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不仅人美化了漂亮,连图片也是,通过这两天的接触,我都有点爱上这个班级了,家长好朴实,好支持工作。我都开始幻想如果能教六年多好啊。图便宜去纹个眉,结果躺在床上时告诉我,398只能纹几根,再纹几根加398,纹满要三个398。能看上的要6800。我要气死了。我要强说就做398的,你赶紧让我走,我要出去投诉你。他们怎么能放过我啊。最后花了两千。最大的问题是,我还想去双眼皮。哎。
#一个幼儿园家长的感悟#(一)
这几天幼儿园陆续开学报到,我紧追时事热点,来分享一下我做幼儿园家长的几点感悟。如果能引起你的共鸣,欢迎转发、评论、点赞,你的支持鼓励,我的创作动力。
我家是双职工,没有老人帮助带娃,所以在女儿满22月龄时,就送进了托班(原计划19月龄就送去的,但当年yi情封校,推迟了3个月)。所以我们某种程度,早早就借助了教育机构的社会分工,缓解了小家庭养娃的部分压力。
虽然我女儿目前才4岁2月龄,但她已在幼儿园大环境中,成长了28个月。我可以算是某种程度的资深幼儿园家长了。
交待完我家简单情况,切入正题,说一下我做幼儿园家长的几点感悟。
今天分享第1个话题:
【如何应对幼儿园的巨大变化?】
这个月初,恰巧有位粉丝朋友问了相关问题:孩子升班后,熟悉喜爱的老师没跟着一起升班,怎么办?
我当时给出的看法是:可以尝试去改变,推动事情向心仪的方向发展,但尝试过后,需要接受无法改变的可能。
孩子在学生时期换老师/换班/换同学,是非常自然的,我们都经历过,孩子也必然经历。但结合孩子年龄较小、抗压能力弱的实际情况,我们做家长的出于关心,单方面希望孩子熟悉、喜爱、已建立稳定情感联系的老师/同学不出现改变,这个心情完全能理解,我也经历过。
但仔细想一下,即便你出手干预成功,推动扭转了事情走向,可,孩子迟早要面对换老师/换班/换同学的问题,你只是延迟了问题出现,而非解决问题。今年这位老师留下了,明年呢?后年呢?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出手干预,不如顺其自然,因为无论早晚,有些问题总得面对。
害怕改变的人,不是害怕改变本身,而是害怕自己无力招架。相同,害怕孩子的幼儿园环境出现改变,父母担心的也并不是改变本身,而是担心孩子无力招架。某种程度,是对孩子信心不足。
在我女儿托班升小班那年,
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当时她幼儿园是1个托班、2个小班的班级设置,那部分从托班就入学、即将升小班的孩子,会与直接小班入学的新同学,混合打乱,进行拆分排班。也就是说,已经在托班阶段相处了一年多的好朋友们,有可能在升入小班时,被编入2个不同班级。
当时,我真的很想出手干预,想尽自己之力,保护一下女儿已建立了稳定情感联系的同学圈。比如,我可以强烈向校方传递我的分班意向,比如,我可以联系女儿好朋友们的家长,一起提出分班诉求。
但,这个冲动,我仅持续了半天,可以说是一晃而过,立刻被自己推翻了。
为什么最终决定不出手干预?
是因为我深信,女儿即便没和老朋友们分在同个班,也必然会遇到新的朋友,开始新的故事。
我们总喜欢执拗于一些情感的联结,把自己的情绪与价值,定义在某一段关系中,也许是亲情,也许是友情、爱情。但越是这样执拗的人,越是无法获得健康的亲密关系。
不执拗于抓住一段稳定关系,缘分到来时,珍惜当下,缘分散去,挥手道别,然后迎接下段缘分。这才是健康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的人,才更可能获得真正坚固、长久的亲密关系。
所以我没有干预当年的分班。
身为妈妈,我应该做的,是提供给孩子最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通过家庭内部超坚固、超安全的情感联结,去应对外面世界的种种改变。
心底深处有家的安全感,
孩子是不会惧怕外界动荡的。
这才是我该做的,而学校层面的事务,不属于我的范畴。
对幼儿园出现的没有原则问题的变化,例如换老师、换教室等,家长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并不是不作为,而是站在更高更长远的角度,去看待解决。
家长之所以称为家长,是因为我们站在了可以真正影响孩子根基的地方,那就是家。而学校的影响力再大,不过是外界因素之一,除非遇到那些绝不可妥协的原则问题,比如涉及到校区安全/环境健康等,那我们必须坚决守护孩子。
我平时生活中也接触过一些家长/亲戚,我发现一个有趣的情况,那些把【家庭内部情感联结】充分做到位的家长,常常对孩子学校的改变一笑置之,隔山相望。相反,越是家庭关系动荡、亲子关系紧张的,越是想在涉及学校的问题上,插手刷一波存在感,喜欢申诉、痛斥学校管理,喜欢吐槽、抱怨老师。(没有批评的意思,仅仅记录我的这一发现)
努力改变能改变的,学会适应无法改变的,是孩子在学校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进修的一项技能。
但这个技能,恰恰也是很多家长需要自我审视的:当你总是在害怕改变的时候,你究竟在害怕什么?
