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收5.55亿欧赔偿 再向澳洲推销潜艇
早前因潜艇事件闹僵的法澳两国关系趋于和解。澳洲新任总理阿尔巴尼斯7月访问法国则标志着法澳关系的新开端,而在此之前,澳洲已与法国潜艇制造商海军集团达成了一项高达5.55亿欧元的赔偿协议。近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在泰国首都曼谷表示,法国向澳洲出售常规动力潜艇事宜“仍在谈判桌上”。
事实上,今年5月之后,看似已成“铁案”的澳洲潜艇方案因英美无法按期供货而再生变数时,就传出全球多家潜艇制造企业有意“替补”的消息,法国的相关潜艇也再度被密集提及。而此次马克龙亲自证实相关事宜“仍在谈判桌上”,表明澳洲在潜艇购销合同上“吃回头草”仍在法澳双方议事日程上,至少法国这一头还没有冷。
澳洲原本装备了引进技术后自行开发的科林斯级常规动力攻击潜艇,但服役后发现存在许多痼疾,因此自2010年以后便着手在全球范围寻找替代产品。
2016年,法国海军集团与澳洲签署总金额高达350亿-560亿欧元的短鳍梭鱼VIP常规动力潜艇购销合同。作为回报,法国同意转让相关技术,且授权澳洲在本土组装。这样一来,澳洲也能分享部分潜艇建造红利,并由此为其国内创造大量就业机会。
就在法国人为这笔获利丰厚的好买卖沾沾自喜之际,美英两国来搅局了:2021年9月15日,美英澳三国宣布签署AUKUS“小圈子”同盟协议——在事先不告知法国的情况下,澳洲宣布原澳法购销合同作废,转而向美英订购8艘核动力攻击性潜艇。
这一“撬单”行径非但是“虎口夺食”,还有背信弃义之嫌,名利双赔的法国人当然暴跳如雷。此后大半年里,法澳关系降入冰点以下。
此次马克龙动身前往东南亚出席G20峰会、APEC峰会,其“仍在谈判桌上”的表态,就发布于11月16日马克龙和澳洲总理阿尔巴尼斯巴厘岛G20峰会会面后。这不由得让人相信,澳洲潜艇方案再生悬念,法国潜艇大订单有望“失而复得”。实际上,许多观察家指出,法国潜艇“二进宫”早有预兆。今年5月,澳洲内阁实现政党轮替,更关心本土就业机会的工党阿尔巴尼斯内阁取代了自由党莫里森内阁,随即着手修补法澳关系。
6月,澳洲内阁同意向法国海军集团支付5.55亿欧元违约赔偿金,为两国和解打下基础。11月初,澳洲国防部部长马勒斯表示,采用核潜艇“需要非常大的投资,且澳洲将不得不进入一个此前一无所知的领域”。
而且,选择英美核潜艇,只能将全部订单交给国外厂家,澳洲将失去分包合同和新增就业机会。更何况,AUKUS带来的核扩散问题,也已经引发国际间强烈反应,以及本国反核势力的不满。
早前因潜艇事件闹僵的法澳两国关系趋于和解。澳洲新任总理阿尔巴尼斯7月访问法国则标志着法澳关系的新开端,而在此之前,澳洲已与法国潜艇制造商海军集团达成了一项高达5.55亿欧元的赔偿协议。近日,法国总统马克龙在泰国首都曼谷表示,法国向澳洲出售常规动力潜艇事宜“仍在谈判桌上”。
事实上,今年5月之后,看似已成“铁案”的澳洲潜艇方案因英美无法按期供货而再生变数时,就传出全球多家潜艇制造企业有意“替补”的消息,法国的相关潜艇也再度被密集提及。而此次马克龙亲自证实相关事宜“仍在谈判桌上”,表明澳洲在潜艇购销合同上“吃回头草”仍在法澳双方议事日程上,至少法国这一头还没有冷。
澳洲原本装备了引进技术后自行开发的科林斯级常规动力攻击潜艇,但服役后发现存在许多痼疾,因此自2010年以后便着手在全球范围寻找替代产品。
2016年,法国海军集团与澳洲签署总金额高达350亿-560亿欧元的短鳍梭鱼VIP常规动力潜艇购销合同。作为回报,法国同意转让相关技术,且授权澳洲在本土组装。这样一来,澳洲也能分享部分潜艇建造红利,并由此为其国内创造大量就业机会。
就在法国人为这笔获利丰厚的好买卖沾沾自喜之际,美英两国来搅局了:2021年9月15日,美英澳三国宣布签署AUKUS“小圈子”同盟协议——在事先不告知法国的情况下,澳洲宣布原澳法购销合同作废,转而向美英订购8艘核动力攻击性潜艇。
这一“撬单”行径非但是“虎口夺食”,还有背信弃义之嫌,名利双赔的法国人当然暴跳如雷。此后大半年里,法澳关系降入冰点以下。
此次马克龙动身前往东南亚出席G20峰会、APEC峰会,其“仍在谈判桌上”的表态,就发布于11月16日马克龙和澳洲总理阿尔巴尼斯巴厘岛G20峰会会面后。这不由得让人相信,澳洲潜艇方案再生悬念,法国潜艇大订单有望“失而复得”。实际上,许多观察家指出,法国潜艇“二进宫”早有预兆。今年5月,澳洲内阁实现政党轮替,更关心本土就业机会的工党阿尔巴尼斯内阁取代了自由党莫里森内阁,随即着手修补法澳关系。
6月,澳洲内阁同意向法国海军集团支付5.55亿欧元违约赔偿金,为两国和解打下基础。11月初,澳洲国防部部长马勒斯表示,采用核潜艇“需要非常大的投资,且澳洲将不得不进入一个此前一无所知的领域”。
而且,选择英美核潜艇,只能将全部订单交给国外厂家,澳洲将失去分包合同和新增就业机会。更何况,AUKUS带来的核扩散问题,也已经引发国际间强烈反应,以及本国反核势力的不满。
在泰国“ 交叉持股”及股息的征税问题(上)
一、交叉持股简介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代指一种商业关系模式,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之间的一种持股方式,即每个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免责声明:本平台所发布信息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我们尊重原创文章,文章素材及配图源于网络,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无意识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进一步修正!
想了解更多泰国工业园区和泰国产业信息
请您登录 www.wha-industrialestate.com/cn/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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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叉持股简介
