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餐饮服务单位疫情防控技术指南】
#疫情防控 沈阳在行动##保护自己 保卫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近期我市餐饮服务行业恢复部分营业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市民就餐安全,按照市防指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近期恢复部分营业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烘焙店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内部管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14天以上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做好员工信息采集。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及时向员工传达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三)严格落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恢复部分营业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派驻监督员对各项防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三、场所管理
(四)要加强经营场所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要保证空调运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定期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五)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500mg/L)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应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六)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应配备齐全保证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当地面或墙面受到排泄物、呕吐物或分泌物污染时,清除污染物后,及时消毒,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加强垃圾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四、员工管理
(八)由专人对员工进行测温、登记,做好员工的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须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严禁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员工上岗。
(九)员工要及时全程接种疫苗,加强防护,做到“应接尽接”,须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返岗,返岗后每48小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要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五、顾客管理
(十)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属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等疫情防控“四件套”措施。
(十一)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堂食就餐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开放包房就餐。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十二)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到店时间。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十三)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供“公勺公筷”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积极推广分餐制。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
六、食材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五)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或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按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十六)不得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冷库应设专人管理,进口冷链食材专区贮存,进库时需对食材接触面、外包装(箱)等进行高频率的清洁消毒。直接接触、切割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增加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
(十八)要加强物流车辆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自有司乘人员要实行集中管理,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戴好口罩、手套等。要每天对物流车辆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相关信息留存。
七、应急管理
(十九)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十)餐饮服务单位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立即执行报告制度并妥善安排就医。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市场保障监管及复工复产组
2022年5月27日
编辑:张海斌
#疫情防控 沈阳在行动##保护自己 保卫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近期我市餐饮服务行业恢复部分营业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市民就餐安全,按照市防指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餐饮服务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近期恢复部分营业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饮品店、小吃店、早餐店、烘焙店等)疫情防控工作。
二、内部管理
(一)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14天以上储备足够的防疫物资,做好员工信息采集。
(二)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及时向员工传达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将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到每个岗位。
(三)严格落实各地区属地责任及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恢复部分营业后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派驻监督员对各项防控要求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三、场所管理
(四)要加强经营场所室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要保证空调运行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定期清洗、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空气处理机组、送风口和冷凝水盘等部位。
(五)对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电梯间按钮、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每日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500mg/L)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并做好消毒记录。应在电梯口、收银台等处配备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就餐区无洗手设施的,应配备免洗手消毒液等手消毒用品或其他手消毒设施。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六)确保卫生间通风良好,洗手设备应配备齐全保证正常运行,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有效,每日清洁消毒不少于三次,当地面或墙面受到排泄物、呕吐物或分泌物污染时,清除污染物后,及时消毒,保持地面、墙壁、洗手池无污垢,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加强垃圾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废弃口罩应设置专门垃圾桶,每天对垃圾存放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四、员工管理
(八)由专人对员工进行测温、登记,做好员工的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场所。上岗期间须保持清洁卫生,严格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口罩要及时更换。严禁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员工上岗。
(九)员工要及时全程接种疫苗,加强防护,做到“应接尽接”,须提供全程接种疫苗证明和连续3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能返岗,返岗后每48小时进行1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要加强集体宿舍管理,做好防护和清洁消毒。
五、顾客管理
(十)顾客及其他进店人员要按属地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扫码、测温、戴口罩、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等疫情防控“四件套”措施。
(十一)严格控制就餐人数,堂食就餐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开放包房就餐。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十二)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不得造成点餐、等餐、等位等人员聚集。提倡建立顾客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到店时间。提倡非接触式点餐、结账。
(十三)餐饮服务单位应主动提供“公勺公筷”服务,“公勺公筷”宜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积极推广分餐制。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
六、食材管理
(十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五)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消毒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的疫情变化情况,如出现中高风险疫情或原料供货商有员工确诊,按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十六)不得采购、加工、贮存、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不全的进口冷链食品。
(十七)冷库应设专人管理,进口冷链食材专区贮存,进库时需对食材接触面、外包装(箱)等进行高频率的清洁消毒。直接接触、切割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增加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护目镜、防水围裙。
(十八)要加强物流车辆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自有司乘人员要实行集中管理,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戴好口罩、手套等。要每天对物流车辆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相关信息留存。
七、应急管理
(十九)当餐饮服务单位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时,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立即采取暂停营业、封闭管理等处置措施,在属地疾控部门指导下对经营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二十)餐饮服务单位员工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应立即执行报告制度并妥善安排就医。如员工发现共同居住人或密切接触人员出现疑似新冠肺炎典型症状,要及时上报单位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隔离,必要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市场保障监管及复工复产组
2022年5月27日
编辑:张海斌
马西克姆(Maxim'sdeparis)官方销公售告
尊敬各的位消费者:
近多期个网平络台出现众非多我司方官授权铺店销售司我产品,其中低有价销售、翻及新仿品扰的乱,已经严损重害到我了司品牌形象,其涉中及平台有淘宝、闲鱼、拼多多等,对此我作司出以下官公方告:
一、下单买购请认准方官旗舰店及官有方授权授店权铺购买,若非在官方授权道渠购买的产品,将法无享受我司供提的一系列后售服务政策,请大广粉丝认官准方销售道渠进行购买,避购免买假伪冒劣产品,上受当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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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 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 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 函〔2022〕226号),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 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 年第150号),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 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 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二、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临时容缺办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无法加盖公章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 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 质资料原件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和递 交。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 分工负责做好企业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的登 记台账,待企业完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提交后 予以销账。
