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分手后起诉讨回,法院判了!】
法官讲坛
来源:法拉理、现代快报 中国普法
“爱你一万年”
是电影《大话西游》里的经典台词。
苏州的一名已婚男子出轨后,
为对情人表真心,
主动借了30万元给情人,
还表示
“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
那就借一万年!”
然而还不到一年,
两人感情破裂,
男子竟将情人告上法院
要求返还这份“爱”
1,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媛正好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2,感情破裂,索要30万遭拒
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
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
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此案一出
网友纷纷热议
到底是谁吃了亏呢?
也有
“懂法”的网友分析
这笔钱他自己肯定要不回来
但是可以让他老婆去要
那么这钱能不能要回来来呢?
本期《说法》
邀请马锦林律师 为大家解疑答惑
主持人:
马律师,这钱明明是男子借给情人的,怎么就拿不不回来了呢?
林检察官:
首先他只是口头上说借,其次即便是写了借条,借条上写了还款期限一万年,因为时间太长,很难认定有效,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主持人:
那这三十万就算是打水漂了?
林检察官:
作为借条上的借款期限,应该是时间越短越好,如果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息而拉长期限的话,则应当加上个人担保,最后给大家一句忠告:感情归感情,借钱的话最好还是要白纸黑子写清楚!
听完马律师的分析
小伙伴们是否清晰了呢?
不妨让我们看看
真实情况下
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吧
1)法院:“借一万年”应认定为赠与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勇向李媛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李媛接受款项后,张勇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同居期间致李媛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李媛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勇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勇诉请。
2)张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网友们普遍讨论度较高的
“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
“老婆去追讨肯定能要的回来”
等等说法
小编特意再次咨询了马律师
也搜集了相关法律解释
供大家参考
3)能否要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
首先要明确“小三”的概念,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
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那么如果你的婚姻被小三插足,而配偶在与“小三”同居期间赠与的相关财物能不能被追回呢?
根据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行使撤销权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关情形,则不能任意的撤销赠与,但是作为被出轨的一方不仅出现情感的背叛,更出现金钱的“背叛”。
究竟能否追回,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无法要回。
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2、全部要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3、要回一半。
《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法官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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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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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还不到一年,
两人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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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媛正好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2,感情破裂,索要30万遭拒
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
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
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此案一出
网友纷纷热议
到底是谁吃了亏呢?
也有
“懂法”的网友分析
这笔钱他自己肯定要不回来
但是可以让他老婆去要
那么这钱能不能要回来来呢?
本期《说法》
邀请马锦林律师 为大家解疑答惑
主持人:
马律师,这钱明明是男子借给情人的,怎么就拿不不回来了呢?
林检察官:
首先他只是口头上说借,其次即便是写了借条,借条上写了还款期限一万年,因为时间太长,很难认定有效,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主持人:
那这三十万就算是打水漂了?
林检察官:
作为借条上的借款期限,应该是时间越短越好,如果是为了获得更多利息而拉长期限的话,则应当加上个人担保,最后给大家一句忠告:感情归感情,借钱的话最好还是要白纸黑子写清楚!
听完马律师的分析
小伙伴们是否清晰了呢?
不妨让我们看看
真实情况下
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吧
1)法院:“借一万年”应认定为赠与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勇向李媛支付30万元后,双方通过微信分别作出了意思表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能达成合意。该30万元款项已实际给付,李媛接受款项后,张勇明确表示借一万年,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同居期间致李媛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李媛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勇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勇诉请。
2)张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网友们普遍讨论度较高的
“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
“老婆去追讨肯定能要的回来”
等等说法
小编特意再次咨询了马律师
也搜集了相关法律解释
供大家参考
3)能否要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
首先要明确“小三”的概念,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
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那么如果你的婚姻被小三插足,而配偶在与“小三”同居期间赠与的相关财物能不能被追回呢?
