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刊发花都研讨文章|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之辨】
【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事实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多次对在A村进行违法建设的徐某提出要上报其违建行为,徐某表示“A村还有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能建我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别人肯花钱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报后其违建厂房会被拆除,于是每个月给彭某3000元,共计7万余元。彭某在此期间未制止、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
事实二: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A村倾倒装修垃圾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并通知彭某,彭某到达现场后,以限制离开相威胁,对张某“罚款”5000元。后因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到场处理,张某未给付彭某5000元。
事实三:2020年,陈某租用A村一块土地用于建造、经营广告牌,彭某以村委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挟陈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闹事,骚扰、阻挠陈某施工,要求陈某交“保护费”,陈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给其6万元才得以顺利经营广告牌。
【分歧意见】
对于彭某上述几起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三起事实中均利用了职务便利,且事实一中,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不属于索贿,事实二中彭某利用了维护治安的职务便利,事实三中彭某组织治安队员闹事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一种手段,三宗事实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二中采用了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在事实二中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三中,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和暴力、胁迫方式索要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要财物,手段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区分二者应注意从行为人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方式、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方交付财物是否基于恐惧心理、是否违背自身意愿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彭某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符合主体要件。
客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A村村委在本案中作为属地村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职责。彭某利用了上述职务便利,以不上报徐某违建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索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暗示。该事实中,彭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徐某要钱,但其多次表示要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并且告诉徐某其他人肯花钱就可以违建,足以达到索取的实质效果,应认定为具有索贿情节。
此外,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彭某在事实二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彭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虽然具有对该村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但不具有对他人罚款的处罚权限,其要挟张某的事项与其职务行为并无关联。彭某为牟取私利,要挟张某交付财物,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此外,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彭某未能索得款项,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彭某在事实三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该事实中,彭某为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既利用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不配合办理手续对陈某进行要挟,又通过指使他人闹事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陈某交付财物。从陈某的自身意愿来看,既为了顺利经营广告牌,又基于恐惧暴力的心理而向彭某交付了财物,彭某的行为既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村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此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彭某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系列紧密相连的行为,这些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其目的都在于从陈某处索得财物,最后其也通过这一系列行动实际索得了财物,如果对其数罪并罚,不仅无法区分认定各个罪名的犯罪数额,也会导致对其行为的重复评价。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彭某的行为显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同时,彭某指使他人闹事、骚扰施工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彭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在处理敲诈勒索罪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不同,因而哪一罪名处罚更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此外,由于陈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
