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动车自燃初步调查系锂电池爆炸#【杭州一电动车自燃事故:原装为铅酸电池改装成锂电池】#杭州一电动车骑行中发生爆炸# 昨天,杭州电动车自燃、父女双双烧伤一事,牵动着大家的心。
昨晚,浙大儿童医院出动最好的医疗专家对小佳琪进行了手术。手术很顺利,目前孩子仍在ICU 留观。孩子父亲病情处于相对稳定阶段,但后续仍需度过危险期。
消防今天进行火灾调查系锂电池爆炸导致
小佳琪妈妈说,当时夫妻俩骑的两辆车都是在同一家店买的,后来换过新的电瓶,也在这家店里。
今天上午,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事发的起火电动车进行了一次详细的火灾调查。
电动车昨天下午被带回了景区消防救援大队。被大火烧毁后,电动车主体只剩下漆黑框架,只有后车兜状况尚可。小佳琪的粉色哆啦A梦头盔和魏师傅的头盔摆在一块,边缘被熏黑了一块。
从当时的现场画面来看,魏师傅带着小佳琪一路骑车,并未出现明显黑烟,火则是从小佳琪脚底下最先冒出来的。
记者看到,电动车的右侧已经形成了一块“板”,那是电动车起火靠右倒地后,车垫等零件融化后又重新冷凝的结果。
出事的这辆电动车,用的电池是锂电池。火调人员首先注意到,电瓶因为发生爆炸,重量已经比原先轻了不少。外壳是朝右后侧方向爆裂,内部的金属片也已经外露。
随后,火调人员小心将电瓶取出,并打开电瓶的外壳。
再看电动车的后车兜和中间夹层。大家打开后车兜,里面塞着叠好的两件蓝色黄色外套,以及一双厚手套。摊开一看,是两件尺码相同的外卖服装,应该是魏师傅之前做外卖员时的服装。
再看中间夹层。火调人员翻开一看,夹层已经因为高温黏合在了一起,内部还有些潮,应该是昨天用水扑救后还没有完全干透,里面还完整保留了魏师傅的购车发票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购车发票已经湿透,上面写着电动车购买时间为2018年。非机动车行驶证上是魏师傅的名字。证上的车架号,也与电动车钢印上的车架号相同。
记者了解到,此次火灾的火调工作还在进行中,最终结果也需要多部门进一步调查得出。
记者调查:
该电动车原装电池为铅酸电池
记者根据爆炸电动车的型号在店内找到同款电动车,而从该款电动车的说明书上看到,其原装电池应为铅酸电池。
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江城路的一家品牌电动车专卖店,店里摆着时下最新款的电动车,其中有使用铅酸电池的,而价位更高的往往使用锂电池。老板向顾客介绍着不同电池安全、充电、续航的利弊。
与专卖店相隔一个店面的是一家电动车维修门店,两家店是同一个老板。维修门店里,摆着款式较老的一些其他品牌的电动车,墙边的橱柜上摆着各式各样的电动车配件,店门口停着前来维修的电瓶车,数量不少。
当问到电动车电池使用,维修店里的小哥向记者推荐了一款国产大品牌的锂电池,48v12ah型号锂电池的要价为700元,质保期三年,一般电池寿命也就在3—5年。小哥表示,牌子小一点的价格能便宜一二百块钱,但安全没保证,而二手的锂电池市面上基本没有流通。
记者向老板询问,原装铅酸电池是否能改用锂电池?老板犹豫后表示,用也能用。
业内人士:锂电池现在是大趋势
但保护配置不到位也存在危险
记者又采访了一名在杭州电动车行业经营十多年、曾代理多个新兴品牌的资深从业人员,向他了解电动车市场上锂电池销售的一些情况。
“其实现在市面上锂电代替铅酸电池是个大趋势,相同体积下,容量大、重量轻、寿命长、充电快,是锂电池的优点,但是价格普遍比铅酸电池贵很多。”
说到锂电池的稳定性,该从业人员表示,锂电池内部比较常见的保护措施有几种:
1.最重要的就是锂电池保护板,它主要防止电流过充、过放、过流或者短路,防止电池异常导致高温甚至燃烧。如果没有保护板,一组电池中如果某一颗出问题就会导致异常甚至短路。当然,保护板的功能和质量也差异很大,普通的几十元,很多好的保护板就要上百元甚至大容量电池保护板要好几百。
2.电池支架。我们常见的锂电池看起来是一大块,其实里面是无数小的电池组合而成,把电池组合固定很重要,需要用到支架,很多大品牌为了安全起见,支架结构会让每一块小电池分离几毫米的距离,并且固定(称pack架),利于散热,也让电池更稳定。但这样的支架会影响同体积下电池的密度。于是,有些电池追求小体积、大容量,就会取消更专业的支架,让电池贴在一起,这样虽然容量大了,温度却难以控制,稳定性也很差。
3.防水性能。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就是外壳的严密性,锂电池最怕进水。
4.充电器的功率。一般来讲,大品牌都会平衡充电时长和效率,给出一个安全的方案。如果用到改装的充电器,加大电流,会导致充电电池过热,尤其在夏天室外,这也是隐患
至于锂电池的销售,该从业人员介绍:“市场上品牌电动车都会有原厂的电池,并提供质保,这都是通过国家质检的。”
“然而有些人对于原厂锂电池的容量、价格都不太满意,还有些原厂是铅酸电池,索性要改成锂电池,这就使得第三方电池有了市场。当然,只要一台品牌电动车用了非原厂的电池,就是改装的范畴了。”
记者了解到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的锂电池品牌,提供各种规格的电池。“像我们开品牌店的同行,原厂的都是首选,如果给客户推荐第三方锂电池,这都是有厂家有质保、做出口碑的品牌,甚至有些车行直接会代理某一个电池品牌。”
上面说的这种电池的销售都是相对正规的,然而有些小作坊,提供不明来源改装、二手、甚至自己组装的锂电池,那隐患就非常大了。
“我看报道说,是500块换的新电池,如果是锂电池,不管多少容量,这多少有些问题。”该从业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韩飞律师认为,讨论该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站在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基础之上,比如该电瓶车本身是否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电池是否经过人为改装以及车辆行驶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的违规操作等,均是认定该起事故责任承担的关键。
若该电瓶车或电池本身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并被查实爆炸原因确为质量问题所致,则电瓶车或电池的生产厂家、销售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若该车辆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而是车辆所有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改装或其他操作不当行为,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则应由车辆所有者自行承担责任。(杭州日报)
