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萨财政出现巨大危机!】巴萨CEO雷弗特出席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他向外界透露了俱乐部的财务状况。按照雷弗特透露的消息来看,目前巴萨的财政至少需要五年时间才能够缓和过来。
他还透露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俱乐部的净负债增长了5.14亿欧元,四年的时间增长了近7亿的债务。甚至,他还透露了前任管理层曾向记者支付费用,不过据RMC报道,巴萨的前管理层向记者支付费用,目的可能是为了确保记者能做出一些他们的正面报道,或者是发文诋毁巴托梅乌的竞争对手。#巴萨称需要5年才能恢复正常##巴萨债务4年增加了近7亿#
他还透露说,自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俱乐部的净负债增长了5.14亿欧元,四年的时间增长了近7亿的债务。甚至,他还透露了前任管理层曾向记者支付费用,不过据RMC报道,巴萨的前管理层向记者支付费用,目的可能是为了确保记者能做出一些他们的正面报道,或者是发文诋毁巴托梅乌的竞争对手。#巴萨称需要5年才能恢复正常##巴萨债务4年增加了近7亿#
编者按:合肥高新区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核心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核心区和首批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经过近30年的奋力建设,已形成了以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信息安全、生物医药、量子信息为代表的高质量产业体系,形成了“中国声谷 量子中心”的园区品牌。2019年,在全国169家国家级高新区综合排名上升至第6位,连续六年站稳全国前十,并被科技部列入全国十家“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建设序列。
【合肥五年看点】合肥高新区产业集聚激活内生动力
本报记者 张晓梅 / 吴明 张骅
9月22日,记者在“合肥五年看点”集中采访时了解到,合肥高新区已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光伏新能源、公共安全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家电、汽车两大传统产业,以科技服务业主导的现代服务业,即“421”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布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超过75%。二三产占比达到57:43。产业集聚正在激活园区内生发展动力。
产业集聚激活内生动力
合肥高新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长富介绍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智能语音、集成电路、网络信息安全、量子信息等细分产业领域,集聚了科大讯飞、联发科技、国盾量子等知名企业,“中国声谷”、“中国安全谷”相继获批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国家战新产业集群,智能语音、集成电路、网络信息安全获批安徽省重大战新产业基地。今年“中国声谷”将实现千家企业、千亿产值的“双千”目标;中国安全谷集聚网络安全企业100余家,刚刚荣获全国首批6家“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基地;集成电路集聚全市90%企业,引进了全国唯一集成电路EDA软件公司新思科技,全国首家光刻机上市公司芯碁微装。量子信息产业诞生中国首台超导量子计算机、中国首个量子领域科创板企业,等等。
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以安科生物、美亚光电、中盛溯源、中科普瑞昇等为代表的企业433家(占全省30%),获批省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重大战新产业基地。其中,生物技术药、高端医疗器械生产、研发实力省内第一,精准医疗全国领先,获批建设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
光伏新能源产业以晶澳、通威、阳光电源等知名企业为引领,形成从多晶硅原料、太阳能电池、集成组件到发电工程的产业链,是全省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
公共安全产业集聚四创电子、科大立安等企业220家,聚焦反恐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等领域,获批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
家电产业集聚格力、美的、惠而浦等企业151家,是全国最大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近年来持续加大智能化升级力度,美的洗衣机上线全自动生产线,惠而浦引入智能洗碗机新生产线,智能产品比重持续增加。
汽车及配套产业拥有长安汽车合肥基地、大陆轮胎等知名企业,以及100多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长安汽车自主研发的CS75plus中型SUV在合肥智慧工厂下线后,带动汽车产业持续爆发式增长,近两年来产值增长超过90%。
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高技术服务业,集聚科技服务业企业300余家,高技术服务业增速保持年均20%以上增长。
五大举措确保产业集聚
吕长富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合肥高新区创新发展,产业集聚的方略。
一是聚焦关键技术突破。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夯实战略科技“硬核力量”。实施名校名所名企合作战略,发挥量子创新研究院、离子医学中心、中科大新校区等基础科学平台的原创能力,强化中科大先研院、中科院创新院、安大绿色创新研究院等30多个成果转化平台的转化能力,提升长安汽车研究院、美的智能家电研究院、阳光电源新能源研究院、华米全球人工智能研发中心等200多个产业创新平台的应用能力,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新兴产业”的全链条产业培育发展体系。
二是大力发展新经济。全省率先制定新经济工作方案,引进培育新华三、维天运通、华云数据等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建设“区域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智能制造”等新经济应用场景,推动讯飞智能语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类脑智能开放平台等以新经济创新平台建设,形成以智能经济、健康经济、绿色经济为主的新经济产业体系。目前,目前已累计培育近1200余家新经济核心企业,2019年,新经济贡献了全区6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70%以上工业产值,75%以上税收。
三是实施企业“掘金计划”。聚焦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爆品”企业、“深科技”企业培育、“百亿企业百亿产业壮大”、上市企业“破茧工程”、“领航”企业家培养等专项行动,建立高新区企业金矿“挖掘—发现—培育—使用—裂变”机制,持续挖掘企业创新潜能。启动建设全国开发区首个“企业家大学”建设,帮助企业家开拓决策视野、强化要素链接。目前,已培育国家高企1500家、雏鹰瞪羚等高成长企业600家、潜在独角兽企业7家、上市企业28家,今年新增上市企业6家,总数位居全国开发区第二(6家,与苏州工、成都、杭州滨江并列第一)。
