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是因为一点小事而没交往的第四天。我去体育中心跑步遇到了她,然后打了个招呼就各跑各的了。跑着跑着突然下起了大雨他爸爸先走了他回不去,而我就一辆小单车,但是单车后面有后座我就问他要不要先去我家,她说可以吗?我点了点头,于是我俩一同冲去车棚我正准备坐上去她用她的衣服帮我把我的车电垫擦干了。但我什么也没说,只让她赶快坐上去,于是我就往前冲。雨下的很大,眼前什么都看不见,离家就500米却感觉好漫长…
到了家里,我妈妈刚好在做面于是就在我家先吃了。吃完了我给她叫了辆车让司机给他送回家。
(下面的图是司机送她回家她在车上拍的,这是她发的空间艾特的是我,我和她是好朋友小学就一直在一个学校,后面转学了,我俩也刚好转到了一个学校,而且就在隔壁班,双方父母也是好朋友都经常会一起玩,我和她在一起了九年觉得今天这一幕非常打动我,也刚好是在我两生闷气时发生第一件事)
九年,可不是说着玩的…
到了家里,我妈妈刚好在做面于是就在我家先吃了。吃完了我给她叫了辆车让司机给他送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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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Krit[超话]#问题贴!!!
家人们,我想问一下泰妃准备BKTreasuredMemories,如果我想去的话是需要提前预约吗?还是到现场就可以?
然后票价的话是多少?(因为朋友会陪我去,但她不追星,所以我想问一下价格)
有知道具体流程的姐妹嘛??急急急!!想明天去!!
ps:泰站的推我翻了一下没太懂,姐妹们救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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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赵某有一栋别墅,他在院子里养了两条狼狗,以防自己不在家的时候有人闯进来偷东西。连某路过赵某的别墅时发现里面没有任何光亮,他断定别墅的主人不在家。连某忍不住想进去发一笔小财。他刚爬上墙头就被院子里的两条狼狗发现了。狼狗毫不客气地发出了警告。连某有些不服气,他直接去外面买了点毒药抹在肉骨头上。
随后他站在墙外把肉骨头丢进去。连某发出的声音太大,导致其中一条狼狗突然惊醒。这一次,狼狗直接扑到连某身上恶狠狠地撕咬着他。等邻居赶到现场的时候,连某已经被咬得遍体鳞伤。经过一番抢救,连某还是失去了生命。主人赵某提出给连某的家属四万元的赔偿,但连某的家人直接将赵某告上法庭,并且索要66万元的赔偿。
连某路过赵某的别墅,他断定主人家非常富有,就想趁着家中无人进去发比横财,但却被主人饲养的狗咬死了,这应了那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赵某觉着连某可怜,就主动提出赔偿4万元,但连某家人认为4万元不足弥补失去儿子的痛苦,让赵某赔偿66万,那么法律会支持他们吗?
首先,赵某是否该对连某家属进行赔偿?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发生的,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还有例外情况是,受害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件中,连某主动将投毒的肉骨头给狗吃,狗发现陌生人就去撕咬他,连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赵某的财物,已经对他饲养的动物造成危险,他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在此情况下,就不能让主人再全额赔偿。
而且赵某在自己家中养狗,并没有出去遛狗,也无须给狗带着链子。根据《广州养犬条例》第14条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为犬只栓狗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该法律未规定,公民在自家要给狗拴住。所以赵某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他不是必要赔偿连某的家人。
其次,连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他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赵某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他买了毒药放在骨头上,投给狗吃,意图让它们死亡,为自己顺利进入赵某家做铺垫。但由于狗未吃骨头,还撕咬他,导致他犯罪目的未实现,他就是盗窃的未遂。如果狗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他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连某主观动机具有侵犯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既有伤害赵某家狗的行为,也有投毒行为,但人算敌不过天算,他死亡了。如果认定赵某要赔偿连某,就是认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是合法的,受到保护的,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所以最后,法院不支持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赵某自愿赔偿他的家人,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
随后他站在墙外把肉骨头丢进去。连某发出的声音太大,导致其中一条狼狗突然惊醒。这一次,狼狗直接扑到连某身上恶狠狠地撕咬着他。等邻居赶到现场的时候,连某已经被咬得遍体鳞伤。经过一番抢救,连某还是失去了生命。主人赵某提出给连某的家属四万元的赔偿,但连某的家人直接将赵某告上法庭,并且索要66万元的赔偿。
连某路过赵某的别墅,他断定主人家非常富有,就想趁着家中无人进去发比横财,但却被主人饲养的狗咬死了,这应了那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赵某觉着连某可怜,就主动提出赔偿4万元,但连某家人认为4万元不足弥补失去儿子的痛苦,让赵某赔偿66万,那么法律会支持他们吗?
首先,赵某是否该对连某家属进行赔偿?我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发生的,那么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还有例外情况是,受害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饲养人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案件中,连某主动将投毒的肉骨头给狗吃,狗发现陌生人就去撕咬他,连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赵某的财物,已经对他饲养的动物造成危险,他自己也存在重大过错,在此情况下,就不能让主人再全额赔偿。
而且赵某在自己家中养狗,并没有出去遛狗,也无须给狗带着链子。根据《广州养犬条例》第14条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为犬只栓狗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该法律未规定,公民在自家要给狗拴住。所以赵某的行为并不违法。所以他不是必要赔偿连某的家人。
其次,连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他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赵某家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他买了毒药放在骨头上,投给狗吃,意图让它们死亡,为自己顺利进入赵某家做铺垫。但由于狗未吃骨头,还撕咬他,导致他犯罪目的未实现,他就是盗窃的未遂。如果狗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他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
连某主观动机具有侵犯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既有伤害赵某家狗的行为,也有投毒行为,但人算敌不过天算,他死亡了。如果认定赵某要赔偿连某,就是认定侵犯他人财产权是合法的,受到保护的,则显然不符合法律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所以最后,法院不支持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但赵某自愿赔偿他的家人,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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