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动的叙事中重建内心秩序】打开鲍磊的小说集《飞走的鼓楼》,从书中掉出一张暗红色鼓楼书签和银杏叶,一下子让我回忆起两年间与鲍磊的相识点滴:他常在朋友圈里分享北京生活的所见所得,晒出黑胶唱片、老电影和西郊线上的春天,兴致之高让我始终觉得他不像一个常规意义上的“北漂”,因为不是所有人都会在这座巨型都市的折叠时空里继续保有对生活的期待,甚至将之视为写作的主题。鲍磊善于凝视城市生活的低矮处,从周遭经验出发探究着普通人的精神世界,在书写现代人深层次困境的同时也在重建着有关内心的秩序。因此,读《飞走的鼓楼》更像是从长时段的写作成果中回溯、勘探着鲍磊的内心大陆。

在这本小说集里,鲍磊一共写了19种关于北京的故事,从创作年表看,作者在一些“少作”上延续了之前《夜照亮了夜》《青春是远方流动的河》等作品中的青春笔调,在情节设置上并无剧烈的波澜,更注重伤感氛围的营造和意境的传达。鲍磊在自序中坦言:“在这些虚构的作品里,写出来的只占一小部分,没有写出来的,或者不用写出来的感情,才是第一位的。这些炙热的小情感,多半像一座冰山,隐藏在海面下,那些庞然大物,正等待着你去探寻答案,赋予他们继续‘活’下去的意义。”而在更近些的一些作品中,叙事技巧渐趋成熟,尤其是在叙事空间上的处理令人印象深刻。在同名篇目《飞走的鼓楼》中,故事的地理空间一路从鼓楼东大街延伸至荒芜的北五环。虽是向“居住多年并且热爱的北京致敬”,但作者又让人物不只与北京发生关联,十九岁的陈默来自东北的小县城,来北京只为了寻找打工失联的父母。其他作品中,人物的流动也是常态:在《一棵桑葚树》里,似红和有庆炙热滚烫的相爱发生在内蒙古东北部的月亮小镇;在《别怕,你还拥有阳光照耀的夏日》中太过寂寞的项轲在飞往海外之后,在火奴鲁鲁继续向“知心姐姐”孟澜倾诉内心的苦恼;在《阿南旅馆》中,年近四十的杨开海与李木子在人海中重新相遇,两人在广州海珠桥边的阿南旅馆沉沉睡去,重新开始一段爱恋。也许是之前从事过旅行编辑的经验所致,鲍磊将人与事的“流动”视为一种常态,故事诞生于不同的空间之中,人物命运的转折也不只发生在“此处”,在充分享受都市生活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故事中也往往蕴含着现代性的精神危机。

齐格蒙特·鲍曼曾在《流动的现代性》中表达过对于现代社会“多元复杂而又快速运动”的担忧,个人在享受现代社会流动性自由的同时,也会在“原子化个人”的虚空中进入孤岛状态。这在鲍磊的笔下有着鲜明的呈现,书中漂泊的主人公们或是难以自拔时渴望清醒,或是在爱欲中沉沦,大多数都缺乏深层次的稳定。例如,《难过,再见难过》里的小伊在长时间失业之后被诊断为患有双向情感障碍症,在高涨与低落的情绪交替中瞬间坠入抑郁的黑暗地域,只得在难过来袭时喝柠檬水、喝酒、喝咖啡乃至后来在旅行中寻求短暂的治愈;在《寂寞男孩俱乐部》里患有精神疾病的主人公总是“从二十二楼望出去,想象自己正驾驶一架平稳悬浮的巨型飞碟,窗外的星球,一切都寂然不动”,甚至在发病期间幻想出一个由九十多岁的老妇人所讲述的Mao与晴的爱情故事。这些主人公常常与外部世界进行尖锐的对立,精神的洁癖和自我的较高认知使得他们并不善于处理人际交流,在生活困境中逐步走向“自毁式的沉沦”。如果从更长的文学脉络对鲍磊的作品加以分析,这些有关都市病的书写,无疑与郁达夫等作家形成遥远的呼应。但不同于郁达夫在《沉沦》中让主人公放任自流,鲍磊在冷眼旁观中,让人物尽管在生活中遭遇创伤,但仍然抱有着活下去的热情,并且试图寻找各种方式重建内心的“秩序”。