【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事实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多次对在A村进行违法建设的徐某提出要上报其违建行为,徐某表示“A村还有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能建我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别人肯花钱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报后其违建厂房会被拆除,于是每个月给彭某3000元,共计7万余元。彭某在此期间未制止、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
事实二: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A村倾倒装修垃圾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并通知彭某,彭某到达现场后,以限制离开相威胁,对张某“罚款”5000元。后因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到场处理,张某未给付彭某5000元。
事实三:2020年,陈某租用A村一块土地用于建造、经营广告牌,彭某以村委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挟陈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闹事,骚扰、阻挠陈某施工,要求陈某交“保护费”,陈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给其6万元才得以顺利经营广告牌。
【分歧意见】
对于彭某上述几起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三起事实中均利用了职务便利,且事实一中,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不属于索贿,事实二中彭某利用了维护治安的职务便利,事实三中彭某组织治安队员闹事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一种手段,三宗事实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二中采用了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在事实二中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三中,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和暴力、胁迫方式索要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要财物,手段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区分二者应注意从行为人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方式、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方交付财物是否基于恐惧心理、是否违背自身意愿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彭某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符合主体要件。
客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A村村委在本案中作为属地村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职责。彭某利用了上述职务便利,以不上报徐某违建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索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暗示。该事实中,彭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徐某要钱,但其多次表示要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并且告诉徐某其他人肯花钱就可以违建,足以达到索取的实质效果,应认定为具有索贿情节。
此外,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彭某在事实二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彭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虽然具有对该村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但不具有对他人罚款的处罚权限,其要挟张某的事项与其职务行为并无关联。彭某为牟取私利,要挟张某交付财物,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此外,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彭某未能索得款项,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彭某在事实三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该事实中,彭某为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既利用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不配合办理手续对陈某进行要挟,又通过指使他人闹事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陈某交付财物。