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浇冒口分离机# #铸件浇冒口分离器#
潘恩铸件浇注和冒口分离器技术参数: 总长度(mm)、重量(kg)、破坏力(t)、开口宽度(mm)、楔尖宽度(mm)、楔根宽度(mm)、楔厚(mm)、楔长(mm) 欧洲30(20) 488 8 68 20 12 60 30 120 铸件浇注冒口分离器的产品特性 1.石膏微笑——石膏微笑的分离、破碎、切割功能,可以实现铸件的快速分离,不损伤产品。 2.性——设备,可以连续工作,降低了铸造成本。 3.操作简单——体积小,重量轻,安全,移动方便。 4.环保-无尘、无振动、无噪音。 5.便利性——轻巧的设计,易于操作和维护。
潘恩铸件浇注和冒口分离器的应用范围: 该规格产品主要针对小型铸件的直浇道和冒口的分离,适用于铸件与直浇道和冒口的距离为12mm-60mm,冒口和浇道的截面积不大于18mm×18mm。1.丰富的型号,可以根据破坏力来选择。 2.开启范围大,内浇口容易切断。消除,提高良率。 3.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机油压力软管集中在一个地方。 4.平衡器可与挂钩配合使用,使操作更容易。 5.消耗品的更换很容易 6.在不损坏产品的前提下,切断浇口、冒口和十字浇口。 7.楔形爪可以根据用途更换。有标准型和mm型(刀刃伸出楔爪的那种)。楔形爪是分段的,不会滑动。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楔形爪可以旋转,所以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不需要移动,楔形爪可以自动回到原来的位置。 8.安全、无振动、无噪音、无尘、、高质量、连续工作。 9.轻巧的设计让操作变得简单,即使没有熟练工人,也便于携带。 10.为铸造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增加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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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恩铸件浇注和冒口分离器技术参数: 总长度(mm)、重量(kg)、破坏力(t)、开口宽度(mm)、楔尖宽度(mm)、楔根宽度(mm)、楔厚(mm)、楔长(mm) 欧洲30(20) 488 8 68 20 12 60 30 120 铸件浇注冒口分离器的产品特性 1.石膏微笑——石膏微笑的分离、破碎、切割功能,可以实现铸件的快速分离,不损伤产品。 2.性——设备,可以连续工作,降低了铸造成本。 3.操作简单——体积小,重量轻,安全,移动方便。 4.环保-无尘、无振动、无噪音。 5.便利性——轻巧的设计,易于操作和维护。
潘恩铸件浇注和冒口分离器的应用范围: 该规格产品主要针对小型铸件的直浇道和冒口的分离,适用于铸件与直浇道和冒口的距离为12mm-60mm,冒口和浇道的截面积不大于18mm×18mm。1.丰富的型号,可以根据破坏力来选择。 2.开启范围大,内浇口容易切断。消除,提高良率。 3.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机油压力软管集中在一个地方。 4.平衡器可与挂钩配合使用,使操作更容易。 5.消耗品的更换很容易 6.在不损坏产品的前提下,切断浇口、冒口和十字浇口。 7.楔形爪可以根据用途更换。有标准型和mm型(刀刃伸出楔爪的那种)。楔形爪是分段的,不会滑动。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楔形爪可以旋转,所以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不需要移动,楔形爪可以自动回到原来的位置。 8.安全、无振动、无噪音、无尘、、高质量、连续工作。 9.轻巧的设计让操作变得简单,即使没有熟练工人,也便于携带。 10.为铸造企业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增加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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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赔!”云南昆明,一男子花费19800元,买了6瓶茅台原箱酒,不料经过鉴定,茅台酒的箱子为假冒原厂包装箱,男子不服,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院,索要3倍赔偿。
(案例来源:昆明龙盘区法院)
男子李某某是一名生意人,因为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李某某想要买一箱茅台酒和两条中华牌香烟,但由于茅台酒比较稀缺、又担心买到假货,便一直没有买到。
事发当天,李某某在一家名烟名酒店,发现店家有茅台原箱酒,便花费19800元,买了一件贵州茅台酒(6瓶装),花费800元,买了两条中华牌香烟。
因为担心被骗,李某某还将整个购买过程了录了视频,还特意地询问茅台酒是否是厂家原箱,店家也给予了肯定回复,向李某某承诺肯定是厂家原装箱。
可万万没想到,李某某在返回家中后,觉得购买到的茅台酒不是原箱酒,便找专业人士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酒外包装非原厂包装,而是假冒的原厂包装箱。
李某某认为受到了店家欺骗,遂找到店家索要3倍赔偿,在遭到拒绝后,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法院。
#普法行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也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法庭上,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茅台酒时,店家明确承诺涉案酒为原箱酒,未开过箱,为此自己支付了原箱价款。
后来发现涉案酒非原箱,询问店家后发现店家明知涉案酒非原箱,但依然当做原箱进行售卖。
根据市场行情,原封箱酒比非原箱酒每瓶差价350元左右,一箱相差2100元,现在自己被店家欺骗,所以主张3倍赔偿59400元。
店家辩称:
其一,李某某不是消费者,通过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李某某在全国各地陆续参与了各种类似的食品相关案件十几件,有败诉和胜诉,从主体上看,我方认为李某某是职业打假人,同时也是一个假打人。
既然李某某是职业打假人,本案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因为这两个法律规定涉及的是消费者,李某某不是消费者,知假打假,不适用惩罚性规定。
其二,李某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李某某索赔的原因是酒不是原箱包装,但这不是酒的问题;
其三,李某某的观点严重地背离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应遵循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标准。涉案的酒不属于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李某某不能证明涉案的酒和市场价有差价,所以李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以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假一赔三”,通常情况下,要适用3倍赔偿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2)购买的主体是消费者。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争议的是店家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有争议的是李某某的身份是否属于消费者。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619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通过李某某提交的视频可看出,李某某在购买茅台酒时询问店家该酒是否为原封箱,店家明确表示系原封箱,并按原封箱进行出售,现店家却表示该六瓶酒系非原封箱酒。
