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治庸·便民# 8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翠湖派出所转警:有市民在翠湖公园附近捡到一只疑似受伤,长约30厘米的鸟,已移交至翠湖派出所,请森林警察大队处置。 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翠湖派出所,在值班室里见到了受伤的鸟。经民警确认,这是一只噪鹃,属于性格暴躁的一种鸟类。经过检查,这只噪鹃已成年,翅膀稍有受伤。随后值班民警将噪鹃送至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救助。
#云建校-关注时政# “我们当时就是图个好玩,没想到会触犯法律,以后再也不会了。”8月27日上午10点,云南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水警码头公开审理7名男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4起刑事案件,以及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7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处罚金,审判后,7名被告人当场向滇池投放5万尾鱼苗,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环境。
2019年4月18日下午13点,被告人韩某在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入滇河道老宝象河处,用放电设备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韩某用的电鱼工具及捕获的小龙虾、泥鳅共计1571.7克。
4月19日晚上9点,被告人钟某某在官渡区马料河回龙村段水域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的还有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电鱼工具及所捕获的水产品。经称量,查获的鱼虾净重1469.2克。
同年7月3日,为了图好玩,王某某和张某某相约到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环湖路旁入滇河道公园处,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被查获。而民警多次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却未引起“偷捕者”的重视。
8月5日晚9点30分,被告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相约到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环湖路旁马料河水域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民警当场查获3人捕捞的鲢鱼、红鳍原鲌、鲫鱼、麦穗鱼、间下鱵鱼、泥鳅等6个品种鱼类。
公诉机关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7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自然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嫌犯罪,并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过3小时的审理,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500元。
同时判令被告人向滇池投放价值12000元的高背鲫鱼以恢复生态水域,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场,7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自愿购买鱼苗对滇池水产资源环境进行补偿性修复。
庭审结束后,7名被告人向滇池投放了5万尾高背鲫鱼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警示市民保护生态环境。
“当时我们就是图好玩,法律意识也淡薄,没想到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现在我们认识到了错误,以后肯定不会再犯了。”张某说。
今年8月20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正式公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实施禁捕的通告》,规定滇池流域及主要入湖河道暂定十年内全面禁止捕捞,不仅是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也是全面落实滇池治理的重要措施。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滇池生态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保留一汪清澈美丽、物种丰富的滇池水。
责任编辑:李茂颖
2019年4月18日下午13点,被告人韩某在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入滇河道老宝象河处,用放电设备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韩某用的电鱼工具及捕获的小龙虾、泥鳅共计1571.7克。
4月19日晚上9点,被告人钟某某在官渡区马料河回龙村段水域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查获的还有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电鱼工具及所捕获的水产品。经称量,查获的鱼虾净重1469.2克。
同年7月3日,为了图好玩,王某某和张某某相约到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环湖路旁入滇河道公园处,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被查获。而民警多次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却未引起“偷捕者”的重视。
8月5日晚9点30分,被告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相约到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环湖路旁马料河水域使用放电设备捕捞水产品,民警当场查获3人捕捞的鲢鱼、红鳍原鲌、鲫鱼、麦穗鱼、间下鱵鱼、泥鳅等6个品种鱼类。
公诉机关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认为,7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自然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涉嫌犯罪,并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7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过3小时的审理,最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2500元。
同时判令被告人向滇池投放价值12000元的高背鲫鱼以恢复生态水域,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场,7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自愿购买鱼苗对滇池水产资源环境进行补偿性修复。
庭审结束后,7名被告人向滇池投放了5万尾高背鲫鱼鱼苗,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警示市民保护生态环境。
“当时我们就是图好玩,法律意识也淡薄,没想到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现在我们认识到了错误,以后肯定不会再犯了。”张某说。
今年8月20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正式公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实施禁捕的通告》,规定滇池流域及主要入湖河道暂定十年内全面禁止捕捞,不仅是对渔业资源的保护,也是全面落实滇池治理的重要措施。
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滇池生态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规范自身行为,杜绝‘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保留一汪清澈美丽、物种丰富的滇池水。
责任编辑:李茂颖
#讲文明树新风# #交通违法曝光台# 【抓拍+处罚+曝光!电动车违法曝光第3期】注意了!昆明交警正在对电动车违法
进行抓拍+处罚+曝光!不按“规矩”骑行,下个曝光的很可能就是你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出行的理念,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自7月中旬以来,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电子监控抓拍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进行处罚曝光。一起来看看,有没有你身边的人!https://t.cn/A6446R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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