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臣史皇作图,春秋战国时部分人认为文字创制时代在夏初】
《世本·作篇》载:“史皇作图。”宋衷注:“史皇,黄帝臣也。图谓画物象也。”《作篇》此则记载论及图画的起源。宋衷认为史皇是黄帝之臣,便将图画的起源追溯至黄帝时期。纵观新石器时代,陶器的大量制作为绘画的产生提供了需要,也为绘画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从考古发现中所见陶瓷器皿上新石器时代的绘画及纹饰中可见一斑。出土于陕西西安的半坡陶盆“人面鱼纹盆”是仰韶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出土于河南汝州的“鹳鱼石斧图”是庙底沟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出土于青海省大通的“舞蹈纹彩陶盆”是马家窑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近年来原始岩画、地画的发现,使我国绘画产生的时间大大前提。
《世本·作篇》中,图画的产生归于史皇。其他传世文献也略载史皇之事,如《吕氏春秋·勿躬》:“史皇作图。”《淮南子·修务训》:“史皇产而能书。”高诱注:“史皇,苍颉。生而见鸟迹,知著书,故曰史皇,或曰颉皇。”汉儒高诱在注释中认为史皇就是仓颉。清华大学所藏战国竹简《良臣》记载了黄帝至春秋时期的著名良臣,按照顺序进行编排,叙及夏代之时有“史皇”之载:
尧之相焌=(舜,舜)又(有)禹=(禹,禹)又(有)白(伯)(夷),又(有)嗌(益),又(有)史皇,又(有)咎囡(囚)。
《良臣》全篇除了人物名号之外都极其简略,开篇在叙及女和等黄帝师之后便叙及舜为尧之良臣,禹为舜之良臣,而对禹的良臣提及四位:伯夷、益、史皇和咎囚。这是极其珍贵的出土史料,因为以往传世的《世本》《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等先秦两汉文献中提及的史皇均与图画的发明相联系。但除了三国时期宋衷在《世本》注中将史皇归于黄帝之臣,其他文献未提及史皇的时代归属。清华简《良臣》则明确将史皇的时代归属定为大禹之时,这对文字的发明创制也十分重要。郭永秉先生精辟归纳道:“禹臣有史皇,为我们研究中国文字的创制起源时代,提供了一条东周人观念中的可贵史料……似从来没有见到将‘仓颉’或‘史皇’至于夏代始祖禹麾下为臣的说法,《良臣》此条材料的重要性、特异性可见……至少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一部分人心目中,文字的创制时代大概在夏初。”
对于史皇为臣,《吕氏春秋·勿躬》在讲述圣王不用事必躬亲,使臣子各尽其才、各司其职便可治天下这一道理的时候,列举了二十则例证,其中一则即为“史皇作图”。《淮南子·修务训》提及史皇,因其生来能书。《淮南子》虽为汉代之书,但此则记载对“产”字的应用,显系从古书中沿袭下来的先秦旧说。虽然史皇与仓颉是否为一人无法确考,但可知最迟战国秦汉时期便流传史皇发明图文之说。而根据《世本·作篇》另载“仓颉作书。苍颉造文字。沮诵苍颉作书”,可以推知仓颉与史皇应非一人。
《作篇》将发明创制之功常归功于一人,显然并非客观事实,但如此做法一定有其缘由,即某一人物在某方面的独特造诣。正如《荀子·解蔽篇》所言:“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好稼者众矣,而后稷独传者,壹也。好乐者众矣,而夔独传者,壹也。好义者众矣,而舜独传者,壹也。”将文字创制之功归于仓颉,将图画创制之功归于史皇,其缔造思维是一致的。至于《世本·作篇》宋衷注文中所言史皇为黄帝臣子,这种观念或形成于战国后期,而此时也是《世本·作篇》《大戴礼·帝系》等篇所主要表现的黄帝大一统世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到帝系传承的共同源头,小到制度器物的发明创造,都被依附于黄帝,这种依附源于文化认同的追溯与记忆附加的需要。根据《良臣》之载,战国早期及中期,史皇被视为禹的臣子。至战国晚期,伴随着黄帝大一统思潮的席卷,史皇或被视为黄帝的臣子,与沮诵、苍颉同阶。至汉代,史皇其人其事并不昭著,故而逐渐被淡忘。甚至基于文字与图画关系极为紧密,无需强行分开并细致区分,出现以史皇与仓颉为一人的说法。史皇并非大禹诸多臣子中的重要史官,但也在战国末期的造神运动中被依附于黄帝麾下,成为黄帝臣子,其所处时代也随之前移。