从陈某的自身意愿来看,既为了顺利经营广告牌,又基于恐惧暴力的心理而向彭某交付了财物,彭某的行为既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村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此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彭某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系列紧密相连的行为,这些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其目的都在于从陈某处索得财物,最后其也通过这一系列行动实际索得了财物,如果对其数罪并罚,不仅无法区分认定各个罪名的犯罪数额,也会导致对其行为的重复评价。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彭某的行为显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同时,彭某指使他人闹事、骚扰施工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彭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在处理敲诈勒索罪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不同,因而哪一罪名处罚更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此外,由于陈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
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吴光林一行来我校调研
7月1日下午,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吴光林一行来我校调研,学校党委书记奚小网,校长、党委副书记张旭、党委副书记王仁刚、副校长唐东、纪委书记高峻等陪同调研。吴光林副校长一行首先来到我校远程教育大楼、社会教育大楼进行参观,参观了我校乐龄学院书画室、瑜伽室等授课教室、社会教育大楼市民阅览区、综合办公区、文体娱乐区、非遗体验区等。
参观结束后,吴光林副校长一行人员来到行政信息楼4楼会议室参加调研座谈会。我校党群处处长缪宏、教务处处长丁晓华、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处长乔维德、信息与资源建设处处长李盘荣、社会教育处处长李伟力、环境与设计学院院长魏旭峥、思政教师戴建安副教授及相关人员参与会议。
吴校长表示,我校办学条件先进、办学成效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特别是对我校社会教育、老年教育以及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工作表示了赞扬和肯定。在建党100周年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来到无锡开放大学,看到如此显著的办学成绩,深受鼓舞。他指出,此行调研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无锡开放大学科研工作开展情况、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研讨市县开放大学推动“三区联动”工作的路径,探讨省市开放大学科研平台共建事宜,并沟通2021年度全省办学系统科研工作联席会议相关事宜。
党委书记奚小网代表学校致欢迎词,他简要介绍了我校近年来的办学情况,并重点介绍了我校在残疾人教育、融合推进社会教育及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等方面的办学特色,表示我校一定会紧跟江苏开放大学发展步伐,争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校长张旭对我校“十三五”期间科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她指出,近五年来,学校秉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的理念,逐步构建了以终身教育研究为特色,以开放大学建设研究为重点,以专业和学科研究为支撑的科研体系。注重“五重、五坚持”即:坚持理念引领,重认识;坚持制度创新,重激励;坚持学术活动,重参与;坚持科学研究,重实效;坚持办好校刊,重质量。学校不断完善各项科研规章制度建设,注重科研实效,逐步丰富学术活动内容,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逐步形成了开放大学研究特色。学校主办的《无锡终身教育》刊物也逐步发挥了在全市终身教育领域的服务指导和研究引领功能。张校长提出,希望能够加强省校办学系统科研共同体建设,建立办学体系科研培训常态化机制,特别是在高端的科研项目上加强系统合作。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乔维德处长随后发言,他表示希望能够更深入、具体了解省校现有的科研平台,希望各平台能够定期面向办学系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特别要加强以项目为载体的科研合作。
社会教育处处长李伟力对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自成立以来在体系、师资维护、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介绍。教务处处长丁晓华介绍了学校残疾人教育的开展情况。政史地教研室主任戴建安副教授结合自己授课经历,对学校社区教育党课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畅谈自己从事社区教育工作的感受和体会。
王仁刚副书记介绍了我校“文明我先行”品牌项目的开展情况,并表示在今后的“三教融合、三区联动”发展战略中进一步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环境与设计学院院长魏旭峥就学院教师加入省校科研平台及融入“三区联动”策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党群处处长缪宏介绍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成立的背景及发展成绩,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对接。
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季海菊、江苏开放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江苏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主任纪河、南京无障碍研究中心(江苏开放大学无障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陈从建、江苏开放大学设计学院院长姜春艳分别介绍了各自学院或科研平台的基本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等内容。江苏开放大学科技处处长孙旭介绍了省校“三区联动”发展战略,希望无锡作为全省办学系统的科研工作标杆积极参与省校的科研平台建设和的“三区联动”发展工作。
最后,奚小网书记表示,我校将认真研究、落实省校的相关要求,紧跟省校发展步伐,在江苏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共同体建设中发挥领衔、示范作用。