“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代指一种商业关系模式,是两个或更多的公司之间的一种持股方式,即每个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
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免责声明:本平台所发布信息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平台观点。我们尊重原创文章,文章素材及配图源于网络,文章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无意识侵权,请您联系我们,我们将进一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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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 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可以将从另一家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收到的股息的仅一半作为收入( ... ) ”
接收股息的公司只需将收到的股息的 50%计入其年度纳税申报的收入项。如果该公司创造了利润,其所应当缴纳10%的预提税(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扣代交给税务局)可抵扣该公司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即所谓的“税收抵免”或“tax credit”)。如果该公司在这些年里没有创造任何利润,却收到了另一家公司的股息,那么原则上,该公司已经支付的预提税可以被收回,但这一收回程序在实务中是非常复杂的。
2.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大于等于 25%
下列情形适用于税负的豁免:
“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1)[...]
(2)[...] 任何有限公司 [...] 持有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总数的至少 25% ,同时后者(支付股息的有限公司)不直接或间接地持有接受股息的有限公司的任何股份。 [...]”
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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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泰国对股息的征税也有差异,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下文将给与进一步的阐述。
二、《泰国税法典》第 65 条之二(10 )
1. 如果一家公司所持另一家公司的股份不足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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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限公司(依泰国法律设立)不需要将下列股息或利润份额的任何部分计为该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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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该持股份额应满足下列具体要求:
(1)接收股息的公司(前者)在支付股息的公司(后者)持有不少于 25%的股份(大于等于所有可供分配的股份的 25%);
(2)该股份是具有(任何)投票权的股份;同时
(3)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即不存在交叉持股);
(4)前者在接收股息之前,应当持有该股份至少 3 个月,并且在收到股息后必须保留至少 3 个月才能出售。
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前者不必将该股息列为前者收入,不需要缴纳预提税。
三、“ 交叉持股”状态的关键时间点?
就上文最后一个条件而言(后者不持有前者的任何股份),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在股息的分配之日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形,但在股息分配发生的同一财政年度内有 "交叉持股"情形发生,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 "交叉持股 "发生在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税务局通常会应用财政年度来取消上文中的股息豁免规则。
然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第5733/2544号决定)不同意税务局的解释,规定“交叉持股”必须发生在股息分配之日,而不仅仅是产生股息分配的同一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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