此外,《良臣》载禹臣益,也是极为重要的记载。关于益,《世本·作篇》载:“化益作井。”宋衷曰:“化益,伯益也,尧臣。”《吕氏春秋·勿躬》载:“伯益作井。”《淮南子·本经训》载:“伯益作井。”高诱注:“伯益佐舜,初作井,凿地而求水。”伯益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佐禹平治水土,这点见于《史记·夏本纪》及《秦本纪》。除了伯益之外,文献所见禹臣大约有后稷、契、伯益、伯夷、史皇、咎囚、皋陶、直成、横革及之交:
(1)后稷。《史记·夏本纪》:“禹乃遂与益、后稷奉帝命……命后稷”。上博简《容成氏》:“后稷既已受命,乃食于野。”
(2)契。《史记·殷本纪》:“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
(3)伯益。《尚书·尧典》:“益曰……禹曰”。《史记·夏本纪》:“而后举益,任之政。”《孟子·万章上》:“益之相禹也。”《列女传》:“陶子生五岁而佐禹。”曹大家注:“陶子者,皋陶之子伯益也。”(按:此处伯益为皋陶子,误。)清华简《良臣》:“禹……有嗌(益)。”
(4)伯夷。《国语·郑语》:“伯夷能礼于神以佐尧者也。”清华简《良臣》:“禹有伯(陶)既已受命。”
(5)史皇。清华简《良臣》:“禹……有史皇。”
(6)咎囚。清华简《良臣》:“禹……有咎囡(囚)。”
(7)皋陶。《史记·夏本纪》:“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上博简《容成氏》:“咎(皋) (陶)既已受命。”
(8)直成。《荀子·成相》:“禹……得益、皋陶、横革、直成为辅。”《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卢文弨谓真窥即直成也,《吕氏春秋》传写误作“真窥”。《吕氏春秋·尊师》:“禹师大成贽。”陈奇猷谓大成贽即直成。
(9)横革。《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荀子·成相》:“禹……得益、皋陶、横革、直成为辅。”
(10)之交。《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
另外,杨栋、刘书惠先生经过考证提出《良臣》带有部分“世系”性质,与《吕氏春秋·尊师》所记人物在“世系”上多有相合,而对贤臣记载更为详尽,这是非常精当的结论。
(文/原昊 万物简史)
《世本·作篇》载:“史皇作图。”宋衷注:“史皇,黄帝臣也。图谓画物象也。”《作篇》此则记载论及图画的起源。宋衷认为史皇是黄帝之臣,便将图画的起源追溯至黄帝时期。纵观新石器时代,陶器的大量制作为绘画的产生提供了需要,也为绘画的发展提供了便利,从考古发现中所见陶瓷器皿上新石器时代的绘画及纹饰中可见一斑。出土于陕西西安的半坡陶盆“人面鱼纹盆”是仰韶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出土于河南汝州的“鹳鱼石斧图”是庙底沟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出土于青海省大通的“舞蹈纹彩陶盆”是马家窑文化画作的杰出代表。近年来原始岩画、地画的发现,使我国绘画产生的时间大大前提。
《世本·作篇》中,图画的产生归于史皇。其他传世文献也略载史皇之事,如《吕氏春秋·勿躬》:“史皇作图。”《淮南子·修务训》:“史皇产而能书。”高诱注:“史皇,苍颉。生而见鸟迹,知著书,故曰史皇,或曰颉皇。”汉儒高诱在注释中认为史皇就是仓颉。清华大学所藏战国竹简《良臣》记载了黄帝至春秋时期的著名良臣,按照顺序进行编排,叙及夏代之时有“史皇”之载:
尧之相焌=(舜,舜)又(有)禹=(禹,禹)又(有)白(伯)(夷),又(有)嗌(益),又(有)史皇,又(有)咎囡(囚)。
《良臣》全篇除了人物名号之外都极其简略,开篇在叙及女和等黄帝师之后便叙及舜为尧之良臣,禹为舜之良臣,而对禹的良臣提及四位:伯夷、益、史皇和咎囚。这是极其珍贵的出土史料,因为以往传世的《世本》《吕氏春秋》和《淮南子》等先秦两汉文献中提及的史皇均与图画的发明相联系。但除了三国时期宋衷在《世本》注中将史皇归于黄帝之臣,其他文献未提及史皇的时代归属。清华简《良臣》则明确将史皇的时代归属定为大禹之时,这对文字的发明创制也十分重要。郭永秉先生精辟归纳道:“禹臣有史皇,为我们研究中国文字的创制起源时代,提供了一条东周人观念中的可贵史料……似从来没有见到将‘仓颉’或‘史皇’至于夏代始祖禹麾下为臣的说法,《良臣》此条材料的重要性、特异性可见……至少反映出春秋战国时代一部分人心目中,文字的创制时代大概在夏初。”
对于史皇为臣,《吕氏春秋·勿躬》在讲述圣王不用事必躬亲,使臣子各尽其才、各司其职便可治天下这一道理的时候,列举了二十则例证,其中一则即为“史皇作图”。《淮南子·修务训》提及史皇,因其生来能书。《淮南子》虽为汉代之书,但此则记载对“产”字的应用,显系从古书中沿袭下来的先秦旧说。虽然史皇与仓颉是否为一人无法确考,但可知最迟战国秦汉时期便流传史皇发明图文之说。而根据《世本·作篇》另载“仓颉作书。苍颉造文字。沮诵苍颉作书”,可以推知仓颉与史皇应非一人。
