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档案 | 从十堰走出的《解放日报》总编辑魏克明 珍贵档案“回家”背后的故事】五一前夕,丹江口市盐池河镇人民政府收到从上海邮寄来的《解放日报》前总编辑魏克明的珍贵档案。那么,魏克明和盐池河有何关系呢?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家住盐池河镇的魏克明奔赴山西投身革命。他在太原参加了党的外围组织“牺牲救国同盟会”(以下简称牺盟会),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9年,魏克明奉命调到长治,任牺盟会《战斗日报》《黄河日报》总编。1949年以后,魏克明任《解放日报》副总编、总编等职务。
珍贵档案讲述魏克明传奇故事
“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盐池河镇先后走出了两位文化名人。《解放日报》前总编辑魏克明、陕西省民间艺术协会理事魏扬之,都是在红三军的影响下,积极投身党组织,走上了革命道路。”昨日,盐池河镇干部朱务国、钱高伟向记者介绍,2021年冬,他们在挖整该镇文化旅游资源时,与家住西安的魏扬之取得了联系,并得知魏克明侄婿张根生的联系电话。
张根生住在上海,年逾八旬。朱务国电话中表示镇上计划建一座魏克明纪念馆,需要有关生平资料、手迹等。张根生说,魏克明逝世后,有关资料由魏克明的爱人姚南渡收集保管。
姚南渡当时是《解放日报》工作人员,现早已退休,居住在上海。朱务国、钱高伟等人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无果,最后辗转在2021年底,找到了姚南渡的联系方式。盐池河镇党委书记周涛向姚南渡说明此事,姚南渡非常热情,当即答应抽空整理这些重要资料。今年五一前夕,一封装着《解放日报》前总编辑魏克明工作证、出入证、著作、黑白老照片的挂号信,从上海邮寄到丹江口市盐池河镇人民政府。
眼前这一张张泛黄的黑白老照片、一本本饱含作者心血的著作,把人们带回到往昔岁月。
当时光被定格,情感与记忆也随之留存于心上。这些魂牵梦萦的历史、念念不忘的过往虽然已经逝去,但这些珍贵档案却为我们讲述着魏克明投身革命、爱党报胜过爱自己生命的传奇故事……
奔赴山西投身革命曾与赵树理共事
魏克明,亦名克纯、笃生。1908年,他出生在盐池河,幼从塾师读书。1924年,魏克明考入湖北省第二师范学校,受早期共产党人萧楚女老师影响,接受了新思想。
1927年,在中国共产党均县党组织领导下,他投入家乡农民运动。1929年到武昌,经叔父魏和阶保荐,魏克明任湖北省政府建设厅录事,负责政府机关记录、缮写。1931年,他考入湖北省立高中,在校传播进步思想。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他积极投入学生救亡运动,被推为该校学生救亡会负责人之一。魏克明带领同学罢课请愿,宣传抗日救国,抨击时政,遭学校当局开除。1932年夏,他与上海左翼青年同盟取得联系,随后以社会科学研究会为基础成立左翼青年同盟武汉分盟。不久,武汉分盟遭破坏,他曾被捕。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魏克明奔赴山西投身民族革命。他在太原参加了党的外围组织牺盟会,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牺盟会的组织宣传工作,不久调至阳城县担任县牺盟分会特派员。
1939年,国民党军队源源不断地进驻阳城境内,不断排挤、打击共产党的各项抗日活动。当时有个组织叫“战地总动员委员会”,是由共产党、国民党、牺盟会、公道团、八路军联合组成的。阎锡山规定,各县县长要兼任“战地总动员委员会”委员长,县牺盟会特派员、县主张公道团团长要兼任副委员长,其它单位出任委员。
按照阎锡山的规定,阳城县县长陈发贵是阳城县“战地总动员委员会”委员长,牺盟会特派员魏克明、公道团团长赵树理就是两位副委员长了。
1939年春,魏克明奉命调到长治,任牺盟会《战斗日报》《黄河日报》总编,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从1941年4月起,先后调任《新华日报》(华北版)编辑、副总编和《新华日报》(太岳版)社长兼总编。他经常为报纸撰写社论,宣传抗日救国主张。1949年1月,北平解放,魏克明任《华北人民日报》社副社长。同年5月,随军南下进入上海。
1949年5月28日,《解放日报》在上海宣布创刊。魏克明历任《解放日报》副总编、总编和《新闻日报》党组书记、副社长等职务。1963年12月,他当选为中共上海市第三届委员会候补委员。1965年9月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治研究室主任。他在领导办报工作中,力主报纸宣传要实事求是,反映群众呼声,经常同记者一起深入基层,采写报道。
率先在《解放日报》上展示“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风采
“南京路上好八连”,可谓名传天下。