7月1日下午,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吴光林一行来我校调研,学校党委书记奚小网,校长、党委副书记张旭、党委副书记王仁刚、副校长唐东、纪委书记高峻等陪同调研。吴光林副校长一行首先来到我校远程教育大楼、社会教育大楼进行参观,参观了我校乐龄学院书画室、瑜伽室等授课教室、社会教育大楼市民阅览区、综合办公区、文体娱乐区、非遗体验区等。
参观结束后,吴光林副校长一行人员来到行政信息楼4楼会议室参加调研座谈会。我校党群处处长缪宏、教务处处长丁晓华、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处长乔维德、信息与资源建设处处长李盘荣、社会教育处处长李伟力、环境与设计学院院长魏旭峥、思政教师戴建安副教授及相关人员参与会议。
吴校长表示,我校办学条件先进、办学成效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特别是对我校社会教育、老年教育以及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工作表示了赞扬和肯定。在建党100周年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来到无锡开放大学,看到如此显著的办学成绩,深受鼓舞。他指出,此行调研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无锡开放大学科研工作开展情况、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工作开展情况,研讨市县开放大学推动“三区联动”工作的路径,探讨省市开放大学科研平台共建事宜,并沟通2021年度全省办学系统科研工作联席会议相关事宜。
党委书记奚小网代表学校致欢迎词,他简要介绍了我校近年来的办学情况,并重点介绍了我校在残疾人教育、融合推进社会教育及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等方面的办学特色,表示我校一定会紧跟江苏开放大学发展步伐,争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校长张旭对我校“十三五”期间科研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她指出,近五年来,学校秉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的理念,逐步构建了以终身教育研究为特色,以开放大学建设研究为重点,以专业和学科研究为支撑的科研体系。注重“五重、五坚持”即:坚持理念引领,重认识;坚持制度创新,重激励;坚持学术活动,重参与;坚持科学研究,重实效;坚持办好校刊,重质量。学校不断完善各项科研规章制度建设,注重科研实效,逐步丰富学术活动内容,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逐步形成了开放大学研究特色。学校主办的《无锡终身教育》刊物也逐步发挥了在全市终身教育领域的服务指导和研究引领功能。张校长提出,希望能够加强省校办学系统科研共同体建设,建立办学体系科研培训常态化机制,特别是在高端的科研项目上加强系统合作。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乔维德处长随后发言,他表示希望能够更深入、具体了解省校现有的科研平台,希望各平台能够定期面向办学系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特别要加强以项目为载体的科研合作。
社会教育处处长李伟力对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自成立以来在体系、师资维护、课程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介绍。教务处处长丁晓华介绍了学校残疾人教育的开展情况。政史地教研室主任戴建安副教授结合自己授课经历,对学校社区教育党课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畅谈自己从事社区教育工作的感受和体会。
王仁刚副书记介绍了我校“文明我先行”品牌项目的开展情况,并表示在今后的“三教融合、三区联动”发展战略中进一步发挥社会服务功能。环境与设计学院院长魏旭峥就学院教师加入省校科研平台及融入“三区联动”策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党群处处长缪宏介绍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成立的背景及发展成绩,并就相关工作进行了对接。
江苏开放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长、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季海菊、江苏开放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江苏基层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主任纪河、南京无障碍研究中心(江苏开放大学无障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陈从建、江苏开放大学设计学院院长姜春艳分别介绍了各自学院或科研平台的基本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等内容。江苏开放大学科技处处长孙旭介绍了省校“三区联动”发展战略,希望无锡作为全省办学系统的科研工作标杆积极参与省校的科研平台建设和的“三区联动”发展工作。
最后,奚小网书记表示,我校将认真研究、落实省校的相关要求,紧跟省校发展步伐,在江苏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共同体建设中发挥领衔、示范作用。
【我心向党•逐梦叙州】⑳初心如磐:年轻检察官的成长记
【小档案】杨文璐,女,汉族,中共党员,宜宾市叙州区人,1990年10月出生,2013年7月在宜宾市屏山县法院参加工作,2018年4月到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工作,现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员额检察官。2016.03在“脱贫奔康 共享发展”主题演讲比赛中,被屏山县委、县政府评为“一等奖”;2016.06在“我是党员,向我看齐”宜宾市庆祝建党95周年主题演讲比赛中,被宜宾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宜宾市委评为“优秀奖”;2018年在“治蜀兴川”征文比赛中获优秀奖。
产假回归,临危受命部门负责人
2020年9月,杨文璐还沉浸在初当妈妈的喜悦中,可刚返回单位,就被告知要委以重任。原来,在杨文璐休产假期间,部门主任及两个副主任均被抽调到市院办理专案,加上正逢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上半年积压案件陆续移送审查起诉,且自撤县设区后,叙州区的刑事案件数量陡增,第一检察部面临无负责人、案多人少的困境,领导决定让杨文璐接受一部负责人的重任。