《作篇》将发明创制之功常归功于一人,显然并非客观事实,但如此做法一定有其缘由,即某一人物在某方面的独特造诣。正如《荀子·解蔽篇》所言:“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壹也。好稼者众矣,而后稷独传者,壹也。好乐者众矣,而夔独传者,壹也。好义者众矣,而舜独传者,壹也。”将文字创制之功归于仓颉,将图画创制之功归于史皇,其缔造思维是一致的。至于《世本·作篇》宋衷注文中所言史皇为黄帝臣子,这种观念或形成于战国后期,而此时也是《世本·作篇》《大戴礼·帝系》等篇所主要表现的黄帝大一统世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大到帝系传承的共同源头,小到制度器物的发明创造,都被依附于黄帝,这种依附源于文化认同的追溯与记忆附加的需要。根据《良臣》之载,战国早期及中期,史皇被视为禹的臣子。至战国晚期,伴随着黄帝大一统思潮的席卷,史皇或被视为黄帝的臣子,与沮诵、苍颉同阶。至汉代,史皇其人其事并不昭著,故而逐渐被淡忘。甚至基于文字与图画关系极为紧密,无需强行分开并细致区分,出现以史皇与仓颉为一人的说法。史皇并非大禹诸多臣子中的重要史官,但也在战国末期的造神运动中被依附于黄帝麾下,成为黄帝臣子,其所处时代也随之前移。
此外,《良臣》载禹臣益,也是极为重要的记载。关于益,《世本·作篇》载:“化益作井。”宋衷曰:“化益,伯益也,尧臣。”《吕氏春秋·勿躬》载:“伯益作井。”《淮南子·本经训》载:“伯益作井。”高诱注:“伯益佐舜,初作井,凿地而求水。”伯益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佐禹平治水土,这点见于《史记·夏本纪》及《秦本纪》。除了伯益之外,文献所见禹臣大约有后稷、契、伯益、伯夷、史皇、咎囚、皋陶、直成、横革及之交:
(1)后稷。《史记·夏本纪》:“禹乃遂与益、后稷奉帝命……命后稷”。上博简《容成氏》:“后稷既已受命,乃食于野。”
(2)契。《史记·殷本纪》:“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
(3)伯益。《尚书·尧典》:“益曰……禹曰”。《史记·夏本纪》:“而后举益,任之政。”《孟子·万章上》:“益之相禹也。”《列女传》:“陶子生五岁而佐禹。”曹大家注:“陶子者,皋陶之子伯益也。”(按:此处伯益为皋陶子,误。)清华简《良臣》:“禹……有嗌(益)。”
(4)伯夷。《国语·郑语》:“伯夷能礼于神以佐尧者也。”清华简《良臣》:“禹有伯(陶)既已受命。”
(5)史皇。清华简《良臣》:“禹……有史皇。”
(6)咎囚。清华简《良臣》:“禹……有咎囡(囚)。”
(7)皋陶。《史记·夏本纪》:“帝禹立而举皋陶荐之,且授政焉,而皋陶卒。”上博简《容成氏》:“咎(皋) (陶)既已受命。”
(8)直成。《荀子·成相》:“禹……得益、皋陶、横革、直成为辅。”《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卢文弨谓真窥即直成也,《吕氏春秋》传写误作“真窥”。《吕氏春秋·尊师》:“禹师大成贽。”陈奇猷谓大成贽即直成。
(9)横革。《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荀子·成相》:“禹……得益、皋陶、横革、直成为辅。”
(10)之交。《吕氏春秋·求人》:“得陶、化益、真窥、横革、之交五人佐禹。”
另外,杨栋、刘书惠先生经过考证提出《良臣》带有部分“世系”性质,与《吕氏春秋·尊师》所记人物在“世系”上多有相合,而对贤臣记载更为详尽,这是非常精当的结论。
(文/原昊 万物简史)
#泰剧黑帮少爷爱上我[超话]#想《黑帮》的第n天,这部剧是我熬夜追的第一部泰国F剧,剧中有几个情节,我愿称之为天花板一样的存在。
其中,我最最最喜欢的是第5集28分的片段。这一段的“虐”是在刷了几遍之后才感受到的。当少爷质问保时捷为什么回来得这么晚时,保时捷内心是极度委屈的(阿波的演技不必再夸),因此他以子之盾,攻子之矛地回答道:“是你说的,这样的小事不必经过你的同意。”少爷不依不饶,依旧生气他为何要和分家的人有交往,也许他自己也不知道,他内心真正介意的不是保时捷与分家的人有纠葛,而是在意他为什么要和vegas往来。但是,嘴硬的少爷就是不肯示弱。满腹委屈的保时捷终于说出“至少他们没有伤害我”后,少爷反问保时捷“你是指我伤害你了吗?”就是这句话让两人不欢而散,让剧情达到一个小高潮。保时捷口中的伤害,指的是在他与少爷的那一夜之后,在他内心迷茫彷徨、无法自我认同时,少爷非但没有安慰关心,反而当着其他保镖的面来惩罚自己。而听在少爷耳中,少爷误以为,在保时捷看来,那一晚是痛苦的、是被迫的、是糟糕的。保时捷口中的“伤害”是感情上的伤害,但少爷却以为是身体上的伤害。而这让他很懊恼,傲娇的他只能又搬出自己主人的身份来挽回自认为丢失了的面子,居高临下地对保时捷说:“你的命是我的,我想做什么都可以。”这里的“做什么”指的就是那一晚了。
