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上班族受新冠后遗症困扰#:脑子像蒙了一层雾,浑身感觉似铅重】据日经中文网9月15日报道,在日本,新冠康复后因疑似后遗症而影响日常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作为社会劳动主力的青壮年患者,甚至存在不得不停止工作的情况。日本一些医疗机构还开设了新冠后遗症门诊。
“准备去公司上班的时候浑身无力,感觉没法正常工作”、“脑子里像蒙了一层雾一样,受到‘脑雾现象(Brain Fog)’的困扰”——接诊受新冠后遗症困扰患者的东京都涩谷区一家诊所Hirahata clinic连日来都接到这样的咨询。从去年3月到今年8月,该诊所的接诊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其中一半左右是30-40多岁的青壮年。
该诊所接诊的9成患者提到的症状是倦怠感。其中还包含“洗澡后甚至拿不起吹风机”、“浑身感觉似铅重,一根手指都动不了”等严重症状。据称,很多在职患者同时出现情绪低落、头痛、呼吸困难等多种症状,因此不得不放下工作。在疫情肆虐的7-8月,该诊所一天曾最多接诊100人。
日本大阪府堺市邦和医院今年4月也开设了新冠后遗症门诊,目前已接诊200多名患者,大多患者是20岁-59岁的上班族。目前,在日本开设新冠后遗症门诊的还只是一小部分医疗机构,医生等也只能借助较少的临床经验开展诊治。(日经中文网)
“准备去公司上班的时候浑身无力,感觉没法正常工作”、“脑子里像蒙了一层雾一样,受到‘脑雾现象(Brain Fog)’的困扰”——接诊受新冠后遗症困扰患者的东京都涩谷区一家诊所Hirahata clinic连日来都接到这样的咨询。从去年3月到今年8月,该诊所的接诊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其中一半左右是30-40多岁的青壮年。
该诊所接诊的9成患者提到的症状是倦怠感。其中还包含“洗澡后甚至拿不起吹风机”、“浑身感觉似铅重,一根手指都动不了”等严重症状。据称,很多在职患者同时出现情绪低落、头痛、呼吸困难等多种症状,因此不得不放下工作。在疫情肆虐的7-8月,该诊所一天曾最多接诊100人。
日本大阪府堺市邦和医院今年4月也开设了新冠后遗症门诊,目前已接诊200多名患者,大多患者是20岁-59岁的上班族。目前,在日本开设新冠后遗症门诊的还只是一小部分医疗机构,医生等也只能借助较少的临床经验开展诊治。(日经中文网)
#法治微课堂# 【#公共车位可以安装个人充电桩吗#?】2020年10月,郭某一家购买了新能源车辆。作为小区业主,郭某每月支付物业公司非固定车位管理费150元,并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表示拒绝。郭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履行日常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郭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协助原告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盖章确认。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没有固定车位,车位配比是3:1,三户一个车位,如果在公共停车位上允许原告安装个人充电桩,对于其他住户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无法给予原告盖章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人民法院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人民法院报)
转发 #案件播报#【#公共车位可以安装个人充电桩吗#?】2020年10月,郭某一家购买了新能源车辆。作为小区业主,郭某每月支付物业公司非固定车位管理费150元,并因此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物业公司表示拒绝。郭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有履行日常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设备,侵害了原告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郭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协助原告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盖章确认。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没有固定车位,车位配比是3:1,三户一个车位,如果在公共停车位上允许原告安装个人充电桩,对于其他住户来说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无法给予原告盖章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郭某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小区停车场系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且只有露天车位没有车库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郭某欲安装充电桩的车位为小区的公共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郭某欲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由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单位及组织同意方可安装。现郭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单位或组织同意其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故对于郭某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盖章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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