这原是一个普通连队。1947年8月6日,华东军区把几十个胶东子弟组成四大队辎重连,改番号为华东军区警卫旅特务团一营一连。1949年6月,这个连队进驻上海南京路执勤,一连编为三营八连,跨进南京路。
上世纪50年代末,八连所在团宣传干事吕兴臣,经常往八连跑,他写了一篇反映八连好人好事的通讯,送到《解放日报》报社。总编辑魏克明看到吕兴臣的稿子后,忽然眼前一亮!敌人曾预言,解放军进入上海这个大染缸,不出3个月,就要红的进来,黑的出去,现在10年过去了,八连在南京路上不但没有被染黑,反而更红了。于是,魏克明叫来报社的记者张默,帮助吕兴臣对稿子作进一步修改。
1959年7月23日,《解放日报》在头版发表了题为《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通讯,并配发评论,向上海人民展示了八连的风采。
1963年4月25日,国防部正式颁布命令,将八连命名为“南京路上好八连”。同年5月5日,“南京路上好八连”命名大会在上海军人俱乐部大礼堂隆重举行。会上,许世友宣读了国防部的命令,并代表国防部向八连赠送了绣有“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锦旗。同年7月29日晚,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在中南海怀仁堂上演,毛泽东是该剧的主要观众。
1963年建军节那天凌晨,毛泽东挥笔写下了著名的《八连颂》。随后,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将《霓虹灯下的哨兵》拍成了电影,并于1964年在全国放映,“南京路上好八连”从此成为永恒的经典。
71岁当顾问仍关心上海新闻业发展
自1953年起,魏克明患有肺结核、胃病等多种疾病。右肺被切除四分之一,常常抱病坚持工作。
1979年《解放日报》创刊30周年,魏克明出席纪念大会,作题为《解放日报的三十年》的讲话,总结30年来报纸宣传工作的经验教训。
1979年8月1日,71岁的魏克明主动退居二线当顾问。作为顾问,魏克明仍继续战斗在第一线。他关心报纸工作,研究报纸改革方案,对报纸标题、版面、文字差错,他都经常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2年1月14日,魏克明在上海逝世,享年74岁。
魏克明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党的新闻事业。数十年来,始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把毕生的心血和精力献给党的新闻事业。
最好的缅怀就是铭记和传承。朱务国告诉记者,该镇计划派人去上海找姚南渡详细了解魏克明的有关情况。
“魏克明的珍贵档案‘回家’,这是家乡人民对著名报人的深沉追思。”盐池河镇党委书记周涛说,拟建设的魏克明纪念馆位于该镇黄草坡村部魏克明故居附近,将把缅怀深化为传承,让好家风代代相传,是对先人最好的怀念。
总编辑魏克明(资料图片)。
珍贵档案讲述魏克明传奇故事
“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盐池河镇先后走出了两位文化名人。《解放日报》前总编辑魏克明、陕西省民间艺术协会理事魏扬之,都是在红三军的影响下,积极投身党组织,走上了革命道路。”昨日,盐池河镇干部朱务国、钱高伟向记者介绍,2021年冬,他们在挖整该镇文化旅游资源时,与家住西安的魏扬之取得了联系,并得知魏克明侄婿张根生的联系电话。
张根生住在上海,年逾八旬。朱务国电话中表示镇上计划建一座魏克明纪念馆,需要有关生平资料、手迹等。张根生说,魏克明逝世后,有关资料由魏克明的爱人姚南渡收集保管。
姚南渡当时是《解放日报》工作人员,现早已退休,居住在上海。朱务国、钱高伟等人通过多种渠道联系无果,最后辗转在2021年底,找到了姚南渡的联系方式。盐池河镇党委书记周涛向姚南渡说明此事,姚南渡非常热情,当即答应抽空整理这些重要资料。今年五一前夕,一封装着《解放日报》前总编辑魏克明工作证、出入证、著作、黑白老照片的挂号信,从上海邮寄到丹江口市盐池河镇人民政府。
眼前这一张张泛黄的黑白老照片、一本本饱含作者心血的著作,把人们带回到往昔岁月。
当时光被定格,情感与记忆也随之留存于心上。这些魂牵梦萦的历史、念念不忘的过往虽然已经逝去,但这些珍贵档案却为我们讲述着魏克明投身革命、爱党报胜过爱自己生命的传奇故事……
奔赴山西投身革命曾与赵树理共事
魏克明,亦名克纯、笃生。1908年,他出生在盐池河,幼从塾师读书。1924年,魏克明考入湖北省第二师范学校,受早期共产党人萧楚女老师影响,接受了新思想。
