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发此通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不配合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
第二条 不配合封控管理。近7日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判定为密接或次密接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的;封控、封闭区域的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的;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的;
第三条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加群体性、聚集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规范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规范佩戴口罩的;
第五条 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居民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馆餐厅、景区景点、文体娱乐、营运车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且不听劝阻的;
第六条 不履行消杀工作职责。拒不按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消杀工作,经监督指导仍不改正的;
第七条 不配合流调工作。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谎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第八条不按规定配合治疗。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拒绝或擅自脱离救治和管控的,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九条 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伪造、编造、买卖、使用虚假核酸检测证明。单位或个人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
第十一条 核酸检测机构履职不到位。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餐馆、餐吧、网吧、KTV、棋牌室等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三条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类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
第十四条 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扫码、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消毒消杀或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车辆营运。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行为;在汽车(火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重点路段或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违规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运车辆经营者违法违规在高速公路甩客、下客的;货运车辆经营者擅自夹带人员、隐瞒行程、冒名顶替的;
第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承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第十八条公然侮辱、威胁、侵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设备的;
第十九条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有关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
第二十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发此通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不配合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代替他人参加核酸检测的;
第二条 不配合封控管理。近7日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判定为密接或次密接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监测的;封控、封闭区域的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的;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的;
第三条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或参加群体性、聚集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不规范佩戴口罩,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规范佩戴口罩的;
第五条 拒不扫码登记。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居民小区、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馆餐厅、景区景点、文体娱乐、营运车辆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验且不听劝阻的;
第六条 不履行消杀工作职责。拒不按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消杀工作,经监督指导仍不改正的;
第七条 不配合流调工作。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部门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隐瞒病情、谎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第八条不按规定配合治疗。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拒绝或擅自脱离救治和管控的,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九条 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本人或指使他人故意捏造、散布虚假涉疫信息,起哄闹事、制造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伪造、编造、买卖、使用虚假核酸检测证明。单位或个人伪造、编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编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
第十一条 核酸检测机构履职不到位。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餐馆、餐吧、网吧、KTV、棋牌室等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三条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类物品价格牟取暴利的;
第十四条 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落实扫码、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消毒消杀或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管理的;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车辆营运。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渠道,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等行为;在汽车(火车)站周边、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等重点路段或人员密集场所违法违规揽客、拉客、扰乱公共秩序的;客运车辆经营者违法违规在高速公路甩客、下客的;货运车辆经营者擅自夹带人员、隐瞒行程、冒名顶替的;
第十七条 逃避动植物防疫检疫。承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第十八条公然侮辱、威胁、侵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设备的;
第十九条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有关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的;
第二十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哈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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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能量,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动力和情感,是社会生活中积极向上的行为。当下,中国人为所以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的人和事,贴上“正能量”标签。它已经上升成为一个充满象征意义的符号,与我们的情感深深相系,表达着我们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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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明实践# 【举办书画展 讴歌新时代】 翰墨飘香书盛世,丹青溢彩谱华章。为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弘扬优秀传统文化,12日上午,西塞山区十五冶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组织开展“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征程”主题书画展,展出时间为一周,市民可前往观赏。
据悉,本次书画展共征集书画作品100余幅,作者上至94岁高龄老人、下至8岁的小学生,作品风格各异,品类齐全。孩子们的作品充满丰富的想象力,画面生动活泼,突出“爱党、爱国”的时代主题,展现出新时代少年儿童健康阳光、敢于追梦、积极奋发的崭新风貌。老年朋友假翰墨以抒怀,唯笔墨以写心,或书或画,诗情画意,溢于纸上,饱含着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强民富的深情礼赞,抒发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的炽热情怀。(记者 刘艳新 通讯员 张小勤)
据悉,本次书画展共征集书画作品100余幅,作者上至94岁高龄老人、下至8岁的小学生,作品风格各异,品类齐全。孩子们的作品充满丰富的想象力,画面生动活泼,突出“爱党、爱国”的时代主题,展现出新时代少年儿童健康阳光、敢于追梦、积极奋发的崭新风貌。老年朋友假翰墨以抒怀,唯笔墨以写心,或书或画,诗情画意,溢于纸上,饱含着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强民富的深情礼赞,抒发永远听党话、跟党走的炽热情怀。(记者 刘艳新 通讯员 张小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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