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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谈崩后,闪婚神秘首富》短剧《试婚奴》 小说例如,更年期的那些身体反应,按理说,都是“和年龄相符”的事情,可科学却费尽巴拉的不断的帮助人们,用药物以及各种办法,推迟和延缓更年期的到来。就是说,科学鼓励人们“和年龄不相符”。尽管,和岁还月经来潮相比,我更接受岁再心烦燥热。离婚后把一生的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孩子成为自己唯一的“私有财产”,而与之相依为命。这种依恋常常转化为把控制欲施在孩子身上。爱得太蛮横,以致让孩子感到窒息。久而久之,孩子就有逃脱“势力范围”的渴求,影响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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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产权,是对世的权利,是排他的权利,是绝对的权利。私有产权三原则,是自我所有权、先占先得和经同意的契约转让。一切权利,都建基于私有产权之上。如果用一个词概括自由,那就是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自由边界。
私产原则符合人的直觉。谁的财产谁做主,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我不能侵犯你,你也不能侵犯我。
私有产权+互不侵犯原则。
打着“公众利益/绿色环保”的旗号,干预管制,原因就是自己不用付出代价,只向别人的身体和财产主张权利,我们称这种人为“巨婴”和“表演”。还有一些保守主义反动分子,人家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从事非侵犯性的活动,并没有侵犯他人产权,他们就以所谓道德和公序良俗之名对人家指手画脚,并呼吁立法禁令,限制其私有产权的非侵犯性的自由使用,我们称这种人为“道德婊”。
私有产权=自由边界。
私产原则符合人的直觉。谁的财产谁做主,我的是我的,你的是你的,我不能侵犯你,你也不能侵犯我。
私有产权+互不侵犯原则。
打着“公众利益/绿色环保”的旗号,干预管制,原因就是自己不用付出代价,只向别人的身体和财产主张权利,我们称这种人为“巨婴”和“表演”。还有一些保守主义反动分子,人家用自己的身体和财产从事非侵犯性的活动,并没有侵犯他人产权,他们就以所谓道德和公序良俗之名对人家指手画脚,并呼吁立法禁令,限制其私有产权的非侵犯性的自由使用,我们称这种人为“道德婊”。
一切法律都是为了定分止争。奥派经济学家罗斯巴德在前人探索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三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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