根据赠与的相关规定,一般行使撤销权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关情形,则不能任意的撤销赠与,但是作为被出轨的一方不仅出现情感的背叛,更出现金钱的“背叛”。
究竟能否追回,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无法要回。
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2、全部要回。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3、要回一半。
《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由于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一、原文
重喜禅师(生卒年不详)
《绝句》
地炉无火一囊空,
雪似杨花落岁穷。
乞得苎麻缝破衲,
不知身在寂寥中。
二、注释
1、炉中无火:喻诗人身心中无欲望之“火”旺炽,身心清静如洗。
2、一囊(náng)空:囊,喻口袋,袋中无钱。这里也比喻这身体,就如一个臭皮囊。
3、杨花(yáng huā):即杨柳树之花,或柳絮。
4、乞:即乞讨。
5、苎麻(zhù má):是一种荨麻科苎麻属亚灌木植物。古人用其皮造成麻衣。
6、破衲:衲,指出家人的衣服,即破烂的衣服。
三、赏析
《五灯会元》记载这样一个著名故事:法常禅师隐居大梅山中,时有一位出家法师在山中采杖迷路而至其草庵。那位出家人见庵主端坐默念,似浑然超脱于身外世界,奇而问之:“和尚在此多少时?”法常禅师答道:“只见四山青又黄。”僧人无心契,急于离山归去,又问:“出山路向什么处去?”
禅师淡然答:“随流去。”那僧人无悟而返……这段对话看似平常,其实寓意是颇深的。僧人的问话与禅师的回答所包蕴的丰富内涵正是对“禅”的生活追求的朴素昭示。“随流去”,实在是深含玄理的禅悟妙语。从实际角度看,人烟聚集之地总是与水相连相近的,那“随山间流水而去”
自然便踏上了归途。而若从“禅”的角度看,则暗示着深刻的人生哲理: 生活本应像无争自流的流水那样自然而然,无所欲亦无所忧,不为任何的外在所困扰,如此才能把握于人生长河中航行的正确方向。
只有在这自然而然的生活流程中,才能超度真正的人生彼岸,获得真实与绝对自由的人生体验。这就是禅的追求,禅的境界,禅的生命的展现。于是,任何的外在都于这至高无上的人生境界中失去了其世俗意义,山居而不孤寂,草庵亦非清苦; 神交天地,优游万象,佛我归一,自在自适; 一切“业障”自然泯除,一切苦谛自然消释,唯余涅槃后的再生,拈花时的微笑了,生命由此而大放异彩!
九百多年前的重喜长老便深深悟入了如此美妙的人生境界。
那是一个岁余清寒的夜晚,窗外雪花飘飞,室内地炉无火,一件衲衣也已破敝不堪,甚至要用苎麻补缀。然而,正如豪奢的物质生活未必带来生之真乐一样,贫困的物质生活也未必会抹杀生之真乐,它带给重喜长老的并非寂灭寥落的伤悲与凄苦,相反,于此无忧无碍、净心涤虑的生活境况中,长老早已超然物外,把自己融于那种“随流去”的生命体验之中了,就像“山中无日历,寒尽不知年”的法常禅师一样 “不知身在寂寥”中。
重喜这一“七绝”,其实倒是一则偈颂,诗味不足而禅理颇深。以诗观之,唯“雪似杨花落岁穷”一句耳。然以杨花喻雪实不稀奇,如约比重喜稍前或与之同时的诗人梅尧臣有诗句:“杨花扑扑白漫地”、词家苏东坡有词句: “飞雪似杨花”等。若以禅观之,则悟性即见、满篇玄机。
