什么蔬菜’是重要课题,以前没有技术积累,通过试验种植,可以筛选出符合贵州当地气候和栽培环境、产量高、口感好、抗虫害能力强的蔬菜品种。”
作为贵州最早大规模发展设施农业的地区之一,骆家桥基地通过大棚试验种植筛选现代化品种,清镇市红枫湖镇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海拔1200至1400米,年平均气温14℃,年降雨量在1091-1414毫米,为贵州贵阳大部分地区蔬菜品种筛选提供了相近的地理气候参考。从去年开始,在与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下,骆家桥基地就开始大棚试验种植,今年已经是第二年了。
“去年我们引种了茄子、丝瓜、苦瓜、黄瓜、南瓜、番茄、辣椒等几大类蔬菜一共700多个品种,通过筛选,我们淘汰了一些不合适的品种,今年继续对表现比较好、具有发展优势的辣椒、番茄、甘蓝等多个蔬菜品种进行试验种植。”陈芬说,“现在基地采收的螺丝椒、泡椒等品种,就是我们去年筛选出的优良品种‘博陇’、‘先红6号’。”
在建设之初就以“打造生态友好型智慧农业样板”为目标的骆家桥高标准蔬菜基地,在着力为黔菜高质量发展提供良种支撑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农业与大数据的融合,让数据“说话”、技术“指导”,实现生产更精准、更智慧。
“土壤温度24℃、湿度25%RH,空气温度30℃、空气湿度54%RH,二氧化氮浓度570.0ppm,光照强度1668.0Lux……”在基地指挥部,贺彦鸿点开手机上的“智慧农业”APP,不用去到现场便全面掌握了基地3-3号大棚情况。
这是贵阳市农投集团专门开发建设的集物联网管控平台、智能水肥管理平台、安防监控平台、统一登录认证平台等于一体的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可以实现大棚精细化的管理和远程设备控制,今年初开始在骆家桥基地的8个试验大棚试运行。
“通过系统,可以更精准地监控棚内空气、土壤温湿度等环境情况,指导我们开关顶窗、侧窗、遮阳网,及时调整植物生长所需的条件。”贺彦鸿说,物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数字通信技术让蔬菜种植更加“智慧”。(编辑: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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