昨晚,浙大儿童医院出动最好的医疗专家对小佳琪进行了手术。手术很顺利,目前孩子仍在ICU 留观。孩子父亲病情处于相对稳定阶段,但后续仍需度过危险期。
消防今天进行火灾调查系锂电池爆炸导致
小佳琪妈妈说,当时夫妻俩骑的两辆车都是在同一家店买的,后来换过新的电瓶,也在这家店里。
今天上午,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对事发的起火电动车进行了一次详细的火灾调查。
电动车昨天下午被带回了景区消防救援大队。被大火烧毁后,电动车主体只剩下漆黑框架,只有后车兜状况尚可。小佳琪的粉色哆啦A梦头盔和魏师傅的头盔摆在一块,边缘被熏黑了一块。
从当时的现场画面来看,魏师傅带着小佳琪一路骑车,并未出现明显黑烟,火则是从小佳琪脚底下最先冒出来的。
记者看到,电动车的右侧已经形成了一块“板”,那是电动车起火靠右倒地后,车垫等零件融化后又重新冷凝的结果。
出事的这辆电动车,用的电池是锂电池。火调人员首先注意到,电瓶因为发生爆炸,重量已经比原先轻了不少。外壳是朝右后侧方向爆裂,内部的金属片也已经外露。
随后,火调人员小心将电瓶取出,并打开电瓶的外壳。
再看电动车的后车兜和中间夹层。大家打开后车兜,里面塞着叠好的两件蓝色黄色外套,以及一双厚手套。摊开一看,是两件尺码相同的外卖服装,应该是魏师傅之前做外卖员时的服装。
再看中间夹层。火调人员翻开一看,夹层已经因为高温黏合在了一起,内部还有些潮,应该是昨天用水扑救后还没有完全干透,里面还完整保留了魏师傅的购车发票和非机动车行驶证。
购车发票已经湿透,上面写着电动车购买时间为2018年。非机动车行驶证上是魏师傅的名字。证上的车架号,也与电动车钢印上的车架号相同。
记者了解到,此次火灾的火调工作还在进行中,最终结果也需要多部门进一步调查得出。
记者调查:
该电动车原装电池为铅酸电池
记者根据爆炸电动车的型号在店内找到同款电动车,而从该款电动车的说明书上看到,其原装电池应为铅酸电池。
7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江城路的一家品牌电动车专卖店,店里摆着时下最新款的电动车,其中有使用铅酸电池的,而价位更高的往往使用锂电池。老板向顾客介绍着不同电池安全、充电、续航的利弊。
与专卖店相隔一个店面的是一家电动车维修门店,两家店是同一个老板。维修门店里,摆着款式较老的一些其他品牌的电动车,墙边的橱柜上摆着各式各样的电动车配件,店门口停着前来维修的电瓶车,数量不少。
当问到电动车电池使用,维修店里的小哥向记者推荐了一款国产大品牌的锂电池,48v12ah型号锂电池的要价为700元,质保期三年,一般电池寿命也就在3—5年。小哥表示,牌子小一点的价格能便宜一二百块钱,但安全没保证,而二手的锂电池市面上基本没有流通。
记者向老板询问,原装铅酸电池是否能改用锂电池?老板犹豫后表示,用也能用。
业内人士:锂电池现在是大趋势
但保护配置不到位也存在危险
记者又采访了一名在杭州电动车行业经营十多年、曾代理多个新兴品牌的资深从业人员,向他了解电动车市场上锂电池销售的一些情况。
“其实现在市面上锂电代替铅酸电池是个大趋势,相同体积下,容量大、重量轻、寿命长、充电快,是锂电池的优点,但是价格普遍比铅酸电池贵很多。”
说到锂电池的稳定性,该从业人员表示,锂电池内部比较常见的保护措施有几种:
1.最重要的就是锂电池保护板,它主要防止电流过充、过放、过流或者短路,防止电池异常导致高温甚至燃烧。如果没有保护板,一组电池中如果某一颗出问题就会导致异常甚至短路。当然,保护板的功能和质量也差异很大,普通的几十元,很多好的保护板就要上百元甚至大容量电池保护板要好几百。
2.电池支架。我们常见的锂电池看起来是一大块,其实里面是无数小的电池组合而成,把电池组合固定很重要,需要用到支架,很多大品牌为了安全起见,支架结构会让每一块小电池分离几毫米的距离,并且固定(称pack架),利于散热,也让电池更稳定。但这样的支架会影响同体积下电池的密度。于是,有些电池追求小体积、大容量,就会取消更专业的支架,让电池贴在一起,这样虽然容量大了,温度却难以控制,稳定性也很差。
3.防水性能。这一点比较好理解,就是外壳的严密性,锂电池最怕进水。
4.充电器的功率。一般来讲,大品牌都会平衡充电时长和效率,给出一个安全的方案。如果用到改装的充电器,加大电流,会导致充电电池过热,尤其在夏天室外,这也是隐患
至于锂电池的销售,该从业人员介绍:“市场上品牌电动车都会有原厂的电池,并提供质保,这都是通过国家质检的。”
“然而有些人对于原厂锂电池的容量、价格都不太满意,还有些原厂是铅酸电池,索性要改成锂电池,这就使得第三方电池有了市场。当然,只要一台品牌电动车用了非原厂的电池,就是改装的范畴了。”
记者了解到市面上有很多第三方的锂电池品牌,提供各种规格的电池。“像我们开品牌店的同行,原厂的都是首选,如果给客户推荐第三方锂电池,这都是有厂家有质保、做出口碑的品牌,甚至有些车行直接会代理某一个电池品牌。”
上面说的这种电池的销售都是相对正规的,然而有些小作坊,提供不明来源改装、二手、甚至自己组装的锂电池,那隐患就非常大了。
“我看报道说,是500块换的新电池,如果是锂电池,不管多少容量,这多少有些问题。”该从业人员表示。
律师说法
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韩飞律师认为,讨论该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站在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基础之上,比如该电瓶车本身是否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电池是否经过人为改装以及车辆行驶过程中是否存在人为的违规操作等,均是认定该起事故责任承担的关键。
若该电瓶车或电池本身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并被查实爆炸原因确为质量问题所致,则电瓶车或电池的生产厂家、销售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若该车辆本身质量不存在问题,而是车辆所有者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改装或其他操作不当行为,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则应由车辆所有者自行承担责任。(杭州日报)
【我为群众办实事·政法人在行动丨贵阳市司法局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6月3日,大雨袭城。一大早,市民阎国仕冒着大雨来到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办公室,来不及擦拭身上的雨水,他小心翼翼地打开用防水纸包裹着的一面锦旗。随着锦旗的展开,“百姓赢官司 政府赢民心”几个字出现在大家面前。