“我担心自己做不好,会连累一部的同志们”,这是杨文璐最大的担忧,领导王聪对她说“不要轻看了自己,一部负责人既是挑战,也是锻炼自己的宝贵机会”,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的支持下,杨文璐临危受命,此时她已在心里默默下决定,一定尽自己最大努力,不负领导信任,绝对不辱使命!
杨文璐上任一部负责人后,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分管领导的帮助下,逐步熟练了一部负责人的职责,熟悉绩效考核工作、与法院等部门协调案件办理、调整一部办案人员等等。
为针对性地解决案多人少的困难,杨文璐向领导建议,要向办案一线充实年轻力量,经过调整,第一检察部新增一名年轻检察官。同时,杨文璐根据人员特点,本着将人员全部调动起来的原则,将第一检察部调整为八个办案组,包括两个速裁办案组和五个普通刑事案件办案组,并且保证办案一线的老同志,能够达到助理、书记员1:1配齐的标准。经过调整后,办案压力得到一定缓解。
最让杨文璐苦恼的是一部的绩效考核,考核指标怎么计算、报表数据如何抓取等等,对此她多次请教兄弟院,屏山县院的戴明高、长宁县院的江宏风都是她的老师,当然,杨文璐最厉害的场外救援就是抽调到市院办专案的分管领导王聪,杨文璐时常调侃道“我自己不是专家,但我是找专家的专家”,在多番请教下,杨文璐彻底弄清了绩效考核的规则,她在每个月底都要清查案卡,及时提醒办案组漏填、错填的情况,确保数据能被报表及时抓取。终于,经过一番适应和努力,2020年一部工作在全市检察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其中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获得全市第一。
勇挑重担,严查案件质量
2021年3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如火如荼的展开,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查究整改环节的核心工作。杨文璐根据本院教育整顿工作安排,调动第一检察部的干警,将2018年至今的案件全部整合,进行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不捕、不诉、重罪轻诉等八大类案件。
前期整合卷宗便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涉及上千个案卷。杨文璐与部门内勤崔浩、罗碧一起,连续几天加班加点,将案卷从档案室借出,未交档案室的案卷由办案组整理上交。那几天,杨文璐办公室的灯一直亮到晚上12点,同事都开玩笑说“你再不回去娃娃都不认识你了”,每每此时,杨文璐都微微一笑,又继续投入到案件评查工作中。三千册的卷宗,从7楼档案室清理搬到3楼办公室,最终确保把评查责任落实到人头,把评查案件分到每一个检察官手里。
因前期制作评查方案、整合评查卷宗等做了大量的准备,846个案件,14位检察官,历时一周,将案件全部评查完成,最终评出15个瑕疵案件,提交本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
杨文璐细细研究了这15个瑕疵案件,共性的问题有报告说理不完整、卷宗材料不齐全、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未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等,针对上述问题,杨文璐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把减少罪名起诉、减少事实起诉等案件作为必须讨论的案件,集合众人之力为案件把关,巩固案件质量。
严格执法,带头办理大案要案
杨文璐从小就有一个大侠梦,想要匡扶正义,于是她大学选择了法学专业,努力考取司法A证,最终进入了梦寐以求的政法系统。
杨文璐自2020年9月以来,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共计80余件,其中包括重大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配合“断卡”行动打击帮助电信犯罪案件等,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更是带头办理大案要案,主要办理2.12涉黑案件牵连出的唐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办案过程中,杨文璐作为承办人仔细审阅卷宗,及时向市院汇报案件进展,上下两级联动,唐某某在铁证面前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目前,叙州区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组织干警开展了庭审观摩,审判当天,宜宾三江能投公司员工、市纪监委以及法院干警均到庭旁听,唐某某在庭上认罪认罚,杨文璐作为公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借着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以案为鉴,向在场人员宣讲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程。
杨文璐常说自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妈妈,给孩子的胎内早教就是在看守所严厉的问人声,返回工作岗位后,更是没有好好陪小孩,不知不觉中才突然发现孩子都会走了。但杨文璐又会接着说,检察官妈妈都是这样,孩子还小,等孩子长大了一定会理解妈妈,并且会以自己的妈妈是检察官而骄傲。何尝不是呢,作为一名检察官,杨文璐舍小家为大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胸前检徽的威严,不懈努力践行着“执法为公、检察为民”的铮铮誓言。
【小档案】杨文璐,女,汉族,中共党员,宜宾市叙州区人,1990年10月出生,2013年7月在宜宾市屏山县法院参加工作,2018年4月到宜宾市叙州区检察院工作,现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员额检察官。2016.03在“脱贫奔康 共享发展”主题演讲比赛中,被屏山县委、县政府评为“一等奖”;2016.06在“我是党员,向我看齐”宜宾市庆祝建党95周年主题演讲比赛中,被宜宾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宜宾市委评为“优秀奖”;2018年在“治蜀兴川”征文比赛中获优秀奖。
产假回归,临危受命部门负责人
2020年9月,杨文璐还沉浸在初当妈妈的喜悦中,可刚返回单位,就被告知要委以重任。原来,在杨文璐休产假期间,部门主任及两个副主任均被抽调到市院办理专案,加上正逢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上半年积压案件陆续移送审查起诉,且自撤县设区后,叙州区的刑事案件数量陡增,第一检察部面临无负责人、案多人少的困境,领导决定让杨文璐接受一部负责人的重任。
“我担心自己做不好,会连累一部的同志们”,这是杨文璐最大的担忧,领导王聪对她说“不要轻看了自己,一部负责人既是挑战,也是锻炼自己的宝贵机会”,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的支持下,杨文璐临危受命,此时她已在心里默默下决定,一定尽自己最大努力,不负领导信任,绝对不辱使命!