三、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 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 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 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 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 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 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 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市疫情影响 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 归。未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相关备案人如在责令改 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录的,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 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当在改正期 限内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注册备 案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
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 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 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 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 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 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 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 31日。
五、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 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登录办理,导致未能在《生产 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或生产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事项申请的,应当向我 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申 请时限可相应顺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相关影响仍 未消除的,申请时限可顺延至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 延续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 许可事项变更等申请后,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应 当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 影响消除后,接受现场核查时间可相应顺延。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前 制定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生产场所消 毒等相关工作,做到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企业应当全面落实 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生产经营办法》 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 行。对于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无法进行每年健康检查,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 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 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 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法规 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 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帮助指导,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 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国际美妆网#
为全力支持本市化妆品企业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规 范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 备案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生产 经营办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药监综妆 函〔2022〕226号),现就本市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生产有关事宜 通告如下:
一、关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请未能 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的,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 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 年第150号),本市化妆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本市疫情 影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市药品监管局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注册人或境内责任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机 构提出注册延续申请。
二、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临时容缺办理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无法加盖公章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企业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认。在备案平台线上审核通过后,可予先 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 质资料原件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和递 交。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和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职责 分工负责做好企业先行开通用户权限及办理相关备案业务的登 记台账,待企业完成加盖公章的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原件提交后 予以销账。
三、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备案产品信息补充填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历史产品"),注册人、 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资 料。国家药监局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 问题解答(四)》明确,在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补充资料为原由 企业存档备查的注册备案资料,并未对注册人、备案人增加新的 要求。补充填报资料作为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条例》及其配套规 定的必要条件,对未按要求进行补充填报资料的产品,在完成补 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生产、进口。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无法在2022 年5月1日前完成历史产品信息补充填报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市 场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市疫情影响 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充填报,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31 归。未在顺延期限内完成补充填报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相关备案人如在责令改 正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补录的,可以继续生产、进口;如相关产品 不再生产或进口,相关备案人未计划补充填报的,应当在改正期 限内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注册备 案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取消备案。
四、关于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 告》(2021年第50号),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 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 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 相关注册人、备案人未能按要求在2022年5月1日前上传产品 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书面 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上传时间应当在 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12月 31日。
五、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或电子营业执照登 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相关事项。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登录办理,导致未能在《生产 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或生产企业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变更事项申请的,应当向我 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影响消除后,申 请时限可相应顺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相关影响仍 未消除的,申请时限可顺延至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15个工作日。 延续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在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新办、 许可事项变更等申请后,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现场核查的,应 当向市药品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在相关 影响消除后,接受现场核查时间可相应顺延。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的,应当在复工前 制定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生产场所消 毒等相关工作,做到疫情防护工作全员覆盖。企业应当全面落实 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条例》《生产经营办法》 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 行。对于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 响无法进行每年健康检查,其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日后到 期的,视为继续有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本市疫情影响消除后 1个月内办理健康证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禁止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 安全疾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法规 宣贯力度和政策解读,督促辖区内注册人、备案人落实主体责任, 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帮助指导,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 助力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国际美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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