好了,这就是我今天分享的《一个幼儿园家长的感悟专题》第1篇,主要谈了我对如何应对幼儿园变化的一些看法。如果能引起你的共鸣,欢迎转发、评论、点赞,你的支持鼓励,我的创作动力。
给我多点鼓励,我会加快更新[彩虹屁]
下个分享再见~
#晴天小作文#
这几天幼儿园陆续开学报到,我紧追时事热点,来分享一下我做幼儿园家长的几点感悟。如果能引起你的共鸣,欢迎转发、评论、点赞,你的支持鼓励,我的创作动力。
我家是双职工,没有老人帮助带娃,所以在女儿满22月龄时,就送进了托班(原计划19月龄就送去的,但当年yi情封校,推迟了3个月)。所以我们某种程度,早早就借助了教育机构的社会分工,缓解了小家庭养娃的部分压力。
虽然我女儿目前才4岁2月龄,但她已在幼儿园大环境中,成长了28个月。我可以算是某种程度的资深幼儿园家长了。
交待完我家简单情况,切入正题,说一下我做幼儿园家长的几点感悟。
今天分享第1个话题:
【如何应对幼儿园的巨大变化?】
这个月初,恰巧有位粉丝朋友问了相关问题:孩子升班后,熟悉喜爱的老师没跟着一起升班,怎么办?
我当时给出的看法是:可以尝试去改变,推动事情向心仪的方向发展,但尝试过后,需要接受无法改变的可能。
孩子在学生时期换老师/换班/换同学,是非常自然的,我们都经历过,孩子也必然经历。但结合孩子年龄较小、抗压能力弱的实际情况,我们做家长的出于关心,单方面希望孩子熟悉、喜爱、已建立稳定情感联系的老师/同学不出现改变,这个心情完全能理解,我也经历过。
但仔细想一下,即便你出手干预成功,推动扭转了事情走向,可,孩子迟早要面对换老师/换班/换同学的问题,你只是延迟了问题出现,而非解决问题。今年这位老师留下了,明年呢?后年呢?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出手干预,不如顺其自然,因为无论早晚,有些问题总得面对。
害怕改变的人,不是害怕改变本身,而是害怕自己无力招架。相同,害怕孩子的幼儿园环境出现改变,父母担心的也并不是改变本身,而是担心孩子无力招架。某种程度,是对孩子信心不足。
在我女儿托班升小班那年,
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
当时她幼儿园是1个托班、2个小班的班级设置,那部分从托班就入学、即将升小班的孩子,会与直接小班入学的新同学,混合打乱,进行拆分排班。也就是说,已经在托班阶段相处了一年多的好朋友们,有可能在升入小班时,被编入2个不同班级。
当时,我真的很想出手干预,想尽自己之力,保护一下女儿已建立了稳定情感联系的同学圈。比如,我可以强烈向校方传递我的分班意向,比如,我可以联系女儿好朋友们的家长,一起提出分班诉求。
但,这个冲动,我仅持续了半天,可以说是一晃而过,立刻被自己推翻了。
为什么最终决定不出手干预?
是因为我深信,女儿即便没和老朋友们分在同个班,也必然会遇到新的朋友,开始新的故事。
我们总喜欢执拗于一些情感的联结,把自己的情绪与价值,定义在某一段关系中,也许是亲情,也许是友情、爱情。但越是这样执拗的人,越是无法获得健康的亲密关系。
不执拗于抓住一段稳定关系,缘分到来时,珍惜当下,缘分散去,挥手道别,然后迎接下段缘分。这才是健康的人与人的关系。这样的人,才更可能获得真正坚固、长久的亲密关系。
所以我没有干预当年的分班。
身为妈妈,我应该做的,是提供给孩子最稳定健康的【家庭关系】,通过家庭内部超坚固、超安全的情感联结,去应对外面世界的种种改变。
心底深处有家的安全感,
孩子是不会惧怕外界动荡的。
这才是我该做的,而学校层面的事务,不属于我的范畴。
对幼儿园出现的没有原则问题的变化,例如换老师、换教室等,家长采取顺其自然的态度,并不是不作为,而是站在更高更长远的角度,去看待解决。
家长之所以称为家长,是因为我们站在了可以真正影响孩子根基的地方,那就是家。而学校的影响力再大,不过是外界因素之一,除非遇到那些绝不可妥协的原则问题,比如涉及到校区安全/环境健康等,那我们必须坚决守护孩子。
我平时生活中也接触过一些家长/亲戚,我发现一个有趣的情况,那些把【家庭内部情感联结】充分做到位的家长,常常对孩子学校的改变一笑置之,隔山相望。相反,越是家庭关系动荡、亲子关系紧张的,越是想在涉及学校的问题上,插手刷一波存在感,喜欢申诉、痛斥学校管理,喜欢吐槽、抱怨老师。(没有批评的意思,仅仅记录我的这一发现)
努力改变能改变的,学会适应无法改变的,是孩子在学校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进修的一项技能。
但这个技能,恰恰也是很多家长需要自我审视的:当你总是在害怕改变的时候,你究竟在害怕什么?