这部电视剧还有很多情节,值得反复观看,两位主演把人物之间情感的极限拉扯演绎地非常具有代入感。写到这儿,我又要去刷一会儿了,后劲儿太大了。
其中,我最最最喜欢的是第5集28分的片段。这一段的“虐”是在刷了几遍之后才感受到的。当少爷质问保时捷为什么回来得这么晚时,保时捷内心是极度委屈的(阿波的演技不必再夸),因此他以子之盾,攻子之矛地回答道:“是你说的,这样的小事不必经过你的同意。”少爷不依不饶,依旧生气他为何要和分家的人有交往,也许他自己也不知道,他内心真正介意的不是保时捷与分家的人有纠葛,而是在意他为什么要和vegas往来。但是,嘴硬的少爷就是不肯示弱。满腹委屈的保时捷终于说出“至少他们没有伤害我”后,少爷反问保时捷“你是指我伤害你了吗?”就是这句话让两人不欢而散,让剧情达到一个小高潮。保时捷口中的伤害,指的是在他与少爷的那一夜之后,在他内心迷茫彷徨、无法自我认同时,少爷非但没有安慰关心,反而当着其他保镖的面来惩罚自己。而听在少爷耳中,少爷误以为,在保时捷看来,那一晚是痛苦的、是被迫的、是糟糕的。保时捷口中的“伤害”是感情上的伤害,但少爷却以为是身体上的伤害。而这让他很懊恼,傲娇的他只能又搬出自己主人的身份来挽回自认为丢失了的面子,居高临下地对保时捷说:“你的命是我的,我想做什么都可以。”这里的“做什么”指的就是那一晚了。
这部电视剧还有很多情节,值得反复观看,两位主演把人物之间情感的极限拉扯演绎地非常具有代入感。写到这儿,我又要去刷一会儿了,后劲儿太大了。
北京的高先生到日料店用餐,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他饮用后发现有尿味,便向老板讨要说法,老板只得当众喝下一小口清酒。并沉默许久后说:酒没问题,就是这个味。
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三人一时兴起,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特别漂亮。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就有股恶心的感觉,味道如此熟悉,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把清酒倒了进去,再摇晃了几下,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既熟悉又难闻,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高先生马上找来店员对峙,店员看了看瓶中的清酒,颜色有点浑浊,便解释说:这可能是混合酒。
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但高先生不接受,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而是真相。
于是,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看看是不是尿液,老板拒绝品尝,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端起酒杯,品尝了一小口,随后紧闭双唇,面部表情有点僵硬,沉默了好几分钟后,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味。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见高先生不说话,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每人1000元。
可这些都不是高先生想要的,他只想要真相,尿的主人是谁?为什么会尿到清酒壶里?为什么又正好给他们三人乘上来了?这些疑惑高先生都想知道,毕竟这件事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
于是高先生带走了所谓的清酒,拿到指定的地方去检查,结果显示确实是尿液,并且还是成人的。
高先生拿着检查单,再次找到老板要求索赔时,对方却变卦了,说自家清酒没有问题,并称高先生的检查结果与该店无关,因为高先生提供的检查样品,并不是当天的清酒。
这让高先生很气愤,直接选择报警处理,到现在还一直在调解中。
喝酒喝出尿液的情况确实很少见,高先生他们会因此得到赔偿吗?法律又该如何定性此事呢?