随着锦旗一块带来的,还有一封感谢信,信中说明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阎国仕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遂申请行政复议。收到申请后,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结果正确,但理由确有不当。为避免程序空转、申请人诉累,通过调解有效实现案结事了,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最终认可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的观点,采取通知第三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附图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此结果,申请人阎国仕表示很满意,主动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且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他们在背后做了大量工作,不仅让我们老百姓少跑腿,还把事情顺利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了。”阎国仕说。
阎国仕的故事,是贵阳市司法局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一个缩影。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贵阳市司法局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在广泛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普法利民、法援惠民、公证益民、减证便民、调解和民、矫正安民、公服助民、复议为民”为主题的为民办实事活动,制定了《贵阳市司法局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实施方案》及各项行动子方案,统筹贵阳贵安整个司法行政系统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贵阳贵安司法行政为民服务“一盘棋”。
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处负责人陈蓉介绍,复议为民是贵阳市司法局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一环,目的就是让群众行政复议更便利。在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一次不跑”。群众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他们需要提供的材料,之后的工作就全部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完成,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市邮寄送达复议文书约200余份,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往返的负担。
为了解决群众“来回跑”“证明难”的问题,贵阳市司法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减证便民”和“公服助民”行动,切实解决公证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群众满意度。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出生、生存、死亡”等33项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再需要单独开具证明材料,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同时,还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打印扫描、微信咨询等多样化服务,接受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减少群众负担,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争取公证“一次办”。
6月3日下午,正在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咨询房屋委托买卖公证业务的市民李先生说:“以前在网上查询公证业务的时候,看到需要准备很多东西,我觉得很麻烦,所以拖了很久才来办理。今天到这里咨询了工作人员后,我才知道这里不需要那些乱七八糟的证明材料,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就能办理,感觉方便多了。”
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公证员谢秋说,为解决公证行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彻底解决“证明我妈是我妈”“公证员动动嘴,办事群众跑断腿”“强制公证堵心闹心”等顽瘴痼疾,立诚公证处按照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部署,于2021年4月1日启动“幸福云岩 省心公证”专项行动,向市民承诺:“在立诚公证处办理公证,只需证件,不需证明”。群众办理公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已有证件,作出事实陈述和证据线索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由公证机构派员调取、调查并核实。
通过主动尽职调查和代办,贵阳市立诚公证处金融类赋强业务(批量)的平均时长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基本实现当日办结;涉及财产处分的民事类公证业务(不含继承)平均时长由原来的7日内办结缩短到3日内办结;继承类公证业务在“零证明”的前提下,平均时长由原来的15日内办结缩短到5日内办结。
