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被吊销汽车驾驶证”?小张起诉警方,既认定无证驾驶罚款1200元,又对驾驶证记24分,纯属“一个萝卜两头切”。
(案例来源:陕西延川县法院)
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一次性记24分的处罚也显属过重,小张认为,他在事故中属于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一次记分24分显然不符合事实,是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小张说,在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是警方不是以教育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使他感受到了执法不公。
另外,小张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工信部门的联合文件,两轮电动车的合格证,以此证明他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小张表示,他和老薛的车都不是电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给车辆上牌,保险公司就应该允许车辆买保险,否则,交警部门无权以机动车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结果汽车驾驶证被吊销,这对于电动车主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但法律归法律,从本案的事实和现行规定来说,小张难逃其咎。
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小张的官司险胜。对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小张还是耿耿于怀,到底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到底有没有说法呢?#新年快乐漫游指南#
(案例来源:陕西延川县法院)
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一次性记24分的处罚也显属过重,小张认为,他在事故中属于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一次记分24分显然不符合事实,是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小张说,在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是警方不是以教育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使他感受到了执法不公。
另外,小张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工信部门的联合文件,两轮电动车的合格证,以此证明他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小张表示,他和老薛的车都不是电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给车辆上牌,保险公司就应该允许车辆买保险,否则,交警部门无权以机动车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结果汽车驾驶证被吊销,这对于电动车主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但法律归法律,从本案的事实和现行规定来说,小张难逃其咎。
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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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陕西延川县法院)
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一次性记24分的处罚也显属过重,小张认为,他在事故中属于一次违法行为,而不是二次以上违法行为,一次记分24分显然不符合事实,是超越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小张说,在交警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他感受到的是警方不是以教育为目的,而是以罚款为目的,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使他感受到了执法不公。
另外,小张还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市场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工信部门的联合文件,两轮电动车的合格证,以此证明他的车辆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小张表示,他和老薛的车都不是电动车,如果认定为机动车的话,作为交警部门就应该给车辆上牌,保险公司就应该允许车辆买保险,否则,交警部门无权以机动车为由对他进行处罚。
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骑电动车出了交通事故,结果汽车驾驶证被吊销,这对于电动车主来说恐怕都难以接受,但法律归法律,从本案的事实和现行规定来说,小张难逃其咎。
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撤销了交警的处罚决定,小张的官司险胜。对于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小张还是耿耿于怀,到底是电动车还是机动车,到底有没有说法呢?#温暖有你一份##新年星愿望##春日星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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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那天,小张骑的是无牌的两轮电动车,在延长县某幼儿园门前时,与同样骑行无牌电动车的老薛相撞,老薛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认定,本次事故中老薛左转弯没有让直行车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对两人骑行的电动车进行鉴定,结果均属于机动车。
随后,交警对小张作出处罚决定,因其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200元,并对小张持有的C1驾驶证计24分。
小张认为,交警的处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他属无证驾驶,对他罚款1200元;另一方面,又对他的驾驶证进行记24分的处罚;
既然持有驾驶证,就不能对他以无证驾驶为由处罚1200元,但同时又对他适用记分处罚,这又是对他持有驾驶证的事实认定,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是“一个萝卜两头切”。
在本次事故的行政处罚上,警方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老薛给予7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负有次要责任的他又是罚款,又是扣分,这样的处罚不合法、不公平。
按照《道交法》第99条的规定,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他不适用,因为他持有C1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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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本案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不适当,对他的行政处罚明显违法、偏重、失衡,而且相比对事故的另一方老薛的处罚,显失公平公正,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在道交法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的有关规定中,明确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小张在事故中涉及两个违法行为,一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二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
为处罚准确,交警部门还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张的电动车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小张和老薛的两轮电动车都属于机动车,小张所谓车辆是超标电动车,实质上也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由交警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次记12分,另外,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是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所以,对于小张的违法行为分别罚款200元和1000元,分别记分12分,所以处罚是得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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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案中,交警部门在办案程序中却存在问题,首先是罚款1200元的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不是简易程序,不能开张罚单了之,而是应该有询问笔录和处罚决定送达情况的证据。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在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但是,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的第5天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时隔11天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32天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违法,其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小张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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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想回苏州几天
所以我借着处理事情的机会
给自己安排了一次临时的旅行
和许久未见的丹姐一起约了午饭,就和以前工作时候一样,两个人经常摸鱼炫饭,成为了公司唯二的干饭搭子,还有丹姐给买的星巴克,以及带给伙伴们的鲍师傅
和老薛约了好几次,这次终于可以一起吃饭啦,等老薛下班还被公司同事夸可爱哈哈哈,一起吃了泰国菜,终于明白林默为什么如此喜欢冬阴功汤,所以礼拜天中午我又一个人去诚品吃了一次
周五晚上和老薛聊到两三点,坐在路边喝着全家买的酒,聊着自己身边的事情,讲着自己的故事
还记得看完(火光)和(南北)就一直想看原著,没想到在诚品找了,南北因为出版年代久远所以缺货,那就只能先看火光咯,这里要剧透一下,林陆骁和南初最后结婚了,其实两个人在很小的时候就见过面
还记得半年前离开苏州,和坤还有欢去吃了合力力,那次之后就感觉没有比他家好吃的烧烤,所以必须去吃一次,虽然最后没吃下大包,但是是真的好吃
除了合力力,还有就是那家精酿,开在烧烤店边上五十米,味道也是很棒,所以和朋友一起配着老火锅喝着啤酒,真的超级舒服
当然最后两个必去之地就是西园寺和辣妈小厨,祈了福,买了青团。吃了小圆子和阳春面,还是印象里的味道
三天的时间其实很短,我都尽量做到了不落下每一个想去的地方,想见的人,想吃的东西
所以,期待下次再见啦
https://t.cn/RyhoNN9
所以我借着处理事情的机会
给自己安排了一次临时的旅行
和许久未见的丹姐一起约了午饭,就和以前工作时候一样,两个人经常摸鱼炫饭,成为了公司唯二的干饭搭子,还有丹姐给买的星巴克,以及带给伙伴们的鲍师傅
和老薛约了好几次,这次终于可以一起吃饭啦,等老薛下班还被公司同事夸可爱哈哈哈,一起吃了泰国菜,终于明白林默为什么如此喜欢冬阴功汤,所以礼拜天中午我又一个人去诚品吃了一次
周五晚上和老薛聊到两三点,坐在路边喝着全家买的酒,聊着自己身边的事情,讲着自己的故事
还记得看完(火光)和(南北)就一直想看原著,没想到在诚品找了,南北因为出版年代久远所以缺货,那就只能先看火光咯,这里要剧透一下,林陆骁和南初最后结婚了,其实两个人在很小的时候就见过面
还记得半年前离开苏州,和坤还有欢去吃了合力力,那次之后就感觉没有比他家好吃的烧烤,所以必须去吃一次,虽然最后没吃下大包,但是是真的好吃
除了合力力,还有就是那家精酿,开在烧烤店边上五十米,味道也是很棒,所以和朋友一起配着老火锅喝着啤酒,真的超级舒服
当然最后两个必去之地就是西园寺和辣妈小厨,祈了福,买了青团。吃了小圆子和阳春面,还是印象里的味道
三天的时间其实很短,我都尽量做到了不落下每一个想去的地方,想见的人,想吃的东西
所以,期待下次再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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