四是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制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配套出台制造业专项政策,纳入高新区“1+N”政策体系,与省市专项资金形成互联、互动,有力支持园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滚动项目库,目前入库项目128个,涉及98家企业,总投资达215亿元。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行动,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帮助企业策划实施技术改造路径。实施智能制造“万千百”工程,累计建成省、市各级智能工厂57家、数字化车间200余家,省级两化融合企业30余家,建设安泰科技、科大智能等一批具有行业影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五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编制发布全国开发区首个营商环境指数,实施营商环境“领跑计划”,围绕政务服务、要素成本、生活配套、对外开放、创新创业、法治人文六大环境,明确26类目标任务、107项任务清单,进入长三角园区营商环境第一梯队。建成“链通高新”平台,实施制造业产业链提升工程,成立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区块链等9个产业联盟,推动产业链企业在产业、产品、技术、金融、人才等五个方面互补共赢、融通发展。建立一流园区创新政策体系,开发创新贷、“转型升级贷”等金融产品,近五年累计投入财政资金60多亿元,惠及企业约1.7万家次。
【合肥五年看点】合肥高新区产业集聚激活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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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记者在“合肥五年看点”集中采访时了解到,合肥高新区已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光伏新能源、公共安全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家电、汽车两大传统产业,以科技服务业主导的现代服务业,即“421”融合发展的产业体系布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比例超过75%。二三产占比达到57:43。产业集聚正在激活园区内生发展动力。
产业集聚激活内生动力
合肥高新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吕长富介绍说,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智能语音、集成电路、网络信息安全、量子信息等细分产业领域,集聚了科大讯飞、联发科技、国盾量子等知名企业,“中国声谷”、“中国安全谷”相继获批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国家战新产业集群,智能语音、集成电路、网络信息安全获批安徽省重大战新产业基地。今年“中国声谷”将实现千家企业、千亿产值的“双千”目标;中国安全谷集聚网络安全企业100余家,刚刚荣获全国首批6家“网络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基地;集成电路集聚全市90%企业,引进了全国唯一集成电路EDA软件公司新思科技,全国首家光刻机上市公司芯碁微装。量子信息产业诞生中国首台超导量子计算机、中国首个量子领域科创板企业,等等。
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以安科生物、美亚光电、中盛溯源、中科普瑞昇等为代表的企业433家(占全省30%),获批省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重大战新产业基地。其中,生物技术药、高端医疗器械生产、研发实力省内第一,精准医疗全国领先,获批建设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
光伏新能源产业以晶澳、通威、阳光电源等知名企业为引领,形成从多晶硅原料、太阳能电池、集成组件到发电工程的产业链,是全省最大的光伏产业基地。
公共安全产业集聚四创电子、科大立安等企业220家,聚焦反恐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食品安全等领域,获批首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
家电产业集聚格力、美的、惠而浦等企业151家,是全国最大的白色家电生产基地。近年来持续加大智能化升级力度,美的洗衣机上线全自动生产线,惠而浦引入智能洗碗机新生产线,智能产品比重持续增加。
汽车及配套产业拥有长安汽车合肥基地、大陆轮胎等知名企业,以及100多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长安汽车自主研发的CS75plus中型SUV在合肥智慧工厂下线后,带动汽车产业持续爆发式增长,近两年来产值增长超过90%。
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专利服务、技术检测、委托研发、技术咨询、科技金融、创业孵化等高技术服务业,集聚科技服务业企业300余家,高技术服务业增速保持年均20%以上增长。
五大举措确保产业集聚
吕长富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合肥高新区创新发展,产业集聚的方略。
一是聚焦关键技术突破。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夯实战略科技“硬核力量”。实施名校名所名企合作战略,发挥量子创新研究院、离子医学中心、中科大新校区等基础科学平台的原创能力,强化中科大先研院、中科院创新院、安大绿色创新研究院等30多个成果转化平台的转化能力,提升长安汽车研究院、美的智能家电研究院、阳光电源新能源研究院、华米全球人工智能研发中心等200多个产业创新平台的应用能力,构建“源头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新兴产业”的全链条产业培育发展体系。
二是大力发展新经济。全省率先制定新经济工作方案,引进培育新华三、维天运通、华云数据等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建设“区域经济大脑”、“未来教育”、“智能制造”等新经济应用场景,推动讯飞智能语音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类脑智能开放平台等以新经济创新平台建设,形成以智能经济、健康经济、绿色经济为主的新经济产业体系。目前,目前已累计培育近1200余家新经济核心企业,2019年,新经济贡献了全区6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70%以上工业产值,75%以上税收。
三是实施企业“掘金计划”。聚焦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爆品”企业、“深科技”企业培育、“百亿企业百亿产业壮大”、上市企业“破茧工程”、“领航”企业家培养等专项行动,建立高新区企业金矿“挖掘—发现—培育—使用—裂变”机制,持续挖掘企业创新潜能。启动建设全国开发区首个“企业家大学”建设,帮助企业家开拓决策视野、强化要素链接。目前,已培育国家高企1500家、雏鹰瞪羚等高成长企业600家、潜在独角兽企业7家、上市企业28家,今年新增上市企业6家,总数位居全国开发区第二(6家,与苏州工、成都、杭州滨江并列第一)。
四是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制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配套出台制造业专项政策,纳入高新区“1+N”政策体系,与省市专项资金形成互联、互动,有力支持园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建设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滚动项目库,目前入库项目128个,涉及98家企业,总投资达215亿元。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行动,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帮助企业策划实施技术改造路径。实施智能制造“万千百”工程,累计建成省、市各级智能工厂57家、数字化车间200余家,省级两化融合企业30余家,建设安泰科技、科大智能等一批具有行业影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五是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编制发布全国开发区首个营商环境指数,实施营商环境“领跑计划”,围绕政务服务、要素成本、生活配套、对外开放、创新创业、法治人文六大环境,明确26类目标任务、107项任务清单,进入长三角园区营商环境第一梯队。建成“链通高新”平台,实施制造业产业链提升工程,成立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区块链等9个产业联盟,推动产业链企业在产业、产品、技术、金融、人才等五个方面互补共赢、融通发展。建立一流园区创新政策体系,开发创新贷、“转型升级贷”等金融产品,近五年累计投入财政资金60多亿元,惠及企业约1.7万家次。
