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门诊发现1例阳性!刚刚浙江一地通报:轨迹涉捞王、医院等,系境外回国】
9月26日15时,在宁波市中医院发热门诊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系境外回国人员,省外解除隔离后回到宁波。市、区防控办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等工作,并对其活动场所进行环境采样检测及消杀,当前已排查到的密接、次密接人员均已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该感染者活动轨迹涉及公共场所如下:
9月23日:海曙区青林湾西区74幢,捞王锅物料理(1844艺术生活中心三楼)。
9月24-25日:海曙区青林湾西区74幢。
9月26日:宁波市中医院发热门诊。
与上述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应疫情管控措施。
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涉疫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有市外旅居史的来(返)甬人员,要通过返甬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省内市外来(返)甬人员抵甬后“3天2检”和省外来(返)甬人员抵甬后“3天3检”的核酸检测要求,特别是省外来(返)甬人员应在抵甬后第一时间开展一次“落地检”。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9月26日15时,在宁波市中医院发热门诊中发现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系境外回国人员,省外解除隔离后回到宁波。市、区防控办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流调溯源、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等工作,并对其活动场所进行环境采样检测及消杀,当前已排查到的密接、次密接人员均已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该感染者活动轨迹涉及公共场所如下:
9月23日:海曙区青林湾西区74幢,捞王锅物料理(1844艺术生活中心三楼)。
9月24-25日:海曙区青林湾西区74幢。
9月26日:宁波市中医院发热门诊。
与上述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相应疫情管控措施。
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涉疫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有市外旅居史的来(返)甬人员,要通过返甬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省内市外来(返)甬人员抵甬后“3天2检”和省外来(返)甬人员抵甬后“3天3检”的核酸检测要求,特别是省外来(返)甬人员应在抵甬后第一时间开展一次“落地检”。
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土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型医联体开展重阳节健康体检进社区活动】
“九九重阳节 浓浓敬老情 ”,9月24日~25日,在2022年重阳节到来之际,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莲湖区土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型医联体家医团队联合融侨城社区居委会、唯德口腔等机构,开展为期2天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居民等社区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及义诊宣传活动。
“九九重阳节 浓浓敬老情 ”,9月24日~25日,在2022年重阳节到来之际,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莲湖区土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紧密型医联体家医团队联合融侨城社区居委会、唯德口腔等机构,开展为期2天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慢性病居民等社区重点人群健康体检及义诊宣传活动。
【#买卖一套房竟签三份阴阳合同#】在房屋交易中,部分交易方心存侥幸,为逃避国家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的诉讼,支持了卖家要求买家支付购房款300万元的请求。
据了解,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永,涉案房屋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三份,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
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主张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第二、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2018年8月24日房屋价款为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小永虽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费,且不再申请鉴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三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文本,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故该份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对于房屋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合同标明的价款应予遵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房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实践中,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有些交易方会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建委备案,以减少缴纳税款,对内的“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但“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当事人如主张按照该条款履行合同,不应予以支持。(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据了解,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永,涉案房屋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三份,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
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该合同中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为建委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第三份合同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格式合同,房屋价款为76万元。
小王主张第一份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永则主张第一份合同系伪造,第二、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2018年8月24日房屋价款为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小永虽对该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申请鉴定过程中未交纳鉴定费,且不再申请鉴定。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该合同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买卖存在三份价款不同的合同文本,但价款为300万元的合同注明:“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每套价格只做乙方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故该份合同中对价款的约定应为双方对于房屋交易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该合同标明的价款应予遵守。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永应支付购房款300万元。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房屋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实践中,为了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有些交易方会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对外的“阳”合同用于建委备案,以减少缴纳税款,对内的“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但“阴阳合同”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给了不诚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对于“阳”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款,该价格条款应为无效,当事人如主张按照该条款履行合同,不应予以支持。(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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