“写作”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旧事重提》的主人公古洁作为一个“写字”人,为文学期刊与旅行杂志撰稿成为他谋生的主要方式,他也被抑郁与狂躁的双向情感障碍所折磨,对生活现状难以满足的时候唯有在旅行中让自己的身心走走停停,才能继续保持文学创作的能力。古洁的经历与鲍磊本人有着极高的相似度,“写作”所形成的“心流”对于古洁而言是一种精神上的救赎,逾越了很多看似重要的日常事务,成为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者也同文中的古洁一般,在书写自我中逐渐肯定当前的真实生活状态,从而完成个体对于虚无的抵抗。因此,鲍磊对于写作的坚持,本身便是在对抗着虚无。而在小说中到处可见的音乐、旅行、饮食等物质生活的书写无疑赋予了作品另一种丰富的美感,这不仅是对于青春期写作的追忆,也是现代人对于未来生活的更高期许。

书中另一篇《凡墙都是门》则更隐晦地揭示了鲍磊对于写作反哺生活的崇高期待。在颇具元小说意味的叙事框架里,作者尽情挥洒着自己对游走于幻想与现实世界的渴望。主人公因受喜欢的作家的蛊惑,穿墙而过进入神秘迷离的月光古城,在墙后的世界中目睹了很多奇异的场景。文中对于墙与门的意象设置让我联想到另一位作家村上春树,《奇鸟行状录》里最重要的部分便是“穿墙”的故事。穿过坚硬的石墙,从现在的所在地进入别的空间,或者反其道而行,打通看似隔绝的世界是村上春树最想写的东西,超越空间和时间,穿行过生与死到达别的地方,是写作赋予作者和主人公的特有权利。在《凡墙都是门》里,鲍磊对“穿墙”这一意向的运用与村上春树有异曲同工的意味。当被卷入三十八位蜂人被杀迷案后,作为嫌疑人的阿鎏在目睹传说中的血魔舔舐着月光老人背后的伤口时,他选择一剑挥去、不顾一切斩杀血魔为民除害。故事在高潮处戛然而止,“我”从梦中惊醒,意识到一切都是幻想,但作品的余韵不止于此,穿墙而过的不仅是文中的“我”,更可以是读者本身,每一个作家都是由先前的读者变身而来,他们在穿墙而过的同时也完成了变身。拔剑决绝反抗更强大者的阿鎏也可以视作作者本人的化身,这也是作者在书中最干脆有力的一次对于现实的反抗,也意味着鲍磊从写作的实际行动中获得了足够多的能够抵御痛苦的能量。

在这本小说集中,鲍磊写了很多具体而微的人,他们既像是作者的分身,也像是生活在都市中形形色色的人物总和,但无一例外都在渴望着救赎。在这些作品中,他以小说家的自觉展现出了扎实的叙事功底,通过行动为“写作”本身赋予了很多现实的意义。鲍磊的写作经历也在激励着更广泛的读者,当一个年轻人怀有一颗对文学世界崇敬的心,不论是卑弱还是强悍,他们终究有一天会重建一个独属于自己的内心秩序,在变动的社会中寻找到不变的永恒。 (作者:肖雯 系鲁迅文学院教师)

安徽阜阳,张某和女子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酒后让王某晚上和其去酒店,王某拒绝,张某就站在楼下辱骂王某,王某父亲下去制止时,二人发生互殴。王某见状,持刀下去捅了张某一刀,导致不幸张某不幸身亡。(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某结婚了,却仍然和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晚,张某给王某发短信,称其喝醉了,让王某和其一起去酒店,王某说她明天还要上班,外面下那么大雨,她不出去。

张某就威胁王某,如果不出去,他就过来闹事。王某回复道,我不是没有底线,也不是没有脾气,我并不怕你,只是不想惹事,但如果真的到一定程度,我也没有办法,只能破罐子破摔,希望你不要过分,能听得进劝。

谁知,张某不听劝,还是来到王某所住小区,站在楼下开始不停辱骂王某。王某一直没有理睬,但是王某父亲听到后,非常生气,便下楼劝张某回家休息去。

张某不仅不听,还开始辱骂王某父亲,随后二人发生打斗。王某从楼上看到父亲吃亏,就下来劝阻,期间也遭到张某殴打,后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刺了张某脖颈处一刀。张某被刺后,赶紧逃离现场,王某家属下楼追赶未果。