【内蒙古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天然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相结合,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第六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七条 鼓励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加快畜群周转、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草畜平衡是指草原上生产的、可供合理利用的饲草量与放牧牲畜所需的饲草量保持动态平衡。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休牧是指在草畜平衡区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的措施。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在每年牧草返青期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轮牧是指根据草原生产力和放牧牲畜的需要,将放牧场划为若干分区,规定放牧顺序和周期的措施。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实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护措施。
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禁牧区:
(一)重度退化、沙化草原;
(二)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
(三)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
(四)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
第十二条 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对植被恢复较好的禁牧区,经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实施禁牧休牧的范围、休牧时限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相关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意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政府监管责任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适宜载畜量等工作,会同农牧部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标准、办法;
(二)农牧部门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台账,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发展;
(三)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保证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
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及时核实处理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五级林(草)长制责任体系,明确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落实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公布的适宜载畜量,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如遇重大旱灾,应当对当年具体适宜载畜量做出适当调整。在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具体适宜载畜量应当逐户落实到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具备种养结合和舍饲养殖条件的半农半牧区,在保证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人工饲草料供给情况,适当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二十三条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打草场管理,对割草期、采种期、留茬高度、采割强度、轮割轮采、预留草籽带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打草。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每年对牧草返青、牧草长势、盛草期定期监测;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进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为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工作提供依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逐户监测草原生态状况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情况,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能力及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合理利用、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装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充分体现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草场面积少、收入低的牧民,实施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扣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责任区,实行网格化管理。
草原管护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查管护区草原,掌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牲畜数量,督促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
(二)制止、举报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及其他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报告、处理草原火情和鼠害、虫害等自然、生物灾害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草原生产力监测等其他草原保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处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休牧标志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截留、挪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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