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和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陈述,茅台酒是否为原封箱酒确实对价格存在一定影响,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封箱酒与非原封箱酒的价值每瓶相差300元,则店家需向李某某退还1800元(300元×6瓶)。
对于李某某主张应退还19800元主张,由于案涉六瓶茅台酒仅是外包装箱非原封箱,且本院也支持了店家向李某某退还相应差价,在原李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酒系假酒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本院对李某某主张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二、对于李某某主张3倍赔偿款594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店家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可看出,李某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结合李某某起诉的多次同类型索赔案件情况和其在购买本案茅台酒的整个过程,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故对李某某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店家在10内退赔李某某1800元,案件诉讼费1780元,由店家负责40元,李某某负担1740元。
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网友认为,应当支持职业打假者,毕竟是店家卖假在先,也有网友持反对意见。
来源:以案普法
(案例来源:昆明龙盘区法院)
男子李某某是一名生意人,因为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李某某想要买一箱茅台酒和两条中华牌香烟,但由于茅台酒比较稀缺、又担心买到假货,便一直没有买到。
事发当天,李某某在一家名烟名酒店,发现店家有茅台原箱酒,便花费19800元,买了一件贵州茅台酒(6瓶装),花费800元,买了两条中华牌香烟。
因为担心被骗,李某某还将整个购买过程了录了视频,还特意地询问茅台酒是否是厂家原箱,店家也给予了肯定回复,向李某某承诺肯定是厂家原装箱。
可万万没想到,李某某在返回家中后,觉得购买到的茅台酒不是原箱酒,便找专业人士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酒外包装非原厂包装,而是假冒的原厂包装箱。
李某某认为受到了店家欺骗,遂找到店家索要3倍赔偿,在遭到拒绝后,李某某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法院。
#普法行动#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这也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体现。
法庭上,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茅台酒时,店家明确承诺涉案酒为原箱酒,未开过箱,为此自己支付了原箱价款。
后来发现涉案酒非原箱,询问店家后发现店家明知涉案酒非原箱,但依然当做原箱进行售卖。
根据市场行情,原封箱酒比非原箱酒每瓶差价350元左右,一箱相差2100元,现在自己被店家欺骗,所以主张3倍赔偿59400元。
店家辩称:
其一,李某某不是消费者,通过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李某某在全国各地陆续参与了各种类似的食品相关案件十几件,有败诉和胜诉,从主体上看,我方认为李某某是职业打假人,同时也是一个假打人。
既然李某某是职业打假人,本案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因为这两个法律规定涉及的是消费者,李某某不是消费者,知假打假,不适用惩罚性规定。
其二,李某某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李某某索赔的原因是酒不是原箱包装,但这不是酒的问题;
其三,李某某的观点严重地背离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应遵循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标准。涉案的酒不属于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李某某不能证明涉案的酒和市场价有差价,所以李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以上就是人们常说的“假一赔三”,通常情况下,要适用3倍赔偿的规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1)经营者有欺诈行为;(2)购买的主体是消费者。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没有争议的是店家确实存在欺诈行为,有争议的是李某某的身份是否属于消费者。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其一、根据《民法典》第619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通过李某某提交的视频可看出,李某某在购买茅台酒时询问店家该酒是否为原封箱,店家明确表示系原封箱,并按原封箱进行出售,现店家却表示该六瓶酒系非原封箱酒。
根据市场交易惯例和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陈述,茅台酒是否为原封箱酒确实对价格存在一定影响,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封箱酒与非原封箱酒的价值每瓶相差300元,则店家需向李某某退还1800元(300元×6瓶)。
对于李某某主张应退还19800元主张,由于案涉六瓶茅台酒仅是外包装箱非原封箱,且本院也支持了店家向李某某退还相应差价,在原李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酒系假酒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本院对李某某主张全额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二、对于李某某主张3倍赔偿款594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店家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可看出,李某某在其他法院存在若干同类型索赔案件的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结合李某某起诉的多次同类型索赔案件情况和其在购买本案茅台酒的整个过程,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故对李某某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店家在10内退赔李某某1800元,案件诉讼费1780元,由店家负责40元,李某某负担1740元。
一起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网友认为,应当支持职业打假者,毕竟是店家卖假在先,也有网友持反对意见。
来源:以案普法
报歉,因本人的粗心,卖大米的老人日期写错了,也没本人签字,特更正微博:2022年8月31日阿界小学采购单:玉米3斤×3元=9元,腐皮1斤×6元=6元,胡萝卜1.66斤×3元=5元,紫菜1包×4元=4元,生姜0.7斤×7元=5元,蒜子1斤×5元=5元,猪肉10.23斤×17元=174元,豆腐干2斤×5元=10元,油1桶×80元=80元,鸡精1包×6元=6元,盐2袋x1.5元=3元,酱油1瓶×15元=15元,炒菜王1包×6元=6元,海带1.04斤×25元=26元,洗洁精1壶×12元=12元,豆瓣酱1瓶×10元=10元,清洁球2个×1元=2元,不锈钢盆(盛菜盆)3个×25元=75元,鸡蛋2板×22元=44元,大米30斤×2.6元=78元(农户家买的),共计575元。上次余额2601元,减去本次开支余额2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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