好了,这就是我今天分享的《一个幼儿园家长的感悟专题》第1篇,主要谈了我对如何应对幼儿园变化的一些看法。如果能引起你的共鸣,欢迎转发、评论、点赞,你的支持鼓励,我的创作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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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小作文#
早教机构加盟店停业,品牌方要担责吗?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图片
加盟店忽然关停
消费者维权退费难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并由彤彤作为甲方、“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为乙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乐宝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聪聪宝贝创智中心”账户支付全款,乐宝公司开具收据。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
2020年2月,乐宝公司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向其发送《幼儿家长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统计表》,载明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冲着“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的约,却遭到了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
李先生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
审
合同解除
剩余课程费需退还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
一中院
授权“挂名”
未尽监管职责需担责
维持原判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
故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内部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乐宝公司取得相应授权后,其经营面对广大消费群体。而消费者在选择早教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
本案中,乐宝公司开设早教机构,挂牌为“聪聪宝贝”,纵观其整个宣传、签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并无法明确知晓早教中心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谁。对此,作为实际经营者,乐宝公司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时,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
基于此,消费者主张“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图片
案 后 余 思
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对品牌的好感度也大打折扣。
纵观整个消费市场,不论是培训行业还是其他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发展品牌、扩大影响力,更应注重其经营的规范,在树立品牌口碑、拓展市场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加盟店的企业,更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当下,消费者越来越看重“品牌”的价值。一个大品牌,往往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和更多的保障。随着品牌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也应运而生。但原本奔着大品牌去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却遭遇了加盟店停业、退费困难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品牌方是否需要担责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图片
加盟店忽然关停
消费者维权退费难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也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并由彤彤作为甲方、“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为乙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乐宝公司在该合约书落款处盖公章。同日,甲方向“聪聪宝贝创智中心”账户支付全款,乐宝公司开具收据。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
2020年2月,乐宝公司对李先生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核对后,向其发送《幼儿家长缴费情况和课时消耗统计表》,载明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此时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并且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李先生怎么都没想到,自己冲着“聪聪宝贝”这个知名早教品牌签的约,却遭到了加盟店停业关门、退费困难的情况。
李先生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一
审
合同解除
剩余课程费需退还
一审中,李先生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聪聪宝贝”公司作为甲方、乐宝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五年,约定“甲方将甲方拥有以及合法取得授权的产品、企业标志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VI形象设计等,以协议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按协议规定,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费用……”。签约后,“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面情况,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
一中院
授权“挂名”
未尽监管职责需担责
维持原判
“聪聪宝贝”公司认为,其与乐宝公司之间是特许经营关系。加盟后,“聪聪宝贝”公司会对加盟店进行一定的监督,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做到在全国各地线下巡查的程度,一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等方式,定期发布公告信息,进行相应监督。特许经营关系,有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协议来约束,不能随便要求品牌授权方承担更多责任。
故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之间签署《合作协议书》,是双方内部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乐宝公司取得相应授权后,其经营面对广大消费群体。而消费者在选择早教服务时,更多的是基于对于品牌的信赖而接受服务。
本案中,乐宝公司开设早教机构,挂牌为“聪聪宝贝”,纵观其整个宣传、签约及提供服务的过程,消费者并无法明确知晓早教中心的实际经营主体为谁。对此,作为实际经营者,乐宝公司显然有其责任。与此同时,作为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对门店日常签约、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变动情况均有所管理和掌控的品牌授权方,“聪聪宝贝”公司显然未能充分尽到其品牌监管职责,未能引导消费者全面、理性认识品牌,从而有效识别品牌授权方、实际经营者等不同主体,进而评估消费行为所涉内容与风险。
基于此,消费者主张“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亦有其依据,可予支持。至于具体的责任情形,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与本案中品牌授权方的过失较为匹配,也能较好平衡各方利益,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聪聪宝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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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后 余 思
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对品牌的好感度也大打折扣。
纵观整个消费市场,不论是培训行业还是其他餐饮、服务等行业,要发展品牌、扩大影响力,更应注重其经营的规范,在树立品牌口碑、拓展市场的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有加盟店的企业,更要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积极树立大品牌该有的形象,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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