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价万元大牌包包,现在百元就能买到! 你,会心动吗?】#关注静安# 如今,通过朋友圈售卖商品的形式十分常见。不过,如果看到有朋友还在售卖“物美价廉”的“奢侈品”,则要给他提个醒了:以假乱真,售卖假货,有可能涉嫌犯罪。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假包的吴艳等三人批准逮捕。
随着“微商”的兴起,吴艳(化名)瞅准朋友圈的“商机”,2016年6月,吴娟(化名)、吴康(化名)二人也加入进来,三人每人出资10万元,以吴康的名义办理了经营箱包和各种小礼品的营业执照。吴艳寻找合作商家及在微信朋友圈拓展客源,吴娟负责微信接单及联系快递发货,吴康负责物流拉货和仓库存放。就这样,三人携手走上了卖假包的“淘金路”,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大小箱包。
经查,吴艳等人共使用六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大量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图片或小视频用以吸引客源。遇到有购买意向的顾客,商谈好价格后,用微信或支付宝接收付款,再通过快递完成交易。
这两年,吴艳联系上东北辽宁的一家制假工厂,进货价格压得比较低,假包的销售价格控制在200元以内。进价15元左右的卡包,销售时加上3-5元,进价80-120元的箱包,销售时加上15-20元,快递费由买方承担,利润控制在20%左右。据吴艳等人交代,自2017年开始,三人每到年底算总账,把专门用于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拿出来平分。2020年底,每人分到10万元左右。
202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一举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在其仓库查获假冒品牌标识的箱包共计3000余件,经初步审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吴艳、吴娟、吴康三人批准逮捕。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吴艳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假冒商品,仍予以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随着“微商”的兴起,吴艳(化名)瞅准朋友圈的“商机”,2016年6月,吴娟(化名)、吴康(化名)二人也加入进来,三人每人出资10万元,以吴康的名义办理了经营箱包和各种小礼品的营业执照。吴艳寻找合作商家及在微信朋友圈拓展客源,吴娟负责微信接单及联系快递发货,吴康负责物流拉货和仓库存放。就这样,三人携手走上了卖假包的“淘金路”,在微信朋友圈大肆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大小箱包。
经查,吴艳等人共使用六个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大量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图片或小视频用以吸引客源。遇到有购买意向的顾客,商谈好价格后,用微信或支付宝接收付款,再通过快递完成交易。
这两年,吴艳联系上东北辽宁的一家制假工厂,进货价格压得比较低,假包的销售价格控制在200元以内。进价15元左右的卡包,销售时加上3-5元,进价80-120元的箱包,销售时加上15-20元,快递费由买方承担,利润控制在20%左右。据吴艳等人交代,自2017年开始,三人每到年底算总账,把专门用于收款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内的钱拿出来平分。2020年底,每人分到10万元左右。
2021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一举将嫌疑人抓获归案,并在其仓库查获假冒品牌标识的箱包共计3000余件,经初步审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吴艳、吴娟、吴康三人批准逮捕。
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吴艳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属于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假冒商品,仍予以销售牟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奢侈品鉴定客服脾气好大# 实体店没货所以代购了很多包包,就想着鉴定,我第一次问的时候他们让我加微信后来我觉得不妥所以没付款,这次直接给我这样?
ps:第一次我加了v我发了图片给他我都觉得图片很模糊他直接就说有结果了让我付款给报告,本着消费者自愿原则所以我没有付款当然他也没给我说结果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吧
真的是晦气
ps:第一次我加了v我发了图片给他我都觉得图片很模糊他直接就说有结果了让我付款给报告,本着消费者自愿原则所以我没有付款当然他也没给我说结果我觉得没什么问题吧
真的是晦气
品牌出现在什么地方,决定了品牌的价值,看看恒隆一楼的那些奢侈品品牌,几时在微信公号上投过品牌广告?保持段位,维持逼格,才能赢得精准人群的尊重,也才能树立自己的金字招牌。如果做不到,就实事求是,这世上没人是傻瓜。圣人畏因,凡人畏果。总之,识相点,不要装,不要作。[二哈] #房地产##购房知识##房产头条##楼市爆料##楼市杂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