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厅开展住建领域安全和房地产“保交楼”调研】10月21日,财经网从“江西住建”官微了解到,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十个组赴各地开展住建领域安全和房地产“保交楼”调研。
“江西住建”消息称,10月18日至2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李绪先来到赣州调研。他指出,要将“保交楼”作为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的重要举措,以实际成效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市场预期、稳定市场信心。继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大力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10月17日至18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卢天锡深入吉安调研。他指出,要突出重点强监管,聚焦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燃气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要从严从实抓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和建设合法合规性等情况,精准判定安全隐患等级。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https://t.cn/A6oX0J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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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走近民法典##请你参与志愿者普法宣传#
[绿丝带][绿丝带][绿丝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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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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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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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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