首先,高先生到店里来消费,他们就应该享有财产权、安全保障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高先生三人喝下了尿液,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合上述:高先生三人可以要求店家赔偿餐费的10倍,并提出精神损失补偿,以及给身体造成伤害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那么,大家对高先生三人在日料店喝到了尿液,你怎么看?
高先生和好友一起来到日料店用餐,三人一时兴起,就点了一壶600元的清酒尝鲜,清酒是用日式小酒壶装的,特别漂亮。
高先生把清酒倒到酒杯里,看着金黄色的酒还冒着热气,三人便端起酒杯开始痛饮起来,可高先生的酒一入口,就有股恶心的感觉,味道如此熟悉,再一回味后冷静一想,这不是尿味吗?
三人于是找来一个矿泉水瓶,把清酒倒了进去,再摇晃了几下,一股刺鼻的味道扑面而来,既熟悉又难闻,再看看瓶中金黄色的液体,他们断定这就是尿液。
高先生马上找来店员对峙,店员看了看瓶中的清酒,颜色有点浑浊,便解释说:这可能是混合酒。
这种解释肯定不能让高先生三人信服,他们要求老板来解决此事,老板来了后说清酒肯定没问题,如果高先生喝不惯这种清酒的味道,可以为他们换成另外一种价格相对贵一些的酒,但高先生不接受,因为他们纠结的不只是酒,而是真相。
于是,高先生要求老板也尝一口,看看是不是尿液,老板拒绝品尝,但高先生说如果老板不喝,那这酒铁定是有问题了。
老板为了自证清白,端起酒杯,品尝了一小口,随后紧闭双唇,面部表情有点僵硬,沉默了好几分钟后,终于开口了:酒没有问题,就是这个味。
但是高先生他们并不认同老板的说法,让对方必须解决此事。老板不想把事情扩大,主动提出当天的餐费全部免单,见高先生不说话,老板又补充说:愿意赔偿他们三人,每人1000元。
可这些都不是高先生想要的,他只想要真相,尿的主人是谁?为什么会尿到清酒壶里?为什么又正好给他们三人乘上来了?这些疑惑高先生都想知道,毕竟这件事给他们造成了严重心理阴影。
于是高先生带走了所谓的清酒,拿到指定的地方去检查,结果显示确实是尿液,并且还是成人的。
高先生拿着检查单,再次找到老板要求索赔时,对方却变卦了,说自家清酒没有问题,并称高先生的检查结果与该店无关,因为高先生提供的检查样品,并不是当天的清酒。
这让高先生很气愤,直接选择报警处理,到现在还一直在调解中。
喝酒喝出尿液的情况确实很少见,高先生他们会因此得到赔偿吗?法律又该如何定性此事呢?
首先,高先生到店里来消费,他们就应该享有财产权、安全保障权,以及人格尊严权。
高先生三人到日料店消费,店家误把尿液当清酒,致使高先生三人饮用后,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身体也出现了不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购买问题食品,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高先生可以要求店家十倍赔偿,同时造成心理阴影的部分,还可以追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高先生三人喝下了尿液,身体出现了不适的情况,也可以提出相应的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综合上述:高先生三人可以要求店家赔偿餐费的10倍,并提出精神损失补偿,以及给身体造成伤害后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那么,大家对高先生三人在日料店喝到了尿液,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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