1927年,在中国共产党均县党组织领导下,他投入家乡农民运动。1929年到武昌,经叔父魏和阶保荐,魏克明任湖北省政府建设厅录事,负责政府机关记录、缮写。1931年,他考入湖北省立高中,在校传播进步思想。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他积极投入学生救亡运动,被推为该校学生救亡会负责人之一。魏克明带领同学罢课请愿,宣传抗日救国,抨击时政,遭学校当局开除。1932年夏,他与上海左翼青年同盟取得联系,随后以社会科学研究会为基础成立左翼青年同盟武汉分盟。不久,武汉分盟遭破坏,他曾被捕。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魏克明奔赴山西投身民族革命。他在太原参加了党的外围组织牺盟会,同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牺盟会的组织宣传工作,不久调至阳城县担任县牺盟分会特派员。
1939年,国民党军队源源不断地进驻阳城境内,不断排挤、打击共产党的各项抗日活动。当时有个组织叫“战地总动员委员会”,是由共产党、国民党、牺盟会、公道团、八路军联合组成的。阎锡山规定,各县县长要兼任“战地总动员委员会”委员长,县牺盟会特派员、县主张公道团团长要兼任副委员长,其它单位出任委员。
按照阎锡山的规定,阳城县县长陈发贵是阳城县“战地总动员委员会”委员长,牺盟会特派员魏克明、公道团团长赵树理就是两位副委员长了。
1939年春,魏克明奉命调到长治,任牺盟会《战斗日报》《黄河日报》总编,开始从事新闻工作。从1941年4月起,先后调任《新华日报》(华北版)编辑、副总编和《新华日报》(太岳版)社长兼总编。他经常为报纸撰写社论,宣传抗日救国主张。1949年1月,北平解放,魏克明任《华北人民日报》社副社长。同年5月,随军南下进入上海。
1949年5月28日,《解放日报》在上海宣布创刊。魏克明历任《解放日报》副总编、总编和《新闻日报》党组书记、副社长等职务。1963年12月,他当选为中共上海市第三届委员会候补委员。1965年9月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治研究室主任。他在领导办报工作中,力主报纸宣传要实事求是,反映群众呼声,经常同记者一起深入基层,采写报道。
率先在《解放日报》上展示“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风采
“南京路上好八连”,可谓名传天下。
这原是一个普通连队。1947年8月6日,华东军区把几十个胶东子弟组成四大队辎重连,改番号为华东军区警卫旅特务团一营一连。1949年6月,这个连队进驻上海南京路执勤,一连编为三营八连,跨进南京路。
上世纪50年代末,八连所在团宣传干事吕兴臣,经常往八连跑,他写了一篇反映八连好人好事的通讯,送到《解放日报》报社。总编辑魏克明看到吕兴臣的稿子后,忽然眼前一亮!敌人曾预言,解放军进入上海这个大染缸,不出3个月,就要红的进来,黑的出去,现在10年过去了,八连在南京路上不但没有被染黑,反而更红了。于是,魏克明叫来报社的记者张默,帮助吕兴臣对稿子作进一步修改。
1959年7月23日,《解放日报》在头版发表了题为《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通讯,并配发评论,向上海人民展示了八连的风采。
1963年4月25日,国防部正式颁布命令,将八连命名为“南京路上好八连”。同年5月5日,“南京路上好八连”命名大会在上海军人俱乐部大礼堂隆重举行。会上,许世友宣读了国防部的命令,并代表国防部向八连赠送了绣有“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锦旗。同年7月29日晚,话剧《霓虹灯下的哨兵》在中南海怀仁堂上演,毛泽东是该剧的主要观众。
1963年建军节那天凌晨,毛泽东挥笔写下了著名的《八连颂》。随后,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将《霓虹灯下的哨兵》拍成了电影,并于1964年在全国放映,“南京路上好八连”从此成为永恒的经典。
71岁当顾问仍关心上海新闻业发展
自1953年起,魏克明患有肺结核、胃病等多种疾病。右肺被切除四分之一,常常抱病坚持工作。
1979年《解放日报》创刊30周年,魏克明出席纪念大会,作题为《解放日报的三十年》的讲话,总结30年来报纸宣传工作的经验教训。
1979年8月1日,71岁的魏克明主动退居二线当顾问。作为顾问,魏克明仍继续战斗在第一线。他关心报纸工作,研究报纸改革方案,对报纸标题、版面、文字差错,他都经常提出意见和建议。
1982年1月14日,魏克明在上海逝世,享年74岁。
魏克明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党的新闻事业。数十年来,始终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把毕生的心血和精力献给党的新闻事业。
最好的缅怀就是铭记和传承。朱务国告诉记者,该镇计划派人去上海找姚南渡详细了解魏克明的有关情况。
“魏克明的珍贵档案‘回家’,这是家乡人民对著名报人的深沉追思。”盐池河镇党委书记周涛说,拟建设的魏克明纪念馆位于该镇黄草坡村部魏克明故居附近,将把缅怀深化为传承,让好家风代代相传,是对先人最好的怀念。
总编辑魏克明(资料图片)。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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