贵阳市司法局通过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创新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事、为民谋利、为民解忧的机制,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彻到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工作之中,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随着锦旗一块带来的,还有一封感谢信,信中说明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阎国仕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遂申请行政复议。收到申请后,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结果正确,但理由确有不当。为避免程序空转、申请人诉累,通过调解有效实现案结事了,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最终认可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二处的观点,采取通知第三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附图的方式解决纠纷。对此结果,申请人阎国仕表示很满意,主动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且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他们在背后做了大量工作,不仅让我们老百姓少跑腿,还把事情顺利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了。”阎国仕说。
阎国仕的故事,是贵阳市司法局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一个缩影。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贵阳市司法局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在广泛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以“普法利民、法援惠民、公证益民、减证便民、调解和民、矫正安民、公服助民、复议为民”为主题的为民办实事活动,制定了《贵阳市司法局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实施方案》及各项行动子方案,统筹贵阳贵安整个司法行政系统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形成贵阳贵安司法行政为民服务“一盘棋”。
贵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一处负责人陈蓉介绍,复议为民是贵阳市司法局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一环,目的就是让群众行政复议更便利。在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一次不跑”。群众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工作人员会一次性告知他们需要提供的材料,之后的工作就全部由司法局工作人员完成,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市邮寄送达复议文书约200余份,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往返的负担。
为了解决群众“来回跑”“证明难”的问题,贵阳市司法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减证便民”和“公服助民”行动,切实解决公证服务对象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群众满意度。
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出生、生存、死亡”等33项公证事项,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再需要单独开具证明材料,实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同时,还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打印扫描、微信咨询等多样化服务,接受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证明材料,减少群众负担,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争取公证“一次办”。
6月3日下午,正在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咨询房屋委托买卖公证业务的市民李先生说:“以前在网上查询公证业务的时候,看到需要准备很多东西,我觉得很麻烦,所以拖了很久才来办理。今天到这里咨询了工作人员后,我才知道这里不需要那些乱七八糟的证明材料,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就能办理,感觉方便多了。”
贵阳市立诚公证处公证员谢秋说,为解决公证行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彻底解决“证明我妈是我妈”“公证员动动嘴,办事群众跑断腿”“强制公证堵心闹心”等顽瘴痼疾,立诚公证处按照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的部署,于2021年4月1日启动“幸福云岩 省心公证”专项行动,向市民承诺:“在立诚公证处办理公证,只需证件,不需证明”。群众办理公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已有证件,作出事实陈述和证据线索陈述,其他证明材料由公证机构派员调取、调查并核实。
通过主动尽职调查和代办,贵阳市立诚公证处金融类赋强业务(批量)的平均时长由原来的3日缩短为基本实现当日办结;涉及财产处分的民事类公证业务(不含继承)平均时长由原来的7日内办结缩短到3日内办结;继承类公证业务在“零证明”的前提下,平均时长由原来的15日内办结缩短到5日内办结。