“雪似杨花落岁穷。”同样,如果从禅的角度看,那么这里的“杨花”与“雪”也不能简单地视作因二者形象上的相似而作的文学化比喻。“禅”讲“无分别心”,否定相对的价值观念,所以马祖道一见到刚刚飞过的野鸭却说明明还在,所以善慧菩萨说“空手把锄头,步行骑水牛……”。
那说重喜长老于那清寒的雪花中看到的是盎然春意,亦或说是把那岁余飘飞的雪花看作了春日飞舞的杨花,就不足为怪了。其实,“雪似杨花落岁穷”,不也正是“雪与春归落岁前”之意吗? 只是在“禅”的眼里,雪花与杨花、冬与春,同在一道,已根本无分别在了。这才是绝对的永恒的真实,就像法常禅师以“只见四山青又黄”否定岁律推移变迁的相对时间观念一样。由“空”而“明”,由不执着外在而洞见大道,此可谓禅的第二境界。
寒冷的冬雪与温煦的春日同在,同样,贫乏的物质生活也无碍真实尊贵的生命体悟。禅,并不看重任何的外在、世俗价值,禅师们往往安于清贫朴素的生活。前面提到的那位山中问路的僧人依其师意又去招请法常禅师时,法常禅师作了这样一偈:“摧残枯木倚寒林,几度逢春不变心。樵客遇之犹不顾,郢人哪得苦追寻。一池荷叶衣无尽,数树松花食有余。刚被世人知住处,又移茅舍入深居。”他拒绝了他人的邀请。重喜长老也一样,无视物质生活的窘况而安贫自适。
但不能不明确这样认识: 神所追求的是更为深沉内在的精神光明,而并非清贫生活本身。禅,世俗生活的“所有欲”最易诱使生活走向不幸的岐途,也是悟入禅境的极大限制与障碍。可知,禅师们自甘清贫生活只是为了把这种限制与障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而已。
无论身处何境,都不失禅的无限意蕴,都可感悟禅的非凡魅力,所谓劈柴担水无非妙道,行住坐卧,皆在道场,把那种“随流去”的生活原则发挥得更自然朴实,更彻底明确,也使“参禅”更具生活的积极意义。在领悟重喜禅师的这则偈颂时,应有这样的认识。
四、作者简介
重喜禅师(生卒年不详):北宋时代人。会稽人,熙宁(1068—1077)中有史载。少事捕鱼,喜诵经文,不识字,却能书,善诗偈。
重喜禅师(生卒年不详)
《绝句》
地炉无火一囊空,
雪似杨花落岁穷。
乞得苎麻缝破衲,
不知身在寂寥中。
二、注释
1、炉中无火:喻诗人身心中无欲望之“火”旺炽,身心清静如洗。
2、一囊(náng)空:囊,喻口袋,袋中无钱。这里也比喻这身体,就如一个臭皮囊。
3、杨花(yáng huā):即杨柳树之花,或柳絮。
4、乞:即乞讨。
5、苎麻(zhù má):是一种荨麻科苎麻属亚灌木植物。古人用其皮造成麻衣。
6、破衲:衲,指出家人的衣服,即破烂的衣服。
三、赏析
《五灯会元》记载这样一个著名故事:法常禅师隐居大梅山中,时有一位出家法师在山中采杖迷路而至其草庵。那位出家人见庵主端坐默念,似浑然超脱于身外世界,奇而问之:“和尚在此多少时?”法常禅师答道:“只见四山青又黄。”僧人无心契,急于离山归去,又问:“出山路向什么处去?”
禅师淡然答:“随流去。”那僧人无悟而返……这段对话看似平常,其实寓意是颇深的。僧人的问话与禅师的回答所包蕴的丰富内涵正是对“禅”的生活追求的朴素昭示。“随流去”,实在是深含玄理的禅悟妙语。从实际角度看,人烟聚集之地总是与水相连相近的,那“随山间流水而去”
自然便踏上了归途。而若从“禅”的角度看,则暗示着深刻的人生哲理: 生活本应像无争自流的流水那样自然而然,无所欲亦无所忧,不为任何的外在所困扰,如此才能把握于人生长河中航行的正确方向。
只有在这自然而然的生活流程中,才能超度真正的人生彼岸,获得真实与绝对自由的人生体验。这就是禅的追求,禅的境界,禅的生命的展现。于是,任何的外在都于这至高无上的人生境界中失去了其世俗意义,山居而不孤寂,草庵亦非清苦; 神交天地,优游万象,佛我归一,自在自适; 一切“业障”自然泯除,一切苦谛自然消释,唯余涅槃后的再生,拈花时的微笑了,生命由此而大放异彩!
