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老板们的支持!
这次的转发和销量真的超级高[抓狂]
再次谢谢大家!♀️♀️♀️
因顾忌到数量而导致质量的问题,决定原定工期延期并全部一次出货,不分批次。
工期公示:出货时间比原定十二月3号延长至十二月24号。
统一批次(十字灵将一起出货)
延长时间将用于认真质检和打包
定金将于接下来一周陆续发货明信片小卡随机x1[心]
图为明信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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饱受完美主义折磨的人确实很痛苦。但想一想,完美主义其实是很讽刺的,因为这会阻碍他们最好的发挥。这些人不只会因为要达到完美而太过认真,以至于错过期限,工作质量本身更往往会因完美主义而受到影响。心理学家发现,运动员越是把焦点放在要表现完美上面,就越是无法达成。完美主义是一套“全有或全无”的二元系统,当完美主义者认为一件事不够完美时,他们就会认为它很平庸,甚至很糟糕。折磨完美主义者的并非对卓越的追求,而是他们无法容忍错误。他们不会把错误看成改善与整合的机会,而是解读成完全的失败和没了章法,也会因此怀疑过去的一切成就。当利害关系重大时,完美者通常会连试都不试。完美主义者从来不觉得案子做完了,因为当他们放手时,批评就开始了。有时候,强化这种心态的是过去父母亲的期待。这类父母会用明显或暗地的批评点出错误以表达期望,而且着重的是成果,而非过程。为什么完美主义者常常没有生产力、错过期限、退学辍学或严重失败?如果他们找不到达成完美的方法,也无法接受替代方案,于是就选择退出。完美主义者有一种感觉,那就是他们和下一次的成就一样出色,因此,他们这些人和他们的悲惨境况让他们变成很糟糕的朋友,尤其是对他们自己来说。
被“踢”出业主群后,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道歉、赔偿,重新入群吗?
小区业主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道歉、赔偿1000元并重新将其拉入微信群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图片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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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化名)诉称,其是某小区的业主,被告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微信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物业服务需求通过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复,其作为业主也在该群中。
2019年7月14日上午,其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移出微信群,其多方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及楼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回应。辛某认为自己被移出“物业服务群”后无法获得各种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沟通交流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自己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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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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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群组虽然由物业公司建立并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但组建微信群组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是物业公司官方受理业主投诉的法定途径,本质上仍然是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民间自治行为,是否能够进入或留在特定微信群组取决于群组自治规则和群组管理者的意愿,是否能将辛某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属于微信群组成员的自治范畴,因此,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本案中,物业公司组建微信群组不属于其法定义务,亦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工作人员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
最终,法院对辛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图片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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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微信群组的性质来看,微信群组是公民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管理者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进群、退群、移出群及进行相应的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微信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此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辛某主张其具有进入微信群组的权利于法无据,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
将业主“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侵害业主的权利吗?
从组建微信群组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业主能否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的便利,主要是基于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途径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
一是合同约定了哪些途径。本案中,微信群组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所以即便未进入或被移出该群组,其仍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
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对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造成干扰或带来不便。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业主因被移出微信群而使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需求报送途径受到影响,因此,物业公司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如辛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报送途径不畅,或在提供具体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就该具体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小区业主因被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移出小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道歉、赔偿1000元并重新将其拉入微信群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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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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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某(化名)诉称,其是某小区的业主,被告小区物业公司通过微信建立了“物业服务群”,业主可以在微信群里讨论小区的各种事务,物业服务需求通过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复,其作为业主也在该群中。
2019年7月14日上午,其在没有收到任何口头警告的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的项目经理移出微信群,其多方联系物业公司负责人及楼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回应。辛某认为自己被移出“物业服务群”后无法获得各种信息,与物业公司和其他业主的沟通交流也极为不便,直接影响了自己享受物业服务的便利。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将其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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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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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群组虽然由物业公司建立并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但组建微信群组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是物业公司官方受理业主投诉的法定途径,本质上仍然是基于某种社会关系上的民间自治行为,是否能够进入或留在特定微信群组取决于群组自治规则和群组管理者的意愿,是否能将辛某重新拉入“物业服务群”属于微信群组成员的自治范畴,因此,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本案中,物业公司组建微信群组不属于其法定义务,亦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构成物业服务的范围。物业工作人员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
最终,法院对辛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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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从微信群组的性质来看,微信群组是公民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管理者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进群、退群、移出群及进行相应的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微信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此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辛某主张其具有进入微信群组的权利于法无据,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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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业主“踢”出物业服务微信群,侵害业主的权利吗?
从组建微信群组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角度看,业主能否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的便利,主要是基于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途径是否畅通,这主要取决于两点:
一是合同约定了哪些途径。本案中,微信群组既不是合同约定的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也不是物业公司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所以即便未进入或被移出该群组,其仍然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物业公司公布的受理业主需求的正式途径享受物业服务需求报送之便利。
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对业主反映问题的途径造成干扰或带来不便。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业主因被移出微信群而使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需求报送途径受到影响,因此,物业公司将辛某移出微信群组的行为并未排除其作为业主享有物业服务的权利,也未对其权利的行使构成妨碍,如辛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报送途径不畅,或在提供具体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可就该具体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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