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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15338900577 https://t.cn/R0klm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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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映 材 料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薛连亮,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5300317,联系电话:15893153021)。现因我所建的土地被侵权一事,反映如下: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2日,我与第三人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民委员会签订租用合同,租用牛湾村委所有的位于牛湾村原精米厂的厂房以旁边的土地,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15年,自2005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到期。2017年7月31日,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找的评估机构评估为人民币712030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为人民币280187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经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该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正阳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8)豫1724行初19号、(2018)豫1724行终30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得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相关法律,被告得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原告所评估的金额(评估金额:712030元)与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评估机构是以原告所委托的机构的项目作出的评估,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到现场进行测量和统计物件,该机构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失职行为,故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机构有限公司所评估的价值金额是不真实的。同理被告辩称:1.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损失内容虚假,2.被告把责任推给牛湾村委,又辩称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扶贫要求。故被告所辩称的都是推卸责任,其因有以下几点:1.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未到现场,就评估,其结论是没事实根据的;2.被告不能为了敷衍上级的任务,而乱作为,上级的任务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3.脱贫任务必须要有标准厂房,并不能拆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4行赔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薛连亮财产损失共计58747元,该数额的依据在哪?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为人民币712030元与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通过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金额人民币280187元,两方评估机构所得到的金额截然由40多万元相差太大,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杜方和李二霞均未签字,故能说明该机构此次评估存在虚假和不真实性。
该厂房在2017年7月31日,张涛(现任关津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王永仓和万峰带队以国家扶贫项目的名义强拆,并在2018年建立厂房出租,该厂房在万峰个人名下,当时强拆只是万峰为了个人的私欲罢了。
综上所诉,反映人上述所述都是有事实依据,可以调查的,请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解决反映人的请求。望各级领导能明察,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反映人,薛连亮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薛连亮,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5300317,联系电话:15893153021)。现因我所建的土地被侵权一事,反映如下: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2日,我与第三人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民委员会签订租用合同,租用牛湾村委所有的位于牛湾村原精米厂的厂房以旁边的土地,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15年,自2005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到期。2017年7月31日,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找的评估机构评估为人民币712030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为人民币280187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经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该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正阳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8)豫1724行初19号、(2018)豫1724行终30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得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相关法律,被告得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原告所评估的金额(评估金额:712030元)与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评估机构是以原告所委托的机构的项目作出的评估,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到现场进行测量和统计物件,该机构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失职行为,故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机构有限公司所评估的价值金额是不真实的。同理被告辩称:1.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损失内容虚假,2.被告把责任推给牛湾村委,又辩称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扶贫要求。故被告所辩称的都是推卸责任,其因有以下几点:1.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未到现场,就评估,其结论是没事实根据的;2.被告不能为了敷衍上级的任务,而乱作为,上级的任务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3.脱贫任务必须要有标准厂房,并不能拆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4行赔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薛连亮财产损失共计58747元,该数额的依据在哪?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为人民币712030元与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通过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金额人民币280187元,两方评估机构所得到的金额截然由40多万元相差太大,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杜方和李二霞均未签字,故能说明该机构此次评估存在虚假和不真实性。
该厂房在2017年7月31日,张涛(现任关津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王永仓和万峰带队以国家扶贫项目的名义强拆,并在2018年建立厂房出租,该厂房在万峰个人名下,当时强拆只是万峰为了个人的私欲罢了。
综上所诉,反映人上述所述都是有事实依据,可以调查的,请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解决反映人的请求。望各级领导能明察,还我一个公道!
此致
反映人,薛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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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薛连亮,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5300317,联系电话:15893153021)。现因我所建的土地被侵权一事,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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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虽然原告所评估的金额(评估金额:712030元)与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评估机构是以原告所委托的机构的项目作出的评估,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到现场进行测量和统计物件,该机构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失职行为,故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机构有限公司所评估的价值金额是不真实的。同理被告辩称:1.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损失内容虚假,2.被告把责任推给牛湾村委,又辩称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扶贫要求。故被告所辩称的都是推卸责任,其因有以下几点:1.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未到现场,就评估,其结论是没事实根据的;2.被告不能为了敷衍上级的任务,而乱作为,上级的任务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3.脱贫任务必须要有标准厂房,并不能拆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4行赔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薛连亮财产损失共计58747元,该数额的依据在哪?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为人民币712030元与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通过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金额人民币280187元,两方评估机构所得到的金额截然由40多万元相差太大,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杜方和李二霞均未签字,故能说明该机构此次评估存在虚假和不真实性。
该厂房在2017年7月31日,张涛(现任关津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王永仓和万峰带队以国家扶贫项目的名义强拆,并在2018年建立厂房出租,该厂房在万峰个人名下,当时强拆只是万峰为了个人的私欲罢了。
综上所诉,反映人上述所述都是有事实依据,可以调查的,请有关部门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解决反映人的请求。望各级领导能明察,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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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薛连亮,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委薛湾三组薛连亮,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5300317,联系电话:15893153021)。现因我所建的土地被侵权一事,反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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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2日,我与第三人新蔡县关津乡牛湾村民委员会签订租用合同,租用牛湾村委所有的位于牛湾村原精米厂的厂房以旁边的土地,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15年,自2005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2日到期。2017年7月31日,被告关津乡人民政府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找的评估机构评估为人民币712030元,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为人民币280187元),为此原告起诉至新蔡县人民法院,经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该案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正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正阳县人民法院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8)豫1724行初19号、(2018)豫1724行终30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拆除原告养殖场厂房得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相关法律,被告得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且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虽然原告所评估的金额(评估金额:712030元)与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第三评估机构是以原告所委托的机构的项目作出的评估,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并未到现场进行测量和统计物件,该机构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失职行为,故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机构有限公司所评估的价值金额是不真实的。同理被告辩称:1.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损失内容虚假,2.被告把责任推给牛湾村委,又辩称是为了完成上级的扶贫要求。故被告所辩称的都是推卸责任,其因有以下几点:1.正阳县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未到现场,就评估,其结论是没事实根据的;2.被告不能为了敷衍上级的任务,而乱作为,上级的任务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不是损害人民的利益;3.脱贫任务必须要有标准厂房,并不能拆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但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724行赔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新蔡县关津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薛连亮财产损失共计58747元,该数额的依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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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厂房在2017年7月31日,张涛(现任关津乡人民政府党委书记)、王永仓和万峰带队以国家扶贫项目的名义强拆,并在2018年建立厂房出租,该厂房在万峰个人名下,当时强拆只是万峰为了个人的私欲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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