九百多年前的重喜长老便深深悟入了如此美妙的人生境界。
那是一个岁余清寒的夜晚,窗外雪花飘飞,室内地炉无火,一件衲衣也已破敝不堪,甚至要用苎麻补缀。然而,正如豪奢的物质生活未必带来生之真乐一样,贫困的物质生活也未必会抹杀生之真乐,它带给重喜长老的并非寂灭寥落的伤悲与凄苦,相反,于此无忧无碍、净心涤虑的生活境况中,长老早已超然物外,把自己融于那种“随流去”的生命体验之中了,就像“山中无日历,寒尽不知年”的法常禅师一样 “不知身在寂寥”中。
重喜这一“七绝”,其实倒是一则偈颂,诗味不足而禅理颇深。以诗观之,唯“雪似杨花落岁穷”一句耳。然以杨花喻雪实不稀奇,如约比重喜稍前或与之同时的诗人梅尧臣有诗句:“杨花扑扑白漫地”、词家苏东坡有词句: “飞雪似杨花”等。若以禅观之,则悟性即见、满篇玄机。
“雪似杨花落岁穷。”同样,如果从禅的角度看,那么这里的“杨花”与“雪”也不能简单地视作因二者形象上的相似而作的文学化比喻。“禅”讲“无分别心”,否定相对的价值观念,所以马祖道一见到刚刚飞过的野鸭却说明明还在,所以善慧菩萨说“空手把锄头,步行骑水牛……”。
那说重喜长老于那清寒的雪花中看到的是盎然春意,亦或说是把那岁余飘飞的雪花看作了春日飞舞的杨花,就不足为怪了。其实,“雪似杨花落岁穷”,不也正是“雪与春归落岁前”之意吗? 只是在“禅”的眼里,雪花与杨花、冬与春,同在一道,已根本无分别在了。这才是绝对的永恒的真实,就像法常禅师以“只见四山青又黄”否定岁律推移变迁的相对时间观念一样。由“空”而“明”,由不执着外在而洞见大道,此可谓禅的第二境界。
寒冷的冬雪与温煦的春日同在,同样,贫乏的物质生活也无碍真实尊贵的生命体悟。禅,并不看重任何的外在、世俗价值,禅师们往往安于清贫朴素的生活。前面提到的那位山中问路的僧人依其师意又去招请法常禅师时,法常禅师作了这样一偈:“摧残枯木倚寒林,几度逢春不变心。樵客遇之犹不顾,郢人哪得苦追寻。一池荷叶衣无尽,数树松花食有余。刚被世人知住处,又移茅舍入深居。”他拒绝了他人的邀请。重喜长老也一样,无视物质生活的窘况而安贫自适。
但不能不明确这样认识: 神所追求的是更为深沉内在的精神光明,而并非清贫生活本身。禅,世俗生活的“所有欲”最易诱使生活走向不幸的岐途,也是悟入禅境的极大限制与障碍。可知,禅师们自甘清贫生活只是为了把这种限制与障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而已。
无论身处何境,都不失禅的无限意蕴,都可感悟禅的非凡魅力,所谓劈柴担水无非妙道,行住坐卧,皆在道场,把那种“随流去”的生活原则发挥得更自然朴实,更彻底明确,也使“参禅”更具生活的积极意义。在领悟重喜禅师的这则偈颂时,应有这样的认识。
四、作者简介
重喜禅师(生卒年不详):北宋时代人。会稽人,熙宁(1068—1077)中有史载。少事捕鱼,喜诵经文,不识字,却能书,善诗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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