杨文璐上任一部负责人后,在同事们的支持和分管领导的帮助下,逐步熟练了一部负责人的职责,熟悉绩效考核工作、与法院等部门协调案件办理、调整一部办案人员等等。
为针对性地解决案多人少的困难,杨文璐向领导建议,要向办案一线充实年轻力量,经过调整,第一检察部新增一名年轻检察官。同时,杨文璐根据人员特点,本着将人员全部调动起来的原则,将第一检察部调整为八个办案组,包括两个速裁办案组和五个普通刑事案件办案组,并且保证办案一线的老同志,能够达到助理、书记员1:1配齐的标准。经过调整后,办案压力得到一定缓解。
最让杨文璐苦恼的是一部的绩效考核,考核指标怎么计算、报表数据如何抓取等等,对此她多次请教兄弟院,屏山县院的戴明高、长宁县院的江宏风都是她的老师,当然,杨文璐最厉害的场外救援就是抽调到市院办专案的分管领导王聪,杨文璐时常调侃道“我自己不是专家,但我是找专家的专家”,在多番请教下,杨文璐彻底弄清了绩效考核的规则,她在每个月底都要清查案卡,及时提醒办案组漏填、错填的情况,确保数据能被报表及时抓取。终于,经过一番适应和努力,2020年一部工作在全市检察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其中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获得全市第一。
勇挑重担,严查案件质量
2021年3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如火如荼的展开,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查究整改环节的核心工作。杨文璐根据本院教育整顿工作安排,调动第一检察部的干警,将2018年至今的案件全部整合,进行交叉评查,重点评查不捕、不诉、重罪轻诉等八大类案件。
前期整合卷宗便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涉及上千个案卷。杨文璐与部门内勤崔浩、罗碧一起,连续几天加班加点,将案卷从档案室借出,未交档案室的案卷由办案组整理上交。那几天,杨文璐办公室的灯一直亮到晚上12点,同事都开玩笑说“你再不回去娃娃都不认识你了”,每每此时,杨文璐都微微一笑,又继续投入到案件评查工作中。三千册的卷宗,从7楼档案室清理搬到3楼办公室,最终确保把评查责任落实到人头,把评查案件分到每一个检察官手里。
因前期制作评查方案、整合评查卷宗等做了大量的准备,846个案件,14位检察官,历时一周,将案件全部评查完成,最终评出15个瑕疵案件,提交本院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
杨文璐细细研究了这15个瑕疵案件,共性的问题有报告说理不完整、卷宗材料不齐全、存在认识分歧的案件未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等,针对上述问题,杨文璐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把减少罪名起诉、减少事实起诉等案件作为必须讨论的案件,集合众人之力为案件把关,巩固案件质量。
严格执法,带头办理大案要案
杨文璐从小就有一个大侠梦,想要匡扶正义,于是她大学选择了法学专业,努力考取司法A证,最终进入了梦寐以求的政法系统。
杨文璐自2020年9月以来,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共计80余件,其中包括重大敏感的职务犯罪案件、配合“断卡”行动打击帮助电信犯罪案件等,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更是带头办理大案要案,主要办理2.12涉黑案件牵连出的唐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办案过程中,杨文璐作为承办人仔细审阅卷宗,及时向市院汇报案件进展,上下两级联动,唐某某在铁证面前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目前,叙州区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组织干警开展了庭审观摩,审判当天,宜宾三江能投公司员工、市纪监委以及法院干警均到庭旁听,唐某某在庭上认罪认罚,杨文璐作为公诉人到庭参加诉讼,借着发表公诉意见的机会,以案为鉴,向在场人员宣讲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程。
杨文璐常说自己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妈妈,给孩子的胎内早教就是在看守所严厉的问人声,返回工作岗位后,更是没有好好陪小孩,不知不觉中才突然发现孩子都会走了。但杨文璐又会接着说,检察官妈妈都是这样,孩子还小,等孩子长大了一定会理解妈妈,并且会以自己的妈妈是检察官而骄傲。何尝不是呢,作为一名检察官,杨文璐舍小家为大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胸前检徽的威严,不懈努力践行着“执法为公、检察为民”的铮铮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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