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一次发布5条征地通告,涉43个村民组】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6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以豫政土〔2022〕78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华商社区高庄组、古宋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7号
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以豫政土〔2022〕42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高庄村高庄组,西马村陈阁组,西街村南街组,姚庄村马合园组,大王楼村大王楼组,西李村庙王庄组;临河店乡刘玉池村刘玉池组,大杨堂村边庄组、大杨堂组、小郭庄组、小杨庄组,大侯村大侯组,宋大庄村王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8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以豫政土〔2022〕10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街道大吴社区大吴组,应天社区安庄组;闫集镇火庄村委会火庄组,张菜园村委会马楼组、张庄组,三关村委会贾店组、三关组,周庄村委会周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9号
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9日以豫政土〔2022〕89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常宋庄村委会李小庄组、刘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0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以豫政土〔2022〕3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九州社区张庙组,雪苑社区小曹楼组;宋城街道应天社区许庄组、徐庄组,迎宾社区宋大庄组、十里铺组,五里井社区贾庄组、李庄组;古宋街道堤口社区东店子组、堤口组、蔡庄组,方圆社区柳王庄组、侯庄组、宋菜园组,华商社区东南门组,书苑社区张庄组;古城街道拱辰社区东南门组;文化街道金文社区白庙组、大李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来源:商丘市政府网)#商丘身边事##商丘城事#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6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以豫政土〔2022〕78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华商社区高庄组、古宋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7号
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以豫政土〔2022〕42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工业大道西延(郭村至临河店)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高庄村高庄组,西马村陈阁组,西街村南街组,姚庄村马合园组,大王楼村大王楼组,西李村庙王庄组;临河店乡刘玉池村刘玉池组,大杨堂村边庄组、大杨堂组、小郭庄组、小杨庄组,大侯村大侯组,宋大庄村王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8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以豫政土〔2022〕100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二十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宋城街道大吴社区大吴组,应天社区安庄组;闫集镇火庄村委会火庄组,张菜园村委会马楼组、张庄组,三关村委会贾店组、三关组,周庄村委会周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9号
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9日以豫政土〔2022〕89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河南商丘市区罗庄(路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常宋庄村委会李小庄组、刘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2〕10号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3日以豫政土〔2022〕37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1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睢阳区新城街道九州社区张庙组,雪苑社区小曹楼组;宋城街道应天社区许庄组、徐庄组,迎宾社区宋大庄组、十里铺组,五里井社区贾庄组、李庄组;古宋街道堤口社区东店子组、堤口组、蔡庄组,方圆社区柳王庄组、侯庄组、宋菜园组,华商社区东南门组,书苑社区张庄组;古城街道拱辰社区东南门组;文化街道金文社区白庙组、大李庄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025528。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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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的一年 我要开始嗑自己的cp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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