贵阳市司法局通过开展为民办实事“八大行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创新司法行政部门为民办事、为民谋利、为民解忧的机制,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彻到为民办实事的具体工作之中,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向社会全网公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发现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严重违反严格执行中央《三个规定的落实》违纪违法插手案件包庇纵容,以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实体违反法,程序违法纵容任有会违纪犯罪,下附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文书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枉法决定书???
菏检说法 | 宅基地房屋,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6日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农村宅基地房屋成了受人追捧的“香饽饽”。但与此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天
菏检君就通过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
市民王先生3年前购买了城中村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口头约定价格20万,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未付清房款,房子也没有实际交付。2年后,老李家所在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改造的热门地段,该村的宅基地房屋“身价倍增”。
这时老李的邻居老孙也看上老李出售给王先生那套房屋,于是就去与老李商谈买房事宜。老李看王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尾款,就又与老孙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老孙。后王先生知晓此事要求向老李结清尾款、办理过户。但此时,老李已经与老孙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履行约定、交付房屋。
这起案件经过多道诉讼程序后提交到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依法审查。经审查认定本案中王先生与老李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流转,不能随意买卖。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这一点。而王先生作为一名城镇居民,非本案中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不具有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国家一向对农村宅基地管控严格,无论是农民申请还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敬告广大消费者,在回迁房、宅基地小产权房买卖问题上,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做足功课,避免法律风险。
小贴士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实体违反法,程序违法纵容任有会违纪犯罪,下附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文书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枉法决定书???
菏检说法 | 宅基地房屋,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6日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农村宅基地房屋成了受人追捧的“香饽饽”。但与此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天
菏检君就通过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
市民王先生3年前购买了城中村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口头约定价格20万,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未付清房款,房子也没有实际交付。2年后,老李家所在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改造的热门地段,该村的宅基地房屋“身价倍增”。
这时老李的邻居老孙也看上老李出售给王先生那套房屋,于是就去与老李商谈买房事宜。老李看王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尾款,就又与老孙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老孙。后王先生知晓此事要求向老李结清尾款、办理过户。但此时,老李已经与老孙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履行约定、交付房屋。
这起案件经过多道诉讼程序后提交到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依法审查。经审查认定本案中王先生与老李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流转,不能随意买卖。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这一点。而王先生作为一名城镇居民,非本案中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不具有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国家一向对农村宅基地管控严格,无论是农民申请还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敬告广大消费者,在回迁房、宅基地小产权房买卖问题上,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做足功课,避免法律风险。
小贴士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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