次日,张某在附近垃圾桶被人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系被锐器刺伤颈部导致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经过调查,将王某传唤到案,王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过。

1、法庭上,王某对自己刺死张某供认不讳,但是坚持认为张某酒后过来闹事,自己和父亲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她才持刀刺向张某的,因此,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寻衅滋事固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情节非常轻微,仅限于拳打方式,而王某直接拿刀捅刺张某,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2、那么,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刑法》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要件:第一、存在不法侵害;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第四、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第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其中,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张某酒后来到王某家楼下滋事,本身就存在过错,后又暴力殴打王某父亲和王某,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但是其直接用刀捅刺张某颈部,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防卫过当。
 
3、还有,王某直接用刀捅刺张某导致张某不幸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被被害人死亡,关键区别是行凶目的,前者是杀人故意,后者是伤害故意。

具体到本案,王某和张某属于情侣关系,虽然发生矛盾,但并无深仇大恨,所以,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另外,王某是在自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用刀刺张某的,且张某在逃离现场后才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某酒后来到王某家滋事并殴打他人,对案件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具有明显重大过错。

第二、案发后,王某家属给予张某家属赔偿10万元,获得了张某家属谅解;

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王某明知张某已婚,却仍然和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发也有一定过错;

第五、案发后,经传唤,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但是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安徽阜阳,张某和女子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酒后让王某晚上和其去酒店,王某拒绝,张某就站在楼下辱骂王某,王某父亲下去制止时,二人发生互殴。王某见状,持刀下去捅了张某一刀,导致不幸张某不幸身亡。(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某结婚了,却仍然和王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发当晚,张某给王某发短信,称其喝醉了,让王某和其一起去酒店,王某说她明天还要上班,外面下那么大雨,她不出去。

张某就威胁王某,如果不出去,他就过来闹事。王某回复道,我不是没有底线,也不是没有脾气,我并不怕你,只是不想惹事,但如果真的到一定程度,我也没有办法,只能破罐子破摔,希望你不要过分,能听得进劝。

谁知,张某不听劝,还是来到王某所住小区,站在楼下开始不停辱骂王某。王某一直没有理睬,但是王某父亲听到后,非常生气,便下楼劝张某回家休息去。

张某不仅不听,还开始辱骂王某父亲,随后二人发生打斗。王某从楼上看到父亲吃亏,就下来劝阻,期间也遭到张某殴打,后就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刀刺了张某脖颈处一刀。张某被刺后,赶紧逃离现场,王某家属下楼追赶未果。

次日,张某在附近垃圾桶被人发现已经死亡,经鉴定,系被锐器刺伤颈部导致左锁骨下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警方经过调查,将王某传唤到案,王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过。

1、法庭上,王某对自己刺死张某供认不讳,但是坚持认为张某酒后过来闹事,自己和父亲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她才持刀刺向张某的,因此,她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寻衅滋事固然是违法行为,但是情节非常轻微,仅限于拳打方式,而王某直接拿刀捅刺张某,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2、那么,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呢?

《刑法》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五个要件:第一、存在不法侵害;第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icon;第四、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第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其中,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张某酒后来到王某家楼下滋事,本身就存在过错,后又暴力殴打王某父亲和王某,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但是其直接用刀捅刺张某颈部,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属于防卫过当。
 
3、还有,王某直接用刀捅刺张某导致张某不幸死亡,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都是故意,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被被害人死亡,关键区别是行凶目的,前者是杀人故意,后者是伤害故意。

具体到本案,王某和张某属于情侣关系,虽然发生矛盾,但并无深仇大恨,所以,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

另外,王某是在自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用刀刺张某的,且张某在逃离现场后才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某酒后来到王某家滋事并殴打他人,对案件的引发和矛盾的激化具有明显重大过错。

第二、案发后,王某家属给予张某家属赔偿10万元,获得了张某家属谅解;

第三、王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第四、王某明知张某已婚,却仍然和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案发也有一定过错;

第五、案发后,经传唤,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但是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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