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讯新闻 # 股票索赔律师厉健:祥源文化证券索赔倒计时,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祥源文化##600576#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祥源文化,代码:600576)、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曾代理股民起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祥源文化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两个月,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被告。
“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一审、二审胜诉,已于2019年9月顺利拿到赔偿款,此后,我们又陆续代理多批投资者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主动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称,参考生效判决,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需提交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需咨询索赔,可以在网上输入厉健律师。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月,人民法院报评选公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证券虚假陈述案位列其中。 https://t.cn/A6ttVBHA 来自@腾讯新闻
#祥源文化##600576#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祥源文化,代码:600576)、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曾代理股民起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祥源文化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两个月,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被告。
“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一审、二审胜诉,已于2019年9月顺利拿到赔偿款,此后,我们又陆续代理多批投资者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主动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称,参考生效判决,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需提交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如需咨询索赔,可以在网上输入厉健律师。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月,人民法院报评选公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证券虚假陈述案位列其中。 https://t.cn/A6ttVBHA 来自@腾讯新闻
祥源文化证券索赔倒计时
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祥源文化##600576#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祥源文化,代码:600576)、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曾代理股民起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祥源文化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两个月,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被告。
“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一审、二审胜诉,已于2019年9月顺利拿到赔偿款,此后,我们又陆续代理多批投资者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主动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称,参考生效判决,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需提交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股民可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月,人民法院报评选公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证券虚假陈述案位列其中。
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祥源文化##600576#
近日,备受关注的股民诉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祥源文化,代码:600576)、赵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曾代理股民起诉8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目前距离祥源文化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两个月,受损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
案情回溯,2018年4月17日,祥源文化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现祥源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决定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龙薇传媒、赵薇等相关责任人一并处罚。在处罚决定公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杭州中院起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被告。
“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股民诉祥源文化、赵薇索赔案一审、二审胜诉,已于2019年9月顺利拿到赔偿款,此后,我们又陆续代理多批投资者起诉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主动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称,参考生效判决,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2月27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在2017年2月28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赔偿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股民索赔需提交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对账单(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详细联系方式。股民可拨打维权热线☎️13806513406咨询。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月,人民法院报评选公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龙薇传媒及赵薇证券虚假陈述案位列其中。
#公司法实务#
股东能否对针对公司的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秀梅诉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4625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从立法条文表述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属于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条件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各项规定,对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准确把握。
本案中黄秀梅作为京蒲公司股东能否针对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的(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看黄秀梅在调解案件中是否具备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黄秀梅既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对该债务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实体上独立的请求权。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京蒲公司承担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并不必然导致黄秀梅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秀梅法律上并不受调解书的不利影响。黄秀梅作为股东与京蒲公司系公司内部治理法律关系,黄秀梅对京蒲公司基于债务承担担负的付款义务存有异议,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股东代表诉讼等形式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等方式寻求解决,不可刺穿内部法律关系对京蒲公司与张清贵的外部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黄秀梅亦非(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无独立请求权人。综上所述,黄秀梅不具备提起本案的原告资格。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程序的启动当然应谨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第三人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学理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亟须厘清的问题。
本案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进行解构,借助案件事实对股东能否针对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回家,希望对阐明和明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定标准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所裨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伍涛、窦磊
股东能否对针对公司的生效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黄秀梅诉张清贵、北京京蒲富丽达科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字第4625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从立法条文表述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属于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起诉条件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各项规定,对第三人的标准进行准确把握。
本案中黄秀梅作为京蒲公司股东能否针对张清贵与京蒲公司之间的(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看黄秀梅在调解案件中是否具备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黄秀梅既非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对该债务承担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实体上独立的请求权。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京蒲公司承担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并不必然导致黄秀梅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秀梅法律上并不受调解书的不利影响。黄秀梅作为股东与京蒲公司系公司内部治理法律关系,黄秀梅对京蒲公司基于债务承担担负的付款义务存有异议,可以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股东代表诉讼等形式在公司法的框架下通过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等方式寻求解决,不可刺穿内部法律关系对京蒲公司与张清贵的外部债务关系提起诉讼,黄秀梅亦非(2011)海民初字第25871号民事案件无独立请求权人。综上所述,黄秀梅不具备提起本案的原告资格。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对原裁判的既判力产生严重的冲击,造成诸多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程序的启动当然应谨慎。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民诉法修改后新增的第三人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学理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亟须厘清的问题。
本案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进行解构,借助案件事实对股东能否针对公司与他人的债务生效法律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了回家,希望对阐明和明